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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考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界定标准及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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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考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界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一、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考试违纪处理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 序的; (六)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 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 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考试作弊处理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 试的; (二)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 请人代考或者代人考试的; (六)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九)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十一)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 益的; (十三)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十四)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五)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十六)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 事后处理 (一) 考试违纪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记录上给与相应的处理。 (二) 考试作弊考生,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学籍上给与休学一年的处理(经本人申 请可作降级处理) ,纪律上给与相应的处理。凡组织作弊,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 的,或累计作弊二次及以上者,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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