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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财外发〔2017〕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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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财外发〔2017〕1号.doc

西财外发〔2017〕1 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学院教职工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经 2017 年 11 月 15 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 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学院 2017 年 11 月 24 日 西安财经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保证我校因公 临时出国(境)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开展,根据《关于进一步 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 的意见》(中办发〔2013〕16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教育外事管理的意见》(教外综〔2013〕63 号)和《关于进一 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若干规定》(陕外事发 〔2014〕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学校编制在册工作人员以 执行公务为目的,出国、赴港澳地区、赴台湾地区停留 3 个月 (不含 3 个月)以内,从事校际交流、学习培训、合作科研、参 加学术会议、讲学及参赛参展等教育交流活动。 第三条 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应接受外事纪律和 安全教育,执行出访任务时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并防止泄露国 家秘密。不得将有关涉密文件和资料等携带出国(境)。向国 (境)外提交、寄送论文、资料等应按照学校相关保密制度进行 审查。 第二章 第四条 计划制定与出访要求 因公临时出国(境)应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中心 工作,统筹学校合作交流重要任务事项,坚持因事定人,科学制 -1- 定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报备制度。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符合学校教学、科研、人 才培养及管理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且出访单位、出访目的与出访 人员的身份和岗位职责必须一致。 第六条 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国(境)、同团 出访,且不得同时或 6 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七条 各类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 及实质内容,需持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对等级别人员出具 的邀请函、(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来 源,邀请信需打印在公函纸上,有邀请人签字)以及与出访身份 相一致的证照及签证种类。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 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 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 5 人; 每次出访不得超过 3 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 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 10 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 日,下同)。出访 2 国不超过 8 天,出访 1 国不超过 5 天,赴拉 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国家的团组,出访 2 国不超过 9 天,出访 1 国不超过 6 天。 第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保障完 -2- 成出访任务。不再派遣离岗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执行原岗位公 派出国(境)任务。 第十一条 不予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具体情况: 1.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工作岗位(从事专业)与出访 任务不相符的; 2.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所组织的访问考察、 研讨会、培训班等; 3.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 家财政部规定标准者; 4.拟陪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出访的家属; 5.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考察性出访及一般性 庆典。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学校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需填写《西 安财经学院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 一),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部、计划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 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经其 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再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签批。经签 批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送陕西 省教育厅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台办)审批。 第十三条 科级及以下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需填写 -3- 《西安财经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 二),由教职工所在单位、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 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报 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签批。经签批同意后,再由国际合作与交 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送陕西省教育厅和陕西省人民政府 外事办公室(省台办)审批。 第十四条 各类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必须在上级主管部 门下达任务批件之后,才能办理相关出入境证件。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临时出国(境)执行公务必须持因公 护照(通行证),不得持因私证件出访。因私出国(境)仅限于 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和人事部门批 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护照(通行 证),不得用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 第十六条 处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 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章 第十七条 经费管理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返岗 1 周内将出访报告 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后,方可到计划财务 处办理报销手续。计划财务处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因公 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报销因公临时 出国(境)费用。 -4- 第十八条 报销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时应提供出国(境) 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及费用明细单据,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 用。 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一般用人民币购买往返机票和中间航程机票,确有航线问题,由 本人先垫付城际间交通费。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一般不得擅 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否则增加的费 用自理。 第二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外方提供资助的,若外方 提供的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的相应标准,均不得再从 学校相关专项事业经费中支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期间, 校内工资、岗位津贴照发。 第二十二条 外汇报销按照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提供的 换汇水单或出国(境)前一天中国银行公布的官方汇率标准折算。 第五章 出访外事纪律与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自觉 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必须遵守所 在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 -5- 仰。 第二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 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 第二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实施过程中,严格禁止以 下现象: 1.不按规定程序报批; 2.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 3.通过因私渠道执行临时出国(境)公务活动并用学校公款 报销相应的出国(境)费用; 4.涉嫌违纪违法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及出访团组应由国际 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前 5 个工作日在校内网站 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 日程安排及往返航线,邀请函及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 预算等。回国后 1 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 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期间应与 本单位及相关部门保持联系,并在回校后 1 周内到所在单位和人 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九条 所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出入境证件, 均须在回国后 1 周内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6- 统一保管。 第六章 第三十条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仅限于处以下人员参照执行。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未尽事 宜均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1.西安财经学院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 2.西安财经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 -7- 附件 1 西安财经学院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日 出生 地点 学院或部、处 学位 职称 职务 出访国家、地 区 途经国家、地区 出访日期 自 天 年 经费来源 往返旅费: 月 日 至 联系 方式 在外费用: 邀请人单位、 姓名、电话 承诺 年 政治 面貌 外语语种、 水平 是否在职 硕/博士生 月 日,共计 出访任务 1.此次出访不涉及政治敏感问题、科技涉密问题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参加的国际 会议不存在“一中一台”及“两个中国”问题。 2.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属实,并对所填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以 下 栏 目 由 审 批 单 位 填 写 所在单位: 党委负责人: (公章) 行政负责人: 年 科研处(使用科研经费): 月 日 计划财务处: 审 批 意 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组织部: 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签发人: 年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 公室):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意见: 月 日 签发人: 年 月 日 附件 2 西安财经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日 出生 地点 学院或部、处 学位 职称 职务 出访国家、地区 途经国家、地区 出访日期 自 年 经费来源 往返旅费: 月 日 至 年 日,共计 天 联系 方式 在外费用: 邀请人单位、 姓名、电话 承诺 月 政治 面貌 外语语种、 水平 是否在职 硕/博士生 出访任务 1.此次出访不涉及政治敏感问题、科技涉密问题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参加的国际 会议不存在“一中一台”及“两个中国”问题。 2.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属实,并对所填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以 下 栏 目 由 审 批 单 位 填 写 所在单位: 党委负责人: 行政负责人: 审 (公章) 年 月 科研处(使用科研经费): 负责人: (公章) 年 批 意 月 计划财务处: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日 人事处: 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意见: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 公室):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签发人: 年 月 -9-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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