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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大连化物所“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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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化物所“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 办法》,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包括“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标兵”、 “优秀学生干部” 、“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申报资格、评选条件及推荐名额遵照 《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北京参加集中教学的硕士研究生和直博生,由国科大校部各院系组织 评优,不占用我所限额。在合肥中国科技大学参加集中教学的硕士研究生和直博 生,由我所研究生部根据在学人数比例分配限额,委托所在院系组织评选。 第四条 研究生部根据国科大下达我所限额,按照各研究室(部)在学人数比例 分配推荐名额。各研究室(部)党支部根据研究生部下达分配推荐名额组织初评, 成立由党支部书记、各研究组负责人或者指导教师代表不少于三人组成的评审小 组,采取会议评审或者函评等方式,组织好本党支部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 选。 第五条 各研究室(部)党支部书记应在评选结束后将评选结果告知所有评审专 家,在研究生部规定推荐评选时间内,将初评推荐优秀学生名单及申报资料、评 审专家组成名单及评审表决依据(评审专家签名或者邮件截图等)纸质或者电子 版相关材料提交研究生部。 第六条 研究生部审核各研究室(部)党支部推荐人员名单及申报资料,组织召 开由主管所领导、研究生部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优秀学生评 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选。评选产生的“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候选人名单, 在我所公示 5 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国科大。 第七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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