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五原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指导意见及办事指南.docx
五原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 验收指导意见 根据《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工 程 建设项 目 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巴 政字 〔2019〕47 号) 的要求,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凡自立项阶段进入工程 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工程) 的竣工联合验收 (以下简 称联合验收) 。其余工程可依据自身情况提请进行联合验收 。 涉密、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城的重大工 程 不适用本方案。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本方案相关规 定执 行。 二、联合验收事项 ( 一) 住建部门负责工程质量、消防、人防工程、防 雷 装置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三) 城建档案。 ( 四)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查 三、验收时限 联合竣工验收阶段总时限为 13 个工作日 (不包括存 在 问题整改时间)。 四、验收及备案条件 (一) 项目完成“多测合一 ”工作。建设单位委托测绘 单位进行“多测合一 ”,各测绘单位及时将审核通过的“多 测合一 ”竣工验收专项测绘成果推送到工改审批系统,各验 收部门通过系统共享调阅“多测合一 ”测绘成果,不再要求 建设单位重复提供。建设单位可通过系统下载测绘成果,按 项目统一代码提出验收申请。同一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建 设范围,原则上应统一 申请验收。 (二)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内容已建设完毕。 具备独立使用功能。 (三)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1.工程已完成施工图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 2 质量控制资料和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 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完整,已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验 收,并完成五方验收报告; 3.工程质量主要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经相关单位确认,具 备竣工验收条件; 4 .建设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 专业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盒施工管理资 料;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查合格证明 文件。 (四) 国家安全事项验收 建设项目已按国家安全机关审批内容落实国家安全防 范措施。 (五) 建设工程档案认可 建设单位竣工档案资料已完成。 (六) 市政公用事业已接入 (此项验收作为联合验收的 前置条件) 1.建设单位与水、电、燃气、暖单位签订协议,并按照 供热规划要求接入供热管网; 2.水、电、燃气、供暖已接入市政大网,使用功能正常; 3.燃气、供热管道及二次设备建设完成,投入使用; 4.通信验收; 此项验收要在联合验收前完成,各旗县区要确定市政公 用事业验收牵头部门,组织各验收部门进行统一验收,制定 市政公用事业综合验收申请审批一张表单,验收合格后要注 明审批意见,在申请人申请联合验收时提交受理窗 口。 (七) 分阶段验收 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对规模较大 的工程,在具备以下条件后可申请分阶段验收:一是分阶段 验收部分应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二是分阶段验收部分的建设 内容未超出该部分的规划许可指标;三是消防、人防、给排 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功能完整; 四是具有独立的室外工 程施工条件并完成设计文件内容;五是具有独立而完整的工 程档案资料。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 自然资源局确认分阶段验收部分满足规划验收有关 规定,出具同意分阶段验收的意见。 2.住建部门 (人防办) 确认分阶段验收部分具有完整的 人防功能,满足人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出具同意分阶段验收 的意见。 3 .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确认分阶段验收部分具有完整的 消防功能,满足消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出具同意分阶段验收 的意见。同时确认分阶段验收具有独立的室外工程施工条件 并完成设计文件内容,且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出具同意分阶 段验收的意见。 4.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确认分阶段验收部分供排水、供 电、燃气、供热等功能完整,出具同意分阶段验收的意见。 5 .建设单位取得各部门同意分阶段验收的意见后,按 “多测合一 ”要求提交“多测合一 ”成果。 五、实行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清单 (一) 审批部门调取资料 1、项目核准、备案或可研批复文件;(系统调取)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调取)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统调取) (二) 建设单位提供资料 1、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符合当地统一坐标系统要 求的实测现状图及其电子文档并出具承诺书; 2、市政公用事业验收审批表 (含:供水、排水、供电、 燃气、供暖、通信验收);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含: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质量 监督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报告。 六、验收流程 联合验收分为网上申请、资料审核、开展验收、出具意 见、竣工验收备案五个环进行,在 13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合验收程序: (一) 网上申请 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在“ 巴 彦淖尔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提出申请,按联合验 收办事指南提供一套验收图纸 (含消防、人防等专业部分) 和所需材料,并选择工程验收所涉及的各专项验收 (备案) 的市、区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在本方 案发布实施前已经验收通过的事项,直接上传相关“已验收 (或已备案)”结果文书;对不涉及的事项无需上传。系统 推送至各专项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2、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申请联合验收时,建 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确填写地上与地下面 积,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在资料审核时进行确认后,工程的建 设规模数据固化。 (二) 资料审核 各专项主管部门自收案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 收系统”反馈资料审核意见 (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不涉及事 项)。 牵头部门汇总各专项主管部门资料审核情况, 自收案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资料齐全,符合申 请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 次性告知,并要求申请人于 5 个工作日内补齐,补充材料经 所涉及部门审核通过后,牵头部门出具受理通知。 申请人逾 期未补齐材料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 开展验收 1.对于已经受理的项目 ( 自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批用 时) ,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意见,协调确 定现场统一验收时间,通过“联合验收系统”通知各专项主 管部门,并提前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各专项主管部门可提前在系 统中提出相关问题,由建设单位进行汇总,在勘验现场时一 并协调;同时各专项主管部门应提前在系统登记说明是否需 到现场查验,未登记说明的,系统在受理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后默认不参加现场查验。 2 .牵头部门按约定时间可统一组织各专项主管部门赴 工程现场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应自受理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各部门验收人员按职责分工在现场开展各专项检查 验收 (备案) 工作。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可快速整改完毕的, 各部门应及时指导建设单位于现场验收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并确认。 3 .对各主管部门现场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的相关 资料,建设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在申报系统补 充上传,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 质量竣工验收监督通过后,也在此阶段上传。 4.各专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 系统”填写各专项验收 (备案) 意见:验收 (备案) 通过的, 填写通过意见;验收 (备案) 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的理由、 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 (四) 出具意见 1、经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综合评定后联合验收参验 部门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 项目申请审批表签字盖章,并由窗 口出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合格通知书; 2、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方式,各专项验收 (备 案) 有不通过的,牵头部门汇总需整改问题, 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 3 .各专项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整改工作进行 监督指导。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 由窗口统一汇总后一 次性将整改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需重新 向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 交 (已合格的专项验收 (备案) 结果继续保留有效) ,窗 口 会同联合验收参验部门开展复验工作。 (五) 备案部门收到综合窗口推送的联合验收合格通知 书后,且提供的其它材料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规定。备案牵头 部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通知 (平 台短信通知) 申请人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建设单位也可 登录巴彦淖尔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自行下载打印。 七、工作分工 (一) 牵头部门职责 1.梳理并公布联合验收阶段办事指南,将参验部门需求 的各类竣工验收申请表进行梳理,整合基本要素及各类指 标,汇总形成《联合验收申请表单》。 2.协调联合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 (二) 各验收部门职责 在牵头部门的工作安排和组织协调下,参与联合验收工 作,负责本部门验收事项的具体工作。 1.制定本部门验收工作细则。明确验收提交专项资料清 单、现场勘查资料清单、现场验收内容等事项清单;制定验 收标准化程序及规范文本,配合牵头部门简化验收事项。除 行业强制性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外,验收原则上只针对已审 批的内容,不得随意增加前期审批中未提出的要求。 2.精简本部门验收事项的申报材料。梳理出申报材料中 不适合电子化的资料 (如施工中的过程表单、记录文件、产 品合格证等) ,此部分材料不要求在网上预审和窗 口 申报时 提供,改为在现场验收时进行现场查验后收取。 3.加强服务指导。结合自身行政职能和技术职责,主动 做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指导及竣工验收前技术检测。每次 派出的指导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做好工作台账,提高联合 验收一次性通过率。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部门对建设项目违法违规 建设的监管处罚措施,对复验不合格项目的各方主体,依规 定纳入不诚信记录。 5.成立验收工作组。确定本部门验收工作负责人及工作 人员,明确工作人员职责,保障联合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将工作组名单汇总给牵头部门。 (三)市攻务服务局职责 1.为联合验收工作提供审批系统支持,实现“同时受理 、 集中实施、统一验收、限时办结”。 2.配合效能督查部门、牵头部门定期对各旗县区联合 验 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加大考核力度,及时跟踪改 革情 况。 (四)项目建设 (代建) 单位职责 1.项目完工后,按“多测合一 ”的要求,委托相关测 绘 机构进行测绘;委托相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竣工验收事 项的 前置检测工作。 2.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 、 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完成此项工作后方 可向 审批部门申请联合验收。 3.负责召集建设 (代建) 单位工程负责人、施工单位 项 目经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 程师 参加联合验收,配合各验收部门进行内业及现场的 检查验 收,并按验收整改意见及时组织完成整改工作。 八、监督管理 各验收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联合验收相适 应 的监管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 为。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联合审批部门负 责解释。 附件:五原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行政审批 (服务) 事项办理指南 五原县建设项目联合验收行政审批 (服务) 事项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项目类型号: 事项性质: 受理地点:环保大楼二楼西厅25号蒙速办、帮您办(工改综合一窗) 咨询电话:0478-5581527 责任部门:县住建、自然资源、通信管理、国家安全部门 办理时限:法定 35 个工作日 承诺 13 个工作日以内 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十六条 1、规划核实申请表、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符合当地同意坐 标系统要求的实测现状图及其电子文档; 申 报 材 料 及 内 容 2、通信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驻地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备案 表、通信驻地网工程项目建设确认表)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与建设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资料监督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报告)、住建出具的消防验收、备案意见书。 4、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报告; 收费标准 :无 流 程 联合验收分为: 网上申请→ 资料审核→开展验收→ 出具意见→竣工验收 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