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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东政办发 2023年 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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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东政办发 2023年 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东政办发〔2023〕7 号 东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381 号)、《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 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 24 号)、《山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的通知》(鲁政发〔2004〕4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 际,提出如下意见。 - 1 -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做好 救助管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重大决策和部署、维护和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提升城市形象的具体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 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 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坚持原则,强化管理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政府主导 、民政牵头、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认真 做好辖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受助 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县救助管理站核实情况后,提供无偿救 助。本人拒绝求助或不愿接受救助的,救助管理部门不得强行 实施救助。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收取救助费用 ,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三)临时性救助原则。对年满 16 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 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天。 (四)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参与原则。强化部门分工协调和 属地责任,支持鼓励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工、志愿者积极 参与、奉献爱心,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 - 2 - 三、依据政策,规范工作 (一)救助对象。根据《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 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 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 的乞讨人员。 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县救助管理站不予提供救助并 告知其理由:一是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述规定情形 ;二是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 法提供的除外);三是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四是求 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具体救助对象的确认由县救助管理站根据救助管理有关规 定执行。 (二)救助内容。县救助管理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按 规定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 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或者所在单位的,提 供乘车凭证。 (三)发现处置。县民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 密切配合,建立街面救助管理机制。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发 挥执法队伍遍布城乡的优势,将履行管理服务职责与主动发现 流浪乞讨人员有机结合起来;县公安部门要发挥巡逻防控警力 - 3 - 和治安监控视频覆盖面广的优势,加强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 区域的经常性巡查;县民政部门要将救助阵地前移、救助力量 下沉,在恶劣天气、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救助引导 行动。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社区、村 (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雪亮工程”网格巡查的作用,协助 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线索后,要 第一时间拨打 110 报警电话。110 报警服务平台受理流浪乞讨 人员线索后,要立即通知辖区派出所出警到现场处置。 县民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 员,应告知其向县救助管理站求助。其中,残疾人、未成年人 、老年人和行动不便,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突发 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县医疗救护 120 指挥中心指派附近急 救机构进行救治;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 患者,应该立即护送到精神病医院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疑似 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机关及时核查 其身份信息。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站求助的,应当配 合救助管理站办理交接手续,形成《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 员交接表》。 (四)身份查询。县民政、公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 完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和滞留人员 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公安机关发现疑似走 失、被遗弃、被拐卖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及时采集血样检测 DNA - 4 - ,录入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形成比对结果,并将比对结果书面 反馈至县救助管理站。对经快速查询未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 县救助管理站应当在其入站后 24 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 或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及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适当形式发布寻 亲公告,公布受助人员照片等基本信息,并在其入站后 7 个工作 日内,书面报请辖区派出所采集 DNA 数据。辖区派出所应当及时 受理,免费采集数据并录入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及时将比对结 果书面反馈救助管理站。具体工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 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 发〔2015〕158 号)规定执行。 (五)医疗救治。县民政、公安、财政、人社、住建、卫 健等部门要加强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协调配合,按照民政 部等 6 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精 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06〕6 号)的规定, 明确救治对象范围、定点救治医院和救治方式、救治经费标准 和结算办法等相关事项。县公立医院均为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 治定点医院。各乡镇(街道)发现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按照 就近就急原则直接送医院进行救治,有关医院均不得拒绝救治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 保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滞留人员安置。对入站超过 10 天未满 3 个月的受助 人员,县救助管理站应充分利用现有救助场所和设施设备,在 - 5 - 站内开展照料服务。对入站超过 3 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 滞留人员,由县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并制定安置方案,报县 人民政府予以安置到公办福利机构,由公安机关负责为其办理 户口登记手续。对已入户且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 人员,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 会救助政策,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 (七)受助人员死亡处理。受助人员在医院内死亡,或在 救助管理站内因突发急病等原因经急救机构确认死亡的,由救 助管理站依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 程》,协同公安和医院按有关规定处理。受助人员非正常死亡 的,经公安和司法部门鉴定后,依法依规处理。 四、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县民政部门牵头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救助保 护工作的合力。 (一)教体部门: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对于返 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要及时接收其入学,并按照有关 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 护机构内部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加强监督与指导,逐 步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的特殊教育模式,探索符合受助 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教育以及必要的 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 6 - (二)公安部门:在执行任务时发现和遇到需救助的流浪乞 讨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危重病人、 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直接护送到医院治疗。建立公安机关对生活 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综合机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快速处 置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寻亲服务和滞留人员 身份查询以及长期滞留受助人员安置后的入户、受助人员死亡处 理等工作,协助县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民政部门:指导、检查救助管理站和各乡镇(街道) 民政部门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帮助救助管理站解 决在开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 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 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协调安置需要送公办福利机构的流浪乞 讨人员。 (四)司法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曝光、揭露利用流浪乞讨 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流浪乞 讨人员及刑满释放求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财政部门: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费用 ,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 障,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六)人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流浪乞讨病人中属 职能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加强管理。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 条件,为有工作意愿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 - 7 - 将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内开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 培训纳入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对年满 16 周岁有就业能力的 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参加培训后考取国家职业资 格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劳动力技能晋升补贴。 (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积极配合建立街面救助管理 机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快速处置。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 违反城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对坐卧街头 、强讨恶要的行为进行制止或劝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 行处置。协助县救助管理站做好救助引导标识牌的设置选点 工作。 (八)交通部门: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要加强协作配 合,为持有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有效证明、凭证的受助人员 提供优先买票等方便,积极配合救助管理站做好救助车票的 管理。 (九)卫健部门:负责协调救治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进 行诊断、病情甄别和救治,采取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对病 人病情基本稳定或治愈后确实需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可采取 “先记账、后结算”的方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予以 保障。超范围用药时,需经民政部门同意。不符合流浪乞讨人 员救助条件的人员,医疗机构直接通知家属接回。 (十)团县委: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社会热心人士参 与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 - 8 - (十一)妇联:协助县救助管理站做好妇女、儿童受助人 员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十二)残联:协助县救助管理站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 的询问、身份核查工作。配合县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残疾 人的救助工作,帮助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流浪残疾人做好 就业推荐服务。 五、强化保障,压实责任 (一)强化组织领导。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特殊弱势群体的 生活救助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要进 一步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县政府 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县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 社、交通、卫健、综合行政执法、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负 责同志为成员的东明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不定期召开小组会议,研究和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 新问题,保证全县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各乡镇(街道)也 要建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对流入本辖区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 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保障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场所、车 辆、设备等,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性、突发性强的特点调整预 算,切实做好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加强工作协调。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 加强沟通协调,牵头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也要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在主动救助、教育矫治、回归 - 9 - 安置、源头预防等关键环节或工作任务中积极承担责任,加强 沟通协作,及时通报情况,共商工作措施,形成分工协作、齐 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 (三)压紧压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意见精 神,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各自工作总体安排,充 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 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要不断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救 助保护工作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应及时通报 批评,对有渎职失职情节或因简单粗暴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 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东明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名单 东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25 日 - 10 - 附件 东明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桑 蕊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盛建立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县教育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员:刘建方 王艳红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四级高级警长 宋华斌 县民政局副局长 韩保增 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张文良 县财政局三级主任科员 肖宜广 县人社局副局长 周留峰 县交通局三级主任科员 李飞跃 县卫健局县红会办主任 江长波 团县委副书记 靳秋花 县妇联副主席 张慧斌 县残联副理事长 张伟杰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宋华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 任,负责日常协调服务推进工作。 - 11 -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 东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25 日印发 ———————————————————————————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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