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东华大学学生学费缴纳办法(试行)(2018.6.13).docx
东华大学学生学费缴纳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学生学费缴纳工作的规范进行,根据教育部文件《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依据党的教育方针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 计划,确定培养计划总学分和每门课程学分。按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学年收费标 准计算各专业四年学费总额,作为正常完成四年制本科教育、取得培养计划总学 分的学分制学费收取依据。 第三条 每学期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予以补考,补考仍不及格可重新修读; 学生可以超过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多选并修读课程。补考不收费,重新修读、 超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按 100 元/学分的最低标准计算。 第四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补退选课期间,及时办理退课手续。选课系统 关闭后办理退课的,按 50%的学分计入超修学分;超过规定的退课时间,不再办 理退课手续。 第五条 四年正常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 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期间,根据其重新修读、超修课程学分数按 100 元/学分 计算超选学费。 第六条 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收取当学年的学费,学生毕业时根据其在校修 读期间所修学分总数进行结算,补交重新修读和超修学分学费;转专业学生按新 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七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学生必须在每 学年第一学期规定的注册时间内,缴齐该学年应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缴齐费 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又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者,不 予注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或逾期两周未缴费而造成未及时注册者,作退学处理。 第八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可按照《东华大学学生帮困 助学管理办法》进行困难认定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办理注册 Deleted: 同意 手续。未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足额资助手续的,不予注册。 Deleted: 注册前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按当年学校通知提出学费补助申 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后,确定具体补助额度。申请学费补助的学生必须先全额缴 纳当学年的学费或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用于缴纳学年学费。 第十条 学校学费标准报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审核并批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全体本科生,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 2018 年 7 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