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doc
驻马店市市场监管领域 2023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单 位 序 号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1 1.主要防洪河道管理范围内 工程设施建设检查及验收 企业、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 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 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 2.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 目防洪工程设施验收 企业、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 、公路、矿山、 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 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企业、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国务院令第 552 号)第五十三条:“旱情缓解后,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组织修复遭受干旱灾害损坏的水利 工程。” 企业、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3 驻 马 店 市 水 利 局 4 3.旱灾后水利工程检查评估 4.河道采砂检查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149 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 5 5.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 督管理 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 企业、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对可 能出现垮坝的水库 ,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水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 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6 6.对违反水法的行为监督检 查并依法查处 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 企业、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 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 义务。”六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 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1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十 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 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 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 7 7.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 法执行公务。”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26 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 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 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 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 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驻 马 店 市 水 利 局 8 9 8.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检 查 企业、事业单位 9.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 实情况考核 县、区人民政府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 8 号)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 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 查。”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对各县区指标完成 情况进行考核,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6〕95 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 审查机关、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科学、公正、合理的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于在报告书审查过程 10 10.水资源论证制度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中弄虚作假、把关不严、审查通过的报告书质量低劣,以及有越权、侵权审查行为的审查机关,上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通报批评,并责其限期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报告书审查工作(其审查 权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行使)。整改意见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重新开展审查工 作。”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4 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 11 11.节约用水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有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 12 12.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 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 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 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7 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 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 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 13 1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 查 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 号)第二条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驻 马 店 市 水 利 局 14 1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 26 号)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 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 15 15.水利项目招标投标监督 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 查 简称水利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和规模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按照管辖权限,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行政监督工作。”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 号)第六条:“加强对 水利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一)各级计划、财政、水利及建设部门要充实检查监督力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移民建镇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 16 1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 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 查 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常进行稽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按管理权限查处,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 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稽察。” 《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 号)第三条:“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格 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水利工 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 号)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1〕74 号)第一条第四项: “对 17 1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 考核 企业、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 查 项目法人的考核管理。(一)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工作; (二)项目 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等岗位的特点,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其实行 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 3 18 驻 马 店 市 水 利 局 驻 马 店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18. 区域内防洪日常工作检 查 企业、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 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 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 作。” 19 19. 汛期水工程运用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 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 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 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 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 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 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 居民临时撤离方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 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 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 调度指挥和监督。” 20 20.抗旱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省政府令第 134 号)第十七条:“县 级以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定期开展抗旱检查,发现问题 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21 1.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 矿开发利用、电磁辐射活动、 驻马店市重点排 污单位 放 射性物品、放射性废物处 理贮存处置检查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22 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检查 驻马店市重点排 污单位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3.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驻马店市重点排 污单位 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2、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 第 16 号); 23 一般检查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2、《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2 号)第四十四条。 24 驻 马 店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跟 踪检查 25 5.总量减排核查 26 6.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 检查 驻马店市重点排 污单位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2 号,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 〔2013〕14 号,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 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造纸和印染行业总 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10 号。 驻马店市重点排 污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驻马店市重点排 污单位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5 27 驻 马 店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7.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防治 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 护 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 场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违法 行为现场调查,对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进 行现场调查,督查严重 污染 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 驻马店市重点排 污单位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21 号)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 括:(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二)现 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 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三)现场监督检查自 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四) 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六)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七)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八)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 (九)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28 8.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有关单位的行政检查 驻马店市重点排 污单位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 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29 9.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 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驻马店市重点排 污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30 10.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编制的行政检查 驻马店市重点排 污单位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三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 31 11.对油库、加油站、油罐车 未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油 气 回收装置或者不能保证正常 运行的检查 驻马店市重点排 污单位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6 32 驻 马 店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12.对在城市大气污染控制 区域内未淘汰燃煤锅炉或 者其他 燃煤设施或者未进 行清洁能源改造或者企业 未配套建设除尘脱 硫脱硝 等减排设施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驻马店市重点排 污单位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 33 13.对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 的行政检查 驻马店市重点排 污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34 14.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 火系 统的维修、报废处理, 驻马店市重点排 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 污单位 利用或者销毁 等经营活动 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 35 15.对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 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驻马店市重点排 污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36 16.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生 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 位素 和射线装置及转让、 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行为 的监管 驻马店市重点排 污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37 17.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的电 磁类项目的行政检查 驻马店市重点排 污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 7 驻 马 店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38 18.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 区的行政检查 驻马店市重点排 污单位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2.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39 19.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的行政检查 驻马店市重点排 污单位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2.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40 20..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的行政检查 驻马店市重点排 污单位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41 21.对水库和汇入水库的河 流断面的水质状况进行动态 监 测,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 质的行为依法查处 驻马店市重点排 污单位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42 22.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 进行 跟踪检查的行政检查 驻马店市重点排 污单位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43 23.对信访举报企业的监管 驻马店市重点排 污单位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信访条例》。 44 24 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 驻马店市重点排 污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发〔2015〕56 号。 45 25.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 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 许可的监管 驻马店市重点排 污单位 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2.《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 条。 46 26.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驻马店市重点排 污单位 一般检查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2. 《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 年 11 月 30 日水利部令第 22 号公布 根据 2015 年 12 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47 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 8 47 48 驻 马 店 市 卫 健 体 委 49 50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 样本管理情况、实验室资格、 从业人员资质及实验活动监 督检查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 理 3.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监 督指导 4.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 督检查 医疗机构 母婴保健技术服 务机构 托幼机构 母婴保健技术服 务机构 一般检查 一般检查 一般检查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 年 10 月 27 日国家主席令第 33 号公布,自 199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 年 6 月 20 日国务 院令第 308 号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3.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2009 年 2 月 16 日卫生部令第 64 号公布,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条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 1、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 年 3 月 1 日原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 76 号公布,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 年 2 月 21 日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施 行;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 年 8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7 号 公布;根据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3 次会议通过 2013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 九条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 年 7 月 9 日原建设部、原 卫生部令第 53 号发布,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条 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 年 6 月 20 日国务 院令第 308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 年 6 月 13 日国务院令第 309 号公布,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004 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3.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6 年 7 月 20 日国家人 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0 号公布,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条 9 驻 马 店 市 卫 健 体 委 驻 马 店 市 住 建 局 驻 马 店 市 公 安 局 市 文 广 旅 局 51 5.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工作 的检查 母婴保健技术服 务机构 52 6.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制定和 完成情况 母婴保健技术服 务机构 53 1.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 估价师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 2001 年 6 月 13 日国务院令第 309 号公布, 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004 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 2001 年 6 月 13 日国务院令第 309 号公布,自 2、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004 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机 一般检查 构 54 1.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 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 登记的检查 企业 重点检查 55 2.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 户 一般检查 56 1.旅游市场秩序监督检查 旅行社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现场检 查 现场检 查 现场检查 10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 产评估法》。 《枪支管理法》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 8、10、11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驻 马 店 市 统 计 局 57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统计执法监督检 查办法》第三条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296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1.煤矿安全生产抽查 驻马店市吴桂 桥煤矿 59 2.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 检查 驻马店市吴桂 桥煤矿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 30 号,80 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60 3.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及 安全培训机构情况的监督 检查 驻马店市吴桂 桥煤矿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条 61 4.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 督检查 驻马店市吴桂 桥煤矿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三十八条,第六百三十九条 62 5.对煤炭经营主体执行法 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驻马店市吴桂 桥煤矿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63 6.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 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驻马店市吴桂 桥煤矿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2 号,80 号 令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64 7.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 价机构的监督检查 驻马店市吴桂 桥煤矿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2 号,80 号 令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58 驻 马 店 市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 1.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规模以上工业、 有资质的建筑业、 限额以上批发和 零售业、限额以 上住宿和餐饮业、 一般检查 规模以上服务业、 全部房地产开发 经营业企业,以 及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 一般检查 11 驻 马 店 市 司 法 局 驻 马 店 市 教 育 局 对律师事务所 (分所)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2.对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 公证处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67 3.对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法律援助中心 一般检查 68 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行政检 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69 5.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 检查监督 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70 6.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 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检查 司法鉴定人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71 7.对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监督 检查 司法鉴定所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65 1.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 行政检查 66 72 1.民办高中、中专办学许可 证年度检查 民办高中、 中专 现场检查 现场检 查、 网络检 一般检查 查 12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十五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 1《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发〔2016〕81 号)第二十八条: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 设,强化民办教育监督,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 2、《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 号)第四十二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营利性民办学 校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 度。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公(试行)的通知》(国土 资规〔2015〕6 号)第十五条“国土资游主管部门应当 于每年 4 月 1 日至 9 月 30 73 1.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 行政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 —般检查 现场检查 日,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抽查勘查项目和矿山名单工作应当在 4 月底 户 之前完成,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9 月底前完成全部抽查工作,并将结果通 过信息公示系统 驻 马 店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74 75 76 77 78 2.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 查 3.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 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4.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 的行政检查 5.地图管理监督检查 6.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 查 企业、个体工商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240 号)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 44 号) —般检查 现场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0】45 号) 企业 —般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 企业 —般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第四十七条 户 企业、个体工商 户 企业、个体工商 户 13 驻 马 店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驻 马 店 市 应 急 局 79 7.测绘成果管理监督报告 80 企业 —般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1.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 构执业等情况监督检查 企业、非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81 2.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监 督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82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 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 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企业、非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河南省防 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八条、《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 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 83 4.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和防 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 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灾后过 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农村 住宅抗震设防情况的监督检 查 企业、非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14 应急管理部令第 1 号)第二十五条 《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第三十六 驻 马 店 市 应 急 局 驻 马 店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84 5.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 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 情况,地震监测台网建设、 运行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情 况的检查 企业、非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85 6.对单位(包括重点单位) 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等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86 7.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监督 检查 单位、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20 号)第六条第三款 87 1.对在乡村道路。田间。场 院从事作业的农业机械安全 的检查 农机合作社、农 机手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88 2.对在用农业机械质量调查 监督 农机合作社、农 机手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 89 3.对拖拉机参加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的监 督检查 农机合作社、农 机手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八条 90 4.对农业机械维修及配件经 营的监督检查 农机维修企业、 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91 5.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 监督检查 企业、非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抽检 92 6 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村卫生室、中心 学校、农民、基 层组织等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15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 条 《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20 号)第六条第 二款 《河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豫 农监委〔2018〕2 号) 93 驻 马 店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94 1.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 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 等进行的监督检查 2.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 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 检查 交通运输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 一般检查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16 《公路法》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 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它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 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 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 的车辆出场(站)。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 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 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 实责任追究制度;(二)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三)对货 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四) 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 计制度和档案;(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高速公路经营者不 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实施劝返。超 限超载货运车辆故意堵塞收费站、扰乱交通秩序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报 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 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 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 95 3.中国籍船舶检验(1.年度 检验、2.建造检验、3.初次 检验、4.临时检验 5.中间检 验、6.换证检验) 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 交通运输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3、《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凡在或拟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一)建造或者改 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初次在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 的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四)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安全的,申请临时检验。4、《国内航行船舶 图纸审核管理规定》第四条船舶初次检验包括审图和实船初次检验。审图是船舶初次检验的首要环 驻 马 店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节。审图机构签发的审图意见书仅在该审图机构所属的船舶检验机构管辖范围内有效。图纸上的印 章必须与审图意见书共同使用方才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 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96 4.对交通工程基本建 设安全监督的检查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 现场检查 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 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 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7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12 号)第四十 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 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 97 5.对公路水运工程试 验检测监督检查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 一般检查 机构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现场检查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驻 马 店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 年 第 11 号)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 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中第四款为“发布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 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其中:公路建设市场建筑材 料的市场信息是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 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市(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工程造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报 交通厅备案。(二)根据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定,负责本地区各类定额的 98 6.对交通工程造价 定额管理监督检查 公路工程建设管理 一般检查 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随机抽查 解释和管理,监督检查本地区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执行情况。(三)负责由市(地)交通局 审批或上报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两阶段施工图预算等进行 工程造价咨询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审批或上报的依据。(四)参与本地区公路、 水运建设招标项目的评定标工作,参与标底和合同价的审核工作,并监督检查招标标底和 中标价的合理性。(五)参加本地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工程竣工 决算审核工作。收集整理已完工程的造价资料,建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数据信息库。 (六)定期调查、整理、发布本地区的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并及时报省交通工程定额站备 查,以供建立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网。(七)负责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造 价纠纷的调解工作,接收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委托,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纠纷提供鉴定依 据。 18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82 号)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 IC 卡注明;不符合要 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99 驻 马 店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7.定期对客、货运车辆 进行审验 交通运输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5 号)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 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 IC 卡注明;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6 号)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100 101 8.道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9.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 一般检查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 地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 地进行监督检查。” 19 驻 马 102 店 市 发 改 103 委 1.节能监察 2.对重大项目招标进行监督 检查 重点用能单位 一般检查 重大项目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 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 年 12 月 1 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驻马店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驻政办〔2019〕41 号第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104 1.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 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 经营性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 (国务院令第 700 号)第 34 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 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措施。 驻 马 店 市 人 社 局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 105 2.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从事特定业务的行政检查 经营性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 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 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 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的罚款。”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 106 3.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 或注销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 经营性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 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 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 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的罚款。”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 107 4.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规 行为的行政检查 经营劳务派遣业 务的企业 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 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 28 日主席令第 80 号,2013 年 6 月 29 日予以修 5.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 目)设立、分立、合并、变 108 驻 马 店 市 人 社 109 局 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检 查 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 民办职业培训学 校 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 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 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 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 6.对企业实行不定时作工时 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 行政检查 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 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办法”。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46 号,1995 年 3 月 25 日修订)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 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 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号)全文。 110 111 112 7.对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 育经费情况的行政检查 8.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 情况的行政检查 9.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 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企业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2017 年 12 月 2 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企业提取和使用职 工教育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院校、企业 以及职业培训机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2017 年 12 月 2 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构 企业 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 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监督。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的行政检查 21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 年 7 月 30 日起实施)第六条第二款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 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113 10.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 鉴定活动的行政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和个人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2017 年 12 月 1 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 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1999 年国务院令 259 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114 11.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养 老保险、工伤保险)稽核 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6 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 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 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驻 马 店 市 人 社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 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115 12.监督社会保险(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及其补 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 理和运营 经办机构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 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22 116 1.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 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 线上检查 1.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 69 号) 2.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35 号) 117 2.财政收入监督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 线上检查 1.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 69 号) 2.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 135 号) 3.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 年 11 月 29 日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18 3.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 线上检查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35 号) 4.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 线上检查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35 号) 5.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 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 情况监督检查 县区财政部门、 县区人社、医保 等部门社保基 金经办机构及 相关单位 一般检查 线上检查 1.《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35 号) 2.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 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社〔2018〕9 号) 6.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 理情况监督检查 相关单位 一般检查 线上检查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35 号) 相关单位 一般检查 线上检查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35 号) 相关单位 一般检查 线上检查 1.《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24 号) 2.《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35 号) 线上检查 1.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4 号) 2.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35 号) 119 驻 马 店 市 财 120 政 局 121 122 123 124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 助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监 督检查 8.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执 业、变更、终止情况监督检 查 9.资产评估机构行业监督 检查 相关单位 一般检查 23 125 126 驻 马 店 127 市 财 政 局 10.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 11.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 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12.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相关单位 政府采购当事 人 市直领取财政 票据的行政事 业单位及其他 单位 128 13.会计监督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 等 129 14.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 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 理情况监督检查 地方商业银行 和非银行金融 机构 130 15.公物拍卖企业资格年检 拍卖企业 一般检查 一般检查 一般检查 线上检查 线上检查 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 线上检查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24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0 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87 号令 4.《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74 号令 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 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库 〔2016〕69 号) 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 70 号令 2、《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3、《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 号 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 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非税〔2016〕19 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 10 号) 3.《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35 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 依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物拍卖企业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豫 财贸〔2015〕76 号),省辖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公物拍卖企业年检, 上报省财政厅确认公物拍卖企业资格。《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物拍卖企业资 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贸〔2020〕15 号)明确废止豫财贸〔2015〕 76 号。 驻 马 店 市 131 税 务 局 驻 马 132 店 市 民 政 133 局 134 驻 马 店 市 135 审 计 局 136 1.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 辖区内纳税人、 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 扣缴义务人和 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 其他涉税当事 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人 1.对市级社会团体实施年 度检查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 查 1.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及其 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 2.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 监督 3.国有企业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调账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 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 一般检查 实地检查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令 第 250 号,2016 年 2 月 6 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民办非企业单 一般检查 实地检查 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国有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位 25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25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 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 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 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137 4.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监督 国有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 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138 5.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 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 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 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驻 139 马 店 市 审 140 计 局 6.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国有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 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外资运用审计监督 国有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 8.专项审计调查 国有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 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141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 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 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42 9.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国有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 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 10.《审计法》以外的法律、 驻 143 马 店 市 审 计 局 144 145 行政法规规定的和上级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门授权、委托的审计事项 11.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 告核查 1.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生 育保险)稽核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 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 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 企业、个体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 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 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 驻 马 店 市 医 保 146 局 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 2.监督社会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 企业、个体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 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 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 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 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 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7 1. 对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147 和其他组织的赠送、交换、 社会组织 一般检查 现场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社会组织 一般检查 现场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社会组织 一般检查 现场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社会组织 一般检查 现场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社会组织 一般检查 现场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社会组织 一般检查 现场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 件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企业事业组织或个人 148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 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行政 检查 驻 马 店 市 149 档 案 局 150 3.对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 人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 人或外国组织行为的行政 检查 4.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 时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 的档案的行政检查 5.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 151 时擅自抄录、公布属于国家 所有的档案的行政检查 6.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 152 时涂改、伪造档案的行政检 查 28 153 驻 马 154 店 市 林 业 155 局 156 157 驻 马 店 158 市 市 场 监 管 159 局 160 1. 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 退耕还林工程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三条、《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技术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二条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个体工商 户、农民专业合 作社、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 年 2 月 1 日实施)第二十六条 2.商品包装国家标准执行 情况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 户、农民专业合 作社、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国务院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 号) 3.能源效率标识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 户、农民专业合 作社、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 收结果进行复查 2.对县级植树造林完成情 况进行检查 3.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检查 4.对森林防火区内防火建 设进行检查 1.制造、修理、销售、使用 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 督检查 县 县级林业主管 部门 退耕还林工程 县 国有林场、风景 区 企业、个体工商 户、农民专业合 作社、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 作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 质检总局令第 17 号)第六条第二 款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29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局令第 15 号)第十五条 企业、个体工商 161 162 163 驻 马 店 市 市 164 场 监 管 局 165 166 167 5.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户、农民专业合 作社、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6 号)第二十六条 7.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 户、农民专业合 作社、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三十六条 8.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 户、农民专业合 作社、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9.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 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 监督 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 户、农民专业合 作社、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10.认证认可活动实施情况 的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 户、农民专业合 作社、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6.商品条码使用活动监督 检查 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 户、农民专业合 作社、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个体工商 户、农民专业合 作社、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第一款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3 年 8 月 1 日实施)第七条、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个体工商 168 1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 构监督检查 户、农民专业合 作社、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 169 13.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 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 监督 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 户、农民专业合 作社、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 14.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 督检查;对其生产经营场所 实施 现场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 户、农民专业合 作社、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 15.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 业的卫生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 户、农民专业合 作社、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 驻 马 店 市 170 市 场 监 管 局 171 172 16.对生产、经营的食品、 药品、化妆品等质量安全的 抽样 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 户、农民专业合 作社、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 7 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 45 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 现场检查 十八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第一项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 21 号)第一百一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 3 号,199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三条、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 〔2013〕8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 45 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 21 号)第八十七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 3 号)第二十一条 31 企业、个体工商 173 17.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 检查 户、农民专业合 作社、外国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常驻代表机构 驻 马 174 店 市 市 场 监 管 局 175 18.对乳制品生产销售环节 的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 户、农民专业合 作社、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536 号令)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4〕28 号)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536 号令)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19.对乳制品抽样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 户、农民专业合 作社、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4〕 28 号)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驻编(2014)34 号)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主席令 49 号)第三十四条 176 20.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 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企业、个体工商 户、农民专业合 作社、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4〕28 号)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驻编(2014)34 号)第五条 32 177 178 179 驻 马 店 市 市 180 场 监 管 局 181 182 183 21.对重点用盐单位、车站、 企业、个体工商 码头及各类农、工、贸市场 户、农民专业合 等货物集散地盐产品的检 作社、外国企业 查 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个体工商 户、农民专业合 22.价格监督检查 作社、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个体工商 2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监督 户、农民专业合 检查 作社、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个体工商 2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户、农民专业合 监督检查 作社、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个体工商 户、农民专业合 25.汽车销售监督检查 作社、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个体工商 户、农民专业合 26.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作社、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个体工商 27.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市 户、农民专业合 场的检查 作社、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0 年 07 月 30 日修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告[十一届]第 36 号)第十五条 《价格法》第五条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997 年 9 月 28 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五条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7 年第 1 号)第七条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3 号)第五章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3 年第 1 号)第十八条 33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07 号)第十六条 驻 马 店 市 市 184 场 监 管 局 28.餐饮业的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 户、农民专业合 作社、外国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污水企业 一般检查 随机检查 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 供水企业 一般检查 随机检查 一般检查 随机检查 路灯管理单位 一般检查 随机检查 路灯管理单位 一般检查 随机检查 开展监督检查 186 驻 马 店 市 187 城 市 管 理 188 局 2.对城市供水水质开展监 督检查 3.对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特 许经营的监督检查 第四污水处理 厂 4.对城市照明设施和城市 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的监 督检查 5.对城市照明设施和城市 189 号)第十八条 常驻代表机构 1.对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 185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4 年第 4 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的监 督检查 34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21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 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21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 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21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 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21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 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21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 计划的通知》 190 进出口贸易报关单 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海关法实施条例 191 海关监管备案信息 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海关法实施条例 192 直销企业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 海 关 商 务 局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