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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周转房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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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周转房管理暂行规定 徐工院国资发〔2019〕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合理利用 学校房产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周转房,系指产权属于学校,用于引进人才短期居住的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 学校周转房使用遵循的原则: (一) 限期使用原则。为提高周转房使用率,加快周转速度,学校周转房实行有限期 使用。 (二) 契约化管理原则。使用人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签订使用协议。 第四条 学校周转房实行归口管理。国资处负责周转房安排及日常管理工作,财务处负 责周转房保证金收退工作,后勤处负责周转房装修改造、设施配备、维修等工作。 第二章 居住条件及期限 第五条 学校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学科带头人、教授、博士),可向学校申请居住 周转房。 第六条 从签订周转房使用协议之日起,学校引进人才居住周转房期限不超过 2 年。 第三章 入住管理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居住学校周转房,需凭人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与材料,到国资 处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周转房使用协议。 第八条 办理周转房入住手续时,需缴纳每套住房 2000 元的设备保证金。 第四章 使用期管理 第九条 居住人对所居周转房只拥有使用权,不具有收益权和处置权。 第十条 居住期间,居住人应服从学校相关管理。 (一)居住人不得擅自调换、转租、转借或挪作他用。如发现上述行为,取消其住房资 格,并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退房。 (二)居住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否则,学校将视具体情况责令居住人 支付赔偿金五千至两万元,并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者,学校除立即收回所居房屋外,还 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居住人应遵守有关规定,按时缴纳物业费、水、电、气等费用,逾期未缴的, 学校有权终止使用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居住期间,室内配套设施(家具、洁具、炊具等)由居住人妥善保管并负责 维修;与房屋结构有关的设施(如墙体开裂、屋顶漏雨或渗水、门窗变形等)及其它基础设 施(水路、电路等)若非人为损坏,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公共区域设施的维修按《徐州 工程学院公租房维修管理规定》 (徐工院后勤发【2016】3 号)执行。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 居住人于居住期满前一个月内到国资处办理退房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 退房者,自违规之日起按市场化标准的两倍收取租金;超过 3 个月仍不退房者,按市场化 标准的三倍收取租金,直到退房为止。 第十四条 居住人因故离开学校,应在离校前一周内到国资处办理退房手续,否则,学 校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居住人办理退房手续前, 应向国资处申请对其居住房屋及设施进行清查验收。 房屋及设施若有人为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居住人基于对房屋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设 施归学校所有,退房时不予补偿。通过验收后,学校不计息退还租赁保证金。 第六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未办理退房手续的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出国学习逾期不归超 2 个月、 无正当理由空关周转房超过 2 个月的,经人事处、国资处核实确认后,由国资处会同后勤 处、保卫处、居住人所在单位采取强制措施收回周转房。 第七章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附则 本规定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徐州工程学院 2019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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