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行政应诉办法初稿.doc
鱼台县行政应诉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 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山东省行政应 诉工作规则》及《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等规定,结合本 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 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县的行政应 诉工作。 第四条 行政应诉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 人民为中心,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坚持规范行政行 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第五条 未经复议直接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 件,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单 位;被诉行政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牵 头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其他部门配合;实施该行政 行为的工作部门或者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县司法局确定 行政应诉承办单位。 经过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 告的,县司法局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作出原行政行为的 - 1 -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根据案情需要参与应诉工作。 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 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应诉事务。 县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该部门为行政 应诉承办单位。 第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 后,应当在 3 日内登记,并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及时确 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明确行政应诉承办人员,不得无故 不登记或延迟登记,不得以被告不适格为由拒绝承担应诉 职责。 第七条 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行政应诉承办人员 全面研判案情,及时起草答辩状,收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 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 经集体研究后确定答辩意见。 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应当准确把握争议焦点,针对被诉 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 是否准确等起草答辩意见。收集证据应当全面、准确。 第八条 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应当将答辩状、证据、依据 及其他材料及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在法 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县政府工作部门承办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 的,应当将答辩状、证据、依据及其他村料报县司法局备 - 2 - 案后,以被诉县政府的名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行 政机关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提供证据。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一至两名本机关相应的工作 人员、律师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办 理应诉案件,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庭审前 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事项、 代理权限等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发挥公职律师作用,鼓励公职律师参与 本机关行政诉讼案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组织行政争议审前调解和解活动的, 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及时向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报告。 诉前调解和解应当坚持自愿原则,行政应诉承办单位 不得以欺骗、胁迫等方式使原告撤诉,不得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围 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 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证据的关联性、真 实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适用依据的准确性等发表庭审 - 3 - 意见。 庭审结束后,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认真核对开庭 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组织现场调查的,行政应 诉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前,行政机关发现 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的,应当依法主动纠正。 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行政 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及 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被诉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确认违法、确认 无效、变更、责令履行职责、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履行给 付义务或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 起 15 日内撰写结案报告,报送县政府并向县司法局备案。 结案报告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与原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结果; (三)败诉原因分析、相应的整改措施、意见和建 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县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 院作出判决、裁定后,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机关或机构, 应当自收到判决、裁定之日起 3 日内将判决、裁定等法律文 - 4 - 书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后,应当视 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应当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在 5 日内提出上诉或 申请再审建议,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及 时提出工作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法定期限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 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抄送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九条 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确因客 观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并委 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但下列行政诉讼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社会关注度高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抗诉的; (五)涉及企业的; - 5 - (六)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的;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 其他情形。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 之一的,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 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 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按时出庭,尊重司法礼仪, 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未经法 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全程参与行政应 诉案件处理,积极履行应诉职责,提升应诉技巧和能力, 提高答辩举证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针对 性强,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十三条 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 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办案用车,防止法 律文书和材料遗失泄密,确保办案安全。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部门行政应诉案件定期 进行统计、分析、总结,书面报县司法局。 县政府应当定期对本县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 - 6 - 析、总结,并向上一级政府备案。 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 行政案件,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向县政府报 告。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国家工作人员旁听 庭审有关制度,选取典型行政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 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司法局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沟通联络,健全完善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行政法律监 督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员给予 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证据材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的; (三)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 解书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八条 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在办理行政应诉案件过 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应当 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 7 -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应当将行政应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 预算,保障行政应诉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 本县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月 日。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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