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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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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doc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2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以下简称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 绩效管理的意见》等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社〔2022〕32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 (内政发〔2018〕46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修订内政发〔2018〕46 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 (内政字 〔2021〕100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 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 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 号)等,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 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彩票公益金)安排用 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资金(以下分别 1 简称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实施期限至 2025 年。到期前,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 生健康委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列入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转 移支付。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分配城乡医疗 救助补助资金,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分配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将中央和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解下达至设立基金的统筹 地区的财政部门,合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资金,加大对辖区困难 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并做好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监督管理等工 作。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 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 责;同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做好绩效目 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落实绩效结果应用等工作。 盟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将上级拨付的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本 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 门、卫生健康部门合理及时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资金,并做好预算 绩效管理、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一)合理规划,科学安排。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重点工作, 明确资金使用方向。 (二)统一规范,公开透明。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资金, 2 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三)保障重点,讲求绩效。加强医疗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 管理,保障重点工作需要,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 制。 第六条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其中,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主要考虑一般救助需求因素和 特殊救助需求因素,并使用绩效调节系数、财力调节系数进行适 当调节。特殊救助需求因素主要是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 地方病防治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给予倾斜支持。测算公式为: 某地区应分配资金=资金总额× 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主要考虑救助需求因素,并使用绩效调节 系数、财力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救助需求因素主要考虑人口 数和发病率等。测算公式为: 某地区应分配资金=资金总额× 以上分配公式中的绩效调节系数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财 3 力调节系数根据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在确定具体分配方 案时尽可能选取客观、公开的因素作为分配依据。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指 标文件后,应当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卫 生健康部门在 30 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到盟市级财政部门,并抄送 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 生健康委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每年提前下达下一年 度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数与前一年度执行 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 90%,并在人大批准预算后 30 日内正式下 达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 各盟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指 标文件后,按程序按进度及时将上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和本级财 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本级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各地 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基金专户后,具体使用分别按照城乡医疗救 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此前印 发的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各盟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 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时,应立即向上级财政 部门报告。各盟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 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盟市不得擅自分配 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4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 康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 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 绩效管理工作。 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 加强对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的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有 关问题,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高效,专款专用。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根据职责分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 病应急救助资金的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 要组织对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 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 要依据。 第九条 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全部拨付至社会保障 基金财政专户,确有特殊原因年度未拨入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 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应切实防范和 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 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 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5 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医疗保障局、卫生健 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 厅 卫生健康委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救助补 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社〔2021〕1147 号)同时废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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