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登记表.doc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登记表 编号: 申请单位 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设 立 登 记 事 项 申请名称 名称 核准名称 设置区域 组织形式 地址 执业场所 开办资金 电话 邮编 数额 来源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资格证号 执业证号 专职/兼职 本 所 执 业 人 员 负责人 任职方式 专任/兼任 合伙人 名 称 地址 组建单位 负责人 电话 邮编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设 立 申 请 申请负责人:(签名) 年 月 年 月 日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负责人: 单位(章) 日 申请设立提交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 数 县 级 司 法 局 审 核 意 见 负责人: 审核机关(章) 年 月 年 月 日 登 记 机 关 核 准 意 见 负责人: 日 登记机关核准设立批件文号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证 号 登记机关(章) 签发日期 副本 本 经 办 人 备注 说 明 1、此表由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单位按表列项目如实填写上报(一式两份) 。 2、登记事项中“设置区域”填:农村乡镇、城市街道或其他,如林场、兵团或 集贸市场等;“组织形式”填:事业单位、合伙组织或其他形式;“执业人 员”栏,非合伙所不填“合伙人”。此表编号由登记机关按年度和审核次序 排序填写。 3、审核中如发现申请单位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核 准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不准予其设立。 4、经核准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此表作为该所的设立登记档案,一份存登记 机关(申请材料作为附件) ,一份存该所住所地的县级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