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doc
南教办通〔2018〕82 号 南县教育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中心学校、县属各学校: 现将《南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南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8 年 9 月 20 日 - 1 - 南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 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小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 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 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15﹞8 号)、《湖南省 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 意见》(湘教发﹝2018﹞4 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 招生管理做好消除大班额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8﹞ 145 号)、《益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的通 知》(益教通﹝2018﹞5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 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入学注册 (一)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学校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 系统”)将学生学籍信息上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其审核 通过后,全国系统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自动为学生生成学 籍号。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校将通过全国系统注册成功的学生学籍信息导出,按相关 操作在南县教学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南县系统”)中注册 学籍并上报,经县教育局审核通过后为学生生成学籍辅号。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 护人应持有关证明,在规定入学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 - 2 - 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 2 周。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 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 效的,学校应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 民政府,由其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四)普通高中学生未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 理延期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 学资格。 (五)学校新生入学编班或其他情况需要重新编班的,应根 据招生录取名册或学生注册花名册进行随机编班。 (六)凡年满六周岁(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当年 8 月 31 日为准,具体以县教育局发布的公告时间为准)儿童依法注册入 学。 第二条 学籍档案建立 (一)学生应分别在小学、初中、高中入学时填写由教育部 统一制定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学校应在学生入学之日起 1 个月内 完成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 案纳入全国系统和南县系统进行管理, 纸质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 (三)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 籍。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及时提供学生真实信息, 配合学校建立学生学籍。 第三条 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由学生就读学校建立并实行“籍 - 3 - 随人走”(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 校学生随班就读、接收工读学校学生就读除外)。残疾程度较重、 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 由承担送教服务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籍。 第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 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其父母或其他法 定监护人可按照南县学籍管理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向南县教育 局提出申请,到所安排的学校就读,学校应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 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学籍。 第五条 升学 (一)本条所指“升学”是指小学升入初中、初中升入普通 高中。 (二)办理升学学生学籍转接,相关学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 完成申请。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办结的,中心学校和学校要 向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县教育局说明理由。若既未在规 定时间内办结,又未说明理由的,县教育局应进行通报督办。 (三)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及省市相关招 生文件要求,凡无正当理由一律不得跨区县升学,凡未经市县教 育局批准,外县高中不得以任何名目来我县招生,县教育局不得 随意同意其学籍转出。 (四)凡在南县就读的初三毕业生必须按益阳市中招文件相 关要求填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没有填报志愿且没有正当理 由的、没有达到当年普高录取标准的将不能就读普通高中阶段学 校,县教育局不得同意其录取到普通高中阶段学校。 - 4 - (五)外县市意向就读南县普通高中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必 须达到毕业初中学校所在地的普高录取要求,将以下两类材料的 原件及复印件交我县教育局审核: 1.初中毕业证、中考成绩证明及初中毕业地普高录取通知书, 以上材料需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盖章(或钢印) 。 2.学生及家长写的申请报告,南县户籍、家长居住证、调动 工作的调令或工作关系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缴税证明、户籍迁 移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条 转学 (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移,新户籍所在 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普通高中学生不 在原就读学校服务区域(即招生区域)的; 2.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变更,变更后的 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普通高中学 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区域(即招生区域)的; 3.到工读学校就读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二)转学规定。 1.转入学校如果学位已满,义务教育阶段由主管教育行政部 门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安排,并责成接收学校按有关规定办 理;普通高中按省示范高中可转其他高中、市示范高中可转其他 非示范高中但不能转省示范高中、非示范性高中可互转但不能转 示范性高中、职业高中不能转普通高中的原则合理安排。普通高 - 5 - 中转学按照升学当年招生录取线相当的原则进行。 2.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就读,不 得强制学生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原则上学生在各 学段起始年级第一个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学期中途不 得转学。 (三)转学申请及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或转入地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湘教发﹝ 2015﹞8 号文件附件 4) ,并提供转学相关证明材料。 (1)收到申请的转入学校依据规定和学校学位等情况审核, 同意接收的,转入学校通过全国系统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 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同 时在南县系统中申请转学并上报;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无正当 理由不得拒收。 (2)收到申请的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规定和学校学位 等情况核办,同意接收的要确定转入学校并将有关材料转至转入 学校;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2.转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完成后,将学生名单 发送至转出学校核办。 3.转出学校同意后,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不同 意的应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4.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并通过全国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全国系统同时通知转出 - 6 - 学校) 。 5.南县教育局根据全国系统学籍状态审核南县系统转学学 生,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全国系统转学流程的,南县系统作审 核不通过处理。 所有湖南省内转学流程均通过学籍系统完成申请、核办,原 则上不需要学生或家长到转入、转出地学校及教育局签字盖章。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自接到学生转 学申请之日起应分别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跨省转学流程均通过学籍系统完成申请、核办,如对方省份 需要学生或家长到转入、转出地学校及教育局签字盖章,可根据 对方具体要求进行办理。 (四)学生转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含电 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 子档案备份。转出学校按照与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学 籍档案转出,保留纸质档案复印件,并通知转入学校。 (五)其他特殊情况转学,不受以上转学条件和学籍转接限 制。 1.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 就读学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 保留在原学校。 2.由普通学校到工读学校或者由工读学校到普通学校就读 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转出,由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 护人商定。 - 7 - 3.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 关手续,并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 应接续原有学籍档案,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 监护人商定其就读年级。 第七条 休学、复学 (一)休学 1.申请休学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教育局审核:学校核准签章的《湖南省中小学 生休学申请表》(湘教发﹝2015﹞8 号文件附件 5) ;南县人民医 院、南县中医院等二甲及以上医院的疾病症断书、住院出院证明; 学生住院期间的缴费发票、收费明细等。 (2)教育局审核签章后,学校将签章后的休学申请表及证 明材料电子影像件上传到全国系统中并上报。 (3)县教育局通过全国系统审核通过。 (4)学校在南县系统中申请并上报,县教育局根据全国系 统学籍状态审核南县系统学籍。 2.对疑似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学校应建 议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到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诊断。诊断结果建议休学治疗的,学生父母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为其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应劝其休学。学生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对其进行诊断或应休学治疗而不休学 治疗的,学校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单位或部门,由相关单位 - 8 - 或部门依法处理。 3.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需办理休学延期手续,办理程序 与办理休学相同。 4.学生休学每次原则上应休满一学年,特殊情况需提前复学 的,休学不得少于一个学期。休学原则上每学段不超过两次,义 务教育阶段学生因特殊原因可适当增加休学次数,直至年满 16 周岁止(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除外)。应征入伍的休学年限以服役 期为准。 5.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二)复学 1.申请复学办理流程: (1)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学生父母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为其提出复学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 复学申请表》(湘教发﹝2015﹞8 号文件附件 6) 。因病休学的, 申请复学时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 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含检验检查报告单) 。 (2)学校核准签章,在全国系统上传签章后的复学申请表 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同时在南县系统中申请并上报,同时报 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即可复学。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 成核办。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期满,未再次办理休学申请,又不 - 9 - 复学的,由学校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报告当地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 生复学。 3.学生复学时原则上安排到其下一级(“级”是指学段初始 入学年份,如 2014 年秋季开学入学的小学一年级为 2014 级小 学生)就读(两次及两次以上休学的学生复学时依此类推);提 前复学的学生,安排在本级或下一级就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 定监护人与学校共同商定。 第八条 退学、辍学 (一)退学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退学。 2.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退学: (1)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传染性疾 病已休学两年,仍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须附二甲及 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证明,含检验检查报告 单); (2)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 生活不能自理的(须有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 属医院证明); (3)其他原因申请退学的。 3.普通高中学生申请退学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学生退学申请, 填写《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湘教发﹝2015﹞8 号 - 10 - 文件附件 7),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核准签章,上传学校签章后的退学申请表及证明 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 成核办。 4.普通高中学生退学后,需要再读普通高中的,应按再读当 年当地普通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二)辍学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辍学: (1)已到法定入学年龄但未入学,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 的; (2)学生休学期满,未再次办理休学手续,又未复学的; (3)未经请假批准无故旷课,或未办理转学、休学手续, 连续一周以上未到校上课的。 2.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1)学校应依法督促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适龄儿 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辍学的学生要建立工作台帐,开展一位 村干部、一位教师、一位家长帮扶一名辍学学生的“三帮一”劝 返复学行动,实行销号管理,劝返一个销号一个。 (2)劝学无果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人民政府,依法督促其入学; (3)劝学无效的,学校应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辍学情况 - 11 - 登记表》(湘教发﹝2015﹞8 号文件附件 8)和《湖南省外来人 员子女义务教育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湘教发﹝2015﹞8 号文 件附件 9),报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学校学籍主管 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改正。辍学学生户 籍不在学校服务区域内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 于每学期末将辍学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学生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 教育行政部门。 3.学校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并利用管理 系统进行管理。 4.普通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辍学: (1)未办理退学、转学、休学和请假手续,一个学期连续 150 课时或累计 200 课时未到校上课的(课时量计算以课程计划为 准); (2)休学期满未重新办理休学手续,逾期 1 个月未到校上 课的。 普通高中学校每学期开学后应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辍学情 况登记表》,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取消辍学学生学籍。 5.普通高中辍学学生,需要再就读普通高中的,应按再读当 年当地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第九条 留级、跳级 (一)留级。高中非毕业年级学生未修满规定学分或因其他 特殊情况造成学习困难要求留级的,在学年结束时,其父母或其 他法定监护人可申请留级。 - 12 - (二)跳级。德、智、体、美诸方面特别优秀,经测试具备 超前学习知识基础和学习能力的学生,可申请跳级。 (三)申请留级、跳级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湖南 省中小学生留级、跳级申请表》(附件 10); 2.学校核准签章,在管理系统上传学校签章的申请表电子影 像件; 3.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准予留级或跳级。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 成核办。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三年级学生不得留级。留级、 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高中学校留级学生比例不得 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 2%。学生留级原则上只能留级一次。 第十条 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学生,其学籍应按下列办法 处理: (一)在校学生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判决生效后 取消其学籍。 (二)服刑期满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继续到学 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就近入学原 则,安排就读学校,恢复其学籍,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未完成 高中教育需再就读普通高中的,应按再读当年当地高中阶段招生 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死亡,学校应凭相关证明在 10 个工作 - 13 - 日内通过管理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影印件,报学籍主管教育行 政部门核实后注销其学籍。 第十二条 每学期、每学年开学初一个月内,学校应汇总上 一学期、学年度在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 门备案。 第十三条 普通学生毕业标准 (一)小学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准予毕业。 (二)初中学生修满规定年限,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 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 (三)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 3 项要求者,准予毕 业: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修满 144 个学分(其中必修 116 个学分,选修 28 个学 分); 3.学业水平考试(含省级统考科目、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 格(60 分以上,含补考)。 第十四条 “三类”残疾(视力、听力言语、智力障碍)学 生毕业标准 (一)小学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准予毕业。 (二)初中、普通高中学生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 学校共同商定,在以下两种毕业考试方式中选择一种: 1.参加初中或普通高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考试(考查)成 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发给普通初、高中毕业证书,考试 - 14 - (考查)时,学生可根据残疾类型申请免试相关科目; 2.参加由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考查),其成绩和综合素质 评价合格的,发给特殊教育初、高中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 案开具相应学历证明书(附件 18),经原毕业证书验印机关验印 (钢印)后生效。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开具一次。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县中小学学籍管 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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