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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保护商丘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及其所属单 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学院的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的开展,鼓励开拓创新和公平竞争,促进交流合作,强化校内法 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院实 际情况,制定《商丘师范学院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的所属单位、师生员工及其 他相关人员;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院的各系、 部、所、中心、处、院办产业、附属工厂、后勤等一切法人或非 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 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在校学 习的各类学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为: 1、专利权; 2、商标权; 3、技术秘密; 4、商业秘密; 5、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6、学院的核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1- 7、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院享有 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本条款所称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是指只有学院及其所属 单位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学院带来经济利益、具有适 用性的技术和经营秘密,包括已鉴定的技术成果和未鉴定的技术 成果;如技术诀窍、产品配方以及科研、设计、工程、管理、市 场经营、及财务信息等。 本条款所称的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如科技作品、工程设计、 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工具书、 教材、学位论文、电子出版物、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示意图等 图形作品、摄影、录音及录像作品、艺术表演等。 本条款所称的学院的核标和各种服务标记,是指校名、校标 和以学院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以及学院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二章 第四条 有关职务技术成果的规定 学院师生员工为执行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 是利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属职务 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包括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举的专利项 目、技术成果、技术秘密以及作品中的相关内容等。职务技术成 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院及其所属单位。 对于职务技术成果中需申请专利的项目,其申请权归学院及 其所属法人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及其所属的法人 单位持有或所有。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吞或者擅自许可、转让、销售、扩 散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持有或所有的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有在有关技术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 应荣誉、奖励及报酬的权力。 -2-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述“执行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是 指: 1、教学、科研等本职工作。例如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 课题、自选课题、教学及毕业设计等。 2、履行由学院或下属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 3、离休、退休、退职、停薪留职、辞职、调离以及其他相关 人员承担的由学院或下属单位交付的任务。 所述“利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院 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化学药品、 试验条件、场地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等。 第六条 学院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签订技术合同或自 选科研课题时应及时进行调查或检索,以避免重复开发或因侵权 产生纠纷。 第七条 在研究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应申请专利 的内容,须及时对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有导致 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 价值的技术秘密,亦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 第八条 学院师生员工与他人合作完成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 成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 第三章 第九条 有关著作权的规定 由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主持,代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 意志创作,并由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院法人作 品,学院及其所属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第十条 学院师生员工为执行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 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 (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 -3- 布图设计、电子出版物、资料汇编等),属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 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学院及其所属单位。 所述的“著作权”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使用权、 保护其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本条所述“执行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利用学院及其所属 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含义与第五条相同。 第十一条 计算机软件应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十二条 学院师生员工结合本职工作发表的文章,其著作 权归作者本人。但作者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学院及其 所属单位以及他人的利益,例如:不能泄露技术秘密和应保密的 信息、不能在申请专利之前发表含有应申请专利技术内容的文章 等。 第十三条 学院师生员工为完成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 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作品,学院及其所属 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院 及其所属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 式使用该作品。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有关商标的规定 学院及其下属单位拥有的商标,是学院的无形资 产,任何人不得侵犯学院及其下属单位的商标专用权,亦不得使 用与学院及其下属单位拥有的商标相近似的、足以造成误认的文 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 第十五条 学院所有的企业单位,在开发、生产和市场经营 中,应加强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注册与管理。 第五章 有关保密的规定 -4- 第十六条 学院师生员工在科技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 问、参加会议、发表文章、参观、咨询、通信等,对学院及其所 属单位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要严格执行国 家和学院有关科技保密的制度及规定。 第十七条 学院师生员工在外出工作学习期间,包括派往国 外和国内其他单位的访问、进修、留学、合作研究等,应严格遵 守学院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将学院的知识产权带出,擅自 进行使用、许可或转让,成果的保密内容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 需在各类科技展览会、交易会上参展的项目,须 采取保密措施并经所在单位及学院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有关法规 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接待来访者时,应把握好参观 点的选择并做好保密处理;对外介绍请况,应把握好尺度,注意 保密事宜。 第二十条 在我院学习的各类学生、进修人员,如要发表与 学习、研究、合作项目有关的文章,撰稿时应注意保密,并应经 教师或导师、课题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方可投稿发表。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所属单位及有关人员应按照学校科技档案 管理要求,做好科研档案归档工作,保护学院的知识产权。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定 学院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科研处。学院所属 各单位指派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方面的工 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 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持(所)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 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院持有。 -5-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 应对其持(所)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二十五条 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以持(所)有的知识产权作为 转让、出资或入股时,应对该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明确该知 识产权的资产额及其在全部出资或股份中所占的比例,有偿使用。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办企业在使用学院的知识产权时,也 应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以学院或下属单位名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 合作研究、委托开发或其他科技活动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 注意知识产权保护 。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方面 的许可证贸易时,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订有知识产权保护 条款。 第二十八条 在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 条所列活动时,须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签署应按照 学院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并由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或 协议。其他部门或个人均无权签署,亦不得作出要约或承诺。擅 自签署或作出要约、承诺的,学院不承认,由此造成学院及其所 属法人单位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向其追偿给学院造成 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派出的人员,在国外或国内 其他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受单位 有协议外,专利申请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归学院或派出的法 人单位持(所)有或者双方共有,申请专利等具体事务按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 对于从外单位或外国获得的技术资料,必须遵守合理使用原 -6- 则,如欲出版或翻译出版,必须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 可而被他人指控侵权的,由责任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学院师生员工,要遵守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从事科技 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样品、计算机软件 等交回学院。下属单位有责任保护学院的知识产权,不得允许上 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三十一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教职工, 在离校前,必须将在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设备、 样品或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还学院原单位。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都不得将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 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违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 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教 育,增强全院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自觉性。 必要时, 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可要求他们签署保证书,确保本《办法》的贯 彻执行。被要求签署保证书的师生员工不得拒绝。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有关奖惩的规定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 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侵犯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知识 产权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以处理,没收全部非法所得;给学院造 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对于情节轻微者予以批评教育;对于情 节较重者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情节严重 者直至开除;对于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保护知识产权有功的人员,给予物质和 -7- 精神方面的奖励。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以及所有教职员工有权监督 本《办法》的实施,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 人员和行为,对检举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给予保护。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附 则 学院师生员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有义务自觉遵 守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商丘师范学院 2005 年 12 月 13 日 -8- 执行《商丘师范学院知识产权保护暂行办法》的 保 证 书 我认真阅读并理解了《商丘师范学院知识产权保护暂行办 法》,保证遵守该《办法》的各项条款,承担保护商丘师范学院及 其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的责任和义务。 保证人:所 在 单 位 工作证号(学号) 签 名 年 月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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