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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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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 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 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推动构建富有特色的哲学社会科 学体系,促进河南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突出战略性、前瞻性、应用性和 对策性研究,优先支持河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 题研究, 加强对具有河南特色和优势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 重视基础理论和新兴交叉学科研究。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两级管理体制。河南省哲学 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具体负责全省哲 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和省社科规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全省各 高校和社科研究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受省社科规划办委托,协助 做好本单位省社科规划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面向全省,公开申报,公平竞争, 择优立项。 第二章 第六条 项目与选题 省社科规划设立年度项目、决策咨询项目、后期资 助项目、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型。 省社科规划项目类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 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不同类型项目的资助领 域和范围各有侧重。 第七条 年度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主 要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 研究,以及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 研究。 第八条 决策咨询项目主要资助专题性应用研究,着眼于对 现实问题的理论思考,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九条 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已基本完成且尚未出版的 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研究的优秀学术成果。 第十条 委托项目主要资助因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者其他 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通过项目选题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 领域和范围。应用对策类选题侧重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急需研 究的重大现实问题,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基础理论 类选题侧重对弘扬民族精神、传承中华文化具有重要作用的重大 问题,力求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 第十二条 项目选题的确定,由省社科规划办组织,通过向 省领导征询和召开社科界专家学者、相关工作部门座谈会及向全 省公开征集的形式,多方征询,研讨论证,汇总整理,并报中共 河南省委宣传部(以下简称省委宣传部)审定。项目选题主要以 《课题指南》或申报通知的形式发布。 第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决策咨询项目的申请、资助与管理, 按照《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决策咨询项目实施办法(暂行)》 (豫社规办〔2012〕5 号)执行。 第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的申请、资助与管理, 按照《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暂行)》 (豫宣通〔2018〕59 号)执行。 第三章 第十五条 申报与评审 省社科规划项目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 开始受理申报,具体受理期限以当年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组的负责人,项目组只设一名负责人, 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任 务。 3.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 者具有博士学位。否则,须由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 家书面推荐。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项省社科规划项目,且不能作为项 目组成员参加其他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 5.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项目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 35 周 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6.在研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的项目负 责人,以及当年结项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作为申请人 申请当年省社科规划项目。 7.申请人与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 的时间保证,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信誉。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省社科规划年度项目,应当根据《课 题指南》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 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 划项目申请书》,其所在单位负责对项目申请人申报资格的审查 和《项目申请书》的技术审核,并承担信誉保证,对合格的《项 目申请书》签章后报至省社科规划办。 第十九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评审坚持客观、公平、公正、择 优的原则,实行《项目论证活页》通讯初评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 办法。 第二十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设立河南 省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通讯评审专家和会议评审专家均从专家 库中遴选。专家库可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办在省委宣传部的领导下,负责组 织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 1.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各项内容进行,合格者进入 初评。 2.通讯初评。将申报材料中的《项目论证活页》分送若干名 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价指标体系 写出评审意见并打分。省社科规划办根据评审意见和分值,按当 年立项规模、申报项目总数确定入围比例,依分数高低顺序,择 优推选出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 3.会议评审。学科评审组经初选,提出建议立项名单,在评 审专家全体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投票表决 时,到会专家须超过全体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拟 立项项目在立项指标内按得票多少确定,且得票数须超过全体到 会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拟立项项目,由学科评审 组签署推荐意见,评审组组长签名。 4.复核公示。省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将 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 7 天。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项目 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省社科规划 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本年度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的项目负责人,不再 立项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省委宣传部对拟立项项目行使最终审批权。批 准立项的,由省社科规划办向项目申请人下达《河南省哲学社会 科学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计 算。 第二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学科 评审组秘书、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评审专家、学科评审组秘书、工作人员是申请人的近亲属, 或与申请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2.评审专家、学科评审组秘书申请本年度省社科规划项目。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 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申请人可以向省社科规划办提出不超过 3 名回避专家名单, 省社科规划办在选择评审专家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 省社科规划办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 第二十五条 委托项目的立项,由省社科规划办拟定委托单 位和委托人,报省委宣传部审批。特殊情况可由委托单位提出书 面申请,省社科规划办发布申报通知公开申报并组织同行专家评 审,报省委宣传部审批。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资助与管理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 算使用资助经费(有关部门委托项目的经费由委托单位负责拨付 和管理)。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 助经费。资助经费使用按照《河南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81 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 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省社科规划办对项目研究执行情况、经费使用等管理工作进 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及时通报情况,交流经验。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将省社科规划项目纳 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建立专门档案,强化过程管理,对在 研项目实施检查、监督,并为研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自 觉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 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 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 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项目检查工作,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在研 项目进展情况和已完成项目情况撰写年度检查报告,于当年 12 月底前送省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 面申请,并填写《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 批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不能按时完成需要延期; 7.中止项目协议;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 目延期。应用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1 年,基础研究项目延 期时间不得超过 2 年。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须在资助期满 2 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报省社科规划 办审批。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鉴定与结项 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 系列论文、 专著等,研究报告的完成时限一般为 1 年,系列论文、专著一般 为 2-3 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系列论文为 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三十二条 项目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 1.研究报告:2 万字以上; 2.系列论文:在公开学术刊物发表 5 篇(含)以上,项目负 责人为第一作者须有 3 篇,其中至少有 1 篇发表在中文社会科学 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3.专著:15 万字以上。 第三十三条 项目最终成果的装订要求: 1.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要将成果装订成册,顺序为封面、 目录、摘要、正文; 2.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的,要将发表论文的刊物封面和论文 复印、装订成册; 3.成果形式为专著的,要装订成册。 以上最终成果一律用 A4 纸打印,正文用 4 号宋体字。 第三十四条 任何一种形式的成果,报送时均须在封面左上 方注明:XXXX 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项目编号。 第三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对省社科规划项目最 终成果的鉴定。 第三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鉴定采取网上鉴定、 匿名通讯鉴定和召开鉴定会三种方式进行。根据项目类别,采取 相应的鉴定方式。 第三十七条 成果鉴定结项工作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 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在接到鉴定材料 1 个月内做好材料审核及 上报工作;省社科规划办要在 3 个月内完成项目成果的鉴定结项 工作。 第三十八条 鉴定专家从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中随 机遴选。省社科规划办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的具体内 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九条 成果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河南省哲 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 (从河南社科规划网下载, 网址:http://www.hnpopss.gov.cn),一式 2 份,成果简介 2 份,最终成果 4 套(1 份实名、3 份匿名),文本复制检测报告 1 份,同时将成果简介和最终成果电子版(word 文档),一并报 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无此部门者直接报省社科规划办)申 请鉴定结项。 2.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结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签署 单位意见,记录留存该结项材料的简要信息后,将全部结项材料 报送省社科规划办申请结项鉴定。 3.省社科规划办接到结项材料后,对提交的最终成果和文本 复制检测报告进行审查, 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 研究成果去除本人及项目组成员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不超过 20%。 审查不通过者不予结项鉴定。 4.审查通过的,省社科规划办将最终成果交与鉴定专家进行 鉴定。鉴定专家按照《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表》 的规定,参照评价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打分,并写出文字评语, 提出成果等级建议。 5.省社科规划办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 项目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 个等级。平均分 85 分(含)以上者为“优秀”等级,平均分 75 分(含)以上者为“良好”等级,平均分 60 分(含)以上者为“合 格”等级,60 分以下者为“不合格”等级。 6.凡成果鉴定等级为“合格”以上的,发给《河南省哲学社 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并在结项证书中注明鉴定等级。项 目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允许项目组在 6 个月内对成果进行 修改,并由省社科规划办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通过的,依照 本办法规定执行;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予以撤项。 第四十条 委托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鉴定原则上由省社科规 划办负责组织实施。涉密等特殊委托项目由委托单位负责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将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结项申请提交委托单位,由 委托单位组织实施鉴定,省社科规划办依据委托单位出具的结项 证明材料办理结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凡项目的最终成果或阶段性成果(项目负责人 为第一作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二等奖(含)以上奖励;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得到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同 志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或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成果要报》选用刊发; 3.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等中 央主要新闻媒体发表理论文章 1 篇(含)以上;或在中文社会科 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发表 2 篇(含)以上;或在 AMI 综合评价(A 刊)核心期刊(包括顶级期刊、权威期刊)、全国中文 核心期刊发表 3 篇(含)以上。 4.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且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属于上述情况者,不再查重,但仍须填写《河南省哲学社会 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说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 明材料,连同 3 套最终成果报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对上 报材料进行审定,并作出是否同意该项目免于鉴定的结论。免于 鉴定的项目,可视为通过鉴定,符合上述第 1、2、3 条者,鉴定 等级定为“优秀”;符合第 4 条者,鉴定等级一般定为“合 格”。 凡公开发表的文章均须注明:本文系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 划项目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研究成果)和项目编号。 第四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办定期将项目成果的鉴定结果通 过河南社科规划网站予以公布,并通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四十三条 项目最终成果实行先鉴定后出版制度。少数项 目成果确需先出版的,须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对于违反规定擅 自出版的,按本办法规定予以撤销项目。 第四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各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 位,应当充分利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向社会 广泛宣传项目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 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摘报有关领导,或向有关部门推 荐。 第四十五条 鉴定合格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在正式出版 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须在醒目位置注明“河南省 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字样。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 省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省社科规划 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四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社科规划办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1.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2.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3.披露尚未公开发布的评审信息的; 4.未公正评审的; 5.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鉴定专家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质量 进行评价,对鉴定意见承担学术和法律责任。对不负责任的鉴定 专家,省社科规划办将不再聘任。 第四十九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 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省社科规划 办也可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1.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3.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4.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或最终研究成果未经批准结项 擅自公开出版的; 5.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6.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五十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 社科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1.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 政治问题的; 2.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 端行为的; 3.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的; 4.项目负责人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处理的; 5.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五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省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省社科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1.不按照省社科规划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2.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3.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的; 4.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5.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五十二条 项目被终止实施或撤销的,省社科规划办将 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且项目负责人 3 年内不得申请国家社会 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五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省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1.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规范性进行审查的; 2.未履行提供项目研究保障职责的; 3.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4.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5.不配合省社科规划办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6.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五十四条 委托项目负责人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 展研究工作。 省社科规划办可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涉密项目研究以及省社科规划办 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七章 第五十六条 负责解释。 附 则 本办法由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的 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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