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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资源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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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 动植物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版纳植物园已成为国家知识创新基地、国家热带植物种质保存基 地、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等。园内所有的动植物资源都是科研和科普旅游的重要物 质基础。保护好园内动植物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活的物质基础,生物多样性一旦遭到破 坏,人类就难以生存和发展。为此,根据国家有关动植物法规和保护条例,结合 版纳植物园的情况,为提高保护力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第三条 动植物资源保护范围 版纳植物园的动植物资源保护范围有:园内生长的动植物资源及 其生存环境(湖泊、高山、平地)。 第四条 动植物资源既包括野生种和人工引用栽培(驯养 繁殖)种,同时 也包括用活、死物体制作的标本、展品,均属保护之列。 第五条 植物的根、茎、叶、皮、花、果、种子等都是保护的对象,都为 科学研究及科普教育的有用材料,任何人都不得随意采摘和破坏。 第三章 第六条 保护措施 园内动植物资源原则上按版纳植物园制定的等级划分为一级(国 家一级保护动植物、濒危动植物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动植 物)、二级(国家二级保护动植物、渐危动植物、较高观赏价值的动植物和具有 一定经济价值或科学研究价值的动植物)、三级(国外引种的动植物、云南省省 级保护的动植物、特有动植物和稀有动植物)、四级(版纳植物园保护的动植物) 和五级(除前面四级保护植物以外园内所有人工栽培(驯养、繁殖)的动植物和 部分野生种) 。 第七条 一切动植物资源进出版纳植物园东、西大门和其它口岸,均实行 申报放行制度,严格按照“西热植园发字〔1999〕第 81 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偷窃和破坏园内动植物资源。 西热植园发字〔2003〕60 号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或者人工培植、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猎采园内的野 生动植 物的,应当经园林园艺中心同意,报主管园领导审核后,向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特 许猎捕证或者特许采集证。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园内动植物资源的生长环境。 因建园、房屋建设、拆除、装修等,需要临时占用和损坏动植物资源的生 长环境,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主管园领导审核批准。在建设和施工过程中必须 符合建设、施工要求,不得乱堆乱放施工杂物,工程结束后及时清理干净现场。 第十条 各植物专类园区、苗圃等从事植物引种、保存、繁殖的地区,不 允许有生火做饭、野炊等危害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行为。若有特殊情况,必须报请 园林园艺中心领导同意,按指定地点生火做饭。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动植物标识、标牌和动植物系统使用 的水、电、路、桥、洞、房屋、园林小品等基础设施和设备。 第十二条 禁止在园内景区(点)放养牛、狗、猪、鸡、鸭等牲畜、家禽。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按下列条例进 行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就重不就轻,不得重复罚款): (一)偷猎(伐)和破坏版纳植物园规定的一级保护动植物资源者,赔偿 相应的损失,并处 10,000 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罚款,并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偷猎(伐)和破坏版纳植物园规定的二级保护动植物资源者,赔偿 相应的损失,并处 2,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并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偷猎(伐)和破坏版纳植物园规定的三级保护动植物资源者,赔偿 相应的损失,并处 1,000 元至 2,000 元罚款,并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偷猎(伐)和破坏版纳植物园规定的四级保护动植物资源者,赔偿 相应的损失,并处 500 元至 1,000 元罚款; (五)偷猎(伐)和破坏版纳植物园规定的五级保护动植物资源者,赔偿 相应的损失,并处 100 元至 500 元罚款; (六)未取得版纳植物园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范围,运输、携带版 纳植物园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者,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 倍以下的罚款; (七)车辆违禁、肆意践踏、碾压和破坏绿色草皮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并给予每平方米 30 元的罚款; (八)利用作案工具(如线、网、钩、竿、药、枪等)偷盗园内观赏动物 者(国家列保之外),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赔偿相应的损失,并给予每只 (条)10 元以上、100 元以下罚款; (九)故意损坏动植物标识、标牌者,按原标识、标牌造价给予三倍处罚; (十)故意损坏园区动植物系统使用的水、电、路、桥、洞、房屋、园林 小品等基础设施和设备者,按原设施、设备造价的三倍给予处罚; (十一)未经批准或批准后不加保护进行开垦、采石、采沙、采土、挖虫 钓鱼、生火和其他活动,除责令停止破坏外,并视条件限期恢复原状。若致使水 土流失和动植物资源受到毁坏的,应赔偿相应的损失,并依照上述有关条例给予 处罚; (十二)未经批准,在园内景区点放养牛、狗、猪、鸡、鸭等牲畜、家禽 者,除没收或处死牲畜、家禽外,并处 50 元至 100 元罚款; (十三)偷采(摘)荔枝、龙眼、李子等一般大小果实或种子者,赔偿相 应的损失,并给予每个(颗)1 元的罚款;偷采(摘)桃、芒果、梨等一般大小 果实或种子者,赔偿相应的损失,并给予每个(颗)2 元的罚款;偷采(摘)柚 子、菠萝蜜一般大小的果实或种子者,赔偿相应的损失,并给予每个(颗)5 元 以上、10 元以下的罚款;偷采(摘)神秘果等珍稀、观赏果实或种子者,给予 每个(颗)10 元以上、50 元以下的处罚; (十四)偷采(摘)园林花卉、奇花异草、野菜野花、树皮(汁)和枝条 者,赔偿相应的损失,并处每株(公斤)10 元以上、1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版纳植物园给予表彰、奖 励: (一)有检举和揭发他人偷窃、破坏动植物资源者,在严格保守检举人秘 密的情况下,提取经济罚款的 30%奖励给检举、揭发人员; (二)对违法猎采、运输、购销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及时制止、 检举有功的; (三)拯救、保护、驯养繁殖或者人工培植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有显著 成绩的; (四)在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的。 第四章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版纳植物园动植物资源的管理,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十六条 属东、西大门值班人员管理不严或故意放走偷窃动植物资源者, 查实结果,值班人员须承担第十三条有关条例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植物园派出所干警、保安违反本规定,给予加倍处罚,并追究 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属版纳植物园职工采取里应外合或利用工作之便自窃动植物资 源者,查实结果,职工须承担第十三条有关条例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未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而擅自将动植物资源出售或赠送他 人者,查实结果,当事人须承担第十三条有关条例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属部门管理不严,无制度约束或失职、渎职,放任他人随意采 摘、运走动植物资源的,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须承担第十三条有关条例经济处罚和 某种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版纳植物园职工有教育家属、子女和亲属遵守国家法律和园 规园纪的责任。其家属、子女、亲属如有违犯上述条例的,职工须负连带经济责 任和某种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周边居民、村民进入版纳植物园区采摘竹笋、野菜、野花、 果实和打猎等,被动植物伤害或被他人作案工具致伤、致残的,责任自负,版纳 植物园一概不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记过、降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四种。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附 则 “拯救植物,就是拯救人类本身”。以上条例的罚没款,版纳 植物园用来设立“动植物拯救基金”,专门用于动植物资源的补救与扩展,任何 人不准截留、贪污和挪用。违者,除清退外,给予行政加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经济处罚实行票据管理,由园财务部门统一印制、监管和收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版纳植物园派出所干警负责向植物园勐仑住宅 缴。 小区、附近学校、周边镇民和村民进行广泛宣传,并履行执法责任,共同构建动 植物资源的合围保护体系。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管理规定与此相矛盾 的,按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园林园艺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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