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doc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各类印章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印章是本所各级管理部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重 要凭据和标志。 第三条 所印章分为所级印章、各类组织机构印章、专业性 印章、管理部门印章和公用的所领导名章。所级印章包括所章、 所法定代表人名章;各类组织机构印章包括所党委章、纪委章、 团委章、工会章、学术委员会章、安全委员会章、保密委员会章 等;专业性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质量检验专用章 等;管理部门印章为本所设置的管理系统各部门章。 第四条 所级印章、各类组织机构印章和公用的所领导名章 由综合管理处统一管理;与职能部门业务相关的专业性印章由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并在综合管理处登记备案;管理系统各部 门负责本部门印章的管理,并在综合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五条 负责保管印章的部门应设专管人员,并建立相应的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专管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 质,原则性强,遵纪守法。印章专管人员的确定与变更,应及时 到综合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所各类临时性管理机构及研究与技术支撑系统各部 门原则上不得刻制印章。 —1— 第七条 综合管理处是本所印章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印章的 制发、登记、启用和停用印章的存毁处理。其它任何部门均不得 自行刻制、销毁各类公用印章。 第二章 第八条 印章刻制、启用、停用 所管理系统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刻制本部门印章及与 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专业性印章,需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 ,经所 领导审核批准,交由综合管理处统一办理。 第九条 刻制印章的书面申请中应包括刻制的理由、使用范 围、保管部门、保管人、用印审批人等事项。刻制印章均由所领 导批准。 第十条 综合管理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印章刻制的规定,持 介绍信和设计的印章图样,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并备案。 刻制各类印章的材料、规格、样式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所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启用,由所发出正式 启用的通知,同时抄送中科院备案。启用印章的有关文件资料和 印模应归档,永久保留。 第十二条 其它印章刻制后,由综合管理处办理登记备案手 续。有关保管部门明确印章使用范围、保管人和审批人后,方可 领取印章并正式启用。启用印章的有关资料和印模应归档,永久 保留。 第十三条 —2— 所有关管理部门更名或机构撤销时,该部门原有 印章应停止使用并负责做好停用后的善后工作。停用的印章应在 三日内送交综合管理处,由印章专管人员与综合管理处履行交接 手续。 第十四条 综合管理处负责停用印章的存毁处理。销毁印章 时,要留下印模归档,以备考查。 第十五条 更换新印章,应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新印章的刻制与启用手续。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印章保管与使用 印章必须存放在保险柜(箱)中,由印章专管人 员负责保管,确保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十七条 使用各级各类印章,必须经有审批权的有关领导 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批准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由综合管理处统一保管的印章,由所领导按 照分管权限批准使用;使用各部门保管的专业性印章、部门印章, 所长授权各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批准使用, 并严格执行用印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凡是使用由所领导负责审批的印章,若遇急于办 理的用印事项,而分管所领导不在所内时,由所长审批。若所长 也不在所内,由分管所领导委托其他所领导代为审批或分管综合 管理处的所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所发文件经所领导签发后可直接用印;介绍信作 —3— 为一般联系工作使用,经确认后可按规定直接用印;财务部门负 责保管的财务专用章、现金收讫章、转帐收讫章、发票专用章, 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可按财务规定直接用印;各部门对工作中需要 经常使用所级印章的日常一般工作项目,可提出相应申请,列出 详细项目清单,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可授权印章保管部门直接用 印,有关授权材料应归档备查。此外,拟用印材料经有用印审批 权的领导签字的可直接用印;未经签字的一律填写《用印审批 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用印审批单》由综合管理处统一制发。 《用印 审批单》应包括用印时间、用印事由、用印部门、印章名称及份 数、印章保管部门,并由经办人与用印部门负责人签字、有审批 权的领导签批、鉴印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用印审批单》的“用印事由”一项应填写拟用 印材料的标题或简要内容。鉴印人员将拟用印材料与《用印审批 单》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并确保用印端正、清晰、美观,便于 识别。 第二十三条 各印章保管部门应将印章和《用印审批单》妥 善保管,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有效印章名称(附印模)列表与《用 印审批单》一起送交所综合管理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 印章应在办公室内使用,一般不准携带出所使 用。特殊情况必须带出使用,需经印章保管部门领导批准,并安 排专人监督用印。 —4— 第二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严格遵守印章使用规定,不得 擅自用印。各类印章一律不准在空白纸、空白表及空白介绍信上 使用。 第二十六条 综合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所的印章使 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一般每年检查一次。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附 则 凡违反本管理规定及超权限、超范围使用印章 的一律无效。对无效使用印章给本所造成损失的,由使用人和审 批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8 年 10 月 30 日 下发的《印章管理制度》(苏医工发[2008]5 号)同时废止。 —5— 附件一:印章刻制申请表 印章刻制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事由 印章图样 尺 寸 印章名称 类 别 □新刻 □换发 □补发 申请部门 使用日期 用印部门 申 请 负 责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印 章 批准人 保管人 印章刻制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事由 印章图样 尺 寸 印章名称 类 别 □新刻 □换发 □补发 申请部门 使用日期 用印部门 申 请 负 责 人 日 期 批准人 —6— 印 章 保管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用印审批单 用 印 审 批 单 编号: 用印事由 用印部门 印 章 名 称 章 份 章 份 用 印 日 期 用印部门 用印部门 负 责 人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批 准 人 印章保 管部门 鉴印人 —7—

印章管理制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