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所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补充规定.doc
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文件 软所发〔2015〕3 号 软件所关于印发《软件所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补充规定》的通知 所属各部门研究生培养指导小组: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学位论文及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和保 障机制,提高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我所具体情况,就执行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学位字[2013]22), 特作补充规定。 现将《软件所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 2015 年 1 月 14 日 - 1 - 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学位论文及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和 保障机制,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我所具体 情况,就执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学位 字[2013]22),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间 根据国科大学位授予工作安排,研究生部每年 4 月 15 日前, 受理夏季(7 月)毕业生的学位论文答辩申请;10 月 15 日前, 受理下一年冬季(1 月)毕业生的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1、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二位及以上评阅人的综合评 价意见为“中”,则本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无效。论文评价意见 由研究生部整理后,反馈给申请人及其导师。 2、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的综合评价意见 为“中”,则需导师针对综合评价为“中”的意见,逐条给出反 馈意见,并在申请人答辩前,将书面的反馈意见提交研究生部。 - 2 - 3、被终止答辩申请者,可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 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其中,学习期限将满者,最晚应在期满 当年的 7 月 31 日前,再次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通过答辩者, 可补发毕业证,但无资格再申请学位),逾期未提交学位论文答 辩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4、被终止答辩申请者,再次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应 提交根据上次评价意见书写的论文修改情况说明,并请导师审核 确认。学位评定委员会需聘请包含 1--2 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在内的专家,对其论文进行重点评阅。 三、学位论文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综合评价意见有“中”者,其答辩时, 应至少聘请 1 位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参加,且其导师不能作为 答辩委员会成员。 2、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综合评价意见有“中”者,其答辩时, 应至少聘请 2 位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参加,且其导师不能作为 答辩委员会成员。 3、被终止答辩申请再次提出答辩申请者,其论文答辩要求 同上。 四、学位申请时间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应在每年 5 月或 11 月,通过学位管 - 3 - 理系统提交学位申请。同时,将全套答辩材料,一并送交研究生 部,由研究生部提交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五、学位初审时间及初审 1、一般情况下,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于 6 月第二周的周 二和 12 月第二周的周二,召开学位初审会。 2、博士学位申请人,按学科专业,每专业随机抽取一位申 请人,到会报告、答辩,并接受评委提问。 3、二次中期考核通过的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时,必须到 学位初审会进行报告、答辩,并接受评委提问。 4、缓议人员再次提出学位申请时,应提交根据缓议决议书 写的情况说明,并请导师审核确认。学位评定委员会视具体情况 聘请 1--3 位专家,根据缓议决议的要求逐条进行审核。 5、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听取被抽查申请人论文答辩报告 后,对所有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做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议, 上报国科大学位办公室。 六、其他 1、本补充规定解释权归属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研究生部 负责解释。 - 4 - 2、本规定自 2015 年 1 月起施行。原《软件所学位授予工作 条例实施细则》(软所字[2006]38 号)废止。 抄送:中国科学院大学招生学位部。 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 2015 年 1 月 14 日印发 - 5 -

软件所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补充规定.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