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doc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粤发改规〔2018〕14号)的政策解读 (一)中小学教育收费政府定价范围和具体定价项目。 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区分公办义务教育、公办高中、民办义 务教育和民办高中,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类管理。其中, 义务教育和公办高中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民办高中实 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含教科书费)、住宿 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二)关于中小学教育收费的定价权限和审批程序。除 了省属公办高中学费和住宿费由省制定外,市、县公办高中、 民办义务教育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一是关于 学费,公办高中学费标准的制定应履行定价听证程序;公办 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按规定可收取学 费的,具体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经市、县教育 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二是关 于住宿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免收住宿费,其他公办 中小学住宿费标准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扣除财政安 排用于住宿费开支的部分,经市、县政府价格会同财政部门 审核批准后执行。三是关于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全省统一 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级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各地可 在省规定项目范围确定本地区具体收费项目,经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执行。收费标准除民办高中由学校自主确定外,对 义务教育、公办高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收费项目的市场 竞争情况实行不同管理方式。其中: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 项目,可由学校据实收取;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未有规定的,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三)关于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服务性收 费项目不区分城乡共2个子项,即:伙食费(含课间餐)和 校车费;代收费项目区分城乡共5个子项,即:作业本费、 校园一卡通工本费、代购教辅材料费、体检费(仅限高中) 、 校服费(仅限城镇中小学)。 (四)关于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的具体举措。一是 中小学校学费继续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对同一 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公办学校应 按学期收费,民办学校可以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但不得跨学 年收费。二是退费的规定。明确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 学的,学校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所 收费用。三是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通过网络、公示栏、 公示墙、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将教育收费项目、标准、收 (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主动向学生及家长和社会公开,同时在招生简章注明,并随 录取通知书寄送。学校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应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收费管理规定,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 目、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民办学校收费内容应 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示。 价格综合与收费管理处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