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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老字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奖励政策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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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老字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奖励政策实施细则.docx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 政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老字号”企业两化 融合管理体系达标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 知 黑工信信软规联发 [2018]13 号 各市(地)工信、财政主管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老字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 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老字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达标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省“老字号”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 体系贯标、实现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依据《中共黑龙江 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 业的若干意见>等 3 个文件的通知》(黑发〔2017〕28 号) 关于支持企业“两化”融合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发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老字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奖 励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老字号” 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老 字号”企业,按照黑发〔2017〕28 号文件的规定,给予每户 “老字号”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第四条 为减轻“老字号”企业申报负担,“老字号” 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奖励政策实施将采取根据工信 部授权发布的权威数据进行比对的方法确认“老字号”企业 资格,原则上不需“老字号”企业准备申报材料。 第五条 奖励条件 (一)经审核认定的“老字号”企业。 (二)“老字号”企业完成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全过 程,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获得《两化融合 管理体系评定证书》。 (三)“老字号”企业经省诚信办比对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六条 对已获一次性奖励的“老字号”企业,在其所 持有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再评定 的或在其所持有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有效期内 发生变更的,重新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后, 不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评审 (一)正式启动。省工信委与省财政厅联合启动年度 “老字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奖励工作。 (二)数据审核。省工信委根据工信部授权中国两化融 合服务平台(网址:www.cspiii.com)公布的我省通过国家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数据,从中提取“老字号”企 业数据,对“老字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证书》(含 省份、企业名称、证书编号、标准版本、状态、评定机构、 发证时间和有效期等 8 项信息,状态应为有效)的真实性进 行审核。省工信委协调省诚信办提供“老字号”企业信用情 况。 (三)公示名单。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 和“老字号”企业信用情况提出拟奖励“老字号”企业名单。 名单在省工信委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 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四)上报请示。拟奖励“老字号”企业名单提报省工 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委会同省财 政厅联合行文,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五)拨付资金。资金拨付请示得到省政府批复后,省 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并拨付资金。各市(地)工信部门应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老字号”企业。各市(地)财政 部门应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资金拨付到“老字号”企 业。 第八条 管理与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 用“老字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奖励资金。在无上 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 企业获得“老字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奖励资金的 负担。“老字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达标奖励资金由属 地财政部门直接下发到企业,不得拨付到第三方再转付到企 业。 (二)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老字号”企业两化融合 管理体系达标奖励资金行为的企业,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 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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