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04]334号.docx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 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2-25 生效日期: 2004-02-25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价格[2004]334 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 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3]1671 号)收悉。经 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地公安机关办 理 5 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为每证 250 元;补办 5 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为 每证 500 元。 二、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 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票据。 三、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 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 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