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教学管理规定.doc
水产养殖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它是运用实验手段,培养学生动手能 力、观察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和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是学校教学工 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 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教学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实验教学由中心、实验室及教务处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实行全面管理。 (一)中心在学校的统一指导下,针对其分管的业务领域开展实验教学课程的开 发、建设、改革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并完成自我监控; (二)实验室及中心代表学校负责实验教学课程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课程资 源准入的审查、课程建设资源的保障、教学过程的监控; (三)中心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对培养计划的制订、组织安排实践教学活动,实施 毕业设计、实习环节的监控。 第三章 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 第五条 实验课程均须制订《实验教学大纲》。理论课程包含的实验,其《实验教 学大纲》作为课程教学大纲的子大纲附于课程教学大纲之中。大纲具体要求是: (一)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作用; (二)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三)实验项目(包括选做)名称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实验应达到的目的和要 求; (四)实验教材(讲义)和实验指导书; (五)实验课程的考核办法 第六条 院级实验中心应根据不同专业对实验课程的要求,在充分征求相关系部 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适应不同专业的实验教学大纲。 第七条 实验内容应在精选单元实验、验证性实验的基础上,充分拓展综合性、 设计性、研究性实验。各教学单位组织制订(修订)的实验教学大纲,经学院批 准后实施。 第八条 实验课程必须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当选用较高质量的教材或指 导书,也可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具有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 技术人员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的编写根据学院教材建 设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实验教学考核 第九条 实验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 绩可根据实验性质和内容,采取平时成绩考核、结课成绩考核或两者相结合的方 式考核。 第十条 考核成绩评定以实做表现为主,要突出创新能力的培养,同时兼顾实验 报告情况、问题分析情况,必要时可进行答辩考核。 第十一条 理论课程中的实验部分考核成绩应不低于 10%的比例记入该课程的 总成绩。实验部分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考核应按课程对待,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分别考 核,综合确定成绩。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因进行实验教学改革,考核方式发生变化需经教务处批准 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开放选题纳入选修课管理范围,按课程要求进行考核。 第五章 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由任课教师和有实验教学经验的实验技术人员组成,任 课教师必须参加实验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组织任课教师进行备课;指导教师必须亲自对所有开 出的实验项目进行实做,测量完整的数据,观察、分析和处理实验结果,并认真 写出实验教案。 第十七条 新任课的教师必须指定教师辅导,并认真对各实验项目反复操作、演 练,写出教案并进行调试。正式上课前,各系部、实验中心(实验室)应采取适 当方式对他们的备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任课。 第十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开课前要认真做好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讲解实验原理、实验内容、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指导学生正确使用仪器设备。要坚守岗位,认真辅导学生进行实验,不得随便离 开实验室。 第二十条 学生实验完毕,教师应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实验结果。达到要求后, 教师应在实验报告原始数据上签字,并要求学生整理好实验装置后方可离开实验 室。 第二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全部学生的实验报告,对其实验结果与分 析给出评语、评定成绩记分入册,实验报告要及时返发给学生。期末负责将学生 的实验报告收回,交实验中心(或实验室)集中保管。 第六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上实验课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了解实验的 目的、实验用仪器设备的结构及工作原理、实验操作步骤,复习与实验有关的理 论知识。 第二十二条 实验时,学生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 实验记录。实验结束后要认真整理场地和实验台,经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 验室。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在有条件的实验室开 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自觉 维护实验教学秩序。要爱护公物,节约药品和材料。对违章操作,造成仪器设备 损坏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照章赔偿。 第七章 对实验室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做到: 1、实验前,应按要求协助实验指导教师准备好实验用仪器设备、低值品、易耗 品和材料,并应逐件检查核对落实。 2、在实验过程中监督检查学生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及时排除仪器故 障。 3、实验结束后,检查验收实验用的仪器设备是否短缺损坏,是否整理好,检查 门、窗、水、电等方面的安全和清洁卫生工作。 4、负责实验室资产帐、卡、物管理工作,负责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维修、保养 工作,保障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人事处、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要做好实验室主任的选拔和聘任工作; 要采取措施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素质;实验技术人员的调动要征求教务处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为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率,切实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各实验室要 根据情况制定相应开放办法,实行实验室开放。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室要如实填写实验开设记录,认真收集实验室基本信息,按 规定进行实验室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