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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焦政复决字〔2023〕125-128 号 复议申请人:张某某等四人 复议被申请人:孟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某某等四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孟州市人民政 府作出的《关于张某某等人申请履行补偿职责的答复》,向 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 2023 年 2 月 28 日作出的 《关于张某某等人申请履行补偿职责的答复》;责令重新答 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只是从他修路的角度 考虑,不影响其修路,就不妥善安置申请人。申请人的房屋 离高速只有 X 米,在建筑安全控制区内。土地予以征收,理 由具体如下:1、按照法规规定,高速公路控制区域为两侧 30 米,这个范围内一般是不允许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要予 以拆迁、补偿,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如果不妥善安置申请人,今后也不允 许扩建、改建、翻修等,那么房子破了、旧了、不能住了, 直到报废,这个矛盾无法化解,最终申请人将失去家园。2、 申请人离高速公路都非常近,如若不征收,等高速公路建成 后,噪声等会对申请人的生产生活、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 高速公路建设与通行将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有权 要求征收。3、各种交通事故,如化学品泄漏、爆炸等会波 及周边,威胁附近居民的生命安全。4、申请人都居住在高 速公路的控制区范围内,其生产生活也必然影响到高速公路 1 的安全,其人、畜通行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产生极大的安全 隐患。综上,请市政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的房屋在公路建筑控制区, 并不在高速公路土地征收范围。根据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 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查,申请人的房屋均在征 地范围红线之外,且在高速公路修建之前已经存在,并不影 响公路建设及运营,不需要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含义在 于对公路两侧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建设进行管控,保障公路安 全及畅通,并不改变土地属性。国家设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的意义在于既不浪费巨额资金征用土地闲置,又保障农民可 以在该区域种植、养殖等,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必须将其征用。XX 高速(孟州段) 土地征收范围有严格的标准与依据,已报国务院批准,征地 红线已确定。2、XX 高速(孟州段)的修建严格按照国家施 工标准,对附近居民及村镇的生活、安全等一切不良因素都 全盘考虑在内,按标准设置相应的隔音墙、加强护栏等设施。 鉴于 XX 高速(孟州段)正处于土方施工阶段,拟计划于 2025 年 12 月份完工。综上所述,虽然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第十一条规定了相关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距离标准,但并 不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原有建筑必须拆除,和《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相一致。综上,请求 市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申请人张某某等四人的 房屋及宅基地分别位于孟州市 XX 镇 XX 村 XX 路 XX 号、 XX 号、XX 号和 XX 村 XX 街 X 号。2021 年 3 月 30 日,孟州 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 XX 高速(孟州段)项目征地拆迁有 关工作的公告》并予以公告,公告主要涉及四项内容,其中 2 第一项内容为“一、XX 高速公路(武陟至济源段)工程…… 在孟州市境西行经 XX 镇北、XX 镇北、XX 镇北,随后在济 源 XX 镇与 XX 高速顺接……”;2021 年 9 月,河南省 XX 有限公司制作了 XX 高速公路武陟至济源段项目(孟州市段) 用地红线图,四申请人房屋及宅基地不在规划征地范围内; 2022 年 1 月,XX 股份有限公司制作了 XX 高速公路武陟至 济源段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在 XX 高速靠 XX 村一侧设计有 声屏障工程(960m 长,3m 高);2022 年 6 月 17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对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自然资源部 关于 XX 高速公路武陟至济源段(焦作市段)工程建设用地 的批复》,主要内容为“你省《关于 XX 高速公路武陟至济源 段项目(焦作市段)建设用地的请示》(豫政文〔2022〕47 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孟州市、温县、 武 陟 县 将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农 用 地 682.1278 公 顷 ( 其 中 耕 地 632.3383 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 581.1977 公顷)、未利用地 4.1365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 所有建设用地 26.1439 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 3.6816 公顷 (其中耕地 0.0839 公顷)、未利用地 0.9978 公顷转为建设 用地。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 717.0876 公顷,由当地人民政 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 XX 高速公路武陟至济源段(焦作市 段)工程建设用地……”;2023 年 2 月 28 日,被申请人就四 申请人等人提交的土地征收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作出《关 于张某某等人申请履行补偿职责的答复》,答复主要内容为 “经调查,你们的房屋均在征地范围红线之外,不在征拆范围 之内;且你们的房屋并不影响公路建设、公路运行安全,不 需要拆除。同时,针对你们所提出的噪声、交通安全问题, 此路段已在设计中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减噪、安全设施”。 3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XX 高速(孟州段)项目征地拆迁有关工作的公告》、《自然资 源部关于 XX 高速公路武陟至济源段(焦作市段)工程建设 用地的批复》、XX 高速武陟至济源段 YHSG-4 标总体平面 布置图和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第七册、XX 高速武陟至济源段 项目(孟州市段)测绘图纸、现场照片、《关于张某某等人 申请履行补偿职责的答复》等。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 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 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七条“国 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本案中,四申请人的房屋 及宅基地未在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范围内,不属于土地征收对 象,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征地补偿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并无 不当,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某某等人申请履行补偿职 责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 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 年 5 月 12 日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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