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孟市监〔2022〕43号 关于印发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doc
洛孟市监〔2022〕43 号 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公平 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 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 号) 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 构统一审查机制的意见》(豫市监〔2022〕49 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 施,有效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 制定本工作机制。 —1— 一、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起草或者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 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 经济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 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一)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草案; (二)规范性文件; (三)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 (四)涉及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的、“一事一议”形式的请 示和批复; (五)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二、公平竞争审查责任 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政策措施的承办股室及 起草人是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应严格对照《实 施细则》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 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 头制定实施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 他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代区政府拟订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和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发文以及牵头制定的政策措施,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 办股室负责公平竞争初审后交法规股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表》 —2— 随相关材料由局办公室与发文会签单一并归档备查。 三、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流程 政策制定股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规则, 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 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 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局务会议审议或报局领 导签批。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 平竞争审查。 四、公平竞争审查实施要求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的股室,根据《反 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以及《实 施细则》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提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 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 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 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的股室在进行合法 性审查时,应当提交相关资料。 (四)当政策措施涉及的竞争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专业机 构评估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平竞争评估,并出具评 —3— 估意见结论内容。 (五)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 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 符合规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五、公平竞争查标准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具体有以下标准: (一)影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 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 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 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 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 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 —4— 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 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 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 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 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 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 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 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 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 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政策制定机构应当说明 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 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的重要意义,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作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 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依法行政的重 要抓手,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切实将审 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本机制实施之前制定 的相关政策措施为存量政策。各股室要结合国家、省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的要 —6— 求,不定期对本股室拟定或实施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 措施开展自查,对清理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 形成处理结论,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 (三)做好信息汇总。市场行为监管股负责做好与市局公 平竞争审查方面的沟通协调工作,牵头组织机关各股室严格按 照内部审查工作流程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将 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报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办公室。 2022 年 12 月 29 日 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 年 12 月 29 日印发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