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友谊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和在县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 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17〕27 号)精神,进一步做 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 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稳增长的主要目的是保 就业,要积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增 长区间调控的下限,促进区域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拉动 能力。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经济政策时,要 与就业政策紧密衔接,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 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 业转型协同。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稳住就业基本盘。(县 发改局、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 负责) — 1 — (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优化发展环 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培育既有国内总需求增长空 间又有黑龙江供给优势的新增长领域,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 型。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深入推动三 次产业融合发展,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和农村服务业,带动农村群 众就业增收。大力发展旅游、健康养老、金融、物流、科技服务 等现代服务业,形成新的就业增长点。(县发改局、工信局、民政 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卫计局、农业局、旅游局等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 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落实支持小微 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扶持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壮大,增强小微企 业就业吸纳能力。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小微企业创 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动县内各科研 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 试制提供支持,以创新小微企业发展方式实现就业新增长。小微 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和 岗前技能培训补贴。(县工信局、商务局、教育局、财政局、国税 局、地税局、人社局等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四)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 吸引高新技术领域人力资源,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 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推动高新技术成 果产业化,促进农业、林业、生态等优势资源、优势产业与新业 —2— 态、新商业模式相结合,在供给侧生成更多市场主体。引导更多 劳动者准确把握新优势产业、新业态中的就业和创业机会。引导 新兴业态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促进新业态带动传统就业,特别 是带动劳务型人员就业,帮助更多传统行业劳动者转入新业态就 业。以顺应市场需要和扩大就业为原则,放宽新兴业态准入管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可平等享受鼓励创 业创新发展的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县工信局、发改局、农业 局、商务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等负责) (五)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社保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 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的,企业应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照 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 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 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自主 创业扶持政策。整合资源,利用“金保工程”,加快建设“网上 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县人社 局、财政局、住建局等负责) 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六)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推进“双创”活动,全面落实创业 扶持政策,营造良好创业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坚持 “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动态调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中介服务清单,推进集中审批、并联审批和“互联网+”政务服务。 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 — 3 — 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全覆盖,着力解决重复检查、 多头执法等问题。(县发改局、编办、市场监管局、县政府法制办 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展创业载体。推进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建设,利 用各级政府清理出来的非办公类资产和闲置楼宇资源改扩建、新 建一批孵化基地,可租用存量商品房、厂房等社会资源建立孵化 基地,鼓励企业自建、合建孵化基地。可选择性的为科技人员、 高校毕业生、城镇转移就业职工辟建创新创业专区或专建孵化基 地,依托存量资源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发挥孵化基 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 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各相关部门可根 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 (县工信 局、人社局、商务局、农业局、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等负责) (八)加大政策支持。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的税收政策。按国家试点政策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 营并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 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将城镇转移就业职 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 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依法办理工 商登记注册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每吸纳 1 名建 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 1 年以上的可给予 1000 元奖补,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 者,创业扶持政策要给予倾斜。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 —4— 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 工作、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可在 5 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养老、医疗、生育等 社会保险,保留住房公积金关系。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 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 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 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 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 岗创业、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 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 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县人社局、财政局、民政 局、农业局、扶贫办、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九)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金融机构和 担保机构应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 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 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 足创业融资需求。(人民银行友谊县支行、县财政局、人社局等负 责) 四、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 创业促进计划,继续推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 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 号)落实,健全涵盖校内 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加大对毕业五年内各类 — 5 — 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力度。支持留 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 方式创办企业。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全国重点引才计划引进人 才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 供便利。实施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 投身创业创新。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 基层就业,街道(乡镇)、社区(村)聘用岗位应招用毕业 5 年内的 高校毕业生。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 动”的长效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 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 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科研项目单位参与研究,对于吸纳 高校毕业生的科研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 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 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 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 优化录用(聘 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 帮扶,鼓励企事业单位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允许就业见习补 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 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至 1000 元,补贴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 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县人社局、教育局、工信局、财政 —6— 局、民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扶贫办、残联等负 责) (十一)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职工。利用农业、林 业、生态等资源优势,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促进分流职工转岗 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照规定给 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要优先安排 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去产 能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县人社局、发 改局、农业局、工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等负 责) (十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工作。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 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鼓励自主择业军队 转业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有就业创业愿望的退 役军人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 务活动,搭建就业创业平台,按照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定期举办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对有就业困难的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及家庭,加大就业帮扶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指导、职 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县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 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促进农村转移劳动者就业创业。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 创业就业制度,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 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 — 7 — 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 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 无业状态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 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加大对发展潜力 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 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发展观光农业、体验农业和创 意农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鼓励金融机 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带动建 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 社等经济主体。适应新生代城乡劳动者和适龄青年就业创业特点, 推进职业培训对城乡劳动者和适龄青年全覆盖。人力资源服务企 业或劳务经纪人为农民转移劳动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县人社局、发改局、财政局、驻友谊国土资 源局、农业局、人民银行友谊县支行、旅游局、扶贫办等负责) (十四)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 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按照规定加大税收 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吸纳困难群体就业,适时调整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 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帮助同等条件下的残疾 人家庭成员优先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 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规范公益性岗位开 发管理,纠正滥用、过度开发的岗位,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执行 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省拨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的公益性岗位主要 —8— 用于安置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 家庭成员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 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通过“低保渐 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县人社局、财政局、 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残联等负责) 五、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五)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各地可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 需求,定期发布本地重点产业急需的职业(工种)和与新兴业态相 关的培训项目目录,对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照规定给 予补贴。鼓励开展订单、定向和定岗培训,对企业与培训学员签 订 6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探索职业培 训包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 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引进优质 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创新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 劳动力培训组织形式,可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 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3 年以上、当年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 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县人社局、财政局等负责) (十六)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专业化,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流 程,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加强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 务功能建设,提升社区经办能力,将街道、社区现有从事劳动就 — 9 — 业社会保障服务的专职人员按照规定程序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 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 证上岗制度。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 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 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 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 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 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推广“就业地图”,扩大服 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 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强化市场化人力资源供求监 测机制,及时捕捉和反映市场信号,统筹使用公办和经营性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数据资源,及时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市场工资 指导价位信息,定期发布求人倍率,按季发布“热门岗位和冷门 岗位”,打破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就业障碍,有效缓解结构性就业 矛盾。(县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等负责) 六、提高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 (十七)优化公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发挥 公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益性职能,深化公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整合改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做好职工和流动人员档案管理、 人事代理等服务,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 着力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不同群 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 用工指导,提供政策咨询、职称评定、社保办理、转移和接续、 — 10 — 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与法律援助机构合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公益服务和法律保障。(县人社局、 财政局、司法局、编办等负责) (十八)优化人力资源产业市场环境。实施东北地区人力资源 市场建设援助计划,统筹建设统一规范、公办机构和经营性机构 市场地位平等、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 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供求匹配效率。打破城乡、地区、 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规范招人用人制度 和职业中介服务,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 人等公平就业。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 市场管理制度体系,依法打击发布虚假用工信息等行为。加强人 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 及时向社会公布信用考评结果。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组织 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代表、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和行 业协调功能。(县人社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妇联、残联等负 责) 七、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政府责任。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责 任,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 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各部门要根据就业 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在财政预算中合理 安排就业创业资金,确保就业创业工作的开展。要加强资金使用 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专项检查和“双随机” — 11 — 抽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县级分配资金时不完 全使用因素分配法,将综合各部门资金投入、就业压力和就业工 作成效等情况分配就业补助资金。(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发改 局、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狠抓政策落实。完善就业工作评价、评估体系,结合 第三方评价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评估。强化政策宣传和落实,各 牵头单位要抓好任务分解和组织实施、汇总政策落实情况,各配 合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能抓好政策细化落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 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予 以适当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 履行职责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县人社局、 发改局、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一)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 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 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 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对出现严重规模性 失业风险的,各部门可按责权范围通过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开展 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 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 险。(县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局、统计局、民政局等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 实,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