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docx
HNPR-2020-10002 湖南省财政厅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湘财税〔2020〕7 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 支持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为帮助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 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业、稳定扩大就业,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就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复工复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受困企业渡过难关。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 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下同)、影视娱乐(指电 影放映、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下同)行业的企业,当年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依申请给予不 低于 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对受疫情影响较 大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依法调整纳税定额或给予定额税款减 免。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 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继 续依法落实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地方“六税两费”、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费优惠政策,纾解受困企业资金困 难,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渡过难关。 二、鼓励降低企业房租。鼓励不动产出租方减免租户租金, 对主动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 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 有困难的,根据租金减免情况按规定依申请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各地给予出租方的租金减免补贴,原则上不与 出租方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叠加。各地税务 部门要及时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信息共享给同级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三、减轻企业费金负担。对复工复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减半征收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影视娱乐行 业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1%以下的,由缴费人提出书 面申请、税务部门签署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受理并审批后,按 应缴费额的 50%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缴纳的,在后续缴费 中抵减,或依规定申请退库。小微企业 2020 年一季度工会经费延 期至 7 月与二季度应缴工会经费合并缴纳,延期缴纳期间不加收 滞纳金。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微企业 缴纳的工会经费,由上级工会定期全额返还。 四、优化纳税缴费服务。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 报或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依法给予不超过 3 个月的延期申报或 缴纳期限。对生产药品、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小微企业, 优先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及相关税费减免。结合地方实际,充分 运用手机 APP、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办税缴 费方式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纳税缴费便利服务,简化定 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停业手续,最大程度避免人群聚集风险,保障 纳税缴费人安全健康。 五、推动政策落实落地。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税费政策宣传 解释和辅导,确保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税费支持政策。 要细化相关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明确政策实施范围、政策标准、 办税流程等,确保疫情防控各项税费政策落实落细。要密切跟踪 相关税费政策落地实施情况,强化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指导,及 时了解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疫情对当地财政经济 发展影响的分析,研究提出相关政策调整和完善建议。 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执行。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通知中具体政策措施另有明确时限规 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相关税费政策的,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 年 3 月 17 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省残 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 年 3 月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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