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doc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南)安监查扣处〔2019〕02 号 南县乌嘴乡彭淑纯 : 本机关于 2018 年 12 [(南)安监查扣〔2018〕02 月 26 日根据《查封扣押决定书》 号],对你(单位)的醇基燃料、离 心泵、塑料桶、三轮车 作出了 查封扣押 的行政强制措 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及二十八条第 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没收《查封扣押决 定书》[(南)案件查扣〔2018〕02 号]中的《查封扣押(场所、 设施、财务)清单 第 1 号》中所登记的醇基燃料、塑料桶、离心泵 与《查封扣押决定书》[(南)案件查扣〔2018〕02 号]中的《查 封扣押(场所、设施、财务)清单 第 2 号》中所登记的醇基燃料、 塑料桶;2、解除三轮车的查封扣押。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 或者 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月内依法向 南县 南县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 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1 月 21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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