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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学生处分规定(2017 年修订)(桂医大〔2017〕45 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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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学生处分规定 (2017 年修订) (桂医大〔2017〕4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加强校纪校风建设,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 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 《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 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的,学校要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依法遵规原则,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 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纪律 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 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的违法、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期限及解除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原则上为 6 个月,记 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原则上为 12 个月,休学期间不计入 留校察看期。 (二)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到期由学生本人提出 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的表现提出书面意 见,本科学生报学生工作处审核,专科(高职)学生报高职 院审核,学校审批后,予以解除,但处分不能撤消。在留校 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而受到学校处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第七条 受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其奖学金的评选和 其他活动的评优资格,解除处分后,除学校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另行规定的权益外,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故意观看、查阅、存储、传播反动书籍报刊、音 像制品(含电子出版物)和传媒信息者;组织和煽动闹事、 扰乱正常办公、教学、生活秩序者;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组 织者;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活动者;在学校进行宗教活 动者;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 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视情节轻重,按 以下情形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 严 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受处罚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侵吞、冒领公私财物者,除缴 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按照作案价值多少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购买或帮助销售者,给予警 告及以上处分; (三)被处分后重犯者,不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事件责任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 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策划者:策划教唆导致他人打架,但未伤人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受伤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①先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 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②后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的, 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重伤,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正当防卫除外) 。 (三)参与者:①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 态扩 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 直至开 除学籍处分。②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 致他人轻 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 分。③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及 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赃款外,按下列情形 处理: (一)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二)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具或赌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再次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 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猥亵他人或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诬告、诬陷、诽谤、侮辱他人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殴打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 处分;指使别人殴打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纠集团伙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未经允许,随意挪用公物者,视公物价值高低 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故意破坏公物或他人 财物、损坏花木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酗酒、起哄、砸酒瓶、破坏公物等扰乱公 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使他人受 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凡妨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经劝告不改者,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乱拉乱接电线或破 坏公用电路、供水供电设备及其他公共设施者,除按有关规 定赔偿和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 火灾或其他严重安全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阳台、窗台等存在高空坠物隐患的地 方摆放花盆、砖头等重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 分;造成安全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学校批准,在学生宿舍进行推销等商业活动, 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晚归不听劝告、不服从管理,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进入学 生宿舍,或在学生宿舍使用煤气炉,以及生明火、燃烧物品 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火灾或中毒、 污染等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学生宿舍以外的 地方住宿,不听从学校劝阻,不按要求回到学生宿舍住宿的,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造成不良 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留 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凡违反《广西医科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事故者, 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违纪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私自在网上(包 括局域网)开设 BBS 论坛、组织建立不健康主页、网站的; (二)利用网络、手机等工具造谣、传谣、散布他人隐 私、恶意攻击他人或散布不健康信息的; (三)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公共管理系统或使用计算 机网络管理资源的; (四)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 及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的; (六)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系 统,或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的; (七)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破坏校园绿化和环境卫生,情节严重者,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危害学校或社会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大型集会扰乱或破坏会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成绩、毕业就业、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对教职工 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破坏公共财物、损害他 人利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 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贴,造成不良后果的,给 予警告处分;张贴或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 格、损害学校声誉或他人声誉、扰乱学校和他人正常学习和 生活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按规定执行公务 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从事各种活动,造成不良 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 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 公章、或证明文件者,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为达到贷款目的,伪造、涂改各种证明文件或资 料者,除取消其贷款资格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 处分; (五)凡为达到出国目的,在申请自费留学过程中有下 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伪造导师签名寄发推荐信; (2)私刻公章; (3)涂改伪造成绩单; (4)伪造各类证书、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六)伪造公章、私刻他人印章,伪造他人签名,造成 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对有上述违纪行为者,一经发现,除给予纪律处分外, 学校不再为其办理成绩单等有关手续;对通过上述手段获得 国外大学奖学金者,学校建议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出国护照; 已出国留学者,学校将通知其所在学校。 第二十条 凡未经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未经批准超过 假期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一律以旷课论。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者(上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 算,教学实践按环节每天 6 学时计,学校安排的活动按每 天 4 学时计)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 10 至 19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 20 至 29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 (三)旷课累计达 30 至 45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 46 至 59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 (五)旷课累计达 60 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课堂管理规定、扰乱课堂秩序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口头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或其他考 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经口头警告后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成绩以“0” 分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 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 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 势的;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 的行为的;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草 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 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 成绩以“0”分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 (1)闭卷考试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 与 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 相 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 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 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学校教学相关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 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 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成绩以“0”分 记 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 作弊现象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 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有下 列行为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 成绩以“0”分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考生及其他 人员的行为违法或构成犯罪的,由校保卫处协助公安、司法 机关 处理。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 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 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校保卫处 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 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六)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以写作论文形式作总结性考核的,论文有剽窃、 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 “0” 分记,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八)考生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 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存在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 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 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 序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偷窃或出卖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 科研成果及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 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种植、制造、运输、买卖、吸食、注射毒 品,或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或者参与代写论 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累次违纪者: (一)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 分的,由学校或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曾经 两次违纪受通报批评者,第三次违纪应当通报批评时,视为 屡次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二)曾经两次违纪受记过处分者,第三次违纪应当记 过处分时,视为屡次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 从重处分: (一)可以从轻处分者: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深刻, 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 好者; (3)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突出 表 现者; (4)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者。 (二)可以从重处分者: (1)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 报复者; (2)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或同时触犯本规 定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者; (3)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者; (4)在涉外活动中违纪者; (5)在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6)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 践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和管理 第三十条 处分的程序、处分决定的公布和送交: (一)对违反学生行为管理规定的学生,所在学院要进 行思想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实事求是,客观适度, 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告知学 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 和申 辩。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 实、理由及依据。 (二)对学生的违纪情况由二级学院调查取证。调查取 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尊重被调查人的隐私权。进行调 查取证的人数应不少于两人,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调查 人同意签字。 (三)给学生处分,由所在学院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后, 本科学生报学生工作处、专科(高职)学生报高职院核定, 学校批准。 (四)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校办公会议 研究决定。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 教育厅备案,同时寄送给受处分学生的近亲属。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文件要规范化,应当载明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 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给予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 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分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学校 印章。 (六)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 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三份,一份送 达给学生本人,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学 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学生拒绝 签收的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 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 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由其所在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 在案。 (七)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 7 日内,由所在学院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又无正 当 理由者,所在学院要做好其思想工作,并要求家长协助,由 学校保卫处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申辩、申诉的受理: 二级学院或学校主管部门应该告知违纪学生其应享有 的 权利,并在违纪调查中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对 学校 的处分,学生享有提出申辩、申诉的权利: (一)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调查小组听取并处理 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并向相关学生管理 部门和教务处及时反映。同时,学校视情况安排听证会,允 许学生到会申辩。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 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 面申诉。 (三)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 书面申诉。 (四)申诉的具体细则详见《广西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 理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相 近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 侨学生、留学生的处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学 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高职院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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