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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夏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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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2017 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 (夏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 一、报名 (一)报名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 于做好山东省 2017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鲁招考〔2016〕113 号)执行。 (二)做好报名资格的复查工作。今年我省继续实行远 程网上报名,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应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 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各市要加大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 统一考试(夏季高考)(以下简称高考)报名资格的审查力 度,在前期审查基础上,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做好报名资 格的复查工作,重点对考生的户籍情况、学籍情况、报名材 料、特殊考生材料和往年参加高考的违纪作弊记录、高级中 等教育阶段违纪作弊记录等进行全面复查。发现问题要按照 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实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地方 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高职农村专项计划的县(市、 区)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报考考生户籍地、居住地、学 籍等信息的复查,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由实施区域县(市、 区)教育局负责,有关市教育局负责考生资格复核工作。有 关市、县(市、区)和考生所在中学要及时将资格审核通过 考生的名单进行公示。有关市教育局要将公示无异议考生名 单在规定时间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汇总后进行公示,并据此组织相关投档及录取工作。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 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如实填写本人的 既往病史。其中报考军事、公安、武警类高校的考生还须参 加由省军区、省公安厅和有关高校组织的军检、体能测试和 面试,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 出全面鉴定;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出 相应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 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 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详实材料,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对错误认识及改正错误 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 格: (一)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 组织、情节严重的; (二)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 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组建档案 考生档案包括中学档案和高考电子档案两部分。 中学档案由考生毕业中学负责按有关规定组建。应届高 中毕业生的中学档案于 5 月底前统一集中到县(市、区)招 生办公室;非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中学(人事)档案于报名时 交县(市、区)招生办公室。2007 年以后毕业的应往届高中 生,其中学档案内容主要为《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 告》。2007 年之前毕业的往届高中生,其中学档案内容主要 包括:1.学年评语表;2.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3.山东 省中学生体育合格登记卡;4.健康检查表;5.毕业生登记表; 6.高中毕业生家庭情况调查表;7.中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登记表;8.中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表。 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统 一管理,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被录取考生的中学(人 事)档案经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密封后,由考生本人凭 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和材料(被民办高校录 取的还须携带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 表》)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领取,报到时交给录取高 校。领取档案时考生和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履行签字 手续。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加强对考生中学(人事) 档案的管理,不得向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录取的考生 及无关学校提供档案。未被高校录取考生的中学(人事)档 案应于年底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单位)。 考生高考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内容主 要包括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 语等,2007 年以后毕业的应往届高中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 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考的诚 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 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 5 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纸 介质材料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生体检信息的 采集、核准和确认,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考生各种信息进行 汇总、整理并建立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库。考生电子档案信息 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考生高考电子档案中的高考成绩仅供高校招生录取时 使用。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有关部门及个人不得向 高校、社会或他人提供。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的纸介质原始材 料保存期为 1 年。 五、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 展招生录取工作的依据。各高等学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 的有关规定制订好本校的招生章程,并认真履行。 省教育厅负责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备案工作;高校应 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备案的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及本校公 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省教育招生考 试院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 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六、招生计划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 资格的高校(含独立学院)均可在我省安排招生计划。 高校应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 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生源情况, 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高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 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 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山东省教育 招生考试院报送,且必须与主管部门核定并上报教育部备案 的一致,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高校必须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招生计划一旦向社会 公布,不允许随意变更,严禁任何高校超计划或计划外招生。 七、考试 (一)考试时间于 6 月 7 日至 8 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 如下: 科 日 目 期 6月7日 6月8日 9∶00—11∶30 语文 综合 15∶00—17∶00 数学 外语 时间 (二)考试科目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 1(适用于文史方向)、外语、 综合 1(包括政治、历史、地理);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 2(适用于理工方向)、外语、综合 2(包括物理、化学、生 物)。 语文、数学、外语试题满分各为 150 分;综合 1 和综合 2 试题满分各为 300 分;各科累计总成绩满分为 750 分。 语文、数学由我省自行命题,外语(含英语、俄语、日 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 、综合 1、综合 2 由教育部命题。 命题依据教育部公布的《2017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 考试大纲》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2017 年普通高 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夏季高考)山东卷考试说明》进 行。各级考试机构要按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 《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 行)》(教考试〔2015〕 2 号)要求,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 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三)高考试题(含我省命制)、答案及评分参考(含 副题及答案)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评分参考启用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自启用时将为秘密 级。 (四)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 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所有考 点均需达到标准化考点的要求。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另文下 达。 (五)报考外语或有外语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 语口试。外语口试工作由各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口试 内容与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口试成绩须于 7 月 3 日前报送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六)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要加强考试管理,认真 选派和培训监考工作人员,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和考风考 纪教育,采取得力措施,严防高科技作弊,坚决杜绝群体性 舞弊行为。对考试中发现的违纪舞弊案件,各地要高度重视, 认真对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考试期间,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向各考区派遣统考检查组,监督检查考 试组织情况,对因管理不善或监考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考场纪 律松懈、出现作弊行为的考区、考点,除追究有关领导和当 事人的责任外,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下一年度设立考点的资格。 八、评卷与成绩汇总 高考评卷工作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山东省 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组织管理,各评卷点负责具体实施。 所有科目的主观卷(卷Ⅱ)部分均采取网上评阅的方式。 评卷员实行聘任制。有关高校和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推 荐评卷员并严格审核把关,推荐的评卷员经评卷点审查合格 后由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颁发聘书。 各评卷点要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成立评卷点和学科 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各学科要提前做好评卷的 准备工作,落实评卷场所和工作人员,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要加强评卷质量检查力度,严把质量关,确保安全、按时、 优质完成任务。 高考评卷是一项为国家选拔人才的关键性工作,是有关 各方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各市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要从 大局出发,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参加评卷的次数、评卷质 量和工作态度,可作为单位考核教师业务水平的重要内容。 成绩数据汇总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具体 要求另文下达。 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于 6 月 25 日前公布。考生对成绩 如有疑问,可于成绩公布之日起 3 日内,向考试地县(市、 区)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核,逾期不再受理。 九、录取批次及填报志愿 (一)录取分 5 批进行,即本科提前批、自主招生批 (含高校专项)、本科普通批、专科(高职)提前批、专科 (高职)普通批。 1.本科提前批:军事、公安、国防生、航海类本科院校 及专业;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本科师范类专业;国际关系 学院、外交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本科院校及专业;对外经济 贸易大学等院校的小语种专业;部分院校的本科飞行技术专 业;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的院校及专业;地方免费师 范生;地方免费医学生;春季高考本科提前录取的高校及专 业;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校及专业;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 院校及参照其招生办法执行的其他院校的部分艺术类本科 专业,部委属院校、 “211”工程院校和部分省属重点院校的 艺术类本科专业。 2.自主招生批(含高校专项):有关高校自主选拔录取, 包括高水平艺术团。 3.本科普通批:未列入本科提前批的春季高考和夏季高 考的本科高校及专业。 4.专科(高职)提前批:公安类专科院校及专业;直招 士官专业;飞行技术专科专业。 5.专科(高职)普通批:未列入专科(高职)提前批的 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的专科(高职)高校及专业。 (二)填报志愿 2017 年继续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在普通文史和理工类的 本科普通批、专科(高职)普通批全部实行平行志愿和分批 次征集志愿。艺术、体育等有术科成绩要求的专业不实行平 行志愿。 “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考生按文史类或理工类 专科(高职)普通批填报志愿,考生投档成绩达到我省本科 普通批录取最低控制线下 50 分之内,由高校根据录取原则 择优录取并办理专科录取手续。 考生应根据体检结论、报考类别和层次,结合高考成绩, 参照《填报志愿指南》中招生专业计划或网上公布的缺额计 划、高校《招生章程》进行填报。具备条件的考生可自行选 择地点上网填报志愿。如不具备条件,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到 原毕业中学填报志愿,往届高中毕业生可到户口所在县(市、 区)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填报志愿。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 以规定时间内最后一次填报(修改)为准。考生凭报名时自 己设定的密码和手机短信验证密码上网确认其填报的志愿 信息,具有法律效力,无需进行书面签字确认。考生必须在 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提前或逾期均视为本次填报无效。因 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 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有关中学要做好考生填报 志愿的组织、宣传和指导工作,向考生提供场地、设备、上 网条件及其他必要的帮助。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不得将考生 高考成绩提供给高等学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中学要严格执行填报志愿工作 程序,进一步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信息服务,引导考生在 全面掌握信息、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填报志愿。志愿必须 由本人亲自填报,学校和教师不得代填代报,更不得擅自修 改。 各批次志愿及征集志愿填报的具体时间由省教育招生 考试院另行通知,考生应及时登录 http://www.sdzk.cn。 网上填报志愿网址为 http://wsbm.sdzk.cn。 十、录取 (一)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 进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采取远程网上录 取方式。 录取工作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 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高校要严格执行和落实 《招生章程》确定的各项规则和承诺,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 更改。 (二)高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 制。 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 数线的考生中,非省属高校一般可根据本校生源情况、计划 情况及模拟投档线,以不低于招生计划数 1∶1 的比例,自 主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 检符合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 调档要求的考生,除正常原因(教育部或本校招生章程有具 体规定的)退档外,原则上不允许退档,录取的专业由高校 确定。如平行志愿第一轮投档录取结束后,仍有学校缺额, 则采取多轮投档的办法补充投档。 提前批不实行平行志愿。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 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可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 120%以 内(或按有关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确定调阅考生档案 的比例。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符合要求、高考成 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 否录取以及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并负责对调档范围 内未录取考生进行解释以及对其他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 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 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行为。 (三)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 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 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规定时间未按要 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经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主动 沟通无效后,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并按有关高校招 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 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情况上报教育 部。 (四)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 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高考外语 语种限制。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够完成所报专业 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 不予录取。 (五)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 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 (六)下列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 投档照顾: 1.烈士子女,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 20 分以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 增加 10 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 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 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其高考 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 10 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 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根据《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高考加分项 目的通知》(鲁招考委〔2015〕5 号) ,2017 年取消少数民族 考生加分项目。 (七)2015 年 1 月 1 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 得原定加(降)分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毕业考 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增加 5 分或降低 5 分投档照顾,具体 政策按《山东省 2016 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夏季高考) 工作实施意见》 (鲁招考委〔2016〕5 号印发)执行。 (八)同一考生若符合上述多项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 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或降分,不可 重复计算。 各报名点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享受分数照顾考生的资 格审查工作,认真审验各种证明材料。 (九)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高校应优先 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 2.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 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 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 20 年的军人的 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 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 1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 飞不满 1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 艇工作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 满 15 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 线的。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 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5.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 得 5A 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加强对录取场所的管理,净化招生环境。根据教 育部的要求,录取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录取期间,除招生 部门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录取场所。 (十一)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高考、保送、 单独考试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 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 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 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 须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并加盖省招生考试委员会 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录取的依据。批次录取结 束后 3 日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应将相关录取考生名册(民 办高校还附有《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 )寄送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 填写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 并负责将其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 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带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 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应及时向考生公开录取信息, 提供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考生可通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 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十二)对属于考生个人的信息及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 的有关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 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十三)根据教育部规定,录取工作结束后,所有高校 的本科层次招生不再进行补录或换录。 (十四)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十一、新生入学报到和复查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 录 取 本 省 新 生 不 再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的 通 知 》( 鲁 公 发 〔2007〕289 号)要求,我省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 一律不再办理户籍迁移;被外省高校录取的我省新生,可自 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 到有关部门办理户籍、党团关系迁移等,并携带中学(人事) 档案,按高校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 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 资格。高校应将该部分考生名单(含考生号)进行汇总,于 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之后 20 天内报送省教育招生 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据此注销其录取资格并报教育部 备案。 高校必须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录取通知书》 是考生取得入学资格的重要凭证,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要严格 审查。要将其与《准考证》、中学(人事)档案、电子档案、 优惠照顾的原始证件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包括《录取考 生信息确认表》)进行反复比对,做到准考证、录取通知书、 居民身份证中的照片等信息和本人一致,凡不一致者,不得 注册。入学后,要切实做好新生的体检复查工作,对隐瞒既 往病史或发现与原体检结论不符者,要将具体事项填写《体 检复查登记表》。通过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 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 决予以清退。高校要将各类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结果于 11 月底之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 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 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 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 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二)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 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 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 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 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 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 校招生考试; 4.故意扰乱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5.擅自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生报名、志愿、成绩、 录取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 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 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7.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8.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9.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或高校 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0.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 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三)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 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 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 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等相关规 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 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 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 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三、信息公开公示 (一)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应及时公布有关招生政策、招 生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 考生高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 填报志愿资格分数线、 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征集志 愿高校分专业缺额招生计划;公示我省享受照顾政策的类别 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测 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分别在 其所在地公示本地、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的类别及具有相应资 格的考生名单,以及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测试合格考生名 单等。 高校要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 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测试合格考 生名单。 (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年底。 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 至少公示 10 个工作日,并保留至 8 月底。 (三)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 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 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四、其他类别招生 (一)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学生、港澳地区 及台湾省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军事(含国防生)、公安院校的招生办法另文下 达。 (三)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 办理。 (四)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少 年班、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飞行员、本科高校综合评价 招生、春季高考招生、高职院校单独招生、高职院校招收贫 困家庭学生专项计划、注册入学、运动训练与民族传统体育 专业等类别招生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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