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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同盟章程(中国民主同盟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2月22日通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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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同盟章程 (中国民主同盟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 年 12 月 22 日通过) 序 言 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的组 成部分,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中国民主同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影响下,在民族危 机空前严重时刻,由主张“团结、民主、抗日”的党派团体,于 1941 年 3 月 19 日 在重庆成立,当时的名称是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4 年 9 月改组为中国民主同 盟。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民主同盟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坚持抗 战,争取民主,反对内战,为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英勇斗争, 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民主宪政运动、政治协商会议、国共两党和谈、反对国民党 当局召开“国民大会”的斗争中,与中国共产党密切配合,共同战斗,锻炼了自己, 纯洁了组织。1947 年 10 月,中国民主同盟被国民党当局宣布为“非法团体”,总 部被迫解散。中国民主同盟在艰苦环境中继续坚持斗争,于 1948 年 1 月在香港 召开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和中国共产党携手合作的政治路线,与中国共产党共 同为建立和平、民主、统一的新中国而奋斗。1949 年 1 月,中国民主同盟公开 宣告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年,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 民盟的历史揭开了新的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民主同盟遵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参加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推动盟员和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 子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参加各项民主改革,参加社会主义革命。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民主同盟同中国共产党共同前进,共同经受考验。广 大盟员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积极 贡献。 改革开放后,中国民主同盟确立了参政党的性质、地位、作用,实现了工 作重点转移,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解 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推进经济社会各项事 业发展服务,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服务,为维护世 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作为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带领 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开启了实现第 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 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民主同盟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 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参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 事业、伟大梦想,努力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定不移沿着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实现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 纪中叶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安排,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是主要由文化教育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领域高、中 级知识分子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 通力合作,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第二条 中国民主同盟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在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按照政治自由、组织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原 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决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的领导,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坚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 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 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 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维护宽松稳定、团结和 谐的政治环境。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 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发挥我国社会主 义新型政党制度优势,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积极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参加中 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基本职能,积极参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积极推进社 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第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作为必须 牢牢把握的政治方向,把维护团结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作为基本任务,坚持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促进大团结大联合,努力为加快推进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 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凝聚共识、汇聚力量。 第五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把握新发展 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为履职尽责的工作 重心。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中,贯彻科教兴国、 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等战略。坚持 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为建设教育强国、提高全民族素质而努力;坚持科学技术是 第一生产力,为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创新 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而努力;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扎实推进 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而努力;坚持社会主义 生态文明观,为建设美丽中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而努力;坚持人民利益至 上,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民共同富裕、共享发展 成果而努力。 第六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反对任何分 裂国家的企图和行为。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 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坚决反对和遏制“台独”,促进祖国完全统一。加 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往与合作。 第七条 中国民主同盟积极推进国际交往,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 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推进构建人类命 运共同体。 第八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等 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九条 中国民主同盟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培 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盟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发扬民主、科学精神,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十条 中国民主同盟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的方针,充分发挥各级组织和广大盟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多做协调关系、化解 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反映盟员和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维护 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中国民主同盟自身建设的目标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 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新时代多党合作要有 新气象、思想共识要有新提高、履职尽责要有新作为的要求,以思想政治建设为 核心、组织建设为基础、履职能力建设为支撑、作风建设为抓手、制度建设为保 障,建设政治坚定、组织坚实、履职有力、作风优良、制度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参政党,做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和 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 自身建设的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 政治联盟的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 第二章 盟 员 第十二条 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拥有中国国籍 的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 第十三条 吸收盟员,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申请入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位盟员介绍,由基层组织考察、讨 论通过后,报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员会审核批准,逐级上 报,由民盟中央备案。 必要时,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盟员。 第十四条 盟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民盟章程,执行民盟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民盟活动,按时 交纳盟费; (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维护社会主 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三)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 业; (四)密切联系群众,接受民盟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民盟有关会议,讨论民盟工作,阅读盟内有关文件资料,接受民 盟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三)参加民盟所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民盟的各级组织提出请求、建议和批评; (五)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可请求民盟组织帮助。 第十六条 盟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迁移至异地, 应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 第十七条 盟员有退盟自由。盟员退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所在基层 组织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逐级上报,由民盟中央备案。自退盟之日起,其 所任盟内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盟员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 不交纳盟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予注销盟籍,由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上级 民盟组织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报民盟中央备案。 第三章 组织总则 第十九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制度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盟服从中 央。 (二)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委员,在发扬民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 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或等额方式选举产生。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在不能 用选举方式产生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任免。 各级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方式由同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决定。 (三)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所产生 的中央委员会领导全盟工作。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 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所产生的委员会领导地 方盟务工作。各级委员会对同级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建立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程序,完善 议事、工作决策机制,使民主集中制规范化。 (五)上级组织实施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并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盟员的意见, 了解情况,及时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向 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同时也要独立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上 下级之间要互通信息,互相监督。 (六)中央和地方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同一职务可连选连任两届,最 多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条 在组织发展中,以文化教育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领域高、中级 知识分子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发展盟员要坚持发 展与巩固相结合,做到发展是为了工作和在工作中巩固提高。坚持质量优先,严 格政治标准,注重发展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坚持 体现民盟界别特色,不断优化盟员结构。 第二十一条 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盟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盟 员和民盟组织,上级民盟组织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必要时可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 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撤销地方组织,须报民盟中央批准。 第四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 会召集或中央委员会委托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由代表大会预备会产生的主席团 主持。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三分之一以上中央委员提出要求,可以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决定民盟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修改民盟的章程; (四)决定中央委员名额; (五)选举中央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 行,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应调整。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盟工 作。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 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中央内部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民盟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有权罢免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 (六)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和辞免中央委员。 (七)根据主席会议提名,决定中央内部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 职权,领导全盟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主 席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任期与中 央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主持中 央工作。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主席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 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负责中央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常务委员会和中央领导人,在下 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中央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 新的中央常务委员会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三十二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根据主席会议提名,在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委 员中任命秘书长,必要时可任命副秘书长若干人。 中央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若干职能机构,其 负责人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地方组织是: (一)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 (二)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 (三)县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区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地方组织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每 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由代表大会(或盟员 大会)预备会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 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所属上级组织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委员组成同级委员会。 地方各级委员会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在同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或 辞免委员。增补委员,可由同级委员会选举产生;辞免委员,须由同级委员会决 定。 第三十六条 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委员会、 直辖市的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如设常务委员会, 应选举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 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领导工作。在 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 生为止。 第三十七条 县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区委员会,选举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八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全 体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各级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各级委员会任期相应 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其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组织 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在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领导民盟组织的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会议提名,在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 的委员中任命秘书长;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 委员会)决定。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和若干工作部门,其负责人选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 部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设立的直属基层组织(包括直属基层委员会、直属总支部 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可划分小组。因特殊情况不能编入支部 的盟员,由所属组织直接联系。 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立直属小组。 第四十一条 基层组织按盟员所在单位、业务系统、行政区划或盟员界别 等建立。基层组织的建立、合并、撤销、调整,须报上级组织批准。 第四十二条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盟员大会或盟员 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会规模由上一级组织决定。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基层委 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组织、宣传、 调研等委员,直属小组推选组长。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可以提前 或延期改选。基层组织的换届和改选,须报上级组织批准。 第四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盟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民盟章程、规章制度和 民盟历史; (二)传达并贯彻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根据上级组织的工作部署,围绕 所在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组织活动; (三)反映盟员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所在单位、业务系统、行业工 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培养、推荐民盟的代表人士; (五)关心盟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盟员做好本 职工作; (六)发挥特色优势,组织盟员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七)反映盟员及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维护和执行民盟的纪律,讨论对盟员的奖励和处分; (九)吸收盟员,收缴盟费; (十)负责同盟员所在单位、业务系统、行业或地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 地方组织的联系。 第七章 干 部 第四十四条 中国民主同盟注重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德才兼备、以 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选拔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 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重视代表人士队伍建设,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 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作风建设, 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干部必须模范遵守本章程,并且具备以 下基本条件: (一)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 信念坚定,经得起各种考验;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 (三)热心民盟事业,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开拓创新能力、文化水 平和专业知识,坚持求真务实,反对形式主义; (四)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五)严格遵守和执行民盟的章程和制度,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自觉接受组 织的教育管理及盟员的批评和监督; (六)遵纪守法,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 不谋私利。 第四十六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机关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加强职能部门建设,实行岗位责任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机关工作人员 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尽职敬业,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七条 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 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解决自身问题能力。 第八章 纪 律 第四十八条 民盟的纪律是民盟各级组织和全体盟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是维护团结统一、完成任务的保证。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民盟的纪律, 盟员必须自觉接受民盟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九条 盟员违反民盟的纪律,损害民盟的利益,应视错误性质和情 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五十条 民盟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盟内职务、留 盟察看、开除盟籍。 第五十一条 纪律处分坚持以宪法、法律和盟章为依据。坚持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依章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惩防并举、宽严相济, 注意抓早抓小,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 处理的大多数;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盟员必须开除盟籍。 第五十二条 盟员危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盟 章及纪律规定,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多党合作事业和 统一战线工作,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对于其他违纪 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盟员进行纪律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分级受理、分类 办理的要求,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五十四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对盟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中央委员会委 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委员会决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 同级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逐级上报至民盟中央备案。 第五十五条 对盟员的纪律处分,一般情况下应当经过基层组织集体讨论 通过,报所属地方组织批准,也可由地方组织集体讨论直接给予处分。开除盟籍 的处分,须经民盟中央或省级组织批准。 第五十六条 对盟员提出处分意见,有以下情况: (一)收到反映盟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向同级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 门移交问题线索;不涉嫌违法但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可由民盟中央 或者地方组织负责。 (二)盟员被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留置、逮捕的,应当中止其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盟员权利;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暂停其履行职务。 (三)盟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应当 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研究提出处分、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民盟组织应按照纪律处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严格履行相应 批准、备案手续。对盟员的纪律处分,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商同级有关部门后进行。 将纪律处分决定向受处分成员所在基层组织中的全体成员及其本人宣布。 第五十八条 盟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组织提出复 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组织提出申诉。复议申诉期间,不停 止原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议、申诉,认定处分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 正。 第九章 内部监督 第五十九条 内部监督是民盟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是促进自我管理、自 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重要举措,是对民盟各级组织、成员遵守盟章、 履行职责情况的自我监督。监督的重点是民盟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领导 机构成员、各级机关的盟员。 第六十条 内部监督的内容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与中国共产党真 诚合作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贯彻多党合作方针政策,遵守盟章及有关制度规 定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民主党派职责,执行组织决定的情况;贯 彻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廉洁自律、秉 公用权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同级组织的内部监督工作,各级领导班 子担负内部监督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内部监督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在职责 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基层组织履行规范组织生活,了解反映盟员意见建议,加 强教育管理等监督职责。内部监督委员会是内部监督工作的专责机构,在同级组 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需要承办国家监察相关工作。盟员对各级组织和领导干 部进行监督,实事求是地反映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十二条 内部监督可采取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和民主评议、谈 心谈话、问题线索处置、日常履职监督等形式。 第六十三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是加强领导班子 建设、规范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内部监督、提升履职能 力的重要措施。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开。述职和民主评议每 年开展一次。领导班子负有执行制度的主体责任,主席(主委)是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四条 中央和省级组织设立内部监督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委员会一 致。内部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由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兼任, 组成人员可从同级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也可吸收其他方面代表人士。有条件的地 市级组织可以试点设立内部监督机构,未设立的由其领导班子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十五条 中央内部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主席会议提出,中央委 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省级内部监督委员会、地市级内部监督机构组成人员由同级 主任委员会议提名,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本章程的修改,由中央 委员会提请全国代表大会进行,并须经超过半数的应到会代表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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