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补充版)(2).docx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年补充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裁量基准 序号 1 法律规定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 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 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 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 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 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和药品、医疗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有其中任意一项情 擅自执业,具有下列情形的: 器械;罚款 按一万元计算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 形的 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 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 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 二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 和药品、医疗 月以上; 有其中任意二至三 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 器械;罚款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项情形的 元计算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 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 钱物;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 处违法所得十二倍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 (七)开展静脉输液或抗菌 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 和药品、医疗 药物静脉输注的。 有其中任意四至七 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 器械;罚款 项情形的 万元计算 第 1 页 共 36 页 裁量基准 序号 2 法律规定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 伪造、变造、买卖、 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出租、出借医疗机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执业许可证,具有其 罚款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 按一万元计算 中任意一项情形的 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 下列裁量情形的: (一)因伪造、变造、买卖、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 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 伪造、变造、买卖、 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 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出租、出借医疗机构 没收违法所得;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执业许可证,具有其 从事诊疗护理工作; 罚款 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三)违法执业时间在三个 中任意二至三项情 计算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形的 月以上; 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使用假药、劣药蒙骗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 患者; 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 (五)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 伪造、变造、买卖、 钱物; 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十 (七)未经备案开展义诊活 出租、出借医疗机构 没收违法所得; 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 执业许可证,具有其 动。 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 罚款 中任意四至七项情 元计算 形的 第 2 页 共 36 页 裁量基准 序号 3 法律规定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 (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 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 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 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 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租、承包医疗科室; (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 (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 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 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 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相分配收益。 (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 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 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 者变相分配收益。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 没收违法所得;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罚款 其中任意一项的 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 计算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八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 没收违法所得;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其中任意两项的 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 罚款 计算 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 没收违法所得;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其中任意三项的 罚款 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 计算 第 3 页 共 36 页 裁量基准 序号 4 法律规定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 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 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 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 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 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 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 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 致医疗信息泄露的,医疗质量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 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施不健全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 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处罚种类 医疗卫生机构等的 医疗信息安全制度、 保障措施不健全,导 致医疗信息泄露,或 者医疗质量管理和 警告; 医疗技术管理制度、 罚款 安全措施不健全的, 首次发现的 医疗卫生机构等的 医疗信息安全制度、 保障措施不健全,导 致医疗信 息泄露, 或者医疗质量管理 警告; 和医疗技术管理制 罚款 度、安全措施不健全 的,再次发现的 第 4 页 共 36 页 处罚幅度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裁量基准 序 号 法律规定 1 第八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 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 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并可以吊销接种单 位的接种资格,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 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2 第八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 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 违反有关冷链储 存、运输一项要 暂停执业活动 求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接种单位、疫苗上 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 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 违反有关冷链储 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 存、运输两项要 暂停执业活动 链储存、运输要求的 求及以上的 违反疫苗储存、 暂停执业活动 疾 病预 防 控 制机 运输一项要求的 构、接种单位有本法第 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 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 理规范行为的 违反疫苗储存、 运输两项要求以 暂停执业活动 上的 第 5 页 共 36 页 处罚幅度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 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 上十五个月以下执业 活动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 卫生人员暂停十五个 月以上十八个月以下 执业活动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 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 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 活动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 卫生人员暂停九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 动 序 号 法律规定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 警告; 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 违反上述情形一 没收违法所得; 上十四个月以下执业 暂停执业活动 项 活动 3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疾 病预 防 控 制机 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 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 一) 未按照规定 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 供应、接收、采购疫苗; 违反上述情形两 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 ( 二) 接种疫 项 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 作规范、免疫程序、疫 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 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 证书: 方案; (一)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 ( 三) 擅自进行群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 体性预防接种。 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三)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违反上述情形三 项 第 6 页 共 36 页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 警告; 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 没收违法所得; 上十六个月以下执业 暂停执业活动 活动 警告;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 没收违法所得; 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 暂停执业活动 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 活动 序 号 4 法律规定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疾 病预 防 控 制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 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 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 一) 未按照 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 二) 接收或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 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 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 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 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 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 录; 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三) 未按照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 (二)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 接收、购进、储存、配 送、供应、接种、处置 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 记录; ( 四) 未按照 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四)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 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 护人有关情况。 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 况。 第 7 页 共 36 页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 违反其中任意一 警告; 暂停执业活动 项情形的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 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 以上八个月以下执业 活动 违反其中任意两 警告; 项情形的 暂停执业活动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 卫生人员暂停八个月 以上十个月以下执业 活动 违反其中任意三 警告; 项情形的 暂停执业活动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 卫生人员暂停十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 动 序 号 5 法律规定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 未按照规定报告 疑似预防接种异 常反应、疫苗安 全事件等,或者 警告; 第八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未按照规定对疑 罚款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 似预防接种异常 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 疾 病预 防 控 制机 反应组织调查、 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由县级以 构、接种单位、医疗机 诊断等的 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 告;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万 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疾病预防控制机 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 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 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 未按照规定报告 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 调查、诊断等且情节严 疑似预防接种异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重的 常反应、疫苗安 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 全事件等,以及 警告; 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未按照规定对疑 罚款 似预防接种异常 反应组织调查、 诊断等的 第 8 页 共 36 页 处罚幅度 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序 号 1 法律规定 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 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 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 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 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 自施工的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 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 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 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 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 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 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 意擅自施工的; 第 9 页 共 36 页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建设单位违 反本法规定 任意一项且 逾期不改正 的 建设单位违 反本法规定 任意二至三 项且逾期不 改正的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 警告; 罚款 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 的罚款 警告; 罚款 处二十万 元以上三 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序 号 法律规定 违法行为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 制效果评价的; 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 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 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 规定验收合格的。 2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 一且逾期不改正的: 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 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 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 措施的; 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 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的; 第 10 页 共 36 页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 建设单位违 反本法规定 任意四至六 项且逾期不 改正的 警告; 罚款 处三十万 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 定任意一项 且逾期不改 正的 处以三万 警告;罚款 元以下的 罚款 违反本法规 定任意二至 三项且逾期 不改正的 处以三万 元以上六 警告;罚款 万元以下 的罚款 序 号 法律规定 违法行为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 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 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 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 施的; 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 违反本法规 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 定任意四至 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 五项且逾期 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 不改正的 的文件的。 3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 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 违反本法规 害的项目的; 定任意一项 (二) (二)未实施由专 的 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 第 11 页 共 36 页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 处以六万 元以上十 警告;罚款 万元以下 的罚款 警告; 罚款 可以并处 五万元以 上六万元 以下的罚 款 序 号 法律规定 违法行为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 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 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 违反本法规 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 定任意二至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 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三项的 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 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违反本法规 定任意四至 五项的 4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 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的; 违反本法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 定任意一项 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且逾期不改 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 正的 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 12 页 共 36 页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 警告; 罚款 可以并处 六万元以 上八万元 以下的罚 款 警告; 罚款 处以八万 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 的罚款 处五万元 以上八万 警告;罚款 元以下的 罚款 序 号 法律规定 违法行为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 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 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 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 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用状态的; 评价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 价的; 素的作业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违反本法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 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 定任意二至 行诊治的; 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 六项且逾期 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不改正的 第 13 页 共 36 页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 处八万元 以上十五 警告;罚款 万元以下 的罚款 序 号 法律规定 违法行为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 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 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 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 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 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 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 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 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 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 违反本法规 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定任意七至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 十一项且逾 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期不改正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 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 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 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 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 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 14 页 共 36 页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 处以十五 万元以上 警告;罚款 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 款 序 号 法律规定 违法行为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用人单位未 按照规定提 供中文说明 书或设置警 示标识和中 文警示说明 一项的 5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 警告; 罚款 并处五万 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 的罚款 警告; 罚款 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 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 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 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用人单位未 按照规定提 供中文说明 书或设置警 示标识和中 文警示说明 第 15 页 共 36 页 序 号 6 法律规定 违法行为 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 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 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且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弄虚作假的 分。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 用人单位和 医疗卫生机 构未按照规 定报告职业 病、疑似职 业病的 警告; 罚款 并处一万 元以下的 罚款 警告; 罚款 并处二万 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 的罚款 警告; 罚款 并处三万 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 的罚款 用人单位和 医疗卫生机 构未按照规 定报告职业 病、疑似职 业病的,弄 虚作假,未 造成后果的 用人单位和 医疗卫生机 构未按照规 定报告职业 病、疑似职 业病的,弄 虚作假,造 成后果的。 第 16 页 共 36 页 序 号 7 法律规定 违法行为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一的 (一)隐瞒技术、工艺、 违反本法规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 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 定任意一项 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的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 采用的; 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 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 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 二十五条规定的; 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 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 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 条件的单位和 个人, 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 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 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 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 违反本法规 急救援设施的; 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 定任意二至 四项的 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 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 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第 17 页 共 36 页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 罚款 处以五万 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 罚款 罚款 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 的罚款 序 号 法律规定 违法行为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 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 的作业的。 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 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 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违反本法规 定任意五至 八项的 8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 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 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 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18 页 共 36 页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幅度 处二十万 元以上三 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劳动者生命 健康受到严 重损害的 责令停产 停业; 罚款 十万元以 上三十万 元以下的 罚款 劳动者生命 健康受到特 别严重损害 的 责令停产 停业; 罚款 三十万元 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 的罚款 序 号 9 法律规定 违法行为 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 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 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 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 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法定职责的;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 19 页 共 36 页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 没有违法所 得的 处五千元 以上一万 警告;罚款 元以下的 罚款 违法所得不 足五千元的 并处一万 警告;没收 元以上二 违法所得; 万元以下 罚款 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 五千元以上 的 并处 2 倍 警告;没收 以上 5 倍 违法所得; 以下的罚 罚款 款 序 号 10 法律规定 违法行为 第八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 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 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 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 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 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 除名。 第 20 页 共 36 页 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 首次收受职 业病诊断争 议当事人的 财物或者其 他好处,或 者收受的价 值 5000 元 以下的 并处 3000 警告;没收 元以上 2 违法所得; 万元以下 罚款 罚款 2 次以上收 受职业病诊 并处罚款 断争议当事 警告;没收 2 万元元 人的财物或 违法所得; 以上 5 万 者其他好处, 罚款 元以下罚 或者收受价 款 值在 5000 元以上 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序 号 1 2 法律规定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 有关医务人员初次 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篡改、伪造、隐匿、 暂 停 执 业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毁灭病历资料,未造 活动 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 成严重后果的 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 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 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 有关医务人员多次 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篡改、伪造、隐匿、 暂 停 执 业 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 毁灭病历资料,未造 活动 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成严重后果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 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 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 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 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的 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 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 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 21 页 共 36 页 处罚幅度 暂停 6 个月以上 8 个月以 下执业活动 暂停 8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执业活动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 者违法所得 5 万元 以下的 没收违法 所得; 罚款; 暂停执业 活动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 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责 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8 个月 以下执业活动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 上或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 所得; 罚款; 暂停执业 活动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 责令暂停 8 个月以上 1 年 以下执业活动 序 号 3 法律规定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制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 人员有任意一项情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 形的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 理制度; 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二)未按规定告知 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 1 个月以上 6 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刑事责任: (三)开展具有较高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 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 量安全管理制度; 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 突发风险; (四) 未按规定填写、 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 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 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 (五)拒绝为患者提 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有任意二至四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 务; 项情形的 病历资料服务; 第 22 页 共 36 页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 警告; 罚款 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罚款 警告; 罚款 并处 2 万元以上 3.5 万元 以下罚款 序 号 法律规定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 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 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 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 形。 (六)未建立投诉接 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 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 职人员; (七) 未按规定封存、 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 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 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疗纠纷; 人员有任意五至九 (九)其他未履行本 项情形的 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第 23 页 共 36 页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处罚幅度 并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 序 号 4 法律规定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 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 责令暂停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 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医学会出具虚假医 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 疗损害鉴定意见的 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 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 5 年内不得从事医 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 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 24 页 共 36 页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 首次出具虚假医疗 损害鉴定意见的,没 有违法所得的或违 法所得 1 万元以下 的 没收违法 所得; 罚款; 暂停执业 活动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 罚款;暂停医学会鉴定业 务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暂停有关鉴定人员鉴定 业务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 下 没收违法 首次出具虚假医疗 所得; 损害鉴定意见的,违 罚款; 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暂停执业 的 活动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 罚款;暂停医学会鉴定业 务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暂停有关鉴定人员鉴定 业务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 下 没收违法 多次出具虚假医疗 所得; 损害鉴定意见,没有 罚款; 违法所得的或违法 暂停执业 所得 1 万元以下的 活动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暂停医学会鉴定 业务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暂停有关鉴定人员鉴定 业务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没收违法 多次出具虚假医疗 所得; 损害鉴定意见,违法 罚款; 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暂停执业 活动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暂停医学会鉴定 业务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暂停有关鉴定人员鉴定 业务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序 号 5 法律规定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第四十九条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 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 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 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 3 个月以上 1 年以 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 尸检报告的 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 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25 页 共 36 页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 没收违法 首次出具虚假尸检 所得; 报告的,没有违法所 罚款; 得的或违法所得 1 暂停执业 万元以下的 活动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 罚款;暂停尸检业务 3 个 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暂停 有关技术人员业务 3 个月 以上 6 个月以下 没收违法 所得; 罚款; 暂停执业 活动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 罚款;暂停尸检业务 3 个 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暂停 有关技术人员业务 3 个月 以上 6 个月以下 没收违法 多次出具虚假尸检 所得; 报告,没有违法所得 罚款; 的或违法所得 1 万 暂停执业 元以下的 活动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暂停尸检业务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暂停 有关技术人员业务 6 个月 以上 1 年以下 没收违法 多次出具虚假尸检 所得; 报告,违法所得 1 万 罚款; 元以上的 暂停执业 活动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暂停尸检业务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暂停 有关技术人员业务 6 个月 以上 1 年以下 首次出具虚假尸检 报告的,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5.《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序 号 1 法律规定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处罚幅度 没有违法所得,从 事违法活动 1 个月 罚款 以下的 处 5 万元(含)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从 事违法活动 1 个月 罚款 (含)以上 3 个月 以下的 处 6 万元(含)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处 8 万元(含)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 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没有违法所得,从 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 事违法活动 3 个月 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含)以上的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 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 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 违法所得 5000 元 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 以下的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 动的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 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 违法所得 5000 元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含)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 违法所得 2 万元 (含)以上的 第 26 页 共 36 页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 没收违法所 动的器材、设备,并处 得、罚款 违法所得 5 倍(含)以 上 6 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 没收违法所 动的器材、设备,并处 得、罚款 违法所得 6 倍(含)以 上 8 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 没收违法所 动的器材、设备,并处 得、罚款 违法所得 8 倍(含)以 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序 号 2 法律规定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之一的: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 (一)采血浆前,未按照 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 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有上述行为 1 项的 罚款 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 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 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 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 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 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 《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 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 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 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 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 浆的; 集血浆的;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 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 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 量采集血浆的; 液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 有上述行为 2 项的 罚款 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 采集的; 第 27 页 共 36 页 处罚幅度 处 5 万元(含)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 6 万元(含)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 号 法律规定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 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 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 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 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 的体外诊断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 性采血浆器材的; 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 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 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 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 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 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 有上述行为 3 项的 罚款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 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 料血浆的。 血浆器材的;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 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 浆的。 第 28 页 共 36 页 处罚幅度 处 8 万元(含)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 号 法律规定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违法所得 1000 元 以下的 3 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 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 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革采血浆许可 违法所得 1000 元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 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含)以上 3000 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 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 元以下的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 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 3000 元 (含)以上的 第 29 页 共 36 页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没收违法所 万元(含)以上 15 万元 得、罚款 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 没收违法所 万元(含)以上 20 万元 得、罚款 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 没收违法所 万元(含)以上 31 万元 得、罚款 以下的罚款 序 号 4 法律规定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处罚幅度 没有违法所得,涂 改、伪造、转让 罚款 《供血浆证》5 份 以下的 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涂 改、伪造、转让 罚款 《供血浆证》5 份 (含)以上的 处 3000 元(含)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 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 违法所得 1000 元 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 浆证》的。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 1000 元 (含)以上 3000 元以下的 违法所得 3000 元 (含)以上的 第 30 页 共 36 页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得、罚款 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得、罚款 法所得 4 倍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得、罚款 法所得 5 倍的罚款 序 号 5 法律规定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第三十九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 本条例规定,擅自向其他单位出让、出租、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 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本条例规定,擅自向其他单位 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供应原料血浆的, 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 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 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供应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 万 原料血浆的。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31 页 共 36 页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 没有违法所得,从 事违法活动 1 个月 罚款 以下的 处 5 万元(含)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从 事违法活动 1 个月 罚款 (含)以上 3 个月 以下的 处 6 万元(含)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从 事违法活动 3 个月 罚款 (含)以上的 处 8 万元(含)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 3000 元 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没收违法所 法所得 5 倍(含)以上 6 得;罚款 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 3000 元 (含)以上 5000 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没收违法所 法所得 6 倍(含)以上 8 得;罚款 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 5000 元 (含)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没收违法所 法所得 8 倍(含)以上 10 得;罚款 倍以下的罚款 序 号 法律规定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 生产、包装、储存、 运输、经营上述血 罚款 液制品存在 100mL 以下的 6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血液制 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 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 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 生产、包装、储存、 准和要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 运输、经营上述血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 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罚款 液制品在 100mL 以 元以下的罚款。 上 200mL 以下的 生产、包装、储存、 运输、经营上述血 罚款 液制品在 200mL 以 上的 第 32 页 共 36 页 处罚幅度 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 以下的罚款 处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 以下的罚款 序 号 法律规定 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 没收所进出口的血液制 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 没收违法所 浆和违法所得,并处所 下的 得;罚款 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 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 3 倍的罚款 7 没收所进出口的血液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 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 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由 违法所得 1 万元 没收违法所 浆和违法所得,并处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所 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 (含)以上 3 万元 得;罚款 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 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 以下的 者出口原料血浆的。 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 浆和违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 4 倍的罚款 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 3 倍以上 5 倍 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 3 万元 (含)以上的 第 33 页 共 36 页 没收所进出口的血液制 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 浆和违法所得没收违法 没收违法所 所得,并处所进出口的 得;罚款 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 原料血浆总值 5 倍的罚 款 6.《消毒管理办法》 序 号 1 法律规定 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 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 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 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 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 制度。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 医疗卫生机构 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 违反本办法第四、 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 五、六、七、八、 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 九条规定的 理。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 验收制度。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 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 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 施。) 第 34 页 共 36 页 违法情节 医疗卫生机构违 反违反任意一条 规定的 违反任意二至三 条规定的 医疗卫生机构违 反任意四至六条 规定的 裁量基准 处罚 种类 处罚幅度 罚款 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罚款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罚款 可以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序 号 2 法律规定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处罚 种类 生产经营 2 个品种 以下不符合要求 罚款 的 可以处以 3000 元以下 的罚款。 生产经营 3 个品种 以上不符合要求 罚款 的 可以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 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消毒产品生产 消毒产品生产经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 经营单位违反本办 营单位违反本办 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 法第三十一、三十 法第三十一、三十 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 二条规定的。 二条规定的,造成 罚款 治疗效果。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 3 例以上,5 例以 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 下感染性疾病暴 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发的。 消毒产品生产经 营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三十一、三十 罚款 二条规定的,造成 5 例以上感染性疾 病暴发的。 第 35 页 共 36 页 处罚幅度 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 的罚款。 可以处以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 的罚款。 序 号 法律规定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消毒后的物品未 达到卫生标准和 要求的 3 裁量基准 处罚 种类 罚款 消毒后的物品未 达到卫生标准和 第四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消毒服务机构 要求的,造成三例 罚款 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 以上,五例以下感 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 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染性疾病暴发的 的罚款:(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的。 消毒后的物品未 达到卫生标准和 要求的造成五例 以上感染性疾病 暴发的 第 36 页 共 36 页 罚款 处罚幅度 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 的罚款 可以处以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 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补充版)(2).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