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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91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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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14 号 南县恒生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南华分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分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3 月 28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分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6-2017 年度报告,因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分 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当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261 号) 。 经查,你分公司于 2003 年 7 月 17 日经核准登记办理了其他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企业类别 为私营企业,在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 品 、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8 月 21 日止)、卷烟、雪茄烟(限 2018 年 8 月 31 日止)、超级市场、 服装、家用电器零售,柜台租赁服务。 已查明:你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2016-2017年度报告、报税 信息无记录、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未更换加载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你分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 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分公司一直未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 1 -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1、我局提供的你分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 情况表》和《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各 1 份;2、你分公司负 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1、你分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2、你分公司 最近年报年度无记录;3、你分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的营业执照的情况;4、你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6-2017 年度报告, 因此先后 2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 证据(三):1、我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表》1 份、你分公 司登记注册住所的现场照片 2 张;2、与你分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 电话的通话记录 1 份、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3、湖 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益阳南县南华北路店和南县南洲东兴超市注 册登记查询件各 1 份。 证明事项:1、你分公司登记注册住所的现状,已经停止经营 的事实;2、通过登记注册的联系电话与你分公司无法取得联系的 情况;3、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1、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 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 工质函〔2018〕8 号)1 份;2、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 《关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 务登记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的报税信息为无记录。 证据(五):1 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 2 - 的公告》1 份;2、《公告》在我局官网、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和益 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公告的情况各 1 份;3、在县城、乡镇政 府、学校、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 所张贴公告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分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 公告,要求你分公司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分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分公司对以上事实及 证据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分公司停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 我局认为,你分公司终止经营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 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不按 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 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你分公司的上述 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分公司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分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 3 -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 暂行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 第七条的规定,你分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 听证。 你分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 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4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15 号 南县嘉鑫商贸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3 月 28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未 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3 月 28 日 立案(备案号:县级 260 号)。 经查,你公司于2008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在 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从事服装加工、销售,五金、塑料制 品、百货销售。核准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统查询报税 信息已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 - 5 - 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 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 度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 况,你公司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法定代表的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 此先后连续 4 年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因被列入经营 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 名单的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 的情况说明 1 份。南县腾辉创业园服务有限公司证明 1 份。见证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社区出具的你公司已经停业的证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已停止经营的事实;通过登记的住所和联 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回函》1 份。 - 6 -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已注销。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 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停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 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的规 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属 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办 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 7 - 理条例》。 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经营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 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不按照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 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的上述违 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 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8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16 号 南县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3 月 28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 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当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262 号) 。 经查,你公司于 1996 年 9 月 16 日经核准登记办理了营业执 照,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别:内资企业,在南 县南洲镇东红村从事橡胶夹布胶管、吸引管及橡胶制品生产和销 售;塑料制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除危险品、易燃易爆品) 、 电动工具销售。 已查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2013-2017年度报告、报税信 息已注销、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已经停止 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到我 局办理注销登记。 - 9 -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1、我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 情况表》和《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各 1 份;2、你公司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1、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2、你公司最近 年报年度无记录;3、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 执照的情况;4、你公司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5、你公司法定 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1、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 因此先后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2、因被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的情况。 证据(三):1、你公司登记注册住所所在社区出具的证明 1 份;2、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的通话情况说明 1 份、见证 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 证明事项:1、你公司已经停业多年的事实;2、通过登记注 册的联系电话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3、见证人的身份信 息。 证据(四):1、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 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 工质函〔2018〕8 号)1 份;2、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 《关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 务登记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为已注销。 证据(五):1 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 10 - 的公告》1 份;2、《公告》在我局官网、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和益 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公告的情况各 1 份;3、在县城、乡镇政 府、学校、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 所张贴公告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 告,要求你公司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停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 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经营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 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不按照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 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的上述违 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 11 -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 暂行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 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 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12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17 号 湖南五洲通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南洲配送站: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配送站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3 月 28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配送站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配 送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当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262 号) 。 经查,你配送站于 2005 年 10 月 10 日经核准登记办理了营业 执照,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企业类别:内资企 业,在南县南洲镇人民路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 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批发(限 2010 年 09 月 21 日止);保健食品销售(限 2009 年 10 月 08 日止) 。 已查明:你配送站未按照规定报送2013-2017年度报告、报税 信息已注销、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未更换加载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配送站已经 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配送站一直 未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 13 -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1、我局提供的你配送站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 情况表》和《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各 1 份;2、你配送站负 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1、你配送站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2、你配送站 最近年报年度无记录;3、你配送站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的营业执照的情况;4、你配送站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5、你 配送站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1、你配送站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 因此先后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2、因被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的情况。 证据(三):1、你配送站主登记注册住所所在社区出具的证 明 1 份;2、你配送站登记注册住所的现场照片 3 张;3、与你配 送站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的通话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证 复印件各 1 份。 证明事项:1、你配送站登记注册住所的现状,已经停止经营 的事实;2、通过登记注册的联系电话与你配送站无法取得联系的 情况;3、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1、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 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 工质函〔2018〕8 号)1 份;2、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 《关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 务登记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配送站的报税信息为已注销。 - 14 - 证据(五):1 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的公告》1 份;2、《公告》在我局官网、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和益 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公告的情况各 1 份;3、在县城、乡镇政 府、学校、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 所张贴公告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配送站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 公告,要求你配送站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配送站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配送站对以上事实及 证据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配送站停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 我局认为,你配送站终止经营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 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不按 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 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你配送站的上述 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配送站立即 - 15 -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配送站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 暂行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 第七条的规定,你配送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 听证。 你配送站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 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16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18 号 南县定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 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5-2017 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你公司的行为涉 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 规定。我局于 2 月 20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84 号)。 经查,你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15 日向我局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南县浪拔湖镇山桥村从事渣土运输, 土地平整、吹沙工程施工。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5-2017 年度报告,通过 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已停止经营);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 管系统查询报税信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 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 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 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 17 - 证据(一):本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查询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5-2017 年度报告,因此已被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证据(三):村委会提供的《公司停业情况证明》1 份,通过登记 注册的电话与你公司联系的情况。 证明事项:你公司已停业,通过登记的住所和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的 情况。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公司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 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公司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 登记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无记录。 证据(五):本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公司的公告》 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及本 局网站公告的情况各 1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市场、车站、 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本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营公 司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 18 -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停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 企业”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也属于 企业法人,你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经营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 19 -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20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19 号 湖南顺风服饰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 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的 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 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89 号) 。 经查,你公司于2004年12月23日向我局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浪拔湖镇街道从事服装、皮革 制品、针棉制品加工、销售;政策允许经营的农副产品收购、销 售;经营与本企业相关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已停止经营);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 管系统查询报税信息已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 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 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 - 21 - 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和《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各 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最近年报年度无记 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未办理工 商联络员备案,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2013-2017年度报告,因 此先后连续5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因被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2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的情况。 证据(三):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 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 登记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已注销。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 - 22 - 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证据(五):村委会提供的《企业停业情况证明》1 份;我局与你 公司登记注册电话联系说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已停业,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我局与你公 司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停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 企业”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也属于 企业法人,你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经营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 23 -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24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20 号 湖南郭少华面业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经我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 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5-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90 号)。 经查,你公司于 2008 年 9 月 14 日向我局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南县浪拔湖乡云和村从事挂面生产、 销售,政策允许经营的农副产品收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政策允许经营的农副 产品收购、销售。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5-2017 年度报告,通过 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已停止经营);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 管系统查询报税信息已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 业执照,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 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25 -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最近年报年度为 2014 年,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5-2017 年度报告,因 此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证据(三):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 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 登记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已注销。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 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证据(五):村委会提供的《企业停业情况证明》1 份,通过登记 的电话与你公司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已停业,通过登记的住所和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的 情况。 - 26 -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停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 企业”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也属于 企业法人,你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经营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 27 -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28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21 号 南县德丰纺织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经我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 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6-2017 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你公司的行为涉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 定。我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91 号)。 经查,你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14 日向我局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浪拔湖乡牧鹿湖街道从事政策 允许经营的农副产品收购、初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6-2017 年度报告,通过 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已停止经营);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 管系统查询报税信息为非正常户。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 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 销登记。 - 29 -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查询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最近年报年度为 2015 年,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6-2017 年度报告,因此已被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证据(三):村委会提供的《公司停业情况证明》1 份,通过注册 登记的电话与你公司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已停业,通过登记的住所和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的 情况。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 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公司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 登记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为非正常户。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 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及我 局网站公告的情况各 1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市场、车站、 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营企 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 30 -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停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 企业”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也属于 企业法人,你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经营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 31 -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6 日 - 32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22 号 南县长丰废旧收购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经我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 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5-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你公司的行为涉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 定。我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92 号)。 经查,你公司于 2007 年 3 月 22 日向我局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浪拔湖乡南红村 1 组从事锯木 屑、椰子壳、果壳、活性炭废料收购、销售。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5-2017 年度报告,通过 其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已停止经营);经南县税务局税务 征管系统查询报税信息为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营业执照。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 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1 - 33 -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查询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最近年报年度为 2014 年;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5-2017 年度报告,因此已被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证据(三):村委会提供的《公司停业情况证明》1 份,通过登记 注册的电话与你公司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已停业,通过登记的住所和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的 情况。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 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 登记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已注销。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 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及我 局网站公告的情况各 1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市场、车站、 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营企 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 34 -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停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 企业”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 资),同样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 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综上所述,案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经营且未向登记主管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 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 35 -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的规 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 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 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 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 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36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23 号 南县程世全食品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经我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 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20 日,我局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5-2017 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你公司的行为涉 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 规定。我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93 号)。 经查,你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4 日向我局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浪拔湖镇太阳山村 10 组从事 食品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已查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5-2017 年度报告,通过 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已停止经营)、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 管系统查询报税信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 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 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 销登记。 - 37 -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1 份、《企业尸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查询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公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5-2017 年度报告,因此已被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证据(三):村委会提供的《公司停业情况证明》1 份,我局与你 公司注册登记电话联系说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已停业,通过登记的住所和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的 情况。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 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 登记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无记录。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 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及我 局网站公告的情况各 1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市场、车站、 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营企 - 38 - 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停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 企业”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也属于 企业法人,你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经营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 39 -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40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24 号 湖南省腾飞矿产品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经我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 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的 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 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94 号) 。 经查,你公司于2010年6月8日向我局申请企业设立登记,企 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浪拔湖镇山桥村1组从事政策允 许经营的矿产品、建筑材料销售(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已停止经营);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 管系统查询报税信息已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 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 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 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 41 - 证据(一):我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和《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最近年报年度无记 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未办理工 商联络员备案,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2013-2017年度报告,因 此先后连续5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因被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2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的情况。 证据(三):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 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 登记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已注销。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 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证据(五):村委会提供的《企业停业情况证明》1 份,与你公司 - 42 - 登记注册的联系电话联系情况的说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已停业,通过登记的住所和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的 情况。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停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 企业”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也属于 企业法人,你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经营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 43 -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44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25 号 南县太阳山葡萄种植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经我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 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95 号) 。 经查,你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向我局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县浪拔湖镇太阳山村从事水果、 蔬菜种植、贩运、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农业休闲服 务,政策允许经营的农用生产资料销售。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已停止经营);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 管系统查询报税信息为非正常户;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的营业执照。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 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 45 - 证据(一):我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最近年报年度无记 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法定代表 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 此先后连续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因被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的情况。 证据(三):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 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 登记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为非正常户。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 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证据(五):村委会提供的《企业停业情况证明》1 份,通过注册 - 46 - 登记的电话与你公司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已停业,通过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 系。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停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 企业”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也属于 企业法人,你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经营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 47 -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48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26 号 南县南威综合养殖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8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你公司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97 号) 。 经查,2002 年 6 月 19 日,你公司经核准登记办理了有限责任 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执照,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在南县厂 窖镇全固村从事水产品、牲猪养殖、销售。 已查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统查询报税信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 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49 -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 度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 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 此连续 4 年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 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村委会出具的你公司已停止经营的证明 1 份。 证明事项: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 得联系的情况;你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活动。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为无记录。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 50 -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 经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 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私营企业,同 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 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 51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52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27 号 安乡县兴源亚麻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分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8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分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分公司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02 号) 。 经查,你分公司于2005年4月19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在南县南洲镇南茅运河边从事亚麻制品、亚麻棉、苎麻制品、苎 麻纱布购销。 已查明:你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统查询报税 信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 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分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 法查获时止,你分公司一直未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提供的你分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 - 53 - 况表》1 份, 《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分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分公司最近年 报年度无记录,你分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的情况,你分公司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 因此先后连续 4 年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因被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 业名单的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与你分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 系的情况说明 1 份。社区出具的你分公司已经停业的证明 1 份,自 然人证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已停止经营的事实;通过登记的住所无 法取得联系;通过注册登记的企业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分公司取得 联系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的报税信息为无记录。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 54 -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分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 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分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分公司对以上事实及 证据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分公司停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 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的规 定,你分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分公司终止营业未按规 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分公司终止经营且未向登记主管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 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 55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 令你分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分公司作如下行政 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分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分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56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28 号 南县银丰活性碳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8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的行 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 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03 号) 。 经查,你公司于2003年6月10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在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北洋桥从事工业用活性碳销售。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统查询报税 信息已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 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 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 57 - 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的身份证复印 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 度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 况,你公司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 此先后连续 4 年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因被列入经营 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 名单的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 的情况说明 1 份。社区出具的你公司已经停业的证明 1 份,个人独 资企业证明 1 份。自然人证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已停业止经营的事实;通过登记的住所无 法取得联系;通过注册登记的企业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 系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已注销。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及本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 58 -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 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停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 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的规 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属 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办 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 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经营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 - 59 - 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不按照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 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的上述违 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 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60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29 号 南县德胜纺织有限公司南洲桥加工厂: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厂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已 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 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 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8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厂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你厂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和黑名单。你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 县级 104 号)。 经查,你厂于 2002 年 10 月 21 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在南县南洲镇南洲桥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限本公司用) ,政策允 许经营的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 已查实:你厂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其 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统查询报税 信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 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厂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查 获时止,你厂一直未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 61 - 证据(一):我局提供的你厂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厂的负责人的身份信息查 询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厂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厂最近年报年度无 记录,你厂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你 厂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厂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连续 4 年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因被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 单的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与你厂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 情况说明 1 份。社区出具的你厂已经停业的证明 1 份,自然人证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注册登记信息 1 份。我局送达 你厂隶属公司的《行政指导意见书》1 份,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 本情况表》1 份,《调查笔录》1 份,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厂已停业止经营的事实;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 取得联系;通过注册登记的企业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厂取得联系的 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通过你隶属公司督促你厂补报年报或 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厂的报税信息为无记录。 - 62 -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厂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告, 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厂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厂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厂停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 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的规 定,你厂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属于 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厂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注 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厂终止经营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 63 - 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 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属 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 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厂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 厂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厂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厂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 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64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30 号 南县祟方源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嘉盛麻业分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分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8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分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分公司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05 号) 。 经查,你分公司于2003年4月10日向我局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 在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大洲村从事政策允许经营的农副产品收购、 加工、销售;化工原料(除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 已查实:你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 过其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统查询 报税信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 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分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 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分公司一直未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提供的你分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 - 65 - 况表》1 份, 《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分公司的负责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分公司最近年 报年度无记录,你分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的情况,你分公司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 因此先后连续 4 年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因被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 业名单的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与你分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 系的情况说明 1 份。社区出具的你分公司已经停业的证明 1 份。自 然人证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注册登记信息 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已停业止经营的事实;通过登记的住所 无法取得联系;通过注册登记的企业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分公司取 得联系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的报税信息为无记录。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 66 -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分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 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分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分公司对以上事实及 证据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分公司停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 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分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分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 ,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分公司终止营业 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分公司终止经营且未向登记主管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 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 67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 令你分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分公司作如下行政 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分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分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68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31 号 南县建发服饰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8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的行 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 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06 号) 。 经查,你公司于2011年11月7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在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南洲西路从事服装加工、销售;五金、塑料 制品销售。核准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 已查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 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到我局办理注 销登记。 - 69 -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 度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 况,你公司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 此先后连续 4 年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因被列入经营 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 名单的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 的情况说明 2 份。社区出具的你公司已经停业的证明 1 份,个人独 资企业证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已停业止经营的事实;通过登记的住所无 法取得联系;通过注册登记的企业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 系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已注销。 证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 70 - 的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 校、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 公告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 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经营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 71 - 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 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不按照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 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的上述违 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 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72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 232 号 南县家鑫食品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8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 司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08 号) 。 经查,你公司于2008年6月6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在南 县南洲镇南洲西路从事食品加工、销售(限2011年11月6日止) 政策允许经营的农副产品收购、销售。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你 公司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统查询报 税信息为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 工商联络员备案。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到我局办理 注销登记。 - 73 -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 度为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 情况,你公司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 证明事项: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 度报告,因此先后连续 4 年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因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 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 的情况说明 1 份,社区证明及自然人证明各一份,证明人身份证 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 情况,你公司已停业的情况,证明人的身份证明。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对长 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 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为注销。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 74 -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 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 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 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的规定,你公司 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属于私营企业,同时 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 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 75 -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76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33 号 南县洗马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8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4-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的 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 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09 号) 。 经查,你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在南县南洲镇大洲村五组从事农业项目综合开发及技术咨询,葡 萄、草莓种植、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政策允许经营的农 副产品收购、销售,休闲农业服务。 已查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4-2017 年度报告,通过 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已停止经营) ;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 系统查询报税信息为非正常户;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 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 77 -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 度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 况,你公司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4-2017 年度报告,因 此先后连续 3 年 4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因被列入经营 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1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 名单的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 的情况说明 1 份。社区出具的你公司已经停业的证明 1 份,自然人 证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已停业止经营的事实;通过登记的住所无 法取得联系;通过注册登记的企业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 系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为非正常户。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 78 -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 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停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 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的 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属于 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办理 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经营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 79 -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80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34 号 南县纯才废旧收购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4、2016-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名单。你公司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32 号) 。 经查,2004 年 10 月 12 日,你公司经核准登记办理了有限 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营业执照,企业类别为私营企 业,在南县华阁镇河口街道从事废旧及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销 售。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4、2016-2017 年 度报告、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统查询报税信息为注销、未更 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你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活动 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我局办理注 - 81 - 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信息登记表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未更换加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4、2016-2017 年度报告,因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证据(三):由本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的《现 场笔录》1 份;由你签字认可的《询问笔录》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你公司经营场所现状。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 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 登记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为注销。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各 1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 校、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 公告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 82 -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 经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 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 经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 出证人、见证人签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 联性,能够充分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 上事实及证据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 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 企业”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或者控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 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 83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84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35 号 南县星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8 日,我局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1 日立 案(备案号:县级 110 号) 。 经查,你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25 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在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工业园西区从事建筑装饰材料、套装门窗、 皮具制品销售。核准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 ,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其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统查询报 税信息已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你公 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 未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 85 -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 度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 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 此先后连续 4 年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因被列入经营 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 名单的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 的情况说明 1 份。南县腾辉创业园服务有限公司证明 1 份。见证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村委会出具的你公司已经停业的证明 1 份, 注册登记信息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已停业止经营的事实;通过登记的住所和 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已注销。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 86 -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 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停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 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的规 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属 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办 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 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经营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 87 - 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 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不按照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 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的上述违 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 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88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36 号 南县湘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8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你公司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已被列 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11 号) 。 经查,你公司于2003年1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在 南县南洲镇南洲西路从事化肥、农膜、农机及其他生产资料销售; 百货、针纺织品、日用杂品(不含烟花、鞭炮)、农药、五金交 电、化工产品、农、林、牧、渔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政策允 许经营的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 已查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统查询报税 信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 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 - 89 - 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 度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 况,你公司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 此先后连续 4 年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因被列入经营 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 名单的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 的情况说明 2 份。社区出具的你公司已经停业的证明 1 份,自然人 证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已停业止经营的事实;通过登记的住所无 法取得联系;通过注册登记的企业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 系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为无记录。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 90 -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厂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告, 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停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 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的规 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属 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办 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经营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 91 -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92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37 号 湖南浩源食品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8 日,我局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你公司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已被列 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12 号) 。 经查,你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26 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在湖南省南县南洲镇新颜工业园从事政策允许经营的农副产品收 购、销售。核准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 连续 4 年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通过其登 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统查询报税信 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 - 93 - 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查 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 度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 况,你公司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 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 此先后连续 4 年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因被列入经营 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 名单的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 的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南县腾辉创业园服 务有限公司证明 1 份。村委会出具的你公司已经停业的证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已停业止经营的事实;通过登记的住所无 法取得联系;通过注册登记的企业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 系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回函》1 份。 - 94 -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已注销。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 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停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 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的规 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属 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办 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 - 95 - 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经营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 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不按照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 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的上述违 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 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96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 238 号 南县银鑫棉麻有限责任公司南洲桥锯齿轧花厂: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厂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已 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 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 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8 日,我局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厂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你厂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和黑名单。你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 县级 113 号)。 经查,你厂于2005年11月7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在湖 南省南县南洲镇荷花嘴新颜村从事籽棉及棉副产品收购、加工、 销售,政策允许经营的农副产品收购、销售。核准的企业类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 已查实:你厂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登 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统查询报税信 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你厂停止 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厂一直未到我局 办理注销登记。 - 97 -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提供的你厂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厂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厂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厂最近年报年度无 记录,你厂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厂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连续 4 年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因被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 单的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与你厂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 情况说明 2 份。南县腾辉创业园服务有限公司证明 1 份。对你厂登 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 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 摄的照片 3 张;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村委会出具的你厂已 经停业的证明 1 份,注册登记信息 1 份。 证明事项:你厂营业场所的现状,你厂已停业止经营的事实; 通过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厂取得联系的情况;见证人 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厂的报税信息无记录。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 98 -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厂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告, 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厂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 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停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 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的规 定,你厂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属于 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厂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注 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 我局认为,你厂终止经营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 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 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不按照规 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 - 99 - 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 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你厂的上述违法 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厂立即改正上述 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厂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厂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 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100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39 号 南县南开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8 日,我局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你公司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已被列 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14 号) 。 经查,你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9 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在湖南省南县南洲镇新颜村(工业园)从事光伏电力开发、建设 及运营管理;新型清洁能源产品推广。核准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6-2017 年度报告,通过 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统查询报税 - 101 - 信息无记录;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 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 度无记录,法人代表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6-2017 年度报告,因 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 的情况说明 1 份。南县腾辉创业园服务有限公司证明 1 份。见证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村委会出具的你公司已经停业的证明 1 份, 注册登记信息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已停业止经营的事实;通过登记的住所和 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已无记录。 - 102 -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 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停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 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的规 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属 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办 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 - 103 - 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经营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 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不按照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 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的上述违 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 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104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40 号 湖南夏桂秋面业有限公司班嘴分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分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分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6-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分公司 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19 日 立案(备案号:县级 115 号)。 经查,你分公司于2011年04月25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核准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分公司,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在南 县中鱼口镇班嘴桥从事挂面生产、销售(限2015年6月15日止) 。 已查明:你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6-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分公司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统查 询报税信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你 - 105 - 分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分公 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分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 况表》1 份;《企业实体性息—基本情况》》一份;你分公司负 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分公司最近年 报年度为2015年,你分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 执照的情况,你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2013-2014、2016-2017 年度报告,因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的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 1 张;见证人的身 份证照片 2 张;执法人员与你分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 的情况说明 1 份;社区出具的《经营场所情况证明》一份。 证明事项: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分公司取 得联系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对长 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 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的报税信息为无记录。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106 - 网站公告和我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分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 经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分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 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 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 客观科学决策。你分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 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 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的规定,你分公 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属于 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分公司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办理 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分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 - 107 - 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 令你分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分公司作如下行政 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分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分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108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41 号 益阳市五通四友营林有限公司南县老知青科技开发林场: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林场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林场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你林场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19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16 号)。 经查,你林场于2004年12月11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在南县中鱼口乡从事营造林、造林新品种引进、繁育及推广;花 卉种植、销售。政策允许经营的农副产品种植、加工、销售,核 准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 已查实:你林场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你 林场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统查询报 税信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你林场 - 109 - 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林场一直未向 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林场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性息—基本情况》一份;你林场法定代表 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林场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林场最近年报年 度为无记录,你林场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 情况,你林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 证明事项:你林场未按照规定报送2013-2017年度报告,因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 证据(三):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执法人员与你林场 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 证明事项: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林场取得 联系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对长 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 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林场的报税信息为无记录。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和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 110 -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林场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林场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 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 客观科学决策。你林场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 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的规定,你林场 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属于私 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林场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注销 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林场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 111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林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林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林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林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林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112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42 号 湖南朝阳蔬菜制品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未向 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1 日立 案(备案号:县级 117 号) 。 经查,你公司于2005年8月1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企 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在南县中鱼口乡 游港街道从事蔬菜制品(酱腌菜)加工、销售(限2013年8月8日 止)。 已查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统查询报税 信息为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你公司 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 - 113 - 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性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 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 度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 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2013-2017年度报告,因 此先后5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况。 证据(三):见证人的身份证照片 2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 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社区出具的你公 司《经营场所情况证明》1 份。 证明事项: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 得联系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你公司已停止经营。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 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 登记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为注销。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和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 114 -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 经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 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 企业”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 业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 115 -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116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43 号 南县新宇精密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你公司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2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23 号)。 经查,2013 年 2 月 26 日,你公司经核准登记办理了有限责任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在 南县乌嘴乡安乐村(县林科所西面)从事机械设备制造、销售; 五金配件加工、销售。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统查询报税信息已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 - 117 - 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 度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 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 此连续 4 年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 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你公司登记的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提供的《经 营场所情况说明》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 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证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电 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已注销。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 118 - 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 经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 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 119 -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120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44 号 南县湘家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你公司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2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24 号)。 经查,2002 年 10 月 22 日,你公司经核准登记办理了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 在南县乌嘴乡三新路从事肉制品、水产品、蔬菜、豆制品、副食 品加工、销售。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统查询报税信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 121 - 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 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 度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 况;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 此连续 4 年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 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你公司登记的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提供的《经 营场所情况说明》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 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电 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为无记录。 - 122 -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 经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 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 123 -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124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45 号 湖南省天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南县速生杨基地: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基地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基地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你基地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2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26 号)。 经查,2005 年 4 月 22 日,你基地经核准登记办理了有限责任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在 南县乌嘴乡林管站从事植物苗木的购销、栽培及木材加工、销售; 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易燃易爆品)购销;政策允许经营的农 用生产资料、农副产品销售。 已查实:你基地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基地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 125 - 统查询报税信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你基地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 基地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基地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基地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基地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基地最近年报年 度无记录;你基地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 况;你基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基地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 此连续 4 年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 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南县乌嘴乡林业管理站提供的《经营场所情况 说明》1 份;执法人员与你基地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进行 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证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基地未开展经营活动;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 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基地取得联系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基地的报税信息为无记录。 - 126 -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基地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 经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 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基地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基地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基地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基地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 127 -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基地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基地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基地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基地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基地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基地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128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46 号 南县银鑫棉麻有限责任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你公司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 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29 号) 。 经查,2004 年 3 月 2 日,你公司经核准登记办理了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营业执照,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 在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从事籽棉及棉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 政策允许经营的农副产品收购、销售。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统查 询报税信息为已注销、 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129 - 也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 你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 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我局从南县公安局 经开区派出所依法调取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登记表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未更换加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的 情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 此连续 4 年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 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 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证件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电 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我局已告知你公司来我局办理 注销登记,同时我局已启动对你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程 序。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 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 登记证明的回函》1 份。 - 130 -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已注销。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各 1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 校、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 公告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 经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 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 企业”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或者控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 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 131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132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47 号 南县德盛纺织有限公司华阁收购站: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收购站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 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 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 内容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收购站未依法报 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名单。你收购站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30 号) 。 经查,2002 年 10 月 21 日,你收购站经核准登记办理了有 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营业执照,企业类别为私营 企业,在南县华阁镇街道从事棉花收购(限本公司自用),政策 允许经营的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 已查实:你收购站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 过你收购站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统查询报税信息为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 执照,也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收购站已经停止经营活动满 - 133 - 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收购站一直未向我局办理注 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收购站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 况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我局从南县公安 局经开区派出所依法调取的你收购站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登 记表 1 份,《协助调查函》1 份。 证明事项:你收购站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收购站未更换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 案的情况,你收购站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户口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办理了死亡注销)。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收购站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 因此连续 4 年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届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由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县德盛纺织有限公司的 《调查笔录》1 份,《行政指导意见书》1 份,被调查人身份证复 印件 1 份,《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 份,我局执法人员与 你收购站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收购站未开展经营活动;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 电话无法与你收购站取得联系的情况。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 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 登记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收购站的报税信息为无记录。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 134 -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各 1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 校、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 公告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收购站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 未经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 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被调查人、出证人、 见证人签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 够充分证明你收购站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 及证据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收购站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 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 “私营企业”的规定,你收购站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投资或者控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 收购站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收购站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 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 135 -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收购站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 令你收购站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收购站作如下行政 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收购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收购站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136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48 号 南县万利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你公司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 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31 号) 。 经查,2005 年 6 月 6 日,你公司经核准登记办理了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营业执照,在南县华阁镇河口街 道从事麻类纺织品加工、销售,政策允许经营的农副产品收购、 加工、销售。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你公 司从 2014 年起已停止经营活动,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统查 - 137 - 询报税信息为无记录, 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你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 公司一直未向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信息登记表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未更换加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 此连续 4 年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由本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的《现 场笔录》1 份;现场检查照片 3 张,由你签字认可的《询问笔录》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于 2014 年起已停止经 营及经营场所现状。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 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 登记证明的回函》1 份。 - 138 -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为无记录。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各 1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 校、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 公告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 经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 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 经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 出证人和见证人签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 联性,能够充分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 上事实及证据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 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 企业”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或者控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 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 139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140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49 号 南县新胜纺织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你公司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 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33 号) 。 经查,2003 年 12 月 26 日,你公司经核准登记办理了有限 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 在南县华阁镇河口工业区从事棉纱、线、麻棉纱、线、涤棉纱、 线加工、销售;政策允许经营的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统查 询报税信息为非正常户、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 141 - 照。你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 你公司一直未向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信息登记表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未更换加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 此连续 4 年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 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由南县华阁镇河口社区开具的证明文件 1 份; 我局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 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电 话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我局通知你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情 况,同时告知你我局已对你公司启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程 序。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 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 登记证明的回函》1 份。 - 142 -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为非正常户。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各 1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 校、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 公告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 经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 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 企业”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或者控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 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 143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144 - 南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50 号 南县三湘种业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 记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你公司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6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37 号)。 经查,你公司于2009年07月23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类别为私 营企业。在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从事棉花种子(限湘丰棉三号) 生产、销售(限2010年10月1日)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非主要 农作物种子销售(限2012年7月20日止),大米加工、销售(限2013 年4月29日止)政策允许经营的农副产品收购、销售,农业技术 咨询服务。 - 145 -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你 公司登记的住所及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 管系统查询报税信息已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 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业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 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度 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 络员备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南洲镇宝塔湖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 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经营场所现状;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通 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及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对长 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 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为注销。 - 146 -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网站公告及我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 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 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 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的规定,你公司 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属于私营企业, 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 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 - 147 - 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不按 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 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 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项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 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 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48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51 号 南县斯普林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未 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5 日立 案(备案号:县级 138 号) 。 经查,你公司于2009年05月26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核准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在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从事电脑软、硬件、办公设 备、耗材销售、计算机软件、网络工程开发、销售及硬件维修服 务。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 149 -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统查询报税信息已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 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度 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 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 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南洲镇花甲湖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 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 1 份。 - 150 - 证明事项:你公司经营场所现状;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已停 业的事实;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 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公告及本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 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已注销。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 151 -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 152 -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153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52 号 湖南省威奇制衣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已调 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 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未 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 (备案号:县级 139 号)。 经查,你公司于2010年12月14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在南县南洲镇沿湖路从事服装制造、销售。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报税信息已注销;未更换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 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 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 154 -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度 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 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 5 次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因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届 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南洲镇东红社区证明 1 份;我局与你公司注册登 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照片 1 张以及见证人的身 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已停业的事实;通过注册登 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 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公告及我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 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1 份。 - 155 -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已注销。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 156 -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157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53 号 南县众鑫建材供应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未 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局于 2 月 22 日立案 (备案号:县级 140 号)。 经查, 你公司于 2009 年 08 月 10 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 ,在南县南洲镇东红村 10 组从事建筑材料购销。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统查询报税信息已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 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 158 -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度 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 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 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 的情况说明 1 份以及照片一张;见证人的身份证照片 1 张;南洲镇 东红社区证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已经停止经营的事实,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 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公告及我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 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已注销。 - 159 -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 160 -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161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54 号 南县诚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 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41 号) 。 经查,你公司于2010年03月15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在南县南洲镇宝塔湖社区从事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危 险化学品除外)销售。 已查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报税 信息已注销、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未更换加载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 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到我局 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 162 - 证据(一):1、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1、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我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和《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各 1 份。 证明事项:1、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2、你公司最近年 报年度无记录;3、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的情况;4、你公司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 证据(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1、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 因此先后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2、因被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四):1、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 份; 2、你公司登记注册住所所在社区开具的证明 1 份。 证明事项:1、你公司已经停止经营的事实;2、通过登记注册 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3、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公司已停 业,我局通知你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已启动吊销营业执照程序。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 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已注销。 证据(六):1、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的公告》1 份;2、《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网站公告及本局网站的情况各 1 份;3、在县城、乡镇政 - 163 - 府、学校、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 张贴公告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告,要 求你公司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 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经营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 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不按照规 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 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的上述违 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 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 164 -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165 - 南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55 号 南县恋之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 记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你公司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42 号)。 经查, 你公司于 2013 年 05 月 31 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类别为私营 企业。 在南县南洲镇南洲东路从事预包装食品(槟榔)销售(限 2016 年 5 月 28 日止)。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你 公司登记的住所及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 管系统查询报税信息已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 - 166 - 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业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 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度 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 络员备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南洲镇东红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 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信息证 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 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对长 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 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为注销。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 167 - 理局网站公告及我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 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 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 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的规定,你公司 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属于私营企业, 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 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 - 168 - 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不按 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 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 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项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 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 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 169 - 南市监听告字〔2019〕255 号 南县恋之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 记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你公司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42 号)。 经查, 你公司于 2013 年 05 月 31 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类别为私营 企业。 在南县南洲镇南洲东路从事预包装食品(槟榔)销售(限 2016 年 5 月 28 日止)。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你 公司登记的住所及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 管系统查询报税信息已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 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业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 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 170 -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度 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 络员备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南洲镇东红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 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信息证 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 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对长 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 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为注销。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公告及我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 171 -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 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 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 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的规定,你公司 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属于私营企业, 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 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 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不按 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 - 172 - 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 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项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 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 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173 - 南市监听告字〔2019〕257 号 湖南省广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未 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局于 2 月 25 日立 案(备案号:县级 145 号) 。 经查,你公司于2012年11月05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在湖南省南县南洲镇人民路从事纺织品销售;政策允许 经营的农副产品收购、初加工、销售;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 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 174 - 统查询报税信息已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 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度 无记录,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 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南洲镇花甲湖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 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经营场所现状;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已停 业的事实;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 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 175 -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公告及本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 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已注销。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 176 -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 177 -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58 号 益阳市楚康校园商贸有限公司东堤尾校园服务部: - 178 -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服务部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服务部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服务部未 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5 日立 案(备案号:县级 146 号) 。 经查,2009 年 9 月 24 日,你服务部经核准登记办理了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 在湖南省南县南洲镇东堤尾二完小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凭许 可证经营)文化体育用品、百货销售。 已查实:你服务部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 过你服务部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 管系统查询报税信息为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 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服务部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 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服务部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通过我局查询的你服务部的《内资企业登记基 本情况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服务部法 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服务部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服务部最近年 报年度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 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服务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 179 -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 证明事项:你服务部未按照规定报送2013-2017年度报告, 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的情况。 证据(三):对你服务部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 录》1 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 3 张;南洲镇东堤尾社区 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服务部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照 片 1 张以及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服务部经营场所现状;你服务部未开展经营活动; 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服务部取得联系的情况。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提请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服务部的报税信息为注销。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和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和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服务部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 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服务部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 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 180 -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服务部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服务部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服务部终止营业未 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人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服务部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 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 181 - 你服务部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服务部作如下行政处 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服务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服务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59 号 南县佳美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182 -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未向 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 (备案号:县级 147 号)。 经查,2001 年 1 月 10 日,你公司经核准登记办理了有限责任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在 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从事肉制品、鱼制品、蔬菜制品加工、 销售。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统查询报税信息为非正常户,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 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 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 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通过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 情况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 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 度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 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 183 -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2013-2017年度报告,因 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的情况。 证据(三):南洲镇赤松亭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 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照片 1 张以及情况说明 1 份;见证 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 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提请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为非正常户。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和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和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告, 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 184 -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 185 -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60 号 南县何强面业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 186 -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你公司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48 号)。 经查,2004 年 1 月 2 日,你公司经核准登记办理了有限责任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在 南县南洲镇建设街从事方便食品(方便面)加工、销售(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13 年 12 月 08 日止)政策允许经营的农副产品收购、 销售,场地租凭服务。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报税信息为非正常户;未 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 你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活动。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 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通过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 情况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 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最近年报年 度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 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的情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 187 -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2013-2017年度报告,因 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情况。 证据(三):南洲镇赤松亭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 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 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四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提请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为非正常户。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和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告, 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 188 -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 189 -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61 号 南县申达砂石供应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已调 - 190 - 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 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未 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 (备案号:县级 149 号)。 经查,你公司于2010年0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在南县南洲镇宝塔湖村一组从事砂石、建筑材料销售。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统查询报税信息非正常户;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 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 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度 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 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 191 -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 5 次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因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届 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南洲镇宝塔湖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 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以及照片 1 张,见证 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已停业的事实;通过注册登 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 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公告及我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 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为非正常户。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 192 -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 193 -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 194 - 南市监听告字〔2019〕262 号 南县天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 记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你公司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50 号)。 经查,你公司于2008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类别为私 营企业。在南县南洲镇兴盛路从事汽车销售(不含品牌汽车)及 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你 公司登记的住所及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 征管系统查询报税信息为非正常户,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业经营活动满 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 195 -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度 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 络员备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南洲镇宝塔湖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 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经营场所现状;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通 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对长 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 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为非正常户。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公告及我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 196 -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 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 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 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的规定,你公司 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属于私营企业, 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 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 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不按 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 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 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项 - 197 -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 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 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198 -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63 号 南县鑫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 记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6-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你公司未向登记主管 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备案号: 县级 151 号)。 经查, 你公司于 2016 年 03 月 01 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在南县南洲镇兴盛大道 (中顺大酒店三楼)从事承接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分包作业,建 筑工程、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在建筑领域内从事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水电、管道管件、电气设备、通 风设备、智能化设备安装服务,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 销售。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6-2017 年度报告,通过你 公司登记的住所及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 - 199 - 管系统查询报税信息无记录;你公司停业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 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度 无记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6-2017 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 2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证据(三):对你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 1 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 3 张;南洲镇宝塔湖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信息证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经营场所现状;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通 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对长 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 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为无记录。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0 - 网站公告及我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 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 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 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的规定,你公司 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属于私营企业,同时 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 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 - 201 - 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不按 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 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 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项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 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 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202 - 南市监听告字〔2019〕264 号 南县鲲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5-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你公司未向登记主 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备案 号:县级 152 号)。 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09月01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在湖南省南县南洲镇花甲湖村四组从事汽车及配件零售; 汽车维修、装饰服务。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5-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统查询报税信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 - 203 - 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度 无记录,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5-2017 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 3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证据(三):南洲镇花甲湖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 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经营场所现状;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已停 业的事实;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 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公告及本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 204 -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 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无记录。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 205 -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 206 -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 207 - 南市监听告字〔2019〕265 号 长沙晨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县分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分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 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分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分公司未 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5 日立 案(备案号:县级 155 号) 。 经查,你分公司于 2009 年 07 月 10 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 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企业 类别为私营企业。在南县南洲镇兴盛路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涉及 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已查实:你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分公司登记的住所及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 务征管系统查询报税信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分公司停业经营活动满一年 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分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 - 208 -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分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分公司最近年报 年度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 商联络员备案,你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 此先后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南洲镇宝塔湖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分公 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 身份信息证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经营场所现状;你分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 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分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对长 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 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的报税信息为无记录。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公告及我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 209 -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分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 经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分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 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 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 客观科学决策。你分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 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 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的规定,你分公 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属于 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分公司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办理 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分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 - 210 - 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不 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 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你分公司的上述违 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分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 法行为,并拟对你分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分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分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211 - 南市监听告字〔2019〕266 号 南县通成大酒店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未 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5 日立 案(备案号:县级 156 号) 。 经查,你公司于2009年1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在南县南洲镇业旺街从事住宿、茶座(2013年11月17日 止)、餐饮服务,预包装、散装食品(凭许可证经营) 、烟(凭许 可证经营)、百货零售。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统查询报税信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 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 - 212 -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度 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 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 4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 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对你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 1 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 3 张;营业执照照片 1 张,见 证人的身份证照片 1 张;南洲镇花甲湖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 你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经营场所现状;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已停 业的事实;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 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公告及本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 213 -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 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无记录。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 214 -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215 - 南市监听告字〔2019〕267 号 南县宏伟水产销售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6-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你公司未向登记主管 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备案号: 县级 157 号)。 经查,2016 年 8 月 11 日,你公司经核准登记办理了有限责任 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执照,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在湖南省 益阳市南县南洲镇老正街社区(湘鄂边大市场南门西 1 栋)从事 水产销售及配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6-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统查询报税信息无记录;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 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 216 - 证据(一):通过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 情况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 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 度无记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2016-2017年度报告,因 此先后2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 证据(三):对你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 1 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 4 张;南洲镇老正街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照片 1 张 以及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经营场所现状;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通 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提请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无记录。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和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和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 217 -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告, 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 218 -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19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68 号 南县华盛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已调 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 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未 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 (备案号:县级 158 号)。 经查,你公司于2009年04月09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在南县南洲镇宝塔湖世纪城从事房地产居间、行纪、代 理服务,房地产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统查询报税信息为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 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 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 220 -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度 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 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 5 次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因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届 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南洲镇东红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 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以及照片 1 张;见证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已停业的事实;通过注册登 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 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公告及本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 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1 份。 - 221 -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无记录。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 222 -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23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69 号 南县天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未 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局于 2 月 25 日立 案(备案号:县级 159 号) 。 经查,你公司于2009年04月1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在南县南洲镇人民路从事蔬菜种植、销售。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统查询报税信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 - 224 - 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度 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 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 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张;南洲镇花甲湖社区 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 说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经营场所现状;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已停 业的事实;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 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225 - 网站公告及我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 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无记录。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 226 -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 227 -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28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70 号 益阳市跃红皮具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未 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局于 2 月 25 日立 案(备案号:县级 143 号) 。 经查,你公司于2010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在南县南洲镇翻身堤从事皮具销售。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统查询 报税信息已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 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 - 229 - 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度 无记录,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 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南洲镇花甲湖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 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 1 张; 证明事项:你公司经营场所现状;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已停 业的事实;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 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公告及本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 230 -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 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已注销。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 231 -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 232 -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233 - 南市监听告字〔2019〕271 号 南县卓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未向 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 (备案号:县级 160 号)。 经查,2008 年 8 月 11 日,你公司经核准登记办理了有限责任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在 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统查询报税信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 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 234 - 证据(一):通过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 情况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 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 度无记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2013-2017年度报告,因 此先后5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况。 证据(三):南洲镇东红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 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照片 1 张以及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 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提请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无记录。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和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和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 235 -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告, 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 236 -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37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72 号 南县飞浪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你公司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61 号)。 经查,2004 年 4 月 7 日,你公司经核准登记办理了有限责任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在 南县南洲镇商业城中国银行二楼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室 内装饰设计服务。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统查询报税信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 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 238 - 证据(一):通过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 情况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 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 度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 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2013-2017年度报告,因 此先后5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情况。 证据(三):对你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 1 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 4 张;南洲镇老正街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以及照片 1 张;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经营场所现状;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通 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以及工商联络员取得 联系的情况。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四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提请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无记录。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和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市 - 239 - 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告 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告, 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字 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你 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以充分 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 240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41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73 号 南县啸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未 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局于 2 月 25 日立 案(备案号:县级 162 号) 。 经查,你公司于2010年0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在湖南省南县南洲镇林荫路从事工程机械租赁服务。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统查询报税信息已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 - 242 - 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度 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 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的情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 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南洲镇花甲湖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 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经营场所现状;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已停 业的事实;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 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243 - 网站公告及本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 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已注销。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 244 -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 245 -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74 号 南县华盛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宝林巷分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分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 246 -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分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分公司未 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5 日立 案(备案号:县级 163 号) 。 经查,2010 年 4 月 6 日,你分公司经核准登记办理了有限责 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企业类别为私营 企业。在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宝林巷 212 号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服 务、房地产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 已查实:你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 过你分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报税信息无记录;未 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 你分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活动。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分公司一 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通过我局查询的你分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 本情况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分公司法 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分公司最近年 报年度无记录,你分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 - 247 -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2013-2017年度报告, 因此先后5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2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情况。 证据(三):南洲镇东堤尾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 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照片 1 张以及情况说明 1 份;见证 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经营场所现状;你分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 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分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 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提请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的报税信息无记录。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和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和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分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 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 248 -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分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分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分公司终止营业未 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人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分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 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 - 249 - 令你分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分公司作如下行政 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分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分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75 号 南县越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 250 -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你公司未向登记主管 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备案号: 县级 164 号)。 经查,2007 年 12 月 26 日,你公司经核准登记办理了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 在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建设街从事承接桥梁工程施工企业的劳务分包 作业(凭许可证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报税信息无记录;未更换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 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活动。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 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通过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 情况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 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 度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 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 - 251 -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2013-2017年度报告,因 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情况。 证据(三):南洲镇赤松亭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 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照片 1 张以及情况说明 1 份;见证 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 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提请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无记录。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和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和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告, 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 252 -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 253 -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76 号 南县中意车业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 记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 254 - 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未向 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 (备案号:县级 165 号)。 经查, 你公司于 2006 年 01 月 19 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类别为私营 企业。在南县南洲镇兴盛路从事摩托车及配件销售,售后服务。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你 公司登记的住所及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 管系统查询报税信息为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 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业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 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度 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 络员备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 255 -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证据(三):南洲镇宝塔湖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 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 份信息证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经营场所现状;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通 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对长 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 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为注销。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公告及我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 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 - 256 - 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 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的规定,你公司 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属于私营企业, 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 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 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不按 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 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 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项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 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 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 257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77 号 南县韩都依服饰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 258 -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你公司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66 号)。 经查,2011 年 9 月 27 日,你公司经核准登记办理了有限责任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在 南县南洲镇老正街从事针纺织品、服装、日用品销售。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统查询报税信息已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 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通过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 情况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 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最近年报年 度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 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2013-2017年度报告,因 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情况。 - 259 - 证据(三):对你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 1 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 4 张;南洲镇老正街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经营场所现状;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通 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四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提请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为注销。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 站和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2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市 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告 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告, 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 260 -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 261 -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78 号 南县旺家灯饰电器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 记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 262 -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6-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你公司未向登记主管 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备案号: 县级 169 号)。 经查, 你公司于 2006 年 05 月 31 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类别为私营 企业。在南县南洲镇兴盛路从事灯具、家用电器、家具及建筑装 饰材料销售。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6-2017 年度报告,通过你 公司登记的住所及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 管系统查询报税信息为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 执照;你公司停业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 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度 为 2015 年,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你公司法 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 263 -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6-2017 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 2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证据(三):南洲镇宝塔湖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 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 份信息证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经营场所现状;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通 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对长 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 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为注销。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网站公告及我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 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 - 264 - 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 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的规定,你公司 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属于私营企业, 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 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 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不按 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 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 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项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 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 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 265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79 号 南县华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 266 -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你公司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70 号)。 经查,2003 年 1 月 13 日,你公司经核准登记办理了有限责任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在 南县南洲镇西河街从事纸制品、日用化工产品销售。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统查询报税信息已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 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通过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 情况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 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最近年报年 度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 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2013-2017年度报告,因 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情况。 - 267 - 证据(三):南洲镇赤松亭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 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一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 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四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提请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为注销。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 站和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市 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告 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告, 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 268 -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 269 -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80 号 南县中恒晶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 270 -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4-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你公司未向登记主管 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备案号: 县级 171 号)。 经查,2007 年 6 月 6 日,你公司经核准登记办理了有限责任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在 湖南省南县南洲镇仁里巷 49 号从事金属及金属材料科研、加工、 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统查询报税信息已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 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 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通过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 情况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 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 度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也未 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2013-2017年度报告,因 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情况。 - 271 - 证据(三):对你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 1 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 2 张;南洲镇赤松亭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照片 1 张以 及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经营场所现状;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通 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见证 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提请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已注销。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和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和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告, 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 272 -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 273 -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81 号 南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 274 -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未 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5 日立 案(备案号:县级 172 号) 。 经查,你公司于2008年03月12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在湖南省南县南洲镇运河南路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 室内装饰装修服务。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统查询报税信息已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 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 1 份。 - 275 -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度 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 你公司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 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对你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 1 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 1 张;营业执照照片 1 张,见 证人的身份证照片 1 张;南洲镇花甲湖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 你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经营场所现状;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已停 业的事实;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 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公告及本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 276 -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 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已注销。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 277 -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 278 -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82 号 湖南吉品二手商行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已调 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 下: - 279 -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未 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 (备案号:县级 173 号)。 经查,你公司于2012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 投资或控股),在南县南洲镇东红村三组从事珠宝首饰、皮革箱 包、工艺品、艺术品的寄卖(不含典当)(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 可证经营)。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统查询报税信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已经停止经营。至我局依法 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度 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 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 5 次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因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届 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280 - 证据(三):南洲镇东红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 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以及照片 1 张;见证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已停业的事实;通过注册登 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 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公告及我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 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无记录。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 281 -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 282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83 号 南县志溢贸易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 283 -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未 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局于 2 月 25 日立 案(备案号:县级 174 号) 。 经查,你公司于2012年05月04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在湖南省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大市场东线十栋从事代办联 通、移动授权有关通信业务。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统查询报税信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 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 1 份。 - 284 -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度 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 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对你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拍 摄的照片 3 张;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南洲镇花甲湖社区证 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 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经营场所现状;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已停 业的事实;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 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公告及本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 285 -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 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无记录。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 286 -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 287 -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84 号 南县湖湘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已调 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 下: - 288 -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 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75 号) 。 经查,你公司于2012年02月14日经核准登记办理了有限责任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在南县南洲镇南门口从事 建筑机械设备的租赁、销售、寄存、维修服务及建筑业附带设施 租赁服务,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报税 信息无记录、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未更换加载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已经停 止经营活动。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到我局办理注 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1、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我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和《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各 1 份。 证明事项:1、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2、你公司最近年 报年度无记录;3、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情况;4、你公司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 证据(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1、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 因此先后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2、因被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情况。 - 289 - 证据(四):1、你公司登记注册住所所在社区开具的证明 1 份;2、我局与你公司登记注册的电话联系的说明 1 份、照片 1 张、 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1、你公司已经停止经营的事实;2、通过登记注册 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3、通过登记注册的电话无法取得联 系情况;4、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1、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 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报税或从未精选税务登记证明的函》 (南食药工质函〔2018〕8 号)1 份;2、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 提供的《关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精 选税务登记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无记录。 证据(六):1、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的公告》1 份;2、《公告》在我局官网、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和益 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公告的情况各 1 份;3、在县城、乡镇政 府、学校、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 张贴公告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告,要 求你公司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证据(七):2019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我局提 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询问笔录》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未经 营,我局已告知其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启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 罚程序。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 290 -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 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的规 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 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 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经营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 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属 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 291 -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85 号 益阳方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已调 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 - 292 - 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未 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局于 2 月 22 日立案 (备案号:县级 176 号)。 经查, 你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在南县南洲镇洞庭明珠建材大市场 11 栋从事凭本企业有 效资质证书从事室内外装饰设计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维修 服务;室内外装饰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统查询报税信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 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度 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 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 293 -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 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对你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 1 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 2 张;南洲镇宝塔湖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 说明 1 份以及照片一张;见证人的身份证照片 1 张。 证明事项:你公司经营场所现状;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已停 业的事实;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 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公告及本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 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无记录。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 294 -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 295 -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86 号 南县南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 记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 296 - 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你公司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77 号)。 经查, 你公司于 2013 年 08 月 14 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类别为私营 企业。在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县盐业公司门面)从事投资管理 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资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企业管理及市场营销策划;房地产咨询服务;黄金、白银的销售(不 含期货);网站建设、软件维护、系统集成;政策允许经营的农副 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以上涉及行政许可 的凭许可证经营)。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你 公司登记的住所及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 征管系统查询报税信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业经营活动满一年 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度 无记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 297 -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南洲镇宝塔湖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公司 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 份信息证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经营场所现状;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通 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对长 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 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无记录。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公告及我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 298 -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 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 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 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的规定,你公司 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属于私营企业, 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 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 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不按 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 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 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项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 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因你公司已停业且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采取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均不能达到行政 - 299 - 处罚的目的。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87 号 益阳风情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县经营部: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经营部涉嫌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 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 300 - 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经营部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你经营部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 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78 号)。 经查,你经营部于 2010 年 09 月 20 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 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类别为 私营企业。在南县南洲镇兴盛路从事提供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 游咨询服务(凭许可证经营)代售火车票、飞机票。 已查实:你经营部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经营部登记的住所及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 务征管系统查询报税信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经营部停业经营活动满一年 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经营部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经营部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经营部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经营部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经营部最近年报 年度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 商联络员备案,你经营部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 301 - 证明事项:你经营部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 此先后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南洲镇宝塔湖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经营 部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信 息证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经营部经营场所现状;你经营部未开展经营活动; 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经营部取得联系的情况。 证据(四): 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对长 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 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经营部的报税信息为无记录。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公告及我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经营部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 经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经营部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 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 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 客观科学决策。你经营部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 - 302 - 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 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 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的规定,你经营 部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 ,属于私营企 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经营部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 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经营部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 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不 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 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你经营部的上述违 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经营部立即改正上述违 法行为,并拟对你经营部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 303 -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经营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88 号 湖南景天药业有限公司南县景天国药堂: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分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 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 304 - 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分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你分公司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 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79 号)。 经查,你分公司于2010年04月19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类 别为私营企业。在南县南洲镇永红路从事处方药、非处方药:中 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化学药制剂、生化药 品零售(限2015年4月19日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已查实:你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分公司登记的住所及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 税务征管系统查询报税信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的营业执照;你分公司停业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依法 查获时止,你分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分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分公司最近年报 年度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你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 305 -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 此先后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南洲镇东红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分公司 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 份信息证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经营场所现状;你分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 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分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对长 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 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的报税信息为无记录。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网站公告及我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分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 经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分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 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 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 客观科学决策。你分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 - 306 - 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 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的规定,你分公 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属于 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分公司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办理 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分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 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不 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 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你分公司的上述违 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分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 法行为,并拟对你分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分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 307 - 你分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89 号 益阳市银城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分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 308 -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分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你分公司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 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81 号)。 经查,2004 年 5 月 28 日,你分公司经核准登记办理了有限责 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企业类别为私营 企业。在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从事黄金、铂金、K 金、钻石、 珠宝、银制品、玉器、工艺品、钟表、百货零售及金银制品的加工维 修。 已查实:你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 过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 系统查询报税信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 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分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 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分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通过我局查询的你分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 本情况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分公司法 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分公司最近年 报年度无记录,你分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 - 309 -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2013-2017年度报告, 因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情况。 证据(三):南洲镇东堤尾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分公 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照片 1 张以及情况说明 1 份;见 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 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分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提请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的报税信息无记录。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和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和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分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 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分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 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分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 - 310 - 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分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分公司终止营业未 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人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分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 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 令你分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分公司作如下行政 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 311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分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分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告 知 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90 号 南县华盛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永红路分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分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 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 312 - 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分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分公司未 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5 日立 案(备案号:县级 184 号) 。 经查,你分公司于 2010 年 03 月 18 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 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企业 类别为私营企业。在南县南洲镇永红路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服 务,房地产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 已查实:你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分公司登记的住所及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 务征管系统查询报税信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分公司停业经营活动满一年 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分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分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分公司最近年报 年度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 商联络员备案,你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 313 -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 此先后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南洲镇东红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分公司 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 份信息证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经营场所现状;你分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 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分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对长 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 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的报税信息为无记录。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公告及我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分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 经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分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 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 314 -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 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 客观科学决策。你分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 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 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的规定,你分公 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属于 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分公司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办理 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分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 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不 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三) 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你分公司的上述违 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315 -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分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 法行为,并拟对你分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分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分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91 号 湖南省金亨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县分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分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已 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 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 - 316 - 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分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分 公司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5 日 立案(备案号:县级 185 号)。 经查,你分公司于2012年06月29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别为私营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 投资或控股),在南县南洲镇宝塔一组从事投资管理、咨询;理 财信息咨询(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已查实:你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 过你分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 管系统查询报税信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 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分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 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分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分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分公司最近年报 年度无记录,你分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 情况,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 此先后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 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317 - 证据(三):我局与你分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 情况说明 1 份以及照片 1 张,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南洲镇 宝塔湖社区证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已停业的事实;通过注册 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分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见证人的 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公告及我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分公司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 经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四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 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分公司的报税信息无记录。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分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分公司对以上事实及 证据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分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 318 -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分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分公司终止 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分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 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 令你分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分公司作如下行政 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分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分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 319 -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92 号 南县恒成米业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 320 -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的 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 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8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91 号) 。 经查:你公司于2009年0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类型为私 营企业。在南县三仙湖镇街道从事稻谷收购、加工,粮油及制品 销售(限2012年11月3日止)。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公司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统查询报税信息已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 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企业法人身份证复 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 度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 况;你公司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的情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 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 - 321 -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2013-2017年度报告,因 此先后5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2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情 况。 证据(三):经你公司登记住所所在地社区盖章的证明 1 份。 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已经停止经营的事实,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 动,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通过 走访以及委托社区联系你公司,仍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对长 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 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为已注销。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和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和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告, 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 322 -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 323 -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93 号 湖南仙壶米业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一案, 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 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 知如下: - 324 -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公司的 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 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8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92 号) 经查,你公司于2008年04月16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类别为私 营企业。在南县三仙湖镇天星村五组从事稻谷收购、加工、销售 (限2012年12月24日止)。 已查实: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其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统查询报 税信息非正常户;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 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以上。至我局 依法查获时止,你公司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你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公司最近年报年 度无记录;你公司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 况;你公司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的情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 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 此连续 4 年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325 - 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经你公司登记住所所在地社区盖章的证明 1 份, 执法人员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已经停止经营的事实,你公司未开展经营活动; 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我局执法人员 通过走访以及委托社区联系你公司,但仍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对长 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 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公司的报税信息为非正常户。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和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和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公司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告, 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公司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 326 -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公司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 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第(五)项“私营企业” 的规定,你公司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属于私营企业,同时也属于企业法人,你公司终止营业未按 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 属于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 罚:”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 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 327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94 号 南县长国木材经营部(杨长国):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经营部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一案,已经我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 328 -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经营部未依法报送 2015-2017 年度报告,因此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你经营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85 号) 。 经查,你经营部于 2013 年 10 月 18 日向我局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在南县浪拔湖镇两太村 3 组从事木方、林板、 木线条加工、销售(凭许可证经营) 。 已查实:你经营部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5-2017 年度报告,通过你经 营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统查询报税信 息为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你经营部开业后 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经营部一直未 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经营部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投资人的身份信息查询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经营部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最近年报年度为 2014 年;投资人的身份信 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经营部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5-2017 年度报告,因此已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证据(三):村委会提供的《企业停业情况证明》1 份与投资人的 通话说明 1 份。 - 329 - 证明事项:你经营部已停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 注册的电话告知投资人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我局已启动吊销营业 执照的程序。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 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 登记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经营部的报税信息注销。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 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及我 局网站公告的情况各 1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市场、车站、 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经营部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营 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字认可, 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你经营部的违 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 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 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 学决策。你经营部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经营部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 330 -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 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 于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你经营部自行 停业的时间长且没有办理注销登记,你经营部的上述违法行为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经营部立即改正上述违 法行为,并拟对你经营部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经营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331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95 号 南县良邦农资销售中心(张建良):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农资销售中心涉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案,已经我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 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 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农资销售中心未依法报送 - 332 -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农资销 售中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 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86 号) 。 经查, 你农资销售中心于2011年11月17日向我局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在浪拔湖镇山桥村从事农药(不含危险化学 品)批发兼零售;化肥、农作物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零售。 已查实:你农资销售中心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 此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未 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你农资销售中心开业后已自 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店一直未到我 局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农资销售中心《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投资人的身份信息查询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农资销售中心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未更换加载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投资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报告》1份。 证明事项:你农资销售中心未按照规定报送2013-2017年度报告, 因此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 证据(三):村委会提供的你农资销售中心《企业停业情况证明》 1 份与投资人的通话说明 1 份,通过注册登记的电话无法找到投资人。 证明事项:你农资销售中心已停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 333 -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 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 登记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农资销售中心的报税信息无记录。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 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 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农资销售中心在内的 135 户企 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字认可, 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你农资销售 中心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以充分 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 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 学决策。你农资销售中心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农资销售中心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 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 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 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 - 334 - 属于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你农资销售 中心自行停业的时间长且没有办理注销登记,你农资销售中心的 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农资销 售中心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农资销售中心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 听证。 你农资销售中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 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335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96 号 南县浪拔湖明康大药房(张丽霞):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药房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 案,已经我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 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 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20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 336 -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药房未依法报送 2015-2017 年 度报告,因此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你药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1 日立 案(备案号:县级 87 号) 。 经查,你药房于 2012 年 10 月 17 日向我局申请企业设立登记,企 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在南县浪拔湖镇华兴街从事处方药、非处方药、 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剂、生物制品、化学药制剂、 生化药品零售。 已查实:你药房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5-2017 年度报告,因此已被列 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你药房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 税务征管系统查询报税信息为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营业执照。你药房已停止经营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你药 房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药房一 直未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药房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投资人的身份信息查询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药房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最近年报年度为 2014 年;投资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药房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5-2017 年度报告,因此已被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证据(三):村委会提供的《企业停业情况证明》1 份与投资人的 - 337 - 通话说明。 证明事项:你药房已停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通过注 册登记的电话无法找到投资人。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 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 登记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药房的报税信息无记录。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 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及我 局网站公告的情况各 1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市场、车站、 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药房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营企 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字认可, 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你药房的违法 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 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 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 学决策。你药房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药房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 - 338 - 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 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开 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你药房自行停业的 时间长且没有办理注销登记,你药房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药房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 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药房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药房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339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97 号 南县范学军米粉厂(范学军):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米粉厂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一案,已经我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米粉厂未依法报送 2015-2017 - 340 - 年度报告,因此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米粉厂的行为涉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88 号) 。 经查,你米粉厂于2013年9月22日向我局申请企业设立登记,企业 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在南县浪拔湖镇荣和村1组进行其他粮食加工(谷 物粉类制成品)湿米粉(限2015年7月12日止) 。 已查实:你米粉厂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5-2017 年度报告,因此已被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你米粉厂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 务局税务征管系统查询报税信息为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的营业执照。你米粉厂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至我局依法 查获时止,你米粉厂一直未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米粉厂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投资人的身份信息查询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米粉厂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最近年报年度为2015年;投资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报告》1份。 证明事项:你米粉厂未按照规定报送2016-2017年度报告,因此已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证据(三):村委会提供的《企业停业情况证明》1 份。 证明事项:你米粉厂已停业,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 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 工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 - 341 - 于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 登记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米粉厂的报税信息无记录。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及我局 网站公告的情况各 1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市场、车站、 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米粉厂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营 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字认可, 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你米粉厂的违 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 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 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 学决策。你米粉厂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米粉厂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 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 于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你米粉厂自行 停业的时间长且没有办理注销登记,你米粉厂的上述违法行为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米粉厂立即改正上述违 - 342 - 法行为,并拟对你米粉厂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米粉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米粉厂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98 号 南县金菜园包子店(陈素红):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店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 罚内容告知如下: - 343 -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店未依法报送 2016-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你店的行为涉嫌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 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18 号)。 经查,2014 年 10 月 27 日,你店经核准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 营业执照,在南县青树嘴镇街道从事餐饮服务(限 2016 年 07 月 03 日止)。 已查明:你店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6-2017 年度报告,通过登 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统查询报税信 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你店开业 后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店一直 未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本局查询的你店《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 证明事项:你店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店未更换加载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最近年报年度为 2015 年,你店 投资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店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6-2017 年度报告,因此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 证据(三):对你店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 - 344 - 1 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 1 张;执法人员与你店注册 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店经营场所现状,现已是其他市场主体在经营; 你店未开展经营活动;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与你店投资人取 得联系的情况:投资人陈述你店已停业多年,我局告知你店办理 注销登记及我局同时启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企业的报税信息为无记录。 证据(五):本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和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2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市场、 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告的 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本局将包括你企业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 经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 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店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以 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 345 -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店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店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 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 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属于开业后自 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你店自行停业的时间长且 没有办理注销登记,你店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 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 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店作如 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店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 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 346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299 号 南县三联家电超市(史卫军):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超市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 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 347 -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超市未依法报送 2016-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你超市的行为涉嫌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 局于 2 月 21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22 号)。 经查,2013 年 9 月 24 日,你超市经核准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 营业执照,在南县青树嘴镇街道 188 号从事家用电器、五金零售。 已查实:你超市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6-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超市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统查 询报税信息为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你超市开业后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 你超市一直未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超市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投资人的身份信息查询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超市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未更换加载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最近年报年度为 2015 年;投资人 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超市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6-2017 年度报告,因 此连续 2 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 证据(三):对你超市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 录》1 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 3 张;我局查询的你超 - 348 - 市的《企业实体信息》1 份;《户口注销证明》1 份。 证明事项:你超市登记的住所现状;你企业未开展经营活动; 你超市投资人因死亡户口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被注销的情况。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超市的报税信息为注销。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各 1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 校、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 公告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超市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 经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 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超市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超市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 349 - 理注销登记。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超市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 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 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属于开业 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你超市自行停业的时 间长且没有办理注销登记,你超市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 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超市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 对你超市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超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超市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350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300 号 南县伊时代网吧(刘辉):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网吧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 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 351 -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网吧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网吧的行 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 规定。我局于 2 月 22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25 号) 。 经查,2008 年 6 月 25 日,你网吧经核准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 营业执照,在南县乌嘴乡街道从事网络信息服务。 已查实:你网吧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网吧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统查 询报税信息为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网吧开业后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 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网吧一直未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超市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 表》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表》1 份、投资人的身份信息 查询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网吧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未更换加载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最近年 报年度无记录;投资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网吧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 此连续 4 年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2 次被列入严重违 法企业名单。 - 352 - 证据(三):对你网吧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由居民委 员会提供的《经营场所情况说明》1 份;与你网吧注册登记的电 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证明 1 份。 证明事项:你网吧已停止经营;通过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 无法与你网吧取得联系,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 质函〔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 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证明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网吧的报税信息为无记录。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 公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网站及我局网站公告的情况各 1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 校、集贸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 公告进行公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网吧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 经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 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网吧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 353 -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网吧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网吧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 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 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属于开业 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你网吧自行停业的时 间长且没有办理注销登记,你网吧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 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网吧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 对你网吧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网吧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网吧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54 -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301 号 南县便民湿纸巾厂: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厂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 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 355 -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厂未依法报送 2014-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厂未向 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于 2 月 22 日立案(备案号: 县级 167 号)) 。 经查,你厂于2014年03月10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企 业类别为私营企业,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在南县南洲镇宝 塔安置区(宝塔村十组)从事湿纸巾半成品来料加工、销售。 已查实:你厂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4-2017 年度报告,通过你 厂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统查 询报税信息已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厂开业后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厂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厂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厂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厂最近年报年度无记 录,你厂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未办理 工商联络员备案,你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证明事项:你厂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4-2017 年度报告,因此先 后 4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未 履行相关义务而 1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356 - 证据(三):执法人员与你厂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进行 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以及照片 1 张;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南洲镇宝塔湖社区证明 1 份; 证明事项: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厂取得联 系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公告及本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厂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营 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 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厂的报税信息为注销。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厂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厂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厂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 - 357 -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厂终止营业且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 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属于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你厂的 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厂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厂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厂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 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358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302 号 南县宜和源大酒店: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酒店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 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 359 - 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南)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你酒店未依法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你酒店未 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备案 号:县级 180 号)。 经查, 你酒店于 2013 年 10 月 10 日向我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在南县南洲镇东红社区一组(永红路) 从事住宿(限 2014 年 4 月 9 日止)、茶座、足浴(限 2017 年 3 月 10 止)、餐饮(限 2016 年 3 月 10 日止)服务。 已查实:你酒店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酒店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统查询报税信息无记录;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 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酒店开业后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 月以上。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酒店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酒店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酒店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酒店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酒店最近年报年度 无记录,你酒店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 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你酒店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 360 - 证明事项:你酒店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3-2017 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 5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 未履行相关义务而 2 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证据(三):对你酒店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 1 份以及现在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 的照片 2 张;营业执照照片 1 张,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南 洲镇东红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酒店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 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以及照片 1 张。 证明事项:你酒店经营场所现状;你酒店未开展经营活动已停 业的事实;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酒店取得联系 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公告及本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超市、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酒店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 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酒店的报税信息无记录。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 361 - 明你酒店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认可。你酒店对以上事实及证据 还可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酒店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酒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 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你 酒店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 酒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酒店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酒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酒店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62 -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303 号 南县仁心堂医药械会馆: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会馆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 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 363 - 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会馆未依法报送 2016-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你会馆的行为涉嫌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 局于 2 月 25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83 号)。 经查,你会馆于 2016 年 04 月 14 日向我局申请办理了个人独 资企业营业执照,在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南人民路(建筑工程公司 门面)从事医药咨询服务,医疗器械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已查实:你会馆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6-2017 年度报告,通过 你会馆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税务征管系 统查询报税信息无记录;你会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至我局依法查获时止,你会馆一直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查询的你会馆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你会馆投资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会馆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你会馆投资人的身份 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1 份。 - 364 - 证明事项:你会馆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6-2017 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 2 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证据(三):南洲镇花甲湖社区证明 1 份;执法人员与你会馆 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1 份;见证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 1 份。 证明事项: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和联系电话无法与你会馆取得 联系的情况;见证人的身份信息;你会馆未开展经营活动已停业的 事实。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公告》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站公告及本局网站的情况 3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 市场、车站、大型会馆、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 告的照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会馆在内的 135 户长期停业未经 营企业进行公告,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企业 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1 份。 证明事项:你会馆的报税信息无记录。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会馆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 - 365 - 以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会馆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会馆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 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 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属于开业 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你会馆的上述违法行 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会馆立即改正上述违 法行为,并拟对你会馆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会馆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会馆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 366 -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南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南市监听告字〔2019〕304 号 南县洁美卫浴店(郭德明): 由我局立案调查你店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 - 367 - 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 条,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 知如下: 2019 年 2 月 19 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和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时,发现你店未依法报送 2015-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你店的行为涉嫌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 于 2 月 28 日立案(备案号:县级 193 号)。 经查,2014年10月13日,你店经核准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营 业执照,在南县三仙湖镇建设街汀头片从事灯饰、卫浴用品销售。 已查实:你店未按照规定报送 2015-2017 年度报告,被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你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经南县税务局 税务征管系统查询报税信息为注销;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的营业执照;你店开业后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至我局 依法查获时止,你店一直未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我局提供的你店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1 份,《企业实体信息-基本情况》1 份,投资人的身份信息查询 件 1 份。 证明事项:你店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最近年报年度为 2015 年,你店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情况,投资 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 证明事项:你店未按照规定报送2015-2017年度报告,因此 先后3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 - 368 - 证据(三):经你店登记住所所在地社区盖章的证明一份,我 局执法人员拨打你店联系电话的情况说明一份。 证明事项:你已经停止经营的事实;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 系,号码系空号,以及委托社区联系你,仍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 证据(四):我局提供的《关于提请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 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南食药工质函 〔2018〕8 号)1 份、国家税务总局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对长 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报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证明 的回函》1 份。 证明事项:你店的报税信息为注销。 证据(五):我局提供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 告》1 份;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和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和我 局网站公告的情况 2 份;在县城、乡镇政府、学校、集贸市场、车 站、大型卫浴店、政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张贴公告进行公告的照 片 70 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将包括你店在内的 135 户企业进行公告, 要求其补报年度报告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与出证人、见证人签 字认可,与本案案情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 明你店的违法事实,我局予以认可。你对以上事实及证据还可以 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 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 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你店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店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 369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 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 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开业后自 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你店自行停业的时间长且 没有办理注销登记,你店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 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 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店作如 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 办法》第五条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七 条的规定,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店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 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亦军 电话:0737—5213059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2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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