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 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doc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 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促进农村客运(含农村道路客运、 农村水路客运)、城市交通(含城市公交、巡游出租汽车)等行 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按照《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 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 号) 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十四五”时期中央财 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十 四五”时期补贴资金转移支付性质不变,五年一个政策周期不变, 相比“十三五”时期变化的是补贴资金数额根据各盟市行业发展 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由费改税 补贴和涨价补贴两部分组成。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 奖励资金中费改税补贴直接发放给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农村水 路客运经营者和巡游出租汽车司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 通发展奖励资金中涨价补贴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发展, 其中:农村客运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出租车涨 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及推广应用。 - 1 - 第四条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以提升农 村客运普遍服务能力、促进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维 护出租车行业稳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落实节能减排任务 为目标,按照明确责任、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平稳推进的原则 管理。 第二章 费改税补贴 第五条 “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中费改税部分直接 发放至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城市交通发 展奖励资金中费改税部分直接发放至巡游出租汽车司机,相关支 出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其中: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中费改税 部分按照各盟市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座位数及实际运营里程占全区 比例分配;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中费改税部分按照各盟市农村 水路客运船舶数量占全区比例分配;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费 改税部分按照各盟市巡游出租汽车实际运营里程占全区比例分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客运,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 营资格,在县境或者毗邻县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 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旗县特定区域内运营,其起讫点至少有 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服务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水路客运,是指除高速客运、旅游客 运外的农村水路旅客运输以及农村渡运。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取 得补贴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从事农村水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 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船舶应具有 - 2 - 有效的《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农村渡运的经营者,应持有有 效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渡口设置文件,渡口船舶应持有 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司机,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 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 第三章 农村客运涨价补贴 第九条 为保证农村道路客运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十四五” 时期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中涨价补贴的 40%按照各盟市农村道 路客运车辆座位数及实际运营里程占全区比例分配,直接发放农 村道路客运经营者,补贴对象参照费改税资金发放范围确定,相 关支出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 第十条 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中涨价补贴的 60%由自治区统 筹,主要用于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其中:对获得“国家城乡 交通一体化示范县”的旗县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将开展自治区 城乡交通一体化示范县创建活动,对获得“自治区城乡交通一体 化示范县”的旗县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其余补贴资金按照运营 效率、通达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和主体责任五个方面指标 考核分配。 运营效率主要考核农村客运信息化建设、城乡客运创新试点、 运营投融资创新等情况;通达情况主要考核农村客运发展规划、 灵活组织发车模式、建制村通车率等情况;服务质量主要考核综 合运输服务站建设、完善票制票价机制、乘客服务满意度等情况; - 3 - 安全运营主要考核农村客运安全通行审核机制、车辆主动防御装 置使用率、安全生产事故率等情况;主体责任主要考核可持续发 展政策、多部门联合执法、地方财政投入等情况。 第十一条 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中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 农村水路客运发展,按照运营效率、通达情况、服务质量、安全 运营和主体责任五个方面指标考核分配。 运营效率主要考核适龄船舶使用、船舶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 源等情况;通达情况主要考核建立运力保障机制等情况;服务质 量主要考核制定管理制度、探索公司化、公交化运营等情况;安 全运营主要考核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设施更新改造及制度落实、 安全生产、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以及签单发航制度、船舶实现动 态监控等情况;主体责任主要考核补贴资金专项使用、地方财政 投入、工作计划制定、发展规划及管理办法制定等情况。 第四章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 第十二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 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其中,每年给予国家公交都市建 设示范城市每城市 500 万元专项奖励资金;每年给予绿色货运配 送示范城市每城市 300 万元专项奖励资金。扣除专项奖励资金后 的 30%用于支持巡游出租汽车加快电动化;扣除专项奖励资金后的 70%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及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涨价补贴的 30%(扣除专 项奖励资金后)由自治区统筹,主要考核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 4 - 情况、更新或新增巡游出租汽车中新能源车辆比例等情况,用于 支持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购置、新能 源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桩)建设和运营、新能源巡游出 租车监管平台建设和运营等方面。 第十四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涨价补贴的70%(扣除专项 奖励资金后)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及推广应用。 (一)考核各盟市中心城区新能源公交车占比。其中:盟市 所在地中心城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率为 100%的盟市给予 300 万元/ 年专项奖励;100%>推广率≥90%的盟市给予 200 万元/年专项奖 励;90%>推广率≥80%的盟市给予 100 万元/年专项奖励。 (二)考核各盟市年度更新新能源公交车比例。2021 年起, 对于盟市中心城区人口超过 100 万,年度新增更新新能源公交车 超过 30 台,且年度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率为 100%的盟市给予 300 万 元的专项奖励;对于盟市中心城区人口超过 50 万不足 100 万,年 度新增更新新能源公交车超过 20 台,且年度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率 为 100%的盟市给予 200 万元的专项奖励;对于盟市中心城区人口 低于 50 万,年度新增更新新能源公交车超过 10 台,且年度新能 源公交车推广率为 100%的盟市给予 100 万元的专项奖励。 (三)扣除上述专项奖励资金后,对我区新能源公交车给予 运营补贴,单车补贴金额=自治区应分配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总 额*单车年度运营标台里程(单车实际标台*单车实际运行里程)/ 全区年度总运营标台里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5 -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充(插)电 或充换电兼容模式的纯电动汽车。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 (桩),是指在固定场所集中有偿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提供充 换电服务的设施,日均服务能力应达到一定车次,并配备维修、 运营等专职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巡游出租车监管平台,是指对新 能源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桩),进行数据采集与监测, 立场公正,具备公共政策服务能力,具备平台软硬件开发能力, 负责数据互联互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 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 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共交通车辆。车辆为出厂新车, 并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五章 资金申报及监管 第十九条 申报流程。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交通 运输厅通知时间,将本盟市上一年度相关资料及运营数据汇总报 送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 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核实,最终确定拟补贴的资金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5 日以上, 对公示后无异议项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拨付项目 资金。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托第三 - 6 - 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重新审核。 第二十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 “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 办法,明确本盟市统一补贴标准,规范申报、审核、发放、公示、 资金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内容,并报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 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对补助资金的兑付,坚持张榜公示制度。各盟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建 立相应的补贴档案,将具体的补贴名单、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兑 付时间、签收手续等材料汇编成册,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取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 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 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 管申请和评审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三条 申报补贴资金的经营者,不得将资金用于建设楼 堂馆所、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经费等不符合规定的一般性支 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资金。一经查实,取消“十四五”期间 申报资格,并严肃追责。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对 - 7 - 各盟市年度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进行绩效 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盟市今后资金安排的依据。盟市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将绩效自评报告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并抄报同级 财政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汇总后,报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我区考核办 法,年度考核结果与资金补贴标准挂钩,“十四五”时期末考核 结果与“十五五”时期资金分配挂钩。我区“十四五”时期农村 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行业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 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 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 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部门、相关单位和企业及其 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 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等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 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 - 8 - 附件: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明细表 - 9 - 附件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明细表 单位:万元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地区 内蒙古 补贴合计 80102 农村道路客运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农村水路客运 总额 费改税部分 涨价部分 总额 费改税部分 涨价部分 14132 4143 9989 35 10 25 - 10 - 总额 费改税部分 涨价部分 65935 20059 45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