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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2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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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 实施细则(2022 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 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 〔2022〕19 号)有关规定,有序推动燃煤电厂火电灵活性制 造改造,增加新能源消纳能力,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火 电灵活性改造促进市场化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试行)》 (内能电力字〔2021〕570 号)。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自用燃煤电厂(不 含自备电厂)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促进市场化消纳新能源 建设项目。 第三条根据燃煤电厂新增调节能力,按照多能互补、不 增加系统调峰压力的原则,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 前提下,煤电与新能源实质性联营,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建 设新能源。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消纳新能源项目,需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 1.燃煤电厂不在国家淘汰限制目录内、不属于国家明 确要求关停范围,不含已列为应急备用电源、未批先建等机 组; 2.燃煤电厂供电煤耗、污染物排放、水耗等指标达到 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要求,机组最大可调出力达到并网调度协 议签订的机组最大出力(新建机组应达到铭牌值); 3.燃煤电厂机组已运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 20 年; 4.现役热电机组调节能力改造后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 60%,纯凝机组调节能力改造后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 70%; 5.核准在建热电机组调节能力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 65%, 纯凝机组调节能力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 75%; 6.机组在最小技术出力工况下可以连续安全稳定运行 6 小时以上。机组改造后,调节速率、最大可调出力、供热量、 热电比不低于改造前; 7.机组新增调节能力应在新能源全寿命周期内有效。 公用电厂新增调节能力,等于制造改造后总的调节能力,减 去改造前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调节能力(新建机组按 50%考虑); 8.新能源规划建设场址应取得盟市和电网企业出具的 同意意见,新能源项目、拟接入线路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 排查文件; 9.国家及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内发电集团统筹本区域内火电灵活性制 造改造,整合新增调节空间,按照新增调节空间 1:1 确定新 能源规模。 第六条配建的新能源要与相应的灵活性制造改造的燃 煤电厂实现实质性联营,新能源具体运行模式由发电企业与 电网企业协商确定。 第七条发电集团按照自治区规划的新能源区域,确定新 能源场址。新能源规模在 50 万千瓦以内的,按 1 个场址规 划建设;规模在 50-100 万千瓦之间的,规划建设场址不超 过 2 个;规模在 100 万千瓦以上的,规划建设场址不超过 3 个。 第八条电网企业按照新能源场址,规划建设汇集变电站 和接入线路。接入线路原则上由电网企业建设,也可由发电 集团建设,后期电网企业可依法依规回购。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九条由发电集团制定总体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能源 局,内容包括本集团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方案、新能源开发 建设方案和煤电与新能源实质性联营方案。 第十条自治区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有关部 门、电网企业,及时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咨 询机构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 第十一条自治区能源局将评估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审定,审定同意后,按发电集团一次性批复总体实施方案。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发电集团商电网企业制定火电灵活性改造、新 能源建设年度计划,每年年初报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能源 局汇总各发电集团年度计划,印发实施。 第十三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自治区印发的年度计划 及时核准(备案)新能源。 第十四条火电灵活性改造完成后, 由电网企业组织验收, 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第十五条新能源建成后,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 关单位进行验收。通过后,电网企业按已验收的火电灵活性 改造规模,安排对应规模的新能源并网。 第十六条发电集团按印发的年度计划开展机组灵活性 改造和新能源建设,新能源建设规模超出灵活性改造规模部 分不予并网,造成的损失由发电集团自行承担。 第六章 监督监管 第十七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本地 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新能源建设运营监管,按月向自治区能 源局报送建设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每年年初电网企业将上年度火电灵活性改造 和新能源并网建设情况上报自治区能源局。 第十九条自治区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电网企业对火电 灵活性改造和新能源项目进行动态监测、定期预警,评估存 在的重大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推 进火电灵活性改造促进市场化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试行)》 (内能电力字〔2021〕570 号)同时废止。国家出台相关法 律法规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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