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07.doc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惠民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滨环罚字【2020】4-7 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惠民县建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惠民县孙武街道大于十字路口南 法人代表:孙洪庆 联系电话:18265739111 我局依法查处你(单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一案, 已经调查终结。经查实,你(单位)物料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 治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人民币 10000 元)。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 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惠民分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