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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13〕149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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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494 号 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审计署、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 知识产权局、中国外文局、国家铁路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 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 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 号)要求,减轻企业和居民 负担,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降低下列 14 个部门 20 个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 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 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不 包括公证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公证机构),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 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 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各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要结合本通知精神,对按规定 权限由本地区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审核,降 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对本通知规定降低有关考试考务费标准的,要相应 降低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各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要于 9 月底前,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各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要将本地区收费标准降低情况,包 括降低的收费标准、涉及的收费金额和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等情况,于 10 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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