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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教育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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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 (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高等学 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 00 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 (试行)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 2004 年 6 月 22 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一、总 则 (一)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 积累与学术创新,进一步发展和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特 制订《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本 规范)。 (二)本规范由广大专家学者广泛讨论、共同参与制订,是高校 师生及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则。 二、基本规范 (三)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 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 断推动学术进步。 (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 感,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 神与民族精神。 (五)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 三、学术引文规范 (七)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 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 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八)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 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术成果规范 (九)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十)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 追求数量的倾向。 (十一)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 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 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十二)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 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十三)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 出处。 (十四)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 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五)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 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十六)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 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五、学术评价规范 (十七)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十八)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 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 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九)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 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 机制。 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 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 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 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 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 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六、学术批评规范 (二十一)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 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二十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 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 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七、附 则 (二十三)本规范将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 修订和完善。 (二十四)各高校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学 术规范及其实施办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 行为加以监督和惩处。 (二十五)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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