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关于印发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doc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留 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7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宣传表彰在我省经济社会发 展中作出突出业绩的留学回国人员, 激励广大留学回国人员努力拼搏、 开拓创新,为我省经济社会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选表彰,坚持有利于推动 我省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鲁创新创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利于建设人 才强省,有利于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 会氛围。 第三条 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选表彰,坚持公开、平等、 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选表彰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五条 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主要表彰有在国(境)外 留学经历、回国后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主要是指:(一)持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我省领、创办 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留学回国人员;(二)通过个人专利、独 有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在推动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 要作用的留学回国人员;(三)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其学术、技术水 平在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的留学回国人员;(四)作为国家或省重大 科技创新项目主要工作人员,发挥重要骨干作用的留学回国人员; (五)长期在我省教育、科技、工业、农业、文化、医疗卫生及服务 业等领域一线工作,有突出创新成果或取得突出业绩得到行业公认的 留学回国人员。 第六条 推荐参加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选表彰的人员 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国(境)外留学或进修时间 1 年 以上(含 1 年),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岁;(二)一般应具有硕士(含) 以上学位,本科毕业(学士学位)人员特别优秀的也可作为推荐人选; (三)长期固定在我省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四)具有 良好的思想品格、职业道德和科学精神;(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 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六)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章 人选推荐 第七条 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的推荐工作由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以设区市、省直部门(单位)为单位,按照所 辖区域范围和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 各市的推荐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推荐人选经市政 府同意后上报;部属驻鲁和省属高等院校人选的推荐工作,由省教育 厅统一组织;省管企业的人选推荐工作由省国资委组织;中央驻鲁单 位(不含驻鲁高校)的人选推荐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 第八条 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的推荐工作坚持民主集中 制原则。为确保推荐人选质量,各市、各部门(单位)在确定推荐人 选时,要充分听取单位和同行专家的意见。推荐人选上报前,要以适 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 拟推荐个人先进事迹等,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被推荐人员为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 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被推荐人选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 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 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 第九条 副厅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不列入推荐表彰范围。 第十条 已经获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奖、山东省优秀创新团队奖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再列入推荐表彰范围。 第十一条 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为其填写《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 创业奖推荐书》,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 第十二条 审 各市、各部门(单位)推荐的人选,由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负责统一汇总,并提交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审委员会进 行综合评审。 第十三条 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分 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成员由省留学回国工作联席会议单位相关负责 同志和省内相关领域高层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一般不少 于 9 人,专家比例应占多数。 第十四条 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审委员会的具体评审 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承办综合评审的相关工 作。 第五章 待 第十六条 遇 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 表彰人员,由省政府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七条 省政府向受表彰人员颁发“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奖”奖牌,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金。 第十八条 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选表彰工作所需经费, 由省财政专项列支。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获奖人员和推荐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获得 的奖励:(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二)申报推荐表彰时 隐瞒错误的;(三)严重违反评选推荐规定程序的;(四)获得荣誉 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撤销奖励,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主管部门 (单位)提出,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省政府批准。必要时,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撤销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撤销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回奖牌奖金, 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二条 则 本办法自 2012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