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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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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 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杜绝随意变更和 超投资变更等现象,节约财政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政府投资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 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 资产)投资和建设的各类工程、设备及维修项目。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含一般预算和基 金预算); (二)上级安排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债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主权外债资金或对政府 的捐赠款; (四)通过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所筹集的政府承诺偿还的资 金; (五)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PPP)引进的、政府参股 投资的资金; (六)各乡镇(街道、场) 、园区、市直各部门以财政投资、 - 1 - 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 实施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工程量清单的 调整、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新增不可预见工程或突发工程暂 定材料及新型材料价格的签证等。 合同已明确约定的政策性人工工资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波 动(《邵阳工程造价文件》有发布价的红砖、砂石、水泥、钢 材、柴油、水费、电费等主材) 、工程奖罚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化, 不列入本办法规定的工程变更范围。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增加工程造价必须重新招投标的, 从其规定,不适应本办法变更工程造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实 施和建设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 第五条 成立邵东市工程变更联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联 审小组”),对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进行联审管理。联审 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主任任常务副 组长,市政府办联线副主任、市住建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 市发改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财评 中心、经开区管委会、经开区城北片区管理办等相关单位为领 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审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审办”), 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办联线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 - 2 - 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从联审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职 从事联审工作。 市纪委监委应加强对联审工作的监督,对联审中存在的违 纪问题及时进行问责。 第六条 对项目的单项工程变更,原则上每月集中联审一 次,在联审过程中,联审小组应先进行现场踏勘,在听取相关 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程序简 便的原则提出联审意见。 第七条 联审办应建立工程变更联审情况通报制,建立工 程变更台帐,每半年对工程变更会审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书 面材料,经联审小组组长审签后按规定报相关领导,其中变更 增补金额超过 200 万元的项目或全年变更项目超过 5 个的建设 单位应当报告市政府和市纪委监委。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及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时,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变更必须严格执行 本办法。 第九条 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联审小组的相关职权、 职责明确如下: (一)建设单位:对本单位确定的工程变更内容负责,加 强工程变更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 资料存档备查,并针对工程变更自行分析原因报其行业主管部 门; - 3 - (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对工程变更理由、技术方案、 变更金额等的联审负责,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变更原因提 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联审小组的职责:对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和工程变更 审查负责; 联审小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互不影响,联审小组 仅对工程变更事项进行内部审查,工程变更事项涉及相关职能 部门行政审批的,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市审计局应健全审计制度,对本办法规定工程变 更审批前应当审计事项、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执行情况和竣工 决(结)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各行业 主管部门管理好各自行业内从业的施工、勘察、设计、造价、 监理单位。因施工、勘察、设计、造价、监理单位原因造成重 大变更或签证的,各行业主管单位应将情况及时报送至市住建 局。 第十二条 市财评中心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 跟踪评审,及时向联审小组出具造价评审(初步)意见。 第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 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项目责任人是指市委、 市政府发文确定的对市重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人; - 4 - 其它政府投资项目,除以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项目责任人外, 一般由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任项目责任人。 第十四条 所有工程变更,包括建设方、监理单位、设计 单位、施工方提出的申请,均由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变更事项 提交至联审办备案或审查。需审查的,由联审办组织相关单位 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提供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变更概算书,变更概算 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 和计算办法; (三)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四)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五)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 (六)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七)重大设计(施工)方案调整(占增加造价部分 50%以 上或单项增加 20 万元以上)的专家论证和原审批部门审核文件; (八)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必要的附图、计算资料; (九)工程变更会审表; (十)审计结论(工程变更金额在原合同金额 10%以上) ; (十一)纪检监委机关处理意见(变更金额超合同金额 10% 以上且累计增加工程预算造价在 500 万元以上); - 5 - (十二)联审小组要求说明的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原预算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原预算已有的 价格确定工程变更造价; (二)原预算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 格确定工程变更造价;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变更时 的定额和计价取费依据确定工程变更造价。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预计在原合同金额 10%以下且累计增 加工程预算造价不超过 50 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方(设 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方等)会商并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 批同意后实施,同时将工程变更事项报联审办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预计在原合同金额 10%以下且累计增 加工程预算造价在 50 万元以上不足 200 万元的,应按以下程序 办理工程变更确认手续: (一)变更申请。建设单位向联审办提出工程变更事项, 提交变更资料和填写项目变更会审表。 (二)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理由、技术方案、变更 金额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优化论证。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组织对变更方 案进行优化论证,综合论证后将书面变更方案和增补造价金额 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 - 6 - (四)现场踏勘。联审办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小组相关成 员、专家和项目建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工程师进行现场踏勘, 提出踏勘意见。 (五)造价评审。市财评中心根据优化后的变更方案以及 联审小组踏勘意见,在 5 个工作日内委派项目跟踪评审员进行 现场察看,对变更事项提出增(减)造价评审意见。 (六)小组联审。联审办组织小组成员集体对项目变更进 行会议联审,建设单位必须到会说明工程变更有关情况,通过 联审形成会审意见。 (七)实施变更。联审办将会审意见形成文字纪要后报常 务副市长批准,再印发给项目建设单位。变更事项未获批准的, 联审办应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预计在原合同金额 10%以下且累计增 加工程预算造价在 200 万元以上不足 500 万元的,按第十七条 的规定程序办理通过后,再由建设单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 究决定。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预计在原合同金额 10%以上或累计增 加工程预算造价在 500 万元以上的,应先进行审计,根据审计 结论提出概算调整意见,再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其 中工程变更预计累计增加工程量超过原核定概算 10%以上且超 概算额度 500 万元以上的,先按省发改委、省纪委、省审计厅、 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违规 - 7 - 超概算问题责任追究的指导意见》进行责任追究,再按第十八 条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所有按本办法应由联审小组进行会审的工程变 更,必须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方和现场质量监督 员要严格按批准文件进行施工和监督,不得擅自扩大工程变更 范围,严禁先实施后申报。对先实施后申报的项目要报市纪委 监委。 第二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生命及财产安全 的紧急情况时,为保证生命和工程安全,建设单位可会同施工 方采取抢险和控制局面的必要措施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在 5 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报告报联审办,经联审小组会审后按实事 求是的原则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工程施工 前,应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细化和完善施工合同专 用条款。建设单位在通过招标或比选确定设计、勘察、监理、 造价等单位时,应将下列条款写入招标或比选文件中以及正式 合同内: (一)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 每一个钻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 5%。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 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 15%以内的,勘察费减半支付。因 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 15%以上的, 不支付勘察费。 - 8 - (二)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 价 5%-10%(含 5%、不含 10%)的,扣除 30%的设计费。因 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 10%-15% (含 10%、不含 15%)的,设计费减半支付。因设计失误引起 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 15%以上的,不支付设计 费。 (三)因预算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 价 5%-10%(含 5%、不含 10%)的,扣除 30%的预算编制 费。因预算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 10%15%(含 10%、不含 15%)的,预算编制费减半支付。因预算 错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 15%以上的,不 支付预算编制费。 (四)监理单位弄虚作假、超越权限,导致虚增工程量、 多计价款的,统一严格按市监理库计费考核标准考核,并由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或做出库处理;给项目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通过联审小组联审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增加造 价部分需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才能按比例支付。 (六)勘察、设计、造价、监理单位在工程审计结算前至 多支付服务费用的 70%。 出现以上情况造成需扣除(收回)的勘察、设计、监理费 用,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 9 - 第二十三条 联审小组对每个项目工程变更原则上只会审 一次(特殊情况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会审: (一)建设单位对需变更会审的项目未事先报告而造成变 更已全部实施的; (二)已通过一次会审,又再次要求会审变更的; (三)变更事项发生时间或项目竣工验收已经过去一年以 上的; (四)没有做好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组织施工而导致工 程变更造成损失的; (五)勘察、设计应公开招标而没有公开招标的; (六)不签订合同就开工建设的; (七)对工程计量、签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工程现 场监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 (八)没有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 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或没有采取有效监管措施造成损失责任 不明,或对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而不追究责任的; (九)对工程变更项目不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个人擅自 表态同意实施的; (十)对自行实施应报告而未报告的变更项目批准支付工 程款或进入竣工结算的; (十一)对不按要求向联审小组、市财评中心提供所需资 料的; - 10 - (十二)建设单位擅自修改设计提高建设(装修)标准造 成变更的。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投标时,应将本办法的要 求和参与工程变更事务所需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列入项目招标文 件及合同条款中,确保对项目质量、安全、变更及投资效益的 控制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建设单位违反上述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规定造成工程变更需要追究责任的,联审小组应将相关问题线 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变更金额超合同金额 10%以上且累计增加 工程预算造价在 500 万元以上的,先由市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 理,依法问责并出具意见后,方能由联审小组会审纳入变更程 序。对因工程变更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追责。 第二十七条 对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 应商等参建单位因失职造成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投资失控或浪 费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将在市场信用管理、市 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相应处理,并 责成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扣减责任单位的违约金及追究相应法 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由于建设单位及联审相关单位管理不善、 失职渎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 意漏项以规避变更审批,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或应追 - 11 - 究相关单位责任而未追究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单位 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提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不足、 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不一 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附件:1.邵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会审表 2.邵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审小组会审流程 - 12 - 附件 1 邵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会审表 建设单位:(公章)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以前变更 情况 填报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批复文 号及投资额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中标金额 勘察单位 开工时间 已付工程款 变更事项 是否实施 年 月 日 业主施工员: 监理工程师: 财政跟踪评审员: 变更通过 时间 同意变 更金额 累计变更金额 (含本次) 建设单位研究意见: 工程变更的内 容、原因及金 额(可另附说 明和清单) 行业 主管部门 研究意见 建设单位总工程师(签名):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行业主管部门总工程师(签名):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 13 分管 副市长意见 分管副市长(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原审批部门意 见(使用预算 安排的资金在 200 万元以上 或超概算 10% 以上的项目) 联审小组 勘察情况 及签名 财政评审中心 变更估价意见 评审员: 财评中心负责人: 年 月 日 联审小组会审 意见及签名 联审小组 组长意见 联审小组组长(签名): 市政府常务 会议意见 14 (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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