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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西藏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西 藏项目”)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西藏项目”为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由全国社 科基金规划办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组织管理。 第三条 “西藏项目”设主持人 1 人,领导、主持“西藏项目” 的全面工作;决定“西藏项目”的重大事宜,对“西藏项目”负全面 责任。 第四条 “西藏项目”包括课题研究、档案文献整理、文献翻译 三个系列。每个系列由若干年度课题组成。 第五条 各系列年度课题(以下简称课题)面向全国的藏学研究 力量,进行申报或委托,择优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西藏项目”设立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为“西藏项目”的领导机构, 由 5 人组成, 其中组长 1 人、副组长 1 人,成员 3 人。另设学术秘书 1 人。领导小 组组长为“西藏项目”主持人。专家委员会为“西藏项目”的学术评 议、咨询、评审机构,由 13 人组成,其中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领导“西藏项目”的全面工作; 2.听取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协调全国的藏学科研组织工作; 4.决定“西藏项目”的重大事项。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订各系列选题规划; 2.审核、解释本办法,审核本办法的修改意见; 3.审议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方案; 1 4.审定“西藏项目”《年度课题指南》; 5.审议、表决立项课题; 6. 审议课题执行中或课题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7. 审议课题的重要变更事项; 8. 审议以“西藏项目”名义组织的重要学术活动计划; 9. 审核“西藏项目”最终成果、各系列及其年度课题最终 成果的鉴定验收结果; 10. 协调与“西藏项目”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是“西藏项目”的科研管理与办事机构,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由“西藏项目”领导小组委任。办公室设在中国 社科院科研局。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 办理发布《年度课题指南》事宜;对课题申请进行初审; 2. 提出年度立项课题数额、资助经费总额及其单项课题资 助计划; 3. 组织、协调各类工作会、重大学术会议及相关学术活动; 4. 起草“西藏项目”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报告; 5. 核定“西藏项目”立项课题资助经费; 6.检查课题进展情况,对课题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7.搜集、沟通研究信息;编辑、印发《通讯》; 8.组织课题成果的鉴定、验收、结项、推介和出版; 9.提出本办法的修改意见; 10.完成“西藏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 作。 第九条 根据“西藏项目”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临时聘请相关专 家,组成非常设的专家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 接受专家委员会对单项课题论证的咨询和评审鉴定的委 托; 2. 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要求,对重大学术问题、学术观点或 存有异议的其他重要问题提出论证意见。 2 第三章 第十条 课题组织形式 通过委托和申报两种方式落实课题。课题分设重点课题 与一般课题。重点课题采取委托方式;一般课题采取申报方式。课题 主要面向全国的藏学研究力量。 第十一条 “一般课题”的选题工作,主要以制订各系列选题规 划及公布《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课题指南通常在上半年发布。 第十二条 制订各系列选题规划和《课题指南》的原则是: 1. 对于西藏地区社会稳定与发展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 义; 2. 有较高学术价值,对边疆学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较大推 动作用; 3. 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4. 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和维护边疆统一; 5. 有良好社会效益;预期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价值。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课题申报 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 30 天内受理本年度 课题申请。申请人通过社科院科研局网站下载《“西藏历史与现状综 合研究项目”课题申报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应按《申报书》 的提示和要求认真填写,并在申请截止日期前寄交(以当地邮戳为准) “西藏项目”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报课题的名称可以在《课题指南》中选择,也可在 《课题指南》的范围内自行设计。 第十五条 课题申请人即为课题主持人,必须是课题的实际负责 人,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任务和组织、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课题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否则,须有 两名正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 第十七条 申请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研究报告(集)、 学术性普及读物、译著、资料集。专著、译著、资料集的完成时间一 般为 2 年,研究报告、普及性读物的完成时间一般为 1 年。 第十八条 不得联名作为主持人申请课题,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 3 金项目者,不得申报本项目。 第十九条 一个人不得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严禁申报 人交替担任课题主持人,一经发现将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书》进行审核。对《申报 书》填写的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明确意见, 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五章 课题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课题申请进行评审或通讯 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就以下主要方面对课题的申请作出评价: 1. 课题设计与论证是否符合《课题指南》和选题规划的内 容与要求; 2.研究思路是否清晰,预期目标是否明确; 3.主持人的科研成就、学术潜力和学术研究的时间保证; 4.是否掌握最新学术信息,能否利用最新资料与数据; 5.能否为今后的相关研究提供、积累资料; 6.课题组的知识结构; 7.经费用途与预算数额是否合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课题申请和资助经费数额 建议,经“西藏项目”办公室核定,报项目主持人批准后正式立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办公室将《“西藏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 立项通知书》及《“西藏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课题责任书》寄 送课题申请人和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课题申请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及《课题责任书》 后,应按要求填写,在 15 个工作日内寄回“西藏项目”办公室,逾 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五条 “西藏项目”专家委员会成员和办公室成员作为主 持人申请课题时,在讨论和表决该课题时,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 课题审批每年进行一次。 4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经费管理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单 独核算。 第二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两次预算制度。课题申请人应按 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二次经费预算,经“西藏项目”办公室批准后实 施。 第二十九条 预算的分项内容及其金额与实际支出的内容及其 金额必须一致,不得交叉使用。 第三十条 课题资助经费主要用于: 1. 图书、资料费: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中外文资料收集,档 案、文献、稿件的抄录、誊印、复印、翻译费用,图片、照片的翻拍, 图书、资料的购置等。 2.调研差旅费:为完成课题研究所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的差 旅费、食宿费等,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 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 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 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 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4.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 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 8%。 5. 成果鉴定费:成果鉴定活动所需的会议费、鉴定专家的评 审费、通讯联络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 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 300—800 元。鉴定工作的组织者和 会务人员不得从课题组领取劳务费。 6. 管理费:课题资助经费的 5%,但最多不得超过 2000 元。 第三十一条 课题资助经费拨至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国家财 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主持人自行决定课题经费的使 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 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课题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 5 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课题资助 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第三十二条 在收到课题撤项通知书后,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财 务部门应立即冻结该课题的剩余经费,并返还已拨经费。 第三十三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即课题委托单位,可根据本 单位的实际情况,对项目批准立项的课题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此项 配套经费,课题组应按照各单位的规定使用。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课题检查 “西藏项目”办公室通过课题主持人书面汇报和实 地调研的方式, 对课题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和中期检查。 第三十五条 课题主持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西藏项目”办公 室提交课题研究年度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逾期将缓 拨或停拨下年度课题经费。 第三十六条 项目办公室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有关课题执行和经 费续拨建议。重要事宜由“西藏项目”主持人审批。 第三十七条 未经“西藏项目”办公室同意,不得对课题进行变 更。欲对课题做出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主持人在规定 的课题完成时间前 6 个月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 报“西藏项目”办公室审核,由“西藏项目”主持人批准。必要时, 送交专家委员会审议。 1.变更课题主持人; 2.变更课题名称; 3.变更最终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进行较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申请撤项; 各种变更在课题执行过程中只能进行一次。 第三十八条 经检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项: 1. 研究成果或研究过程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2. 与批准立项时的设计严重不符的; 6 3. 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的; 4.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截留挪用课题经费、不如实报告课 题经费使用情况的; 5. 严重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 6. 缓拨停拨课题经费后仍不提交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 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的; 7. 鉴定结项过程中,经专家委员会审核确认为不合格的课 题; 8.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鉴定与结项 受资助的所有课题在完成后,其最终成果必须进行 鉴定结项。凡可以公开出版的成果应在出版之前进行鉴定。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鉴定结项工作统一由“西藏项目”办公室组织实施。 鉴定结项的程序和要求是: 1. 课题研究的最终成果完成后,由课题主持人填写《“西藏 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课题结项报告书》,连同最终成果样本 5 套一并寄交“西藏项目”办公室。 2. 最终成果样本:文字成果应提供定稿本的打印本和录入定 稿本的光盘;音像成果应提供已录制完成的录音带、录像带或光盘。 3. 由 2-3 位专家组成鉴定组。鉴定专家应是学风严谨、具有 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学者。鉴定组成员及组长的人选由“西藏项目” 办公室确定。 4. 鉴定采取会议方式或通讯方式进行。鉴定专家应认真审读 送审成果,将鉴定意见写入《“西藏历史与现状综合研究项目”课题 成果鉴定书》,并提出鉴定等级意见。 5. 鉴定组组长综合各专家的鉴定意见形成鉴定结论,确定鉴 定等级。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四十二条 最终成果经过鉴定为合格者,经专家委员会审核后 予以同意,视为该课题完成,由“西藏项目”办公室向课题主持人出 具课题完成结项证书;最终成果经过鉴定为合格者,经专家委员会审 7 核后予以否决,课题主持人应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在两个月内完 成修改并送专家委员会复审。 第四十三条 最终成果经过鉴定为不合格者,课题主持人应根据 鉴定组的意见,在两个月内完成修改并送鉴定组组长复审。鉴定组组 长将复审意见填入《复审意见书》 ,并送交专家委员会重审。 第四十四条 复审课题或重审课题经专家委员会审核为合格者, 视为该课题完成,由“西藏项目”办公室向课题主持人出具课题完成 结项证书;经专家委员会审核为不合格者,予以撤项。 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 成果出版 凡承担本“西藏项目”课题并接受本“西藏项目” 资助的研究课题,其最终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译著、 资料集、影视作品、软件、光盘等)的优先出版权属于本“西藏项 目”,同时受有关著作权和版权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四十六条 经专家委员会审核为优秀的最终成果,纳入“西藏 历史与现状系列研究项目丛书 ”(暂定),统一出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西藏项目”专家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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