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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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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22-03-22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 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根据《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 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 以下简称 14 号公告)规定,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期末 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 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1)。 二、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 人在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 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 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 中扣减。 三、纳税人按照 14 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 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 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 2)。税务机关应 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 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 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 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 项税额明细)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 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本公告 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 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 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 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 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对符合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 留抵退税办理流程,提升留抵退税服务水平,简化退税审核 程序,帮助纳税人快捷获取留抵退税。 六、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 相关征管规定适用于存量留抵退税。 七、本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20 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 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31 号)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 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45 号)第三条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10 号)同时废止。 附件:1.《退(抵)税申请表》 2.《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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