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docx
应急管理部规章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2021 年 7 月 25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6 号公布,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 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 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 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 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 飞絮。 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 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者 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险区域。 - 1 应急管理部发布 应急管理部规章 第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应 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 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 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 全生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 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 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 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 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 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粉尘作业岗位人员粉 尘防爆安全职责。 - 2 应急管理部发布 应急管理部规章 第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 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 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 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 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 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 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等情况,纳入员工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为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 - 3 应急管理部发布 应急管理部规章 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并依法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或者粉尘爆炸事故后,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撤离疏散全部作业人员 至安全场所,不得采用可能引起扬尘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 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 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 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 程的信息档案。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 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等发生变更的,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第十二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 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 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 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4 应急管理部发布 应急管理部规章 构成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措施、责任、资金、 时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 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 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粉尘防爆相关的设计负责,施工单 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 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单层厂房屋 顶一般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厂房应当为框架结构,并设置符 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泄压面积。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 数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 室、会议室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 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 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 - 5 应急管理部发布 应急管理部规章 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 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 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 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 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 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 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 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 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 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 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 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 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 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及时规范 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 第十六条 针对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点燃 源的工艺,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者火花探测消 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并定期清理维护,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 - 6 应急管理部发布 应急管理部规章 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 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 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 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 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 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 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 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十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 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 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 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 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 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应 当避免粉尘废屑大量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需要临时存 放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暂存场所,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 - 7 应急管理部发布 应急管理部规章 场所,并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 含水镁合金废屑应当优先采用机械压块处理方式,镁合金粉尘应 当优先采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暂存。 第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或 者除尘系统的检修维修作业,应当实行专项作业审批。作业前, 应当制定专项方案;对存在粉尘沉积的除尘器、管道等设施设备 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当清理干净内部积尘和作业区域的可燃性粉 尘。作业时,生产设备应当处于停止运行状态,检修维修工具应 当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作业后,应当妥善清理现场, 作业点最高温度恢复到常温后方可重新开始生产。 第二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做好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施 设备的维护保养,加强对检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在承包协议 中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对检修承包单位的检修方 案中涉及粉尘防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 承包单位落实。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粉尘涉爆企业提供 粉尘防爆相关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粉尘防爆安 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开展工作,保证其出具的 报告和作出的结果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 8 应急管理部发布 应急管理部规章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按照 分级属地原则,加强对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 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粉尘作业人数多、爆炸风险较高的 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第二十三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对企业实 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粉尘防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 落实情况; (二)粉尘爆炸风险清单和辨识管控信息档案; (三)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四)粉尘清理和处置记录; (五)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 (六)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检修、维修、动火等作业安全管理 情况; (七)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或者检查等情况; (八)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 9 应急管理部发布 应急管理部规章 (九)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按照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等有关标准 和规定,对企业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理处置等重点部位 和关键环节的粉尘防爆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 业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可以根据需 要,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隐 患排查等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 其出具的有关报告和作出的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或者作出的结果可 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 粉尘涉爆企业不得拒绝、阻挠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 部门委托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加强 对监督检查人员的粉尘防爆专业知识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要求,掌握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10 应急管理部发布 应急管理部规章 第二十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 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 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 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 检测或者检查的; (四)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 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二十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 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 - 11 应急管理部发布 应急管理部规章 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 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 人员通报的; (三)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 织演练的。 第二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 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 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 除,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 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 12 应急管理部发布 应急管理部规章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 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 合企业实际的; (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 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 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虚 假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单 处或者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粉尘涉爆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 - 13 应急管理部发布 应急管理部规章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 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5 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 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二条 则 本规定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14 应急管理部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