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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涉企政策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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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企业服务 涉企政策汇编 许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 1 前 言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对企业服务工作高度重视,每年确定 一批重点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坚持实行市级领导联系重点企 业和市直单位分包重点企业制度,企业服务工作逐步实现了常态 化、制度化。各级各部门服务企业的意识明显增强,服务企业的 效能明显提高,企业发展的环境明显优化,为促进我市经济平稳 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企业服务工作深入开展的同时,我们也发现,部分企业对 涉企政策不够了解,对国家、省、市在财税、金融、土地、环评、 项目、工商等方面扶持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不够熟悉,一定 程度上影响了涉企政策的扶持效果。因此,我们决定将近年来的 涉企政策汇编成册,并免费向全市重点企业、小巨人企业发放, 以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推动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使我市广大 企业能够更加方便、快捷、系统地了解、掌握和使用各项优惠政 策,为促进我市企业产业发展壮大加油助力。 由于篇幅所限,本书选登文件绝大部分为节选,企业如需查 阅文件全文,可登陆国家相关部(委)网站、河南省人民政府网 站、许昌市人民政府网站,或登陆中国中小企业许昌网查询、下 载。 许昌市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 2 目 录 一、 财政资金类政策 1.企业自主创新专项扶持资金(省安排资金)…………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安排)………… 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中央安排) 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专项资金(中央安排) 煤炭企业所得税返还资金(省安排) 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资金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 国家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政策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 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工业结构调整贴息专项资金 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 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 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 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政策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 号) 关于公布取消 253 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 号)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 号)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 号)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 号)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 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 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1]61 号) 3 二、 税务类政策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3 号)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12 号)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69 号)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84 号)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79 号)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 256 号)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 号) 三、金融类政策 《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指导意见》(银发 176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 193 号) 《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活动的意见》(郑银发 72 号) 四、 工业和信息化类政策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 231 号) 《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 27 号) 《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 390 号)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 年修订)》(工联产业第 48 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第 44 号) 《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8 号) 《关于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 176 号)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财建 647 号) 《关于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方案的通知》(工信部 原 664 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36 号) 4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 23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豫 政 82 号) 《关于批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 56 号) 《关于积极促进企业战略重组的指导意见》(豫政 9 号) 《关于加强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工信 191 号) 《关于落实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豫工信 272 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34 号文件开展钢铁企业生产经营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工信 327 号) 关于做好 2012 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2〕 122 号)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 业[2012]197 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发制品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通知(许政[2009]54 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食品工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通知(许政[2009]51 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 减排目标的意见(许政[2010]61 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蜂产业发展的意见(许政[2010]9 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 2010—2015 年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许政[2010]28 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 2010—2015 年低碳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许政 [2010]60 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五十强五十高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许政办 [2011]88 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 2011 年主导特色产业提升计划的通知 (许政办[2011]9 号) 五、 发展与改革类政策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 32 号) 《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128 号) 5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高技 298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 17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 146 号) 《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 157 号)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 17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 709 号) 《关于加强煤炭洗选加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能源 205 号) 《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 178 号) 《关于建立重点项目用工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豫发改就业 336 号) 《关于抑制我省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 知》(豫政 48 号) 《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 299 号) 《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 1906 号) 《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476 号) 《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 62 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 34 号) 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2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电力电子装备行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通知(许政 [2009]58 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原电气谷发展规划的通知(许政[2009]14 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产业集聚区两年提升推进计划的意见(许政[2010]7 号) 许 昌 市 人 民 政 府关于 批 转许昌 市 煤炭企 业 兼并重 组 实施方 案 的通 知 ( 许 政 [2010]30 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许政 [2010]48 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推进工作机制的通知(许政[2010]56 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智能电网特色产业链建设的意见(许政[2010]59 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 2011 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的通知 (许政办[2011]7 号)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许政办 [2011]66 号) 6 六、 商务类政策 《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 77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豫发 14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 55 号) 七、 国土资源类政策 《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用地预审和规划调整工作的通知》 (豫国土资发 29 号) 《关于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豫国土资党文 41 号) 八、 环境监管类政策 《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环发 127 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豫环办 18 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皮革(皮毛)电解铝行业综合整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豫环文 129 号) 关于切实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许政[2011]96 号) 九、 科技类政策 《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 通知》(豫科高 21 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科 79 号)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 172 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科 115 号) 7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条件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科 157 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科 106 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0]8 号) 十、 工商管理类政策 《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 129 号) 《关于印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工商标字 182 号) 其他政策 《关于印发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国质检食监联 470 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质监发 304 号) 《转发审计署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审计工作的通知》(豫 审办 51 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机制的意见(许政[2009]17 号) 一、 财政资金类政策 8 企业自主创新专项扶持资金(省安排资金) (一)扶持范围及支持重点 用于支持省确定的 100 户重点企业及 50 户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在食品、 有色金属、石油及煤化工、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纺织等六大支柱产业,电 子信息、生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属于国内首创,实现产品升级换代 急需的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究开发,重点支持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 化吸收再创新,突破产业化瓶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新技术设备和产 品的生产。 (二)扶持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在河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开展自主创新的软、硬件环境,拥有国 家或省级认定的研发机构或依托国家级研发机构,有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 必要的研发设备;企业技术开发研究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 2%以上,在相关 研究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其他条件,视年度支持重点具体确定,并在招标 公告中公示。 企业创新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是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合作的技术创新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同 步规划有研发成果产业化的项目,且产业化项目有较好的实施保障措施;项目的 实施能带动企业创新体系建设,提升企业持续自主创新能力,经济效益显著,对 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项目单位所在地应安排资金与省企业 创新资金予以配套,并出具承诺。 (三)扶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 200-600 万元的无偿资助。 (四)申请程序 企业创新资金的使用,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支持项目。程序为: 1.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厅根据“十一五”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和方向,选定年度支 持的项目重点,并在媒体上向全省发布项目招标公告; 2.企业通过各市有关管理部门申报符合项目招标公告条件的自主创新项目; 省属和中央企业直接向省管理部门申报; 9 3.各省辖市对企业申报的自主创新项目初审后上报省管理部门; 4.省管理部门对各市、省属和中央企业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论证; 5.省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审查、确定年度支持项目,提出年度资金 使用方案,报经省政府领导审定批准后,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 (五)办理时限:每年 6 月份以前。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安排) (一)扶持范围及支持重点 各类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 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 (二)扶持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纳税 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三)扶持标准 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 300 万元以内; 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 300 万元。 (四)申请程序 财政部门会同本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共同推荐,逐级申报;省财政部门和中 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工 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评审,确定扶持项目,下达扶持项目资金。 (五)办理时限 每年 5-9 月份,具体申报时间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的申报文件为 准。 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中央安排) 第一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 10 (一)扶持范围 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 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具有显著节能降耗效果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 好型项目;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的重点项目;采用现代管理经营理念和商业 模式,运用信息手段和高新技术,为生产和市场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高技术服 务业项目(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不含);初创期的科技型小企业、尤其是科技 企业孵化器内企业的创新项目。 (二)扶持条件 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 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必须是以生产、销售、 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 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创新基金本年度重点 支持范围是《2008 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以 下简称《指南》)中所列的项目。 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从 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 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 例不低于 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有 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 费不低于销售额的 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有健全的财务管理 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扶持标准 a 档(专家评审分数在 85 分以上定为),支持额度在 55 万元以上;b 档(专 家评审分数在 75 分-85 分),支持额度不低于 45 万元;c 档 (专家评审分数在 65-75 分),支持额度不低于 35 万元。(四)申请程序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必须先得到省或(市、县)级立项支持;县市 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共同逐级向上级推荐;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共同向国家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推荐上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组织 专家评审,发布立项公告,签订项目合同,财政部下达项目资金。 (五)办理时限:每年 12 月 15 日前上报当年项目。 第二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 (一)扶持范围及重点 11 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是通过政府补贴,对公共技 术服务机构开展的面向中小企业的公益性技术服务的补助。重点支持服务机构面 向中小企业的技术服务行为。 (二)扶持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 2 年以上;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已开展 下述业务:组织中小企业共性技术研发,为中小企业采纳先进技术提供服务,为 中小企业提供创新资源共享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服务,为中小企业提 供技术创业孵化服务等;具有开放的服务模式,有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和不少于 8 个成功案例;开展的技术服务业务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尚不能实现盈利,需要 政府的资金支持;具有明显的专业特点,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为完备的 技术条件和专业化的技术服务队伍,专业服务人员不少于 10 人。 (三)扶持标准 补助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开展上述技术服务业务发生的相关支出给予 一定比例的补助,一般不超过 100 万元,对于服务水平好、服务质量高、成效显 著的技术服务机构,可给予持续的资金支持。 (四)申请程序 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上级部门推荐申报;省科学技 术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审,报财政部和科学技术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发布立项公告,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财政部 下达项目资金。 (五)办理时限:每年 6 月 30 日前。 第三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一)扶持范围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通过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向科技 型中小企业投资,从而实现间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创业活动。 (二)扶持条件 引导基金支持的对象包括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扶持标准 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分别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四)申请程序 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上级部门推荐申报;省科学技 术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审,报财政部和科学技术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 12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发布立项公告,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财政部 下达项目资金。 (五)办理时限:每年 7 月 15 日前。 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专项资金(中央安排) (一)扶持范围及支持重点 包装行业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研发、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等。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宏观政策、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政策的下列项目:由有关 部门认定的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和包装 机械的研制及产业化项目;产学研一体化高新技术研发项目、由有关部门认定的 国家级新产品研制项目、在省级以上部门立项的新材料,新技术的设计开发项目、 应用技术项目;保障人身健康安全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型环保包装材料项目; 包装减量化和节能化项目、包装废弃物处理和利用项目;包装有关法规和标准化 的研究、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测试项目;符合国家包装行业政策的其他新技术项目。 (二)扶持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及 装备生产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会计信 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研发资金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设有省 级以上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上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在 3%以上;最近 3 年年均研发投入 500 万元以上。 (三)扶持标准 研发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无偿资助的额度,每 个项目一般控制在 500 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的额度;贷款贴息 的额度,参照项目贷款额度和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 50%确定,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贷款贴息项目按企业先支付利息后贴息的程序进行,每个 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四)申请程序 13 各级财政部门逐级推荐报送到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组织省包装行业方面专家 对项目评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财政部;财政部组织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专家进 行评审,确定扶持项目,下达项目资金。 (五)办理时限 每年 6 月 30 日前上报财政部。 煤炭企业所得税返还资金(省安排) (一)扶持范围 使用于省属煤炭生产企业。 (二)资金用途 1.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省级配套部分,煤矿抢险设备购置及重大安 全事故的费用补助; 2.重点煤矿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资金省级配套部分; 3.企业分离办社会中,按有关规定给予企业所在地政府的资金补助; 4.经国家批准进行的政策性关闭破产有关费用缺口的适当补助; 5.研究建立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发展 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的必要的资本金等补助; 6.其他经批准的资金补助。 (三)申报程序 由集团公司写出书面报告,并按申报项目附报有关附件,报省煤炭工业局, 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煤炭工业局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提出书面初审意 见,交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对煤炭工业局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根据资金情 况,经省财政厅和省煤炭工业局组织评审,由省财政厅向省煤炭工业局和有关企 业下达资金安排意见。 该项资金只对依法占用、使用省级国家资本金的集团母公司使用,其所属子 公司有关事项由集团母公司统一申报办理。因企业改制等原因,企业没有省属国 家资本金或省属国家资本金不再相对控股时,原则上不再使用该项资金。 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资金 14 (二)申报范围 1.产业化资金支持对象为中国境内从事风力发电设备(包括整机和叶片、齿 轮箱、发电机、变流器及轴承等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中资及中资控股企业; 2.产业化资金主要是对企业新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首 50 台兆瓦级风电机组 整机及配套零部件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按装机容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 (三)支持条件 1.设备县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包括自主研发、联合开发或引进技术再创 新,必须拥有完全的技术文件:包括全套设计计算文件、设计图纸、主要零部件 的技术要求、工艺文件、质量控制文件等,拥有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拥有中国 商标行政管理机构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证书; 2.风电机组的单机容量在 1500 千瓦以上(含 1500 千瓦); 3.风电机组通过北京鉴衡认证中心的产品认证; 4.风电机组配套的叶片、齿轮箱、发电机由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鼓励 采用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的变流器和轴承; 5.同一企业申请支持采用相同技术的不同型号产品,产品功率差在 500 千瓦 以上(含 500 千瓦); 6.风电机组在国内完成生产、安装、调试,无故障运行 240 小时以上,并通 过业主验收。 (四)补助标准 1.对满足支持条件企业的首 50 台风电机组,按 600 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助, 其中整机制造企业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各占 50%,各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补助 金额原则上按照成本比例确定,重点向变流器和轴承企业倾斜; 2.产业化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风电设备新产品研发的相关支出。 (五)申报资料 1.风电机组整机和零部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证明文件; 2.北京鉴衡认证中心颁发的风电机组整机认证证书; 3.风电机组的购销合同、销售发票及业主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4.与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及轴承等零部件制造企业签订的用于首 50 台风电机组制造的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5 6.风电机组整机制造企业按属地原则,将资金申报报告及相关材料所属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初审扣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报财政部。中央管 理企业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直接报财政部。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 (二)奖励范围 淘汰落后产能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 的淘汰范围,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 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 13 个行业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 根据各行业淘汰落后设备投资平均水平等相关因素确定,并按一定比例逐年 递增。 (四)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根据“四个优先”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1.优先支持淘汰落扣产能任务重、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的企业; 2.优先支持淘汰落后合格规审批的落后产能; 3.优先支持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期限内淘汰的落后产能; 4.优先支持没有享受国家其他相关政策的企业。 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地方政府必须落实责任制,确保列入名单的落后产能在规定期限内淘汰。 (五)申报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2.企业淘汰设备基本情况表; 3.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近两年企业纳税凭证、 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上所列名称填写;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设备型 号。 国家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政策 16 (二)支持范围 财政补贴资金用于支持采用高效照明产品替代在用的白炽灯和其他低效照 明产品。 (三)补贴标准 大宗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 30%给予补贴。 (四)申报程序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家高效照明产品年度推广任务、人口分布、 城乡发展水平及白炽灯使用情况等因素,联合下达年度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 并提供中标企业名单、产品目录及其协议供货价格; 2.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达的高效 照明产品年度推广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所需产品 的名称、型号、数量、厂家及推广地区等,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并组织协调中标企业落实推广任务; 3.中标企业根据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计划、高效照明产品实际安装数量、中标 协议供货价格、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报告,经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所 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 4.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分别于每 年 4 月 30 日和 8 月 31 日前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 (二)奖励对象和方式 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重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 (发改环资 1457 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 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 财政奖励资金主要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 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三)奖励条件 1.经省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17 2.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量在 1 万吨(暂定)标准煤以上的项目; 4.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四)奖励标准 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 200 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 区按 250 元/吨标准煤奖励。 (五)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1.由企业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并经法人代表签字; 2.按属地划化申报原则,企业将财政节能奖励资金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 告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下同)和财政部门。省 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去也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确定、汇 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门;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地方上报的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组 织专家进行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奖励标准确定项目奖励额度,下达节能技 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抄送财政部; 4.财政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 金额的 60%下达预算,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 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 (六)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2.企业能源管理情况; 3.项目实施前用能情况; 4.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5.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 (二)申报条件 1.农林废弃物类木质纤维素制乙醇放大生产示范; 18 2.甜高粱制乙醇放大生产示范; 3.薯类制乙醇进一步技术创新,优化生产工艺示范; 4.以林木果实等非粮原料制生物柴油放大生产示范; 5.延伸加工链条、提高产业附加值的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联产; (三)补贴标准 1.建设期贴息。经审核达到标准的示范项目,对其放大生产或技术创新项目 的贷款,在建设周期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 2.竣工投产后奖励。在示范项目投产后,经验收评估,放大生产后各项指标 达到或优于“标准”规定的中试水平,打通工业化生产流程;或在优化生产工艺 方面实现突破,达到“标准”规定者,财政将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控制在 企业因放大生产或优化工艺所增加投入的 20%~40%。 (四)申报程序 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财政部门汇总后于向省级财政部门 申请;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情况后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五)申报时间 财政部通知。 (六)申报材料 1.项目技术方案的详细介绍。包括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技术特点及主要 技术经济指标等,对是否符合《办法》附件所列的各项标准进行说明; 2.项目进展情况及规模。说明中试或工业装置运行状况,放大生产或技术创 新改造进展情况;说明已完成中试或工业生产装置的规模与将要放大生产的规模; 3.有关配套原料基地建设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原料种植基地主要设置 于盐碱地、沙荒地等低质土地,不得挤占农田,不得与粮食争地;原料供应报障 方式等; 4.企业财务状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法人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 承贷证明等; 5.项目审批及环评等相关资料; 6.企业产品销售渠道说明。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19 (一)政策依据 省政府决定从 2008 年起省级财政安排 3000 万元,对我省节能降耗工作取得 突出成绩的企业给以奖励等。 (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重点支持省公共事业节能、政府机构节能、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节能监测和监 察执法能力建设、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业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 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重点项 目建设以及对节能降耗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实行奖励等。 (三)申报条件 申报减排专项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了各级政府下达的 COD 或 SO2 减排任务; 2.通过技术改造、清洁生产或者应用环保新技术实现大幅度减排或零排放; 3.企业具有完善的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管理体系。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中,优先支持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重点流 域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和清洁生产的企业及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 减排项目必须经过有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四)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节能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经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和 财政局汇总后,报当地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省辖市(含巩义、永城、邓 州、固始、项城、中牟等六个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对节能项目 的申报资料组织初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评审过的项目申报资料分别上报至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其中六个扩权县(市)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省辖市发展改 革委、财政局; 2.省属单位的节能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直接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同时抄送所在地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3.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地申报项目资料进行汇总审查后,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 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年度节能资金预算额度,提出项目及补 助资金安排建议,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补助或 奖励资金计划。 工业结构调整贴息专项资金 20 (二)申请条件 1.符合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业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和年度 支持重点; 2.项目具有较高的产业关联度和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3.采用的工艺技术先进成熟,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较强的竞争力,项 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4.项目承担企业具有较高的管理和经营水平,财务管理规范,项目资本金落 实。原则上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 A 级以上、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下; 5.所需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手续齐备。 (三)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申报项目的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额,参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贴息资金。 单一项目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800 万元,贴息资金由省、市各出一半。 (四)申报程序 1.由具备符合条件的项目法人填写《河南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 业化项目申报书并附项目批复原件、资本金证明、项目可研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 材料,经省辖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一式三 份,报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2.办公室负责受理各省辖市项目申报,统一登记、备案后,由项目审批单位 抽调到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审理,提出本部门项目预审意见,经办公室统一 研究后,形成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的项目预审意见; 3.经办公室议事会议议定同意支持的项目,由办公室工作人员拟文,办公室 主任审签,报领导小组核准后下达贴息计划,省财政拨付资金。 (五)申报时间 根据省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申报通知规定 的时间进行申报。 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一)扶持范围 21 1.重点、关键及具有优势特色的电子信息产品、软件产品的产业化、规模化 项目;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项目; 3.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推进工业与信息化融合项目; 4.纳入国家和省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的重点工程项目,主要用于网络平台建 设、信息资源整合、重点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信息化支撑体系等。 (二)申报条件 1.信息产业项目申报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软件的研制、 生产等企事业单位; (2)具有大专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 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具备一定的研究开发条件或 生产设备、设施; (3)在研究与开发领域已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科研成果证书等证明 材料; (4)单位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 制度、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用; (5)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下,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 管理水平; (6)申报单位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200 万元,注册时间不得少于 2 年; (7)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对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2.信息化项目申报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省本级)、企事业单位; (2)申报项目的行政单位必须领导重视,管理制度健全。制定了科学的、操 作性强的并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的部门信息化建设规划; (3)申报项目的事业单位需具有良好的信息化基础,资源配置能满足信息化 应用的需要; (4)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实现盈利; (5)申报单位在行业或同类型地区乃至全省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头作用或试 验效应;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对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 支持。 22 (三)申报材料 1.信息产业项目申报 (1)正式申请文件; (2)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 利息单等材料(复印件); (6)省级以上部门(含省级)颁发的科研成果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认证证 书、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7)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8)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书。 以上材料中的资质证书、贷款合同,在项目上报时应提供原件,审查后予以 退回。 2.信息化项目申报 (1)正式申请文件; (2)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行政单位须提供组织机构情况及信息化发展规划;企事业单位提供法人 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事业单位提供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中的资质证书,在材料上报时应提供原件,审查后予以退回。 (四)申请程序 省辖市所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 报,当地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合格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申报,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省直行政单位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省属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五)申报时间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每年 2 月 15 日前下达《河南省信息化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 23 管部门按照申报程序将所属企事业单位项目审核汇总后于 4 月 15 日前报送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扶持范围 1.“双进工程”建设。支持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整合家政 服务资源,培育重点示范服务企业,培训从业人员;支持地级以上城市进行社区 菜市场标准化改造示范,改造经营设施、储藏设施、检测设施和废弃物处理设施 等; 2.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连锁经营,新建或改 造标准化社区回收点和专业化分拣中心;支持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对排污、 废弃物处理及劳动保护等设施进行新建或改造;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系统平台 建设; 3.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支 持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市场监管和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支持建设病害猪无害化处理 和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升级示范性改造; 4.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地方继续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合理确定样本企业和监测商品范围,加强市场运行分析和信息发布,提高市场预 测预警水平; 5.早餐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大型龙头餐饮企业在地级以上城市建设或改造主 食加工配送中心,依托配送中心以连锁经营方式建设标准化早餐网点,形成早餐 供应网络; 6.应急商品商业代储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应急必需品生产、流 通企业保持适当库存水平,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调控能力; 7.二手车市场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升级改造。支持二手车市场进行以信息服 务系统建设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和服务功能升级;支持有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示范。 (二)扶持标准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地方主要采取因素法方式切块分配, 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 24 (三)申请程序 财政部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尽快修订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 (一)扶持范围 1.农资经营企业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 项目; 2.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冷链物流系统、批 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3.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升级改造项 目; 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升级改 造项目; 5.供销合作社主管的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专业经济协会等各类组织以及 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化服务体系、农副产品、农资市场信 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6.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 (二)扶持条件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1.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 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 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60%。 2.以奖代补。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但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 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3.财政补助。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且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量化评价困难, 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 金比例较高及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的优先安排。 (三)申请程序 25 省财政厅每年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要求。 符合规定的项目单位,省供销社所属单位通过省供销社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市、县供销社所属单位由供销社初审,并经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同意 后,联合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同时抄送省供销社。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 政局和供销社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按规定应提供的申报材 料,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供销社。 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选定申报项目。 (四)申报资料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提供单位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项目实施报告等材料,申请贷款贴息的,还应当提供项目借款合同(复印件)和 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 (二)扶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产业关联度大、带 动作用强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三)扶持标准 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低于 200 万元。 (四)申报条件 1.专项资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地位,优先支持原 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创新成果的产业化,符合年度《项目指南》确 定的重点支持方向; (2)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产品附加值高,市场需求广阔,产业带 动性强,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群; (3)项目具备产业化条件,已经进入产业化开发的阶段; (4)项目以企业投入为主,自筹资金到位,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期一 般为 2 年。鼓励项目积极吸引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等社会投资;优先支持获得国 26 家资助和风险资本投资的项目,以及向我省产业聚集区集中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 化项目。 2.项目实施以企业或企业联盟为主体。实施项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2)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有较高技术开发能力,建有省级以上企业研发中 心,具有长期良好产学研合作基础,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 30%,研 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6%;最近一年销售 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 在 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 力,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800 万 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具备保证项目实施的各项条件。 (五)申报程序 1.省科技厅每年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公开征 集或招标确定项目。 2.企业所在地的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申报单 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2)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书; (4)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5)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前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审计报 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 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6)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还须提供有效的银行贷款(指用于项目的 中长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银行结息凭单及注册会 计师审核意见等; (7)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 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3.省科技厅负责项目形式审查。随后会同省财政厅分领域组织相关产业、技 术、管理、财务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 27 4.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对拟支持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预算审核,确定项目 经费资助额度。 5.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拟支持的项目和 金额建议,报河南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6.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河南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的项 目向社会公示。 7.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项目合同书》,下达资金。 (六)办理时限 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布的“项目征集公告”确定。 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 (二)扶持范围 列入国家制定下达的“十一五”后三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计划确定的生产能 力在 30 万吨/年以下的煤矿。 (三)扶持标准 专项资金补助金额原则上按以下公式测算: 某省(区、市)获得补助金额=该省(区、市)关闭煤矿总数×单位补助基数× (1+矿井平均生产能力系数+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系数+地区差异系数)。 其中: 1.单位补助基数根据预算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总额、 当年关闭矿井实际数量、 淘汰落后能力等因素确定。 2.矿井平均生产能力系数:3 万吨/年以下(含 3 万吨/年)取值 0;3-6 万 吨/年(含 6 万吨/年)取值 0.1;6 万吨/年以上取值 0.2。 3.职工平均人员系数:30 人/万吨以下(含 30 人/万吨)取值 0,30-45 人 /万吨(含 45 人/万吨)取值 0.1,45 人/万吨以上取值 0.2。 4.地区差异系数:华北、华东地区和其他地区的产煤大省取值 0;东北、中 南和西南地区取值 0.1;西北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取值 0.2。 (四)申报条件 1.按照国家关闭小煤矿计划的目标和要求,按期完成小煤矿整顿关闭任务。 28 2.已关闭小煤矿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并按标准关闭到位。 3.已在新闻媒体公告关闭矿井名单。 (五)申请程序和办理时限 各有关市(县)要于每年 2 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河南煤矿安 监局上报煤矿整顿关闭情况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重点说明关闭小煤矿基本情况, 实施效果,以及关闭小煤矿对当地能源供应、财政收支影响等情况,并填报关闭 小煤矿情况明细表。 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政策 (二)扶持范围 1.支持国内企业和产品,严格控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2.扶持自主创新企业和产品; 3.扶持节能环保企业和产品; 4.扶持中小企业; 5.加快中标供应商资金支付进度。 (三)扶持标准、条件、办理时限 1.支持国内企业和产品,严格控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财政部门应按照国货优先原则安 排政府采购资金和计划,采购人应优先采购本国企业生产的产品,支持民族工业 和本国企业发展。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 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审核。财政部门依法开展政府采 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为国内企 业提供更多政府采购市场份额。 对不应当采购进口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审批;对符合规定的本着有利于我国 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按照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 范围,对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财政部门要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申报资料不完备的采购单位,财政 部门要帮助指导其补充资料。对采购国家非鼓励和非限制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 29 将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商务、技术指标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上公示,征求国内企业 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 7 日。 2.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财政部门应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我省企业自主创新。在部门预 算审批环节,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环节, 要制定促进自主创新的评标标准,给予自主创新产品适当的优惠幅度。采用最低 评标价法评标的,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 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 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分别在价格和技术评标项 中给予评标总分值的 4%-8%幅度不等的加分;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在技术评标 项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的评分因素,给予投标价格 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3.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推动企业产品升级 财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对节能、环保产品进行认证,积极推动通 过认证的产品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 单”,为我省企业参与全国政府采购市场竞争铺建“绿色通道”。同时加强对节 能、环保产品采购的统计和监督检查,建立政府采购指标体系和评审标准。采购 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的制作、评审方法和标准确定等方面,增加优先采 购的具体条件、优惠幅度,增强节能、环保产品的竞争优势,提高节能、环保产 品的中标率,带动企业产品升级。 4.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扩大企业产能和劳动就业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如注册资金、营销业绩和非强 制性的资质等)故意抬高门槛限制中小企业投标。在符合政府采购项目基本要求 的前提下,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应占一定比例;在法律许可或同等条件下,优先 采购本地企业产品和服务;优先采购残疾人、下岗职工和农民工集中就业的企业 生产的产品和服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将对符合条件 的投标企业在评标时给予适当加分。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扩大企业产能,提 供更多就业机会。 5.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加快企业资金周转 采购人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首付比例原则 上不低于 60%,支付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加快企业资金周转。财政部门应加 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管理,对于拖延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拖欠政府采购 合同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属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应 提高支付效率,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30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1]3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 委、物价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请进一步明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 费政策的函》(国质检财函[2010]902 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按照管理权限在对申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查时,按照下列规定收 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企业申领一个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取 2200 元;申领两个以上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对每类工业产品分别收取 2200 元。其中:对同一个类别工业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每类工 业产品包括的产品单元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实施细则为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 20%收取审查费。 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 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 督检查。 三、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关于公布取消 253 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127 号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 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31 一、自 2012 年 2 月 1 日起,取消 253 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 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通知》(财综[2011]9 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 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 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 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 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 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 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 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 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 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 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切实加强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 号)的规定,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并在发布实施的文件中 予以注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 标准,凡未经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企业可以拒绝缴纳。 注:其中涉及河南的有三项: 纤维检验费 豫价市[1990]148 号 煤炭检验费 豫价市[1986]49 号 地方煤矿救护费 豫政办[1994]40 号、豫发改收费[2007]2807 号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104 号 32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 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 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认定的小型和 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 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 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 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 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 级旅游景区标牌 (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 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 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 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 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 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 33 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 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本通知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9 号 国家档案局、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 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卫生部、文化部、海关部署、国 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 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 号)的要求,我们 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 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 31 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 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 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 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 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 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 手续。本通知生效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 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涉企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 续收费。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 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4 附件: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教育部门 1、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 二、公安部门 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交通运输部门 4、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 5、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6、卫星转发器信道费 六、农业部门 7、农药改变剂型登记费 8、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七、文化部门 9、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 八、卫生部门 10、疫情处理费 11、卫生质量检验费 九、海关部门 12、施封锁成本费 十、税务部门 1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 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 18、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 35 19、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 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20、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21、分公司年检收费 2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4、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注册申请) 25、国际注册手续费(续展注册申请) 26、国际注册手续费(转让注册申请) 27、国际注册手续费(变更注册申请) 28、国际注册手续费(延展注册申请) 29、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 十二、林业部门 30、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十三、档案部门 31、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67 号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 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 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 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请遵照执行。 附件: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36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 效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财政资 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效果,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对 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 目。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 3 年以上; (三)节能量在 5000 吨(含)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 2 万吨标准煤以上; (五)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 监测、可核实。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 240 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 300 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等。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企业) 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 1),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 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 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在财政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审核, 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格式见附 2)。 第九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将符合条件 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格式见附 3)。 37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 报告进行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根据项 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 60%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 单位。 第十二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按时完工。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 清算申请,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 并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格式见附 2),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格式见附 3)。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效果 进行抽查,根据各地资金清算申请和第三方机构抽查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 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或扣回企业奖励资金。 第五章 审核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审查备案、动态管 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 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名单的第三方机构接受各地方委 托,独立开展现场审查工作,并对现场审查过程和出具的核查报告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十七条 委托核查费用由地方参考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 助费付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第三方机构及其审核人员近三年内不得为项目单位提供过咨询服务。 (二)项目实施前、后的节能量审核工作原则上委托不同的第三方机构。 (三)优先选用实力强、审核项目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 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对存在项目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国 家资金的地区,取消项目所在地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因 工作不力造成项目整体实施进度较慢或未实现预期节能效果的地区,国家发展改 革、财政部将给予通报批评。 38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材料,并按计划建成达产。对有下 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国家将扣回奖励资金,取消“十二五”期间中央预算内和节 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财政奖励资金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长期不能实现节能效果的; (四)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 对核查报告失真的第三方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 作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 号)废止。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 下: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的比例计 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 50%的比例计提未 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 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 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 保机构。 39 五、本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1〕181 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36 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 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 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 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 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 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 40 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 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 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 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 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 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确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 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 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 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 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 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 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 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 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 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 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 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 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41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 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 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96 号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 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 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 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 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42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 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 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 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 效。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 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 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 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 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 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 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 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 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 200 万元。专项资金 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 200 万元。 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 400 万元。 第十条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 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43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要求,向本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门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 1 年以上(含 1 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 信息;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七)近 3 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 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结 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究 提出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其中用于小 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申请额的 80%,在每年 2 月底前 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综合 考虑各地区实施方案、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区域特点、以前年度工作情况等因素, 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规模、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 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44 第十八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工作通知等 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并纳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 行管理。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 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资产 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 意见书。项目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区专项资金额度 的 0.5%控制。 第二十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书,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 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 经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专项 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 部备案。备案后,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 1 个月内将资金拨 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现备案资料存在问题的,及时通知有 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列入 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扣减因素。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 10 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 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区专项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 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 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 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 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建 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 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45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 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 3 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 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 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时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 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 号)同时废止。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 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1]6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加 快转变的意见》(许发〔2011〕3 号),加快推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市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 2011 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的通知》(许政办 〔2011〕7 号)精神,设立许昌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 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我市智能电网、风 电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动汽车、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 模暂定为每年 500 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遵循“引导重点项目建设、形成产业领域突破、 培育优势企业成长”的原则,侧重于引导我市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建 设,培育高成长性企业迅速壮大。 46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参与配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并公开发布当年项目申报重点领域信息, 会同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下达项目计划,对项目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项目资 金补助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拔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 考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项目评审和项目实施监督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确立的智能电网、风电装备制造、新材 料、电动汽车、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适当向企 业成长性高、产业拉动作用强、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的项目倾斜,主要范围为: (一)我市重点战略新兴产业范围内的重大产业化示范项目; (二)我市重点战略新兴产业范围内的重大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三)我市重点战略新兴产业范围内的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条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许昌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核算 与管理体系; (二)已建立独立研发机构,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 有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 (三)产业化项目自筹资本金须达到总投资的 35%以上,研发类项目自筹资本 金须达到总投资的 50%以上; (四)项目实施期一般为两年以内(即从申报之日起,项目最迟于次年年底建 成投产),且产业化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 5000 万元,研发类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 500 万元。 第九条 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技术水平、总投资及资 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完成时限及预期新增效益等。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材料: 1.项目的备案或核准的批准文件; 47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经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其它所需资料。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为: (一)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当年项目申报重点领域信息,向 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等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具体申报材料; (二)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出具意见,正式行文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属企业(单位)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相关专家 组成的评审组,对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核查。依据评审意见和实 地核查情况,经综合平衡,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和扶持资金建议,由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扶持项目和专项资金计 划,市财政局按项目实施进度予以拨付。项目立项后,下达 50%项目补助资金。待 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下达剩余 50%项目补助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 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专帐管理,并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所 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 试验装置等。土地购置费和厂房建设费用不得在扶持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 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如实上报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 情况。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也要做好推荐项目的跟踪监督工作,及时反馈项 目存在问题,保证项目正常进展。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专项资金的使 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内容为,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资金落实情况、资 金实际支出情况、实际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 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48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 定对项目单位和项目执行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全额收回已拨付的专项 资金,且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 税务类政策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3 号) 一、当年可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 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 40 号) 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 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 172 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 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 362 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 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 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三、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3 月 16 日期间成立,截止到 2007 年底仍未 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 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 49 四、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 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 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 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五、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 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 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 规定执行。 六、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 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 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12 号)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 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50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 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 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 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 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 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 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 所得税优惠。 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69 号) 51 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 39 号) 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 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 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 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 39 号)第 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 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 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 可以同时享受。 三、企业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 59 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 2007 年度及以前年度的 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五、企业在 2007 年 3 月 16 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 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 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 39 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 享受国发 39 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六、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 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 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 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 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 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 上述相关指标。 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 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 52 30 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 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九、2007 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1 号)的 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 2007 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 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 2008 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十、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 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 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 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 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一、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所称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 的,包括发生在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前满 2 年的投资;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 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17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 362 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 产总额均不超过 2 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500 人的企业,其中 2007 年底前已取 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其规定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认定。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84 号)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 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 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 3 年内 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 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 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 53 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 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 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 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 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 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可上下浮动 20%,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 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 使用。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 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 1 年以 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 企业)是指 20 世纪 70、80 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 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 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 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 业。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 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令第 28 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 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 《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 稳定就业满 6 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54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 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 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 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 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 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 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 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 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税收优惠政策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 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 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 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79 号)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 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 55 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 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 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 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 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 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 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 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 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 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12 个月内进行。 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 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 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98 号) 第九条规定执行。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56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 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 招待费扣除限额。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56 号)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170 号)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 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 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 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 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 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 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48 号)第二条规 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 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 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 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 号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 元(含 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7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金融类政策 《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指导意见》 (银发 176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支持有市场、 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中的 重要作用,探索有地方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长效机制,人民银行决定开 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 导,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依托中 小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加大对守信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和融资培育,拓展中小企业 融资渠道,积极推进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解决,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信 息“服务政府、辅助银行、助推企业”的作用,逐步构建起守信受益、失信惩戒 的信用约束机制。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建立工作协调与保障机制 1.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 当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中小企业局、法院、环保、工商、税务、公共事业缴 费(电费、水费、煤气)等部门、金融机构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构建高效、务 实的外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2.建立人民银行内部协调联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整合货币信贷、 调查统计、国库、支付结算、科技及外汇等部门的相关资源,并从人力、技术、 财力等方面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验区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建立信息采集与更新机制 58 1.人民银行要根据地方中小企业的特点与条件,在充分了解地方政府、金融 机构需求的基础上,结合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库数据项,确定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 据项,多种模式采集、更新数据信息,建立地方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2.人民银行要积极与掌握企业信息的政府部门合作,建立试验区中小企业电 子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各相关部门中小企业电子信息的整合,实现信息批量采集 与更新。同时,要加强人民银行各部门间的信息整合。 (三)完善信用信息服务机制 1.开发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构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机制, 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提供中小企业信息查询、批量筛选、统计汇总 功能,强化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 2.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信息的使用,开展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 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跟踪监测中小企业信贷客户,降低贷后管理成本与风险, 促进银行和企业建立长期信用关系。 3.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充分依托专业评级机构,联合金融机构和相 关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建立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方法,实现对优秀中小 企业的筛选推荐,为实施中小企业融资培育计划提供数据支持。 4.推动开展中小企业融资培育计划,搭建多渠道、多形式的政银企融资推荐 对接平台,共同开展以政策扶持、信用评价、融资对接、定期监测等为主要内容 的中小企业融资培育计划。 (四)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宣传 联合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信用中介机构等多方力量开展适合中小企业特点、 形式多样的征信和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司治理、 财务管理、技术咨询等专业培训和辅导,提高中小企业使用银行支付结算工具和 其他金融产品的能力,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 理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重视和积累自身信用记录,积极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 戒”的良好社会氛围,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环境。 (五)完善信用支持服务体系 1.推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 业发展基金、风险补偿基金、财政扶持及税收减免措施,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及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构建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2.加快中小企业信用增进机制建设。一是推动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提高担保机构信息透明度,培育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良好合作关系,提高担保 机构的融资担保能力。二是发展中小企业联保、上下游合作关系担保、个人资产 59 担保等信用增进方式,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水平。三是引导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 动产等登记公示系统,扩展中小企业可用于抵押、质押等保证范围。 3.充分运用货币信贷政策工具,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推广使用商业票据, 通过贴现、再贴现票据选择引导信贷投向,增加对中小企业融资;推动商业银行 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审贷管理制度,在贷款额度、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提供中 小企业融资便利;大力推广非现金工具支付,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完善金融 服务基础设施。 试验区可根据实际,选择性地开展上述五项全部或部分工作。 四、组织实施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可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选择地方政府领导重视、支 持中小企业信息共享、积极提供财政资金与政策配套支持,及商业银行发展中小 企业信贷业务积极性较高、金融服务意识较强的一个地区、县或开发区作为中小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并负责组织、指导与督促。 人民银行总行将负责统筹协调,定期总结各试验区的进展和成效并及时通报, 对有一定共性的做法和模式将向全国推广,对成绩显著的试验区将给予表彰。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银发 193 号) (二)改造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获得方 便、快捷的信贷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对中小企业设立独立的审批和信贷准入标准, 压缩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切实提升贷款审批效率。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为中小 企业开办一站式金融服务。积极推广灵活高效的贷款审批模式。研究推动小企业 贷款网络在线审批,建立审批信息网络共享平台。 (三)坚持有保有压、明确支持重点,积极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中 小企业健康发展。优先满足中小企业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的新 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兴业态项目资金需求,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 产品、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拳头产品中小企业的支持,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 力和国际竞争力。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贷款,鼓励对纳入环境 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投资项目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 清洁生产。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东部地区先进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 60 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有序实现产业转移。加快推 动发展文化创意、服务外包以及其他就业吸纳能力强、市场需求大的服务业中小 企业发展。 (四)实施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因地制宜制定科 学、审慎的小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细则,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不断提高监 管技术和监管有效性。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小企业金融服务 “四单”原则,既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 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构建专业化的经营与考核体系。各金融机构要增强 风险管理意识,针对小企业客户风险状况,制定风险管理业务规则,培养熟悉小 企业业务的风险管理经理,逐步建立与小企业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完善、可靠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对小企业授信工作的相关规定, 制定小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切实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五)推动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鼓励银行业 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推动动产、知识产权、股权、林权、保函、 出口退税池等质押贷款业务,发展保理、福费廷、票据贴现、供应链融资等金融 产品。探索开展依托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社会中介等适合中小企业需 求特点的信贷模式创新。加大电子银行业务宣传,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 高电子商业汇票在中小企业客户中的使用率。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同业合 作,稳步发展贷款转让业务,合理调剂信贷资源,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 (六)提高大型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意识和能力。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 商业银行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大型银行在已建立中小企 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基础上,要进一步向下延伸服务网点,切实做到单独统计和 调控,完善评审机制,使专营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实现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金 融业务的针对性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快改造机构网点,完善小额贷款功 能,创新信贷产品,提升对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重点客户的金融服务。 (七)积极发挥中小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中小商业银行 要准确把握“立足地方、服务中小”的市场定位,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中 小企业、私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作为工作重点,努力打造自身“服务中小企业” 品牌。充分发挥中小商业银行的地缘优势,挖掘企业信用信息,为降低中小企业 融资门槛创造良好环境。建立稳定的信贷员队伍,以适应中小企业特点为标准, 探索提供延伸服务,较好满足中小企业的特殊金融服务需求。取消符合条件的中 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数量限制,鼓励其优先到西部和东北地区等金融机构较 少、金融服务相对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61 (八) 推动服务县域中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发展。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开设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坚持小额 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规范发展并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大中型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资金业务,但小 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获得融资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50%。 (九)完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机制,发挥资本市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 积极作用。鼓励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等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逐步建立以政府 资金为引导、 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创业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的创业资本运作机制, 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促进风险投资健康发展。加大中小企业上市前期辅导培 育力度,支持自主创新和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发行上市。积极发展中小板市场, 加快发展创业板市场,努力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建立和完善中小板和创业板 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制度,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积极推进证券公司代 办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适时将试点扩大到其他 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完善监管和交易制度,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 资环境。 (十)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积极推进完善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试点工作,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对中小企业发行 债务融资工具实行绿色通道。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 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培育银行 间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市场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风险控 制、信用增进等相关配套机制,为优质中小企业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阶段提供信 用增进服务。 (十一)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扎实推进扩大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试点工作。支持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商业持续”原则,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 务创新。完善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加强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宣传,提高租赁物 登记公信力和取回效率,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对 融资租赁业务的指导监督,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化,管理统一化,合同统一化, 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保证融资租赁有序、规范发展。 (十二)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合规 审慎经营,严格控制风险集中度和关联方担保。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资本金 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将担保机构经营情况纳入人民银 行企业征信系统实施统一管理。 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各类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融资担保基金、非营利性小企业再担保公司、贷款奖励基金,合理分担小企业贷 62 款风险。贯彻落实担保行业各项法规,完善规章制度建设,尽快形成以出资人自 我约束为监管基础,以地方政府部门为监管主体,全国统一规范运营的担保体系, 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十三)完善创新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继续推动科技保险发 展,为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风险保障。积极发展信用保险和短期抵 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 产品。科学合理地厘定针对中小企业的保险费率,提高保险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 保险服务的积极性。继续落实对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给予保费补助 政策。 (十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宣传,增强中小企 业信用意识。多渠道采集中小企业信息,扩大、丰富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结 合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服务水平。推进 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发挥信用担保、 信用评级和信用调查等信用中介的作用,增进中小企业信用。开展信用培植、延 伸金融服务,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机会。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 验区建设,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 (十六)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 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跨境贸易 试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中小企业 降低成本,拓展业务。 (十七)改进中小企业外汇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减少中资企业和外 资企业在借用外债政策方面的差别,允许有借款能力和资金需求的各类中资企业 对外借款以满足其境外资金需求。支持中小企业购汇对外投资。 《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活动的意见》 (郑银发 72 号) 8.加快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全省人民银行系统要大力推广非现金结算工具 使用,加强支付结算业务管理,提高支付结算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企事业单位和 个人创造良好的支付环境。在总行的统一部署下推广运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符 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要积极接入该系统,办理纸质商业汇票登记 63 查询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企业可以通过其开户行或者开户的财务公司联网进行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贴现、质押等票据行为,避免纸张票据的携 带转让、遗失损坏、遭抢劫、假票、克隆票等风险。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推广运 行,可以实现商业汇票的签发、流转、结清等环节的完全电子化处理,将进一步 推动票据业务和票据市场的发展,便利企业支付和融资活动,更好地满足企业直 接融资需求,扩大企业短期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资金成本,推动支付系统与电子 商务系统的有机结合,并以此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11.拓展国库服务领域,扩大国库直接支付范围。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与科 技发展的成果,切实发挥国库的公共服务职能,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进一 步推动财税库行横向联网工作进程,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的协调沟通,在试点 的基础上扩大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的覆盖范围,加快税款入库速度,为企业纳税提 供便利。要以扩大国税系统的上线范围并提高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的利用率、 积极推进地税系统的推广、扎实推进财政部门加入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试点为 工作重点,争取 8 月底前所有县(市、区)国税系统全部上线运行。提高国库业 务柜面服务质量,合理安排业务流程,节约企业纳税时间与成本。在国库制度允 许的范围内,积极优化国库退库业务流程,加快退库业务办理速度,加速企业资 金周转。 12.做好人民币流通“一对一”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流通中人民币的整洁 度。全省人民银行系统要积极优化现金供应券别结构,灵活调拨、合理摆布发行 基金,保证合理的现金供应。督促全省金融机构在改善流通中人民币券别结构和 提高整洁度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有效拓宽小额人民币投放回笼渠道,进一步提 高货币发行质量。继续指导辖区商业银行与一些超市、商场、医院、车站等服务 型企业结成对子,采取“一对一”的服务模式,在企业的营业场所建立“人民币 流通示范点”,保障示范点使用现钞全部为原封新券。通过“一对一”服务工作, 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支持企业发展。 14.进一步加大外汇政策宣传,提高外汇管理政策的透明度,便利涉外企业 合规经营。针对当前外汇管理法规数量大、内容专业、公众难以很好把握的情况, 结合总局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清理,进一步梳理各项有效的政策法规,及时、 条理地宣传外汇管理政策,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有针对性地宣传外汇管理 政策法规知识,着力增强外汇管理政策的透明度,提高企业、公民对外汇管理法 规制度的认知度,使企业等涉汇主体更好地理解并掌握外汇管理政策。结合“诚 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加大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展示打击和处理外汇违规行为 64 的成果,加大警示教育力度,进一步营造合规开展外汇业务、诚信经营的良好氛 围。 15.落实好货物贸易核销制度改革。积极做好企业办理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 档案清理和开户工作,争取第一时间在全省推广使用,方便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实现出口企业自主申报、自动核销,有效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快企业资金的周转 速度,节省企业的核销成本。 17.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完善境外 投资外汇管理和服务,加大对“走出去”企业后续融资的支持力度。推进外商投 资境内个人直接向境外投资业务。切实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外汇年 检工作,提高外汇年检工作效率和水平。 18.完善资本市场外汇管理。加强对波动性较强的证券市场跨境资金流动的 监督与管理,防范资金大进大出。支持省内境外上市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国际资 本市场两种资源,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境外上市企业融资能力,引导资金有 续流动。积极推进、规范省内商业银行境外代客理财业务。 19.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金融机构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加大信贷支持 力度,确保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建设的资金需求。加大信贷对经济 社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就业、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转移等方面 的支持,保证重点建设项目贷款需要,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贷款,新增中长期项 目贷款额中用于新、老项目的比例按 2/8—3/7 开安排。 20.不断调整和优化贷款结构。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是实现全 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各家金融机构既要实现各项业务规模快速增长,又要 把握信贷投放力度、节奏,各季各月贷款进度要动态安排,均衡投放,避免大起 大落;继续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的支持力度,优化客户结构,加 快客户群市场培育,打造稳健的、可持续发展的客户基础,努力促进全省经济社 会又好又快发展。 21.充分发挥金融对产业集聚区建设的支持作用。按照省政府关于促进“企 业(项目)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人口向城 镇转移”的要求,以解决资金瓶颈为重点,建立健全融资服务机制。配合政府着 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三次产业协 同带动转变。按照“竞争力最强、成长性最好、关联度最高”的原则,着力构建 以产业集聚区为载体,现代农业、工业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 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相互支撑、互动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壮大战略支撑产 业。同时,以能源、交通、水利、环保、信息化为重点,大力支持一大批发展前 65 景好、产业关联度高、集聚效应明显、带动能力强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 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后续支撑能力。 22.创新信贷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围绕“解 决中小企业抵押、担保难”这个主题,创新出适合中小企业贷款特点的信贷产品。 按照《物权法》,探索开展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茶 权质押、经营权质押等新的抵押贷款品种,使中小企业在抵押物的选择上有更多 的主动权。积极探索中小企业联保、中小企业法人代表或股东个人财产对企业提 供的担保、无形资产(品牌、商标、专利等)担保等新的担保方式,提高中小企 业贷款申请的成功率。 23.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效率。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 前提下,以中小企业、“三农”和县域经济为重点,规范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 节,缩短审批时间,积极支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企业。地方金融机构 2010 年信贷投放要努力满足中小企业、“三农”的实际有效需求,力争相关贷款增量 占比不低于 2009 年水平。 四、 工业和信息化类政策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财企 231 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闭小企业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 政策,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 等问题的各类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关闭。 第四条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本地区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中央财政对计划内 当年实施关闭的小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的补助(奖励)资金。 第五条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等支出。根据关闭小 企业工作的实际进度,补助资金结余可以转结下年使用。 66 第六条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确保实效”的原则, 综合考虑实际关闭的小企业安置职工人数、地域差异等因素进行分配。 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关闭小企业补助金额=本企业在岗职工人数(人)× 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元/年)×补助系数。补助系 数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关闭小企业涉及的职工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对 于国家级贫困县(市),补助系数适当提高。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抑制部分行业产 能过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要求,每年年初确定下一年度的关闭小 企业工作任务。 第九条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年度工作任 务和重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关闭小企业工作目标, 并落实到具体企业,编制本地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 《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国发 27 号)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做强做大优势企业。以汽车、钢 铁、水泥、机械制造、电解铝、稀土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 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 经营,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骨干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 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基本原则。 1.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完 善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参与兼并重组。 2.坚持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 规范行政行为,由企业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合规开展兼并重组,防止“拉郎 配”。 67 3.促进市场有效竞争。统筹协调,分类指导,促进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大 中小企业协调发展,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形成结构合理、 竞争有效、规范有序的市场格局。 4.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妥善解决 企业兼并重组中资产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 企业职工等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制度障碍 (三)放宽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 业和领域,并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加快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营资本 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 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 四、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政策扶持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对企业 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 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 题的通知》(财税 59 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175 号)等规定执行。 (二)加强财政资金投入。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通过 技改贴息、职工安置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 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 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 财政资金投入要优先支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 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 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 重组,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积极探索设立 专门的并购基金等兼并重组融资新模式,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 参与企业兼并重组。通过并购贷款、境内外银团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 跨国并购。 (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 提高研发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大力支持兼并 重组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 68 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立项。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切实 防止以兼并重组为名盲目扩张产能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五)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推动企业重组的作用。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企业并 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健全市场化定价机制,完善相关规章及配套政策,支持企 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 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为兼并重组融资。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 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 高资本市场兼并重组效率。 (六)完善相关土地管理政策。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 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 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 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 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 置。 (七)妥善解决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问题。兼并重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 定和政策妥善分类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债务人的合 法利益。研究债务重组政策措施,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 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处置。切实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制定完 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支持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 员。认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 资金中列支。 (八)深化企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鼓励兼并重组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 制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新管理理念、管 理机制和管理手段,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促进自主创新,提高企业市场竞 争力。 《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产业 390 号)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工业设计的重要意义 69 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 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 动。工业设计的核心是产品设计,广泛应用于轻工、纺织、机械、电子信息等行 业。工业设计产业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工业竞争力的 重要标志之一。大力发展工业设计,是丰富产品品种、提升产品附加值的重要手 段;是创建自主品牌,提升工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 消费需求的客观要求。 二、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三)发展目标。到 2015 年,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水平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培育出 3-5 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业设计企业,形成 5-10 个辐射力强、带动效 应显著的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工业设计的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拥有自 主知识产权的设计和知名设计品牌数量大量增加;专业人才素质和能力显著提高, 培养出一批具有综合知识结构、创新能力强的优秀设计人才。 三、提高工业设计的自主创新能力 (二)建立工业设计创新体系。引导工业企业重视设计创新,鼓励企业建立 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设计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工业企业、工业 设计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促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 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工业设计创新体系。 四、提升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水平 (一)促进工业企业与工业设计企业合作。鼓励工业企业将可外包的设计业 务发包给工业设计企业,扩大工业设计服务市场。支持工业企业和工业设计企业 加强多种形式合作,通过设计创新,促进工业企业的产品升级换代、市场开拓和 品牌建设。 (二)引导工业设计企业专业化发展。鼓励工业设计企业加强研发和服务能 力建设,创新服务模式,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推动工业设计企业以市场为导向、 以设计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的兼并重组,不断增强企业实力。 六、推动对外交流与合作 (一)提高工业设计对外开放水平。积极引进新的设计理念、先进技术和管 理经验,提升国内工业设计水平。鼓励跨国公司和境外著名的工业设计机构来华 设立设计中心或分支机构。鼓励国内工业企业、工业设计企业与境外设计机构建 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 (二)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健全政策支持和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工业 设计服务贸易,不断提高规模、层次和水平。积极承接国际工业设计服务外包业 70 务,推动工业设计服务出口。支持企业“走出去”,鼓励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工 业设计企业在境外建立设计研发中心。支持国内工业企业和工业设计企业参与有 关国际标准的制定。 七、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建立工业设计评价与奖励制度。研究建立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 资格制度,开展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建立工业设计企业资质评价制 度,引导和规范行业发展。建立优秀工业设计评奖制度,鼓励工业设计创新。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实施税收扶持。企业用于工业设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 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加大设计研发投入。工业设计企业被认 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拓宽融资渠道。健全完善政府支持引导、全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 机制,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加大对工业设计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企业在 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对工业设计企业开展业务。 (四)加大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工业设计企业,特别是拥有自主知 识产权的工业设计优势企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拓宽抵质押品范围,开 发适合工业设计企业的创新型金融产品,对其合理信贷需求给予支持。鼓励信用 担保机构为工业设计企业,特别是中小工业设计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拥有自主知 识产权的工业设计企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有关政策。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 年修订)》 (工联产业第 48 号) 第九条华北产业区,包括河北、山西、山东、河南 4 省,是我国新兴的奶牛 优势产区和奶源生产基地。地理位置优越,饲草饲料资源丰富,加工基础好,是 都市与基地结合型乳业产区。但奶牛品种杂,单产水平低。重点发展乳粉、干酪、 超高温灭菌乳、巴氏杀菌乳、酸乳等,合理控制加工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进入乳制品工业的出资人必须具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经济实力 和抗风险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现有净资产不得低于拟建乳制品项目所需资本金的 2 倍,总资产不得低于拟建项 目所需总投资的 3 倍,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 70%,连续 3 年盈利;省级或省级以 71 上金融机构评定的贷款信用等级须达到 AA 级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遵纪 守法。 第十六条乳制品工业发展要实现规模经济,突出起始规模。鼓励企业通过资 产重组、兼并等方式,合理扩大生产规模。第八、九、十、十二条列举省区市新 建和改(扩)建乳粉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 300 吨及以上;新建 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 500 吨及以上,改(扩)建液态乳 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 300 吨及以上。第十一条列举省区新建和 改(扩)建乳粉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 100 吨及以上;新建液态 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 200 吨及以上,改(扩)建液态乳项目 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 100 吨及以上。牦牛乳、水牛乳、山羊乳等地 方特色乳制品建设项目不受上述准入规模限制。 第十七条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已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产生鲜乳数量不低 于加工能力的 40%,改(扩)建项目不低于原有加工能力的 75%。液态乳生产企 业所用生鲜乳 100%使用稳定可控奶源基地产的生鲜乳,配方粉生产企业所用原 料 50%以上为稳定可控奶源基地产的生鲜乳。 第十八条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与周围已 有乳制品加工企业距离北方地区(第八、九、十、十二条列举省区市)在 100 公 里以上,南方地区(第十一条列举省区)在 60 公里以上。牦牛乳、水牛乳、山 羊乳等地方特色乳制品建设项目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 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必须配备劳动保护和 工业卫生设施。 第二十二条新建加工项目(企业)选址须在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的地区; 环境功能符合食品加工环境要求,周围 3 公里范围内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 性物质和其它扩散型污染源,没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污染源;合理设置 防护距离,有效防止废水、废气排放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不良影响。 第二十三条新建或改(扩)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 件,项目核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执行。核准生效前,城乡 规划部门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金融机构不 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部门不予以供电。 72 第二十四条经核准的新建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前,须经省级 及以上相关部门进行投产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 等资质证明,企业方可投入产品生产和销售。 新建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前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 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环保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土地取得不合法、用地批准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办理土 地登记、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依法予以查处。对未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土地使 用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加大乳制品产业科技创新投入,积极推进建立企业为主体,科研 院所为支撑,市场为导向,产品为核心,产学研结合的乳业技术创新体系,国家 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科研院所和企业,依托重大工程和国家科技计划, 开展乳业领域的重大科技攻关活动,鼓励乳业科技创新型人才培养。 第三十四条乳品加工关键技术重点发展膜分离技术、生物技术(包括基因工 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发酵工程和生化工程等)、冷杀菌技术、检测技术、流 变学分析技术和冷冻干燥技术、干酪加工技术及乳清综合利用技术、直投发酵剂 生产技术。支持乳制品质量安全控制关键技术、乳制品中非乳成分和非法添加物 检测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第四十四条积极发展高品质、市场需求量大的乳制品,以满足高端市场的需 求。如脱脂乳粉、乳清粉的生产。延长乳品加工产业链,根据市场需求开发乳蛋 白、乳糖等产品。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产业第 44 号)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 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 2.1 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 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 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 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73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 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 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 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 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 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 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 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 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销 售、使用,并至少对 20%的销售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 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汽车产品相同。 具体技术阶段划分见《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 适用)》 第八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 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应当是《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 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的,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四)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五)具备保证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七)建立与所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零部件采购体系。 74 (八)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车辆产 品定型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 附件 2。 新能源汽车除了应当符合有关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新能 源汽车产品的专项检验标准,具体见《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 到 2009 年 4 月 1 日)》。 第九条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同类 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产品,下同)。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可以改装生产同 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中具备底盘生产条件的,可以自制底盘,但自制底盘仅限 于本企业自用。 第十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 格。 (三)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 4)。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 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 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五)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项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 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情况简介,包括对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的原理的说 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75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七)新能源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的企业标准或 技术规范,以及检验规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定准则、检验项目与样车对应 表、路况及里程分配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期或发展期技术阶段的,还应当提 交以下材料: (一)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 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 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以及 索赔处理、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内 容)。 (二)对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示 范运行区域、范围的批准文件。 (三)与拟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使用单位车辆运行管理规定、使用数量说 明(仅适用于起步期产品)。 第十四条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是在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 基础上进行改装,但改装未影响到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可以 只提交改装说明材料以及本规则第十三条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已获得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当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 产品类别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不同时,应当提交本规则第十一条 要求的申请材料。 当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来源有变化时,企业应 当重新申请产品准入,提交本规则第十二条要求的材料,并说明新申请产品与已 获得准入产品的主要区别。 第十六条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售后服务承 诺的内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后服务;应当为每一辆汽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 汽车运行情况,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 生产起步期产品的企业应当与使用者共同完成每年度示范运行报告,提交工 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76 (财关税 28 号) 第二条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 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 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 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科技重大专项是指列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 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包括核心电子器件、高端 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 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 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 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 第四条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经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直接用于项目(课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且进口数量在合理 范围内; 2.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且价值较高; 3.申请免税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应优于当前实施的《国内投资项目 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是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任主体。项 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 7 月 15 日前向牵头组织单位提交下一年度进口免税申请文 件(要求见附件 2),项目承担单位在领取《进口物资确认函》之前,可凭牵头 组织单位出具的已受理申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有关进口物 资先予放行手续。上年度已享受免税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尚未领取当年度《进口 物资确认函》之前,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先予放行手 续。 第十一条为及时对政策进行绩效评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应 在每年 2 月 1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政策执行情况如实上报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 单位应在每年 3 月 1 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 77 说明上一年度实际免税进口物资总体情况,同时抄送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牵头组织单位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提交报告的,该科技重大专项停止享受本规 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l 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提交报告的,停止该单位享受 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1 年。 第十二条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切实做好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 收政策执行的管理工作,保证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如实申报材料、办理相关进口 物资的免税申请和进口手续。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物资擅自转让、 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外,对于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 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 惠政策 2 年。 《关于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节 176 号) 三、重点任务 (二)强化工序节能和二次能源利用。焦化工序加强焦炉改造,重点发展高 压干熄焦、煤调湿;烧结工序加强烧结余热利用;炼铁工序强化高炉喷煤、高炉 干式 TRT;转炉工序提升煤气回收利用水平,发展干法除尘、低压饱和蒸汽发电; 热轧工序积极推广应用蓄热式加热炉。钢铁企业要全流程系统优化和提升煤气、 余热、余压资源回收利用。积极采取综合节电措施,推广应用变频调速、节能型 变压器、高效风机水泵等设备,鼓励钢铁企业积极参与有序用电等电力需求侧管 理。制定和发布焦炉煤调湿、干熄焦、烧结余热发电、高炉喷煤、高炉干式 TRT、热送热装和无头轧制、全煤气高温高压锅炉、燃气蒸汽联合循环(CCPP) 热电联产、饱和蒸汽余热发电、蓄热式加热炉、变频调速、无功补偿节电等 12 项成熟适用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方案。 (三)开展行业能效对标达标。积极督促钢铁企业对比《粗钢生产主要工序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07)、《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21342—2008)、《铁合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1—2008)确定 78 的限值(见附件 2)。组织行业协会和有关技术支撑机构建立和完善行业能效对 标信息平台,定期发布主要工序能耗领先水平和“领跑”企业名单,引领钢铁企 业结合自身能耗现状,开展对标达标活动,不断挖掘节能减排潜力。 (四)推进冶金废渣资源化利用。重点解决冶炼废渣高附加值利用、粉煤灰 及尾矿综合利用问题。探索钢渣磁选后尾渣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和途径,推 进钢铁渣微粉加工、氧化铁皮生产粉末冶金利用;加强矿山企业尾矿综合利用, 做好废弃尾矿有价组分复选回收工作,提高铁尾矿综合利用水平。在确保安全的 基础上,做好闭库尾矿库、排岩场生态恢复治理。推广尾矿生产建材、干排填埋 塌陷区、胶结充填采空区等尾矿综合利用技术。 (五)加强水资源循环利用。建立各工序内部、厂内、厂际、多极用水循环; 与主体技术改造配合,采用不用水或少用水工艺及大型装备,做到源头用水减量 化;采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先进水处理技术工艺,提高水循环利用率,降低吨 钢耗新水量;采用先进工艺对排放的废水进行有效处理,实现废水资源化,减少 水循环系统的废水排放量。重点推广干熄焦、干法除尘、干式 TRT(“三干”节 水技术)、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清污分流、循环串级供水技术等 6 项节水技 术。 (六)努力推进废钢循环利用。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加强废钢铁供应 基地建设,努力提升废钢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围绕车辆、舰船、机械、家电等机 电产品报废拆解,支持建设国内现代化废钢铁回收、加工、配送基地,大力推进 国内废钢铁资源分类分级高效利用。研究调整有关鼓励进口的管理政策和法规体 系,支持国内大型钢铁企业开拓国外供应渠道,更好地利用境外废钢资源。 (七)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组织编制和实施钢铁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加 强非高炉冶炼-炼钢、精炼-直接轧制全新流程清洁工艺技术研发和试验,推广应 用烧结烟气循环富集技术、高炉喷吹废塑料技术、洁净钢生产系统优化技术、转 炉炼钢自动控制技术、转底炉处理含铁尘泥生产技术、废水膜处理回用技术等典 型清洁生产工艺技术。积极支持钢铁企业编制清洁生产规划,组织钢铁企业对照 钢铁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支持钢铁企业清洁生产中高 费方案的实施,到 2011 年重点大中型企业达到“清洁生产企业”以上水平。 (八)加快构建钢铁工业循环经济模式。继续加强循环经济试点探索,总结 提升钢铁工业十家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发展经验。积极支持和引导重点大中 型企业加快建立以钢铁企业为中心,集钢铁生产与化工、建材、能源转化等行业 为一体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实现资源相互共享、废物互为利用。重点支持富余 煤气发电、冶炼废渣制水泥、氧化铁皮生产粉末冶金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推进 79 钢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支持钢铁企业建立废物消纳中心,利用钢铁生产高炉、 焦炉等高温冶炼环境条件,对工业废物、废橡胶、废塑料、城市污泥等社会废物 尤其是有毒有害固体废物进行消纳处理,实现区域内物质循环利用,推进钢铁企 业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 (九)提升节能减排装备和配套设施水平。鼓励沿海钢铁企业发展有效容积 3000 立方米以上高炉、炭化室高度 7.0 米及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达到 6 米及 以上捣固焦炉、公称容量 200 吨及以上转炉,生产所需铁矿石和炼焦煤立足于进 口,发展海水冷却和海水淡化技术。鼓励内陆钢铁企业发展面积 180 平方米及以 上烧结机、炭化室高度 6 米及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 5.5m 及以上捣固焦炉、有 效容积 1200 立方米及以上高炉、公称容量 100 吨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 100 吨 及以上电炉。加快完善配套节能环保设施建设,对钢铁企业改扩建项目必须同步 配套建设节能环保设施:高炉应配套余压发电装置和煤粉喷吹装置,烧结机配套 烟气脱硫和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焦炉配套干熄焦及收尘、煤气脱硫装置,焦炉、 高炉、转炉配套煤气回收装置,电炉配套除尘和余热回收装置,铁合金矿热电炉 配套烟尘回收处理、余热和煤气回收装置等。 (十)加快节能减排信息化建设。2011 年前重点支持 300 万吨以上钢铁企 业新建或改造能源管理中心,支持钢铁企业数字化测量仪器仪表的推广使用,积 极应用电子信息技术,对能源输配和消耗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控制和优化管理, 不断加强能源的平衡、调度、分析和预测,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支持重点地区 和行业协会建设基于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和节能减排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监测平台, 逐步建立统一的企业综合能耗及排放数据采集、传输、处理接口标准,构建钢铁 行业互联互通的节能减排数据采集和信息监测平台。争取到“十二五”末,全行 业基本实现能源管理信息化、数字化及自动化,显著提高企业科学用能、科学管 理水平。 (十一)组织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重点工程。重点实施能源管理中心、高 温高压干熄焦、高炉干式压差发电(TRT)、炼焦煤调湿、烧结余热发电、大型 热电联产、蓄热式燃烧、高炉干法除尘、转炉干法除尘等节能技术改造专项,新 增 2250 万吨标准煤的节能量;实施干法除尘、干法熄焦等节水技术工程及综合 污(废)水处理回用工程,进一步提升钢铁企业节水能力;实施烧结烟气脱硫示 范工程,新增烧结烟气脱硫能力 20 万吨;实施冶金废渣资源化利用工程,提升 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重点专项工程具体建设内容见附件 3)。 (十二)强化企业节能减排管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相关要求,建立钢铁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制度。督促钢铁企业聘任能源管理负责 80 人,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健全企业内部能源管理机构,加强节能管理体系和制度 建设。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等规定要求,组织钢铁企业开展能源审计, 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降耗措施并加以实施。组织钢铁企业开展电力平衡测试,强 化用电管理。组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试点,探索推进钢铁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积极推进钢铁企业明确节能环保岗位和机构的职责和目标考核要求,建立健全能 源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减排治污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监 测器具配备,完善节能减排奖惩制度,根据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把奖惩落实 到车间、班组和机台。引导钢铁企业改善物流管理,开展钢铁工业物流信息系统 试点,适时推广钢铁企业物流管理系统,提高物流效率,促进节能减排。 四、政策措施 (二)严格执行能源资源和环保准入条件。认真贯彻落实《钢铁产业发展政 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严格执行焦化、铁合金等行业准入条件,从严控 制钢铁企业盲目扩张。加快研究制订钢铁行业改扩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具体办法, 严格执行钢铁行业能耗、排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见附件 2),从源头上把 好改扩建项目能耗和污染排放关。研究完善按照节能环保标准甄别落后产能的执 行机制,把钢铁行业能耗、环保及清洁生产等相关标准确定的指标(见附件 2) 作为落后产能界定的主要标准,定期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实现名单公告 与资金补贴、差别政策相互衔接,进一步完善落后产能退出的资金补贴、差别政 策政策机制,加大政策执行力度。 (三)加快推进实施钢铁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激励政策。为切实解决钢铁企业 二次能源回收利用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钢铁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政策。积 极推动把钢铁企业余热余压发电作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重要内容,制订认定具 体管理办法,切实推进相关税收减免等鼓励政策的落实。 (四)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投入力度。把钢铁工业节能减排作为国家技术 改造的重点予以支持,加大中央财政技术改造资金、国家节能减排资金对节能减 排重点专项工程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钢铁企业加强节能减 排技术改造。 (五)加强“两型”示范企业创建。选择一批具备条件、有代表性的钢铁企 业,积极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试点工作,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建 设一批“两型”企业示范典型。加强资源环境、循环经济基础研究,建立体现资 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钢铁工业资源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及时总结先 进典型经验,加强经验交流和推广。研究制定鼓励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企业发展 的具体政策,推进全行业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模式转变。 81 (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选择认定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具 有钢铁行业节能成功业绩经验的专业性节能服务公司,支持其通过合同能源管理 方式为钢铁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服务。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和政策扶持, 引导金融信贷机构加强信贷支持。探索实施钢铁企业节能减排自愿协议,对开展 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节能减排自愿协议的钢铁企业,研究制定优先支持技术改造 项目等具体激励措施。 (七)强化节能减排监管。加快制定《能源管理系统技术规范》、《干熄焦 节能技术规范》、《烧结系统余热利用技术规范》、《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和 《钢铁行业蓄热式燃烧技术规范》以及轧钢、金属制品等产品能耗限额国家强制 性标准,完善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组织各地节能监察中心加强对各地区钢 铁企业节能减排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钢铁企业能效强制性标准、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计量数据及使用、特种设备等专项检查。逐步实施钢铁 企业污染排放在线监控,及时掌握钢铁企业能源利用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对 钢铁企业能源审计、环境监测结果,对现有工序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不 到国家钢铁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限定值要求以及国家《钢铁工业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钢铁工业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新标准要求的,适时向媒体公布。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 647 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是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 和集中管理模式,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集中扁平化的动 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的管控一体化 系统。 第三条根据我国工业企业节能及节能新技术发展等情况,在钢铁、有色、化 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 第五条申请享受补助资金支持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应满足以下条 件: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制定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要求; 82 (二)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其他要求。 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再支持。 第六条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并综合考虑节能效果、技术先 进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由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属地原则报项目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 性负责。 《关于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原 664 号) 三、主要任务 (一)扶优扶强,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市场倒逼机制,引导企业联合重组或建立战 略联盟,鼓励生产要素向武钢等大型企业集团集中,支持武钢集团积极开展区域 内和跨区域的联合重组,努力打造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钢铁企业, 推动马钢、太钢、华菱等与省内外企业联合重组,形成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集团, 推动安钢、新钢等与特大型钢铁企业集团跨区域重组,努力减少区内钢铁企业数 量。 加快区域内外有色金属矿产、冶炼、加工资源的整合,充分发挥中铝、五矿、 江铜、铜陵有色、湖南有色、豫光金铅、大冶有色等大型企业集团在整合中部地 区有色金属产业中的主导作用,提高资源控制力,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煤、 电、铝”企业联姻重组,实现一体化发展。大力推动镁、钨、锡、锑、钼、稀土、 黄金等产业集约化发展,支持重点骨干企业横向并购,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按照煤化一体化原则,依托山西晋煤、阳煤、太化、河南煤化、中平能化、 淮化等骨干企业,加速整合省内外煤化工上下游产业,打造大型煤化工企业集团。 依托宜化、兴发、洋丰、铜化、中盐、沙隆达等大型企业,推进磷、盐、农药等 83 特色化工企业的兼并重组。积极发挥中石化、中国化工、中海油、中石油等战略 投资者在中部地区化工产业重组中的引领作用。 进一步发挥海螺、中国建材、中材、华新、天瑞、三峡新材、长利玻璃等龙 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推动水泥、玻璃、耐火材料、新型建材等行业的兼并联合重 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二)做精做深,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 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充分发挥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优势,严格控 制初级资源类产品产能的盲目扩张,着力增加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比重, 不断优化产品结构。 钢铁工业:重点发展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高牌号不锈钢、高速车轮轮箍、 高档汽车面板、高强级管线板、高附加值油井管、高压锅炉管、核电用管及特厚 板等产品,不断开发市场适销的新产品。加快推广使用强度 400MPa 及以上钢筋, 促进建筑钢材的升级换代。 有色金属工业:重点发展高精度高性能板带材、箔材等精深加工产品,大力 发展合金制品和新材料,加快向产业链高端环节转移。合理控制稀有金属发展规 模,提高深加工能力。加快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回收利用体系, 发展再生有色金属产业。 化学工业:重点发展高附加值精细化工等产品,严格限制产能过剩的传统化 工产品发展。延伸焦化、磷、氟、盐化工产业链。发展高浓度基础性肥料和高效 复合肥,积极开发新型农药中间体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提高农资保障能 力。以满足中部地区市场需求为主,提高原油深加工能力,增加高品质石化产品 生产。 建材工业:重点发展新型干法水泥、绿色耐火材料、超薄超厚超白优质浮法 玻璃及 LOW-E、ITO 导电膜玻璃等深加工产品,全面提高建筑卫生陶瓷产品档次 和技术含量,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型建材。 (三)加强技术改造,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支持关键钢材品种和有色金属新材料生产工艺技术研发,大力发展高温高压 干熄焦、烧结余热利用、高炉余压发电、铜铅锌冶炼短流程工艺、烟气脱硫、高 性能专用铜铝材生产工艺、吨铝直流电耗低于 12500 千瓦时的电解铝关键工艺、 低品位和难选冶矿产高效利用、尾矿和赤泥综合利用、再生金属保持性能等技术; 支持油品质量升级改造,煤焦油综合利用,氮肥原料路线和动力结构调整,磷肥 资源优化配置,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产和废弃物处置能力建设;支持新型干法 84 水泥企业推广应用纯低温余热发电、粉磨节能、利用水泥窑处置废弃物等技术, 推进玻璃窑炉全氧燃烧技术产业化。 加快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产品质量差、安全隐患大、能源资源消耗高、环境 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全面淘汰落后钢铁产能,重点企业和地区要加快淘汰 1000 立方米以下高炉及相应的炼钢产能;按期淘汰反射炉及鼓风炉、电炉炼铜产能、 烧结锅炼铅产能、落后锌冶炼产能和落后小型预焙槽电解铝产能,逐步淘汰落后 烧结机铅冶炼产能;淘汰 12500 千伏安以下电石炉、间歇蒸馏煤焦油加工装置、 单套能力低于 10 万吨/年的焦油连续加工装置、酸洗法粗苯精制装置、高毒高风 险农药以及小炼油、小合成氨、小二硫化碳等落后产能;全面淘汰不符合产业政 策的落后水泥产能及“格法”、“小平拉”等落后玻璃产能。 (四)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聚 积极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配置,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优势互补、合理 布局,把促进产业集聚作为优化原材料工业布局的重要途径,推动产业规模化、 集约化、园区化发展,进一步发挥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基地的整体优势。 结合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和技术改造,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加快布 局调整,重点发展武钢、马钢沿江沿海钢铁基地,推进合钢等城市钢厂搬迁改造, 进一步巩固太钢、舞钢、华菱等特色钢铁基地地位,加快安钢、新钢等产业基地 结构调整步伐。充分发挥中部地区能源和有色金属资源优势,进一步推动资源向 优势企业和重点地区配置,建设中铝、鲁能晋北、新安等铝工业基地,发展江铜、 铜陵、大冶有色铜工业基地,优化河南和湖南铅锌生产加工基地、赣南及湘中南 钨锑稀土等稀有金属基地建设。 调整优化中部地区石油化工产业布局,加快建设武汉乙烯生产基地,有序建 设山西和河南煤化工基地、湖北磷化工基地,进一步突出提升和壮大化肥产业, 发展精细化工园区。支持河南、湖北、安徽形成大型、优质、高档浮法玻璃原片 生产及深加工基地,促进河南、山西耐火材料加工园区集约化发展,抓住沿海产 业转移机遇,利用原料优势,进一步发展江西、湖北陶瓷基地。 四、保障措施 (二)深化改革,消除制约结构调整的体制性障碍 探索企业兼并重组的有效途径和各种方式,妥善解决人员安置、资产划转、 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关键问题,促进各种资源向优势企业配置。根 据即将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兼并重组的意见、加快钢铁企业联合重组指导 意见等文件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区域内原材料行业联合重组规划。认真贯彻《国 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 85 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 38 号),结合有关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 建立和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严格实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问责制,强化环保、 能耗和电价、水价等制约手段,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 (三)突出低碳经济理念,落实减排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进一步转变增长方式,在 2020 年以前, 大幅度减少单位 GDP 能耗的战略目标,以节能降耗、治污减排、综合利用、环境 保护为重点,抓紧制定出台原材料行业贯彻落实的计划、指标和政策措施,将相 关计划目标细化和落实到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确保中部地区各省“十二五”期间各项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 (四)强化行业标准管理,严格市场准入 从更加关注民生、更加关注节能减排、更加关注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大局 出发,进一步修订完善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要以技术创新和质量品种为重 点,抓紧修订完善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和稀土行业标准。严格贯彻执 行国家已经出台的行业准入条件,加强对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实施定期公布、动态管理,同时接受社会的支持 和监督。 (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充分利用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加大地方配套资金投入,根据各地原材料 工业特点,着力向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产业基地倾斜。拓宽融资渠道,加 强信贷资金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优先支持符合结构调整方向和重点的企业通 过银行贷款、资本市场、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筹集资金。扩大社会投资渠道,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广泛参与产业整合,推动结构调整工作。 (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快技术进步 进一步发挥技术创新对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要强化 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产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依托重点原材料工业 基地,建立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协调机制,形成区域创新联盟,构建多层次多功能 的创新平台。大力开发影响行业技术进步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加快高新技术 和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七)开辟多元化资源渠道,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加强对中部地区重点矿产资源的保护,充分发挥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作用。 合理规划资源开发规模,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矿产资源能源优先向产业基 地和重点企业配置,制止无照开采和违章经营。加大短缺资源的地质勘探力度, 增加资源储量。积极树立“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一盘棋概念,进一步实施 86 “走出去”战略,加大境外资源开发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拓展国际化经营, 建立长期稳定的资源供应渠道。不断完善国内原材料资源和产品的收储制度。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36 号)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 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 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 机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 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加强政策效果评价。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 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 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 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 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 2010 年底,并 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 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五)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 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 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 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六)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 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 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 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 87 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 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研 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积 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 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 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七)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 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 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 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 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 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 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 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 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 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 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 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 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九)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 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 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 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十二)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 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 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 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 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 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健全各级政府中小 88 企业负担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 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 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四、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 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 质量。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在轻工、纺织、电 子等行业推进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华老字号等 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 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 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 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 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 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五)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 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 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 设备租赁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 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 异地转移。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对纳入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六)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 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 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积极向中小 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 (十七)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 态环保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改善 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 作水平。鼓励东部地区先进的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 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实现产业有序转移。 (十八)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 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 89 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 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十九)支持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 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中小企业专 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要重点支持销售渠道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中小企业。 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支 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览展 销活动。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积极发布市场信息,帮助中小企 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 (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研 究完善稳定外需、促进外贸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 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 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 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 (二十一)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身市场开拓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市场分 析预测,把握市场机遇,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改善售后服务,提高市场 竞争力。提升和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 型业态,帮助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电子商务,降低市场开拓成本。支持餐饮、旅 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扩 大消费。 六、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二十二)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 和服务设施,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 奖励等方式,发挥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和 带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 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 (二十三)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引导社会投资、财政 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领域建设一批产品研 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改善创业 和发展环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开展共性 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发 展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和市场营销等重点信息服务。 90 (二十四)完善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 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 化。投资、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为中小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 地指标。 七、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五)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 开展管理咨询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 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 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 社会责任。 (二十六)大力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 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培训机构的作用, 广泛采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 户服务等各类培训。高度重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在 3 年内选择 100 万家 成长型中小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培训。 (二十七)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 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 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 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 等社会化服务。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 23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意见》 (豫政 82 号) 二、严格执行制度,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严格执行安全发展制度。 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前提, 纳入企业发展总体布局,切实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真正做到安 全发展。 91 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安 全生产“一岗双责”和全员责任制,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 施落实到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 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 生产负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 理;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从业人员对所从事岗位 的安全生产负责。 6.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要健全完善例会、例检、现场带班、职 业健康、责任考核等各项安全生产基本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全面规范生产经营 行为,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依法设立安全 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取 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 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的“三超” 现象。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责令其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 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7.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建 立安全生产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限期整改销号制 度;要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隐患实施登记管理,按照分类、 分级治理原则,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发现重大 事故隐患,企业要采取紧急撤人避险措施,并按照“重患必停”的要求立即停工 停产整顿。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 改到位,严防漏管失控。对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 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导致事故发生的,从严追究责任。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 的企业不得复产。 8.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 测监控及预警预报系统,主要负责人每月要组织 1 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进行安 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和事故损失扩大。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监控治理情况,企业应 当每季度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 业管理部门备案。 9.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 安全投入,必须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并切实管好、用好安全费用,安全费用必须专 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事故隐患评 92 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重大事 故隐患必须提取专项治理费用。要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 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积极稳妥推行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企业要加大安全科技投入,开展关键技术科研攻关,积极 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提高本质安全度。 10.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企业要制订员工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实施 方案,针对不同岗位人员落实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培训费用,提高 员工安全生产素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 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 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企业安 全培训师资建设,确保全员培训质量。对存在职工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 业,要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1.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和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 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矿领导要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 同时升井。企业生产现场安监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遇到险情时,享有在第一 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带 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 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2.严格执行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 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 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 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13.严格执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 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 3 年内安装完成。 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系 统要在 2 年内安装完成。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要在 2010 年年底前安装完成。 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 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在 2 年内安装完成。大 型尾矿库要在 3 年内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14.严格对外委外包工程的监管。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 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 93 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 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和未对承包(承租) 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企业不得将外委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和外委外包 工程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 主、承包方等方面的责任。 15.严格执行应急管理制度。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应急组织、制定应急 预案、加强应急培训、储备应急物资、配备应急装备等,每年要组织开展 1 次以 上应急救援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指挥体系。煤矿、非煤矿山和危 险化学品企业,要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同时,要做好 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16.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依 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 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计算,发放给 工亡职工近亲属。 三、强化政府监管,监督支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7.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更加注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把 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 标和专项规划。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资源消耗高、 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要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在依法规划的区域内 建设;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集聚区)。 18.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要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严格落实 行业安全发展规划,从严强化危险性、危害性较大建设项目和工艺设备的职业安 全健康评估论证,不能保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一律不得批准立项。严格落实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 时设计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方案,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 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中存在违法分包、转 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的责任。 19.严格行业安全准入。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 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要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凡不符 94 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政府实施 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强化“打非治违”整治措施。要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把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法治 秩序。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 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 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 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21.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 依据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和管理。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 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 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 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予以强制性淘汰。 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 对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 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3.实行事故隐患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 督办、公告制度,各级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层层挂牌督办,较大 事故查处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并实行备案制度。 24.实行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 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 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 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较 大以上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技术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 终身不得从事与本行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工作。 四、夯实基础,强化安全生产支撑保障能力建设 25.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健全企业安全标准化激励机制,将安全标准 化与风险抵押金、保险费率、名优品牌、评先评优等挂钩,深入开展以技术装备 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5 年 年底前,煤矿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省级以上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达到 95 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标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标准,经 营企业达到一级标准;规模以上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全部达到安全标准五级以上标 准。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停产整顿。 26.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完善具有独立性的安全生产评 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 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 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27.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在做好国家危险化学品救援洛阳基地和陆地搜 寻与救护平顶山基地建设的同时,加快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2012 年年底前 建成郑州、豫北、豫南、豫东、豫西应急救援基地;2015 年年底前完成现有矿 山、危险化学品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的更新。各省辖市、县(市、区)要结 合本地区产业结构、重大危险源等实际,建立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 的救援装备。建立省、市、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 络。 《关于批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 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 56 号)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和矿产开 发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提高 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 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 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 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为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 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 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 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 96 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 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 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严格控 制国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项目的环评、 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 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 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 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 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必要时,电力供应企业要按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支持, 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引导作用。各级政府要积极安排资 金,支持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 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在资金申报、安排、 使用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 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 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落实并完 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 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 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根据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 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引导企业技术升 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方和企业,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 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 略,支持有条件的过剩产能企业到省外、境外投资办厂。 《关于积极促进企业战略重组的指导意见》 (豫政 9 号) 97 三、重点任务 围绕中部地区“三基地一枢纽”和我省“一个载体、三个体系”的战略定位, 按照“竞争力强、成长性好、关联度高”的总体要求,以资产、产业、技术和资 源重组整合的“3+1”模式为主体内容,重点抓好煤炭化工、铝工业、钢铁、装 备制造等产业板块的企业战略重组工作。 (一)煤炭化工业。围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继续推进省管煤炭化工企业战 略重组,促进产业链接和循环发展,建设特大型现代能源化工基地。以大型骨干 煤炭企业为依托,整合省内中小煤炭企业。大型骨干煤炭企业资源占有率达到全 省已探明资源的 90%以上,生产集中度达到全省煤炭产量的 75%以上。对中小煤 矿原则上不再配置后备资源,将全省煤炭产量控制在 2 亿吨左右,促进煤炭资源 的集约开采与有效利用。以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 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大型煤炭化工企业为依托,积极开展与国内外优势化工 企业及科研院所的产业链合作,提高煤炭资源综合开发和深加工水平,集约生产 甲醇制烯烃、乙二醇、醋酸、聚甲醛、醋酸乙烯等深加工产品,延长煤化产业链 条,抢占现代煤化工产业发展制高点。支持有实力的化工企业加快与国内外大型 企业的战略合作,以优化产业布局和上下游资源配置为重点,推进行业整合与并 购重组,完善产业链条,提升规模和技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铝工业。在保持现有产能前提下,整合省内氧化铝、电解铝相关企业, 形成具有规模优势、集约发展的大型铝工业企业集团。以骨干铝工业企业为依托, 以中高端铝加工项目的合资合作为切入点,与国际大型铝业公司开展战略合作, 建立与优势企业的战略联盟,引进关键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加快技术创新,发 展中高端精深加工产品,形成完整、协调、高效的产业链条,实现产业结构转型 升级,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铝工业基地。推动省内铝土矿资源向重点铝工 业企业集中,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避免过度开发,促进循环发展,增强可持续 发展能力。 (三)钢铁工业。统筹考虑当前调整和长远发展,在保持合理规模的基础上, 立足省内市场,积极开拓省外市场;立足自主创新,积极引进先进技术;立足自 身做强,积极寻求战略合作,着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支持重点钢铁企业抓住 国家钢铁产业调整振兴机遇,充分利用比较优势,与国内特大型钢铁企业或相关 中央企业进行战略重组,参与国内钢铁产业专业化分工,增强铁矿石和煤炭等原 辅料的保障能力,提高装备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精品钢、精品材 98 基地。鼓励省内其他大中型钢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积极与省内 外钢铁行业企业、科研院所、贸易单位、上下游相关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重 组与战略合作。支持钢铁企业积极参与省内现有铁矿企业的并购重组,联合优势 企业开发省外和境外铁矿、煤炭资源,建立稳定的资源保障体系。 (四)装备制造业。贯彻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政策,推进资产重组和业务整 合,打造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工程总承包、系统设计、系统集成、国际贸易和 融资能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发挥品牌和市场优势,开 展与国内外优势企业、科研院所的战略合作,增强行业竞争力。推动平顶山、许 昌等地骨干输变电设备制造企业开展与中央企业、世界 500 强企业的联合重组, 形成产业链条完整、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输变电集团,加快中原电气谷建设。 支持洛阳骨干装备制造企业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提升现代农业装备、大型成套 技术装备、系列新型节能动力机械制造业的规模和技术水平,拓展新能源产业, 规模化发展工程机械及配套等产业,加快洛阳动力谷建设。引导汽车及零部件制 造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优势企业,加快推进郑州百万辆汽车基地及汽车服务贸易 中心建设,重点发展经济适用型汽车、新能源汽车、专用汽车,实现我省汽车工 业跨越式发展。 (五)食品工业。以行业龙头企业为依托,推进业内联合重组,实现不同所 有制企业共同发展,提升产品档次和品牌支撑力,促进我省由食品工业大省向食 品工业强省跨越。鼓励大型骨干粮食企业加快行业整合和企业重组,形成集粮食 仓储、流通、加工为一体的粮食贸易加工集团,加强与粮食基地的战略合作,探 索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模式。支持面制品、肉制品、奶制品及果蔬、油脂、饮料等 行业龙头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整合省内外销售网络,加快提升规模 和技术水平,培育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鼓励企业之间开展资本、 技术合作,形成战略联盟,避免省内市场过度竞争,联手提升品牌影响力,大力 开拓国际市场。 (六)纺织服装业。发挥我省市场和区位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以知名 品牌和产业集聚区为依托,开展战略合作与联合重组,提升纺织服装行业技术水 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更好发挥其惠农、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以骨干纺织企业 为依托,整合省内关联资源,加强与新疆等主要产棉区的战略合作,建设优质棉 纱、棉布和棉纺织品生产基地。鼓励骨干企业开展区域内和跨地区合作,拉长产 业链条,高起点适度发展节水和少、无排放印染产业,培育优势品牌。引导符合 条件的企业向产业集聚区集中,形成产业集群,加快全省纺织服装工业升级转型。 99 建设国际性服装贸易批发市场,发挥辐射作用,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知名的服装 加工和贸易基地。 (七)电子信息产业。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电子信息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支 持省内电子信息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上市等形式实现规模扩张,并以重点建 设项目为平台,引进境内外拥有先进技术、知名品牌、核心专利、人才团队和营 销渠道的战略投资者,整合省内产业资源,大力发展光伏和新型电池、电子元器 件、信息安全、绿色电池、应用电子、软件和信息服务、消费电子、新型网络通 信、新型显示等产业,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电子信息大型企业集团和特 色鲜明的产业集聚区。 (八)生物医药产业。充分发挥我省原料、技术和品牌等比较优势,鼓励省 内骨干企业引进世界知名制药企业和中国医药百强企业,扩大资本规模,开发市 场网络,提高技术水平,增强发展后劲。加大医药行业资产重组力度,优化配置 存量资产,重点发展新型抗生素、现代中药、卫生材料、血液制品等产品,努力 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创新能力和优势品牌的生物医药企业。推动医 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战略合作,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具有资 产纽带关系的研发平台,加强关键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开发,加快产业化步伐,着 力提升生物医药产业对我省经济增长的贡献度。 (九)文化旅游业。加快文化和旅游产业改革发展,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以 资本为纽带,组建主业突出、特色明显、竞争力强的文化产业集团和大型旅游企 业集团,力争用 3 年左右的时间形成 2—3 家上市公司。支持中原出版传媒集团 整合省内资源,尽快实现资产和收入“双百亿”目标,跨入国家重点出版传媒企 业集团行列。支持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整合省内报刊业务和网络资源,组建跨地区、 多媒体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河南影视制作集团联合省内外企业和民营资本,建 成集开发、制作、发行、放映、播出为一体的综合性现代影视产业集团。支持河 南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增强融资能力,整合文化基础设施,培育有知名品牌的文化 产品和文化产业基地。支持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打破部门隶属关系和地域分 割,突破所有制界限,通过合资合作、兼并联合等方式,对景区、酒店、旅行社 等旅游资源进行重组,稳步组建产权多元化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增强旅游开发 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发挥产业集群效应和旅游知名品牌优 势,推动优势旅游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支持组建区域性旅游集团。 (十)现代物流业。围绕郑州现代物流枢纽建设,推动省内重点物流企业开 展以资本为纽带的联合重组,力争 2—3 年内培育若干家国家 5A 级和一批 4A 级 大型物流企业,形成统一高效、开放创新的现代物流体系。结合省直机关所属企 100 业脱钩改制和大型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推进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对省内大型粮 食购销企业的整合,组建河南粮食贸易集团;充分利用我省已有和在建的综合交 通枢纽、各类口岸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整合省内资源,扩大对外开放和合作, 组建大型商贸、交通、物流企业集团,积极打造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提高我省物 流产业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结合郑州国际物流园区规划、航空港区总体规划 实施和郑汴新区发展,支持省保税中心、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等充分 利用保税区建设的政策,发展大型保税物流企业,降低我省对外贸易成本。 (十一)交通基础产业。围绕建设全国重要的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推进资源 整合,引进社会资本,加快建立我省全方位、一体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以郑 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为依托,加强与国内外先进机场管理公司的战略合 作,积极引进国内大型航空公司,完善基础设施,提升管理水平,增设飞行基地, 加密航班航线;发展壮大河南航空公司,积极开辟国际航线和国内干线、支线, 尽快将郑州建成国内重要的客运枢纽和国际货运枢纽。以河南交通投资集团和河 南铁路投资公司为平台,进一步推进省内交通运输企业的重组,扩大资产规模, 提升融资能力,为我省公路、铁路、民航、交通物流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推进地 方铁路与国铁的联合重组,积极争取纳入全国铁路网发展规划,巩固我省铁路运 输交通枢纽地位。 (十二)投融资平台。推进省内投融资机构重组,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平台,增强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能力。做强省投资集团, 整合地方金融资产,引进证券、信托、保险、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建设以新 兴主导产业引导、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为投融资重点的大型金融 控股集团。以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为依托,通过优质资产划拨、优势企 业增资扩股和国有资本收益投入等形式,统筹整合国有“四资”(资源、资本、 资产、资金),着力打造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资本调整平台、市场化运作的融资 平台和实施债务资产处置的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多策并举、竞相发展,形成以省 投资集团、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公司两大省级综合性投融资机构为支柱,以交通、 铁路、水利、文化、中小企业担保等若干专业性投融资机构为支撑的省级投融资 平台格局。 四、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重组成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战略重组工 作,使企业不因重组而增加成本和额外负担。重组中涉及工商设立登记、变更登 记、注销等事项的,有关部门要高效办理,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同级次国有企业 采矿许可证、勘察许可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变更或转移,以非 101 交易形式办理的,减免相关费用;办理水、电、气、车辆及其他权证的,免收除 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重点企业重组其他国有企业,对被重组企业原使用的划 拨土地,按照国家和省企业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进行处置。国有企业之间 的重组符合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规定的,产权变更经本级政府授权的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后办理无偿划转。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企业重组导致资产评估增值、产生收益、权属变 更的,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减免相关税收。重组后的企业集团及其 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可按规定统一缴纳所得税。大型企业对特困企业重组后,因 处理和消化企业历史潜亏而影响效益的,在对经营者业绩考核时,视同实现利润。 企业重组中,要认真落实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和富余人员安置政策,妥善解决离退 休人员和办社会职能移交、历史潜亏消化、衰竭型资源企业亏损补贴等历史遗留 问题。对国有企业重组中的不良资产,经批准可打包处置或按规定予以核销,对 非经营性资产准予剥离,按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政策进行处置。 (三)优化配置发展要素。对需要异地搬迁改造的中心城市城区内重点重组 企业,在用地上给予优先支持;新扩建项目所需新增用地,其用地指标在土地利 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在完成总量减排目标和确保环境质量达标的 基础上,区域环境容量指标优先支持重点重组企业项目建设。支持急需增量资源 的高成长性企业对资源闲置企业进行并购重组,推动重要矿产资源向优势矿产企 业和优势资源加工企业集中。支持省直部门脱钩改制企业的优良资产向同行业优 势企业集中,提升国有资产的配置效率。 (四)支持企业扩大融资。充分利用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政策,鼓励符合条件 的省内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 对重组企业增资扩股和发行股票、企业债券、中长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给予优先 支持,对省内重点企业并购境外制造企业、研发机构和开发重要矿产资源给予相 关项目贷款贴息支持。大力发展融资担保体系、小额贷款公司和创投基金,为企 业重组发展提供“过桥贷款”等多形式、多层次的融资支持。 (五)支持企业调整结构。支持重组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并给予科研项目倾斜及经费 资助。重点重组企业开发生产的先进技术装备,在省内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中优 先采用。重点重组企业出口高附加值产品,在配额发放、检验检疫、报关通关、 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各级财政安排的工业结构调整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 资金、企业自主创新资金、重大和重要技术攻关资金等优先支持重组企业的相关 102 项目。各级政府可采用资本金注入、资产划转、减免规费等投资方式,对重组企 业产业升级项目给予支持。 (六)发挥行业中介作用。鼓励行业协(商)会及法律、财务、金融等中介机 构为企业重组提供决策咨询、信息支持、方案设计等专业化服务。建立政府有关 部门、行业中介组织和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建设长期稳定的联系对话平台,促 进全省企业战略重组工作有效开展。同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督促其勤勉 尽责、公允透明、规范操作,为企业创造良好的重组环境。 《关于加强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工信 191 号) 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管理 (一)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对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对重大项 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对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三)申请审批、核准的高耗能项目,项目单位应提供具有规定资质的节能 评估机构出具的项目工艺技术、设备能源消耗评估意见。 (四)加强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对省级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工业和信息化厅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 理或答复。其中对全省工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做好审批或核准工作;申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或核准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初审,或者与省有关部门联合初审,上报国 家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项目备案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投 资主管部门办理,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复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监督、检查。 煤矿改扩建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行业审查意见,技术改造项目由工 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三、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二)建立项目管理推进机制。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的规划、布局、建设、协调工作,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抓好重点。落实重点项目的责任人和具体联系人,对项目 103 实施中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证投资项目按计划进度建成投产,发挥效益。对 使用政府投资的或有行业规定验收的项目,组织好竣工验收。 (四)建立和完善项目库。 按照我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十二五”规划要求,建立省、市、县 (市)三级完备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库。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储备的重点范围是现代装备、食品、有色、化工、汽 车及零部件、纺织等传统战略支撑产业的项目,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电子 信息、生物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先导产业建设项目,投资额在 1000 万 元以上。 《关于落实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豫工信 272 号) 一、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 坚决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 钢铁、黄磷、锌冶炼 8 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 加价标准,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 0.05 元提高到 0.10 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 0.20 元提高到 0.30 元。 二、明确差别电价政策界限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 意见的通知》(豫政办 18 号)精神,对列入以下目录的企业或生产设备实行差 别电价。 钢铁行业: (一)淘汰类 1.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炉感应炉。2、20 吨及以下电 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和 10 吨以上高合金钢电炉)。 3.300M3 及以下的高炉(不含 100M3 以上铁合金高炉及 200M3 以上专业铸铁 管厂高炉)。 4.20 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二)限制类 104 1.2005 年 8 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 70 吨以下的电炉项目、1000M3 以下高炉 和 120 吨以下转炉项目。 2.2005 年 8 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 70 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 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 (一)淘汰类 1.3200 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3000 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 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 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5000 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 3.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含工业硅)企业(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 (二)限制类 2005 年 1 月 1 日以后建设的 2.5 万千伏安以下,2.5 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 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项目(对中西部具有独立 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新建铁合金矿热电炉 按不小于 1.25 万千伏安执行)。 电解铝行业: (一)淘汰类 铝自焙电解槽。 (二)限制类 2004 年 5 月 1 日以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 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锌冶炼行业: 限制类。2004 年 5 月 1 日以后建设的单系列 10 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 目。 电石行业: (一)淘汰类 1.5000 千伏安以下(1 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二)限制类 2005 年 1 月 1 日以后建设的 2.5 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 4.5 万吨)和 2.5 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105 烧碱行业: (一)淘汰类 1.汞法烧碱。 2.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二)限制类 2006 年 1 月 1 日以后建设的 15 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用离子膜技术淘汰 老装置的搬迁企业除外)。 黄磷行业: 淘汰类 1000 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水泥行业: (一)淘汰类 1.窑径 2.2 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2.窑径 2.5 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3.直径 1.83 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4.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二)限制类 2004 年 5 月 1 日后建设的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 日产 1500 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34 号文件开展钢铁企业生产经营规 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工信 327 号) 二、开展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管理的主要任务 此项工作,遵循“积极行动、把握政策、逐步推进、整体提升”的原则展开。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不同于新建项目的核准、审批或行政许可,它主 要关注的是产品质量、能源消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 规模、安全卫生社会责任等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方面,是对现有钢铁工业实施全 口径的行业管理,引导现有钢铁产业健康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现有企业(包 106 括所有已建成产能)只要符合这些基本条件,就能自动纳入国家的规范管理,因 此“规范条件”将有助于对现有钢铁企业的行业管理。 “规范条件”实施的主要工作程序是:一、各钢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规范条 件,在自愿原则下,填报申请报告并做好接受上级验收考核准备;二、省、市工 业主管部门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组织对申报的钢铁企业进行审核; 三、上报国家,公布经过审核、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同时,对不具备规范 条件的钢铁生产企业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关于做好 2012 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企业〔2012〕122 号 近年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推动中小企业结 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节能减排、增加就业以及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 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 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精神,改进资金管理方式,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印发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企〔2012〕96 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现将 2012 年专项资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 用,推动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创新发展,支持创业型、创新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 企业发展,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努力实现《“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 划》确定的任务和目标。专项资金安排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 二、支持重点 (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1.技术进步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形成新产品的技术 改造(简称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开发和申请专利(简称专利补助项 目);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改造相关场地及设施,提升研发能力(简称 提升研发能力项目)。 107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增强为装备、汽车、船舶、钢铁、有色 金属、石化等行业以及军工企业的协作配套能力,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技术改 造项目。 3.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生产节能减排产品,或 者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 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中西部地区承接东 部地区产业转移项目;挖掘和保护民族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项目。 5.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围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 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发展新兴产业及其 配套企业的建设项目。 6.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 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宽带和信息技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 1.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为满足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改造 现有厂房以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扩建小企业创业标准厂房 等。 2.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质量、信息、集 中治污减排等专业服务的服务企业和机构进行改造升级;支持主要为中小企业提 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 3.中博会补助项目。指我国境内及港澳台中小企业参加 2012 年中国国际中小 企业博览会(简称中博会)的展位费补助项目。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每个项目 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此外,申报“支持重点”“(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 整和优化”项下各类项目以及“(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下“中博会补 助项目”的,项目单位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而且符合现行国家中小企业划 型标准规定;申报其他项目的,项目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及优化项目 1.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专利补助项目、提升研 发能力项目、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除外),属于 2013 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 108 超过 2 年的在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建设期的,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 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 2500 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 3000 万元。项目建筑工程投资不得超过固定资 产投资的 30%。 2.其他条件 (1)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要求企业采用与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国 家专利(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或者具有 2009 年以来国家重点 新产品证书、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 (2)专利补助项目,企业在 2009 年至 2011 年期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和授权的专利个数超过 10 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 5 项),且专利已在生产中应 用。 (3)提升研发能力项目,2012 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 2 年、固定资产投 资不超过 2500 万元的在建项目,且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 15%,连 续三年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 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 售收入 20%。 (4)专业化发展项目,要求企业 2011 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 入 50%以上。 (5)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中的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 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 用阶段的产品。 (6) 增加就业岗位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 15%。 (7)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要求项目在 2010 年底前建成,2011 年运行良 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 标显著提高。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 项目须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中博会补助项目、单 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除外),属于 2013 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 不超过 2 年的在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建设期的,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 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 2500 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 3000 万元。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固定资 产投资规模可放宽到 4000 万元。 109 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不得涉及新征用土地。新建、扩建标准厂房的,小型 微型企业入住户数的比率不低于 80%。将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拆分为小项目的, 不予支持。 四、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及优化项目 1.提升研发能力项目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支 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 30%,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 过 200 万元。 2.专利补助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对企业 2009 年至 2011 年期间获 得的专利(含已受理专利),每个专利补助不超过 5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 不超过 200 万元。 3.其他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及优化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分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 种,其中,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 定。对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且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额的 10%,不超过企业已投入自有资金总额的 50%。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 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的资金支持方式分无偿资 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其中,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对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 400 万元,且支持金额不超过该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0%,不超过企业已投入自有资金总额的 50%。 中博会补助项目的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由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厅统 一提出申请。对境内及港澳台参展中小企业的补助标准为每个标准展位补助 3000 元,补助标准展位数不超过 4500 个。各参展中小企业据此相应减交展位费。 (三)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五、工作安排 (一)提出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政(财务)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研究提出本地区 2012 年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提出本地区支持重点、支持计划和资金需求等,于 2012 年 6 月 30 日前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自 2012 年起,黑龙江省农垦总 局所属中小企业纳入黑龙江省实施方案一并考虑,安排相应的资金额度。财政部 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110 (二)项目申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并下发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通知中要公布本地区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 子邮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并登录“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 目管理系统”的专项资金端口(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 为:www.sme.gov.cn),填报相关信息。 (三)项目审核。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规定开展项目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规模,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 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中,改 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个数不少于 20 个,对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中小企业 服务环境项目的资助额占全部项目资助额的比重不得低于 80%。省级中小企业主 管部门应保存全部项目资料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备查。 (四)支持计划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工 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详见附件 1)报财政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备案。同时,将备案项目电子版资料(详见附件 2)通过项目管理系统上 报。备案后,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 1 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 项目单位。上述工作应于 2012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 通知 工信部企业[2012]19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111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 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 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 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 服务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 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第六条 主要功能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 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 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 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 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 服务。 (五)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 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认定条件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两年以上,资 产总额不低于 300 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 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为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112 (三)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 100 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 80%以 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增长 1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 和品牌影响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 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 5 家以上。 (五)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 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 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 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 标。 (七)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 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 于 20 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 80%以 上。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三)和(七) 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八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相关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 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 100 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 4 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 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 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 4 次以 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 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 动 4 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远程培训 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 2000 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 4 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讲座 4 次 以上;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建立融 资超市。 第四章 认定程序 113 第九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要 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 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 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 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七)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 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 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 15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 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 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名单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 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省 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 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 告,以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 3) 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 意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 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 销。 114 第十八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 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底将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汇总报 告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中国中小企业发展 促进中心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 部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的 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一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 化部推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 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发制品产业调整振兴规划 的通知 许政[2009]54 号 一、许昌发制品行业的主要成就与优势 (一)主要成就 1.规模优势确立 许昌作为国内最早的人发集散地,经过百年的发展,逐步实现了由档发粗加 工向发制品深加工、由原材料集散地向产成品生产基地、由人发制品向化纤发制 品、由单一产品向系列产品的转变。尤其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在许昌市区及 其周边地区发制品企业迅速崛起,生产规模快速膨胀,出口创汇强势增长,把许昌 进一步提升为全国最大的发制品集散地和生产基地。目前许昌发制品出口企业有 120 家,其中规模以上发制品生产企业 77 家,从业人员 3 万多人,发制品产业链条 从业人员 20 多万人。2008 年发制品企业年出口创汇 52572 万美元,增长 17%,其 中:年出口创汇 10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10 家,500—1000 万美元 9 家,300—500 万美元 16 家。 发制品行业销售收入达到 114 亿元,增长 33%;实现利税 11.4 亿元, 115 增长 20%,是我市增长较快的产业之一。目前许昌已经成为全国的发制品信息中 心、生产制造中心、研发中心和行业标准中心,发制品行业已成为许昌一个重要 的经济增长点。 2.结构特征明显 从产业结构看,许昌有大量的人员进行人发原材料的收购与销售,少数有一 定积累的农民开始坐庄收购;不仅有企业从事人发粗加工生产档发初级产品,也 有企业将档发进行再加工生产发条半成品,逐步又出现一小批赶超国际一流的企 业将发条进一步深加工制成精细发制品成品的加工企业。从产品结构看,化纤发 产品的比重正在不断提高,彻底改变过去人发单一的生产模式。产品档次由原来 的中低档向中高档迈进,成品发展为人发和化纤发两大系列六大类、千余品种。 3.龙头带动突显 三个产业集群中形成了各自的龙头企业,对各自的产业集群起到龙头带动作 用。许昌县发制品产业集群、经济开发区产业集群、魏都区产业集群分别培育了 瑞贝卡、龙正、恒源、瑞泰发业等龙头企业,有力地促进和带动各自产业集群加 快发展。其中,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制、开发、生产、销售于 一体的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发制品专业跨国公司,下设九个国内子公司、三个国外 子公司和一个国外合资公司。现有员工 12000 多人,于 2003 年 7 月获准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成为全国发制品龙头企业。生产的产品 99%以上销往欧美、非洲 等国外市场,2008 年实现出口创汇 1.8 亿美元,居河南省民营企业出口创汇前列。 主导产品有工艺发条、化纤发条、女装假发、教习头、男装头套等五大系列 3000 多个品种,畅销北美、欧洲、非洲、亚洲等 30 多个国家和地区。 (二)产业优势 区域竞争力主要来源于劳动力、自然资源、金融资本等物质禀赋,在全球化 快速发展的今天其作用越来越小,我们越来越关注于竞争优势,国家或区域应该 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支持性制度,以确保投入要素能够高效地使用和升级 换代。 我市发制品业的产业优势: 1.历史悠久的加工传统 许昌发制品业的百年发展史,孕育出了许昌这一全国最大的发制品原材料集 散地,培育了大量具有丰富收购、初加工经验的人力群体。遍布全国各地 5 万人 左右的收购大军和数万人的档发加工队伍,每年为发制品生产提供 50O0 吨的主 要原材料,这是其它地区发制品生产企业所做不到、比不了的,也是国外发制品经 销商纷纷到许昌合资、合作建企业的根本原因。 116 2.较大规模的生产基础 许昌经过百年积淀,特别是生产企业近十多年的经营,积累了竞争国际市场 的能力和经验,不仅造就了一批以瑞贝卡、瑞泰、龙正发制品有限公司为代表的 年出口创汇超千万美元的龙头企业,而且还带出了一批年出口创汇超 5OO 万美元 的骨干企业,已成为全国发制品生产最为集中的地区。据统计,美国发制品市场工 艺发条全年需求量为 1500 万条,其中 1000 万条是由许昌发制品企业生产提供的。 3.较高的研发水平和能力 以瑞贝卡公司为龙头的发制品企业,通过多年的探索,形成了一批骨干、研发 团队,拥有一批专利技术和核心生产技术,制定了一批有影响力的产品标准,正在 积极创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为许昌发制品走向更广阔的国际市场和整体产业 的升级奠定了基础。 4.丰富而训练有素的劳动力 许昌作为内陆人口较多的城市,丰富的人力资源,为做大做强发制品产业,提 供可靠的人力资源,许昌廉价的制造成本,具有丰厚、诱人的利润空间,吸引着国 外中间经销商来许寻求合作伙伴,投资金、送技术、注册建立合资公司,办理自营 进出口手续,产品加工也随着向精加工半成品、成品方向转变。 二、国内外发制品行业的发展趋势与特征 (一)发制品市场需求趋势分析 1.国际市场发制品消费特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求美、求新需求的日益扩大,发制品市场前景看 好。国外消费市场主要分布在北美、欧洲、非洲等国家和地区,其最大的销售市 场在美国。欧洲、非洲、南美发制品市场也从成长期到高成长期转型。随着我国 市场的不断开发以及人们审美观念的转型也具有潜在的市场需求和广阔的发展 前景。消费群体主要包括:追求时尚的消费者,特种行业(律师、演员)消费者、生 理缺陷群体和美容美发学校。美国人对“头上时装”格外青睐,像衣服等必需品 一样,他们往往一个人拥有多套假发,在上班、宴会、舞会等不同场合佩戴。短发 制品主要销往非洲,以弥补当地黑人头发短且卷曲的不足。近年来,我国的人发制 品及化纤发制品在南非市场上的销售量,已经占到了“半壁江山”。 2.发制品国内市场需求不旺,有待引导开发 我国虽是全球人发原材料集散地和发制品加工生产大国,但国内发制品消费 市场却十分滞后,国内消费者消费观念较为落后,主要出于弥补生理缺陷而佩带 假发。但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审美观念的转变,发制品的需 求在一些大中城市正逐步升温,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购买力增强,消费观念 117 的积极引导改变,我国将成为世界上较大的发制品消费市场。为抓住国内市场发 展机遇,我市发制品龙头企业瑞贝卡率先开发和培育国内市场,在北京、西安、成 都等城市设立了六家分公司,国内营销网络初具规模,走在了国内其它发制品企 业的前面,引领着我市发制品行业发展的方向。 (二)区域竞争格局分析 1.销售渠道与网络格局分析 虽然美国是最大的发制品消费市场,但过去经营大国却非美国本身而是韩国。 在全球最大的美国市场,终端销售网点多为韩国经销商所控制,韩国利用从中国 购进的半成品进行精加工,或直接在中国进行 OEM 生产,在国际市场贴上自己的 品牌进行销售,获取发制品高额的市场垄断利润。但是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 施,以瑞贝卡公司为代表的许昌本土企业,不再满足为外商打工,经过几番努力, 最终在非洲打响了自己品牌,在国际舞台上有了自己一席之地,许昌发制品行业 开始从原来的代理加工,发展成为具有自身优势的原材料收购网络和完整的国际 市场产品销售系统。 2.原材料生产格局分析 许昌地处我国中原,自清朝末年至今,人发经营具有一百多年历史,享有全国 乃至全球最大的人发集散地美誉;但过去化纤原材料生产基地在日本、韩国,目前, 随着瑞贝卡新型化纤发丝的研制成功及生产,日韩长期垄断我国化纤发丝市场的 局面被打破,形成了“三国鼎立”的态势,为我市发制品产业发展降低成本,提升 竞争力,迎来了主动。 3.发制品制造格局分析 发制品生产制造主要分布在中国、韩国和日本,其中中国是最大的生产制造 基地,其主要集中在中国的许昌、青岛、深圳、天津等地,青岛、深圳、天津多是 韩国、日本投资兴办的发制品企业,这些企业与日本、韩国国内的企业一样都具 有较强竞争实力,技术力量雄厚,多以深加工为主,日本在教习头、男装头套等产 品技术上领先,韩国在高档女装假发、化纤发等产品技术上领先,且流行趋势强、 款式新颖,但尚未形成发制品企业集群。我市发制品企业虽大多数尚处在初级原 材料加工、半成品再加工层次上,但以瑞贝卡为代表的一些企业产品逐渐由粗加 工向精深加工转变,生产规模、产品质量等方面已经有了很大提高,部分产品的加 工深度和技术水平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如男女装假发系列产品。尤其难得的 是在许昌形成众多企业集群,多达上百家,已初步形成国际发制品生产制造基地。 (三)国际竞争态势分析 1.发制品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优势 118 目前国际发制品市场需求呈稳中有升态势,尤其是美国、日本、欧盟这三大 传统市场需求量均呈增长趋势。但是受到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影 响,去年下半年开始已经出现了明显的下降趋势。我市发制品企业通过在国外相 继设立办事处,拓宽自己的营销渠道,销售自己的品牌产品,市场份额逐步扩大。 新兴市场,尤其是非洲市场的大力开发,为发制品企业拓展了新的发展空间。加之 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基本素质比较高,发制品行业总体生产成本比较低, 这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仍是我国发制品行业的竞争优势。我们要引导企业充分 发挥自身的优势,加快行业发展。同时可以在发制品主产区逐步形成从上游到下 游产品比较完整的产业链,同时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设计力度,努力创新,创立自 有品牌,引领国际假发制品的潮流,争取绝对发言权,把我市发制品行业做大做强。 2.发制品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劣势 制约我市发制品业健康发展的诸多不利因素,一是产品结构不合理,中低档 多,产品赢利能力差,我国发制品生产企业大部分存在着盈利能力强的中高档产 品少,盈利能力低的低档产品多;盈利强的化纤产品少,盈利能力弱的人发产品多; 二是叫得响的品牌产品不多,不少产品缺乏竞争力;三是缺乏自己独立的营销网 络。我市发制品行业在国际发制品行业中的竞争对手主要是韩国,在美国这个世 界上最大的发制品批发和消费市场上,发制品在美国的营销为韩国商会所掌握, 中国大多数发制品走向美国消费群,要通过韩国人的销售渠道;四是工艺技术落 后,产品附加值低,大多数企业规模较小,研究开发新产品的能力欠缺,加上生产 能力有限,融资水平低,抗风险能力差等诸多问题,影响了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的 提高。五是面临新风险,主要是出口退税率下调、能源和原材料价格暴涨、劳动 力成本持续攀升、 人民币持续升值等,使不少企业雪上加霜,面临生死存亡的考验。 (四)产业发展格局变化分析 1.行业格局变动趋势 我国以低廉的劳动力生产成本和技术熟练的工人成为 21 世纪全球制造中心, 已得到世界公认,发制品业制造中心向中国转移也是必然趋势。当前,国际发制品 业正处于结构调整期。从国外生产市场看,近几年,发制品生产有所萎缩,韩国、 日本等发制品业发达的国家,由于受人发原材料资源不足,原材料价格和劳动力 生产成本不断上升等因素的制约,企业生产量大幅下降。一方面,日本、韩国生产 企业开始减少人发制品的产量,转而以生产化纤发制品为主;另一方面,逐步向人 发集散地和生产低成本的中国转移;我国目前已成为全球最主要的人发制品生产 基地。就许昌而言,丰富的资源优势和廉价的劳动力优势,已成为韩国、美国等国 119 家人发业生产的投资热土。随着我国发制品生产企业逐步掌握化纤发生产技术, 在不久的将来,必然取代日本和韩国成为全球最主要的化纤发生产基地。 2.产品高档化与多样化并重趋势 国际市场假发作为一种时尚消费品,北美主要消费群体是黑人,西欧主要是 白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理念的形成,消费者越来越注重和追求生活品 质,追求新、奇、美的时尚,假发消费从一般需求变为必要消费需求,这将拉动中 高档发制品的市场需求。另外,个性张扬将成为发制品消费的主旋律,为满足个性 化的需要,消费者对发制品品种、款式、色彩多样化、系列化的要求越发明显,产 品高档化和多样化是发制品的发展趋势。 三、许昌发制品行业的主要问题与发展制约 (一)企业内部核心竞争能力不足,绝大多数企业需要完成模式转型与管理创 新 1.观念问题:普遍缺乏超前的发展意识和胆略,限制了企业发展的视野。许昌 发制品企业的生产、销售和发展都是企业经营者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长期以来 形成了“一看、二算、再试着干”的潜在的保守意识。在企业的发展上,缺少科 学合理的中远期规划,错失了企业迅速膨胀、做大做强的机遇。 2.产品问题:以粗加工为主,经营规模普遍偏小,工艺技术设备落后,技术含 量低,利润空间狭窄。长期以来,我国发制品企业自身没有开发能力,基本上从国 外购买机器,许昌发制品行业之所以能发展起来,主要是靠人发原材料集散地与 人力资源成本低廉的比较优势,手工作坊起家的民营企业大多是靠自己慢慢积累 的资金进行发展,缺乏高起点运作的投资理念,没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机械设备,普 遍存在生产工艺技术及设备落后的状况,产品档次不高,附加值低,企业生产效率 低下。目前许昌发制品多数仍是世界初级产品、半成品。加工车间生产档发、发 条,而生产头套成品的企业寥寥无几,即使我市最优秀的发制品企业瑞贝卡公司, 也是工艺发条为公司的主导产品,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达 80%以上,而工 艺发条以外的高档女装假发、化纤发、教习头、男装头套等产品总销售额还不到 15%。 3.技术问题:缺乏产业链高端产品以及独立的研发能力,产品结构附加值比 较低。我市发制品行业没有技术成熟的成套标准设备,多数设备靠企业在生产过 程中自我积累的经验来制造,许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短缺,科技创新能力不强, 大都不具备独立研究核心技术、开发新产品的能力。高附加值产品结构调整缓慢, 产品技术含量低,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差,很难形成产业优势。 4.营销问题:品牌意识缺乏,销售渠道单一,市场风险较大。 120 我市发制品绝大多数是销售给外国采购商,由其进行深加工,销售到终端市 场,其中 80%以上销到美国市场。由于自身缺乏终端产品品牌,没有开拓出自主销 售网络渠道,无法对终端市场进行控制,难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受制于外国采购商, 经营风险比较大,目前除瑞贝卡在非洲打响品牌外,其它企业都没有打响自己的 品牌,造成我市整体发制品产业生产规模虽大,竞争实力却不强,一旦美国市场的 变动或采购商发难,我市发制品将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直接影响到我市整体产 业的生存与发展。 5.资金问题:企业普遍存在自有发展资金不足,难以进行高起点的规模运作。 不少企业因为规模小、管理不规范而面临融资困难,制约了企业的规模发展。发 制品行业是个流动资金高投入行业,人发资源的匮乏,导致原材料价格昂贵。一吨 长发购入价格近百万元,一个资金周转期,流资需求量少则六、七百万元,多达两 千多万元,建立一个境外公司,需要流资近千万元。多数中小企业受信贷规模限制, 只能取得金融机构小额短期贷款。资金的制约直接延缓了大部分企业的发展步伐。 6.汇率问题:汇率下降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不断下降,导致企业面临汇兑风险,企业原来能接的订 单而不敢接。人民币的两年内升值幅度已有 15%,人民币的不断升值,削弱了发制 品出口的价格优势,也使企业利润率直线下降,对出口型发制品企业造成了不利 影响。 (二)产业组织缺乏合理的秩序和有效的机制,以致难以形成高效的集群优势 1.地域优势衰减问题:随着化纤发需求的增加和人发的稀缺性,许昌的人发 原材料集散地作用越来越小。长期以来,发制品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为人发,而人发 具有自然生长特性,资源有限,由于众多不规范中小生产厂家的加入,争夺人发资 源,市场需求逐年增加,导致人发资源短缺,价格大幅上升很快,加大了生产经营 成本,直接影响到不少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投入大量资金购买原材料,保持原料储 备)。化纤发将成为发制品产业主流原材料这一趋势不可改变,而化纤原材料生产 技术为日本、韩国所控制,我国目前不仅难以引进成熟标准的机器设备,也没有掌 握化纤发原材料生产技术,更缺乏具有实践操作经验的技术工艺人才,如果上游 的化纤发原材料产业不具备国际竞争力,核心竞争技术为日本、韩国垄断控制,必 将会使许昌发制品业受制于韩国、日本,难以形成产业集群。因此,随着原有的初 级生产要素将为化纤发技术、高等教育人力等更高层次的要素所取代,许昌人发 集散地优势将可能逐渐衰弱,好在龙头企业瑞贝卡已开始了新型化纤发丝的研发 与生产,为下一轮竞争占有一席之地,但其它企业如不重视产品结构调整,就很难 形成集群竞争优势。 121 2.产业链的控制能力问题:许昌发制品企业主要集中在原材料的初加工环节, 附加值偏低,直接影响竞争力的强弱。我市发制品产业尽管总体规模很大,但绝大 多数企业处在产业价值链生产加工单一环节上,而且大多处于初加工环节,属于 产业链的低端,附加值很低。目前,我市发制品行业在产业链上的最大问题是两头 在外、两头均受到巨大压力:一方面是市场在外,我们的发制品受到代理商的控制, 无法直接面对消费者,也就无法树立商品品牌,导致附加值很低;另外一方面是原 料在外,特别是发展势头强劲的化纤发基本依赖进口。如此格局削弱了许昌发制 品企业传统的核心竞争力—档发和人发集散,导致产业的经营风险较大。 3.规模效益递减问题: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比较突出,无序竞争,导致产业内 部效率低下。除瑞贝卡等少数企业技术力量较强,开始步入头套等技术含量高的 成品深加工外,绝大多数企业由于技术水平低下和发展资金的缺乏,多数小企业 为了生存发展,不仅自身收购人发进行人发初加工梳理,而且从事酸洗档发再加 工,直接将发条半成品销售给外国采购商,大企业也自身从事一条龙生产,从初级 产品到半成品生产到成品。由于许昌发制品企业相互之间缺乏分工协作意识,整 个产业呈现出低水平同质无序竞争状态,根本无法形成产业规范运作和按照企业 比较优势及资金技术分别专注于发制品产业价值链各个环节的生产体系,恶性竞 争现象普遍存在。由于人发属于稀缺资源,小企业为与大企业争抢人发原材料,竟 相抬高原材料收购价格,增加了整个产业的生产成本,并且由于小企业对原材料 的粗放式加工,附加值低,导致原材料浪费严重。 4.恶性竞争的破坏性问题:企业合作意识差,各自为战,损害了产业的整体竞 争力。发制品产业尚没有形成规范有序分工协作关系,尽管成立了一个行业商会, 但未能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各企业目光短浅,为了自身一时之利,各自为战,对国 际市场信息资源互不交流,相互敌视提防,为应对外国客商及国内竞争对手,低价、 竟相压价倾销加工产品,无原则惠顾争抢外国采购商,处于相互倾扎状态,使行业 陷于无序、两难的恶性竞争中,既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又破坏了行业正常的发展, 致使一些规范企业不得不靠吃退税来维持人发加工生产,完成出口订单。没有形 成一致对外的合力,导致许昌发制品行业在全国的整体竞争力下降,也导致整体 产业利润降低,让韩国代理商坐受渔翁之利。 5.环境污染的限制问题:企业大多生产过于“散、乱、差”,环境污染突出, 近期经济效益与许昌长远利益的矛盾日益尖锐。许昌发制品行业存在大量小企业 低水平重复建设,加上行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不到位,缺乏应有的运行机制, 管理职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一些不符合环保要求、规模小、生产条件差的小企 122 业,简单装备后,就进入行业生产加工,污染较为严重,对许昌生态环境造成非常 不利影响,从长期看,不利于发制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6.发展模式的创新问题:许多企业完全靠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生存,企业自 身竞争力太弱。发制品原来适用 13%的出口退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2007 年 7 月 1 日之后下调为 11%,出口退税率调整对发制品企业影响很大, 近期受到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诸多因素对我市发制品行业 造成很大影响,发制品企业面临方方面面的困难和压力。 四、许昌发制品产业调整振兴的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依托现有产业基础,重点进行产业的结构升级,提高产业附加值和品牌内涵, 培育企业新的核心竞争力;通过建设行业规范和推动资产重组,进行系统的产业 整合,强化产业链的整体竞争力;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体制创新,为企 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劲动力;根据市场需求趋势,坚持科技领先,打造行业的制高 点。实现发制品行业发展新突破,使许昌成为全球的发制品产业基地。产业发展 的重点:一个中心:结构升级。三个基点:产业整合、体制创新、科技领先。即 1+3 战略。 (二)发展目标 根据国内外发制品行业的发展趋势以及许昌发制品行业的发展现状,本规划 提出的许昌发制品产业在 2009—2020 年的发展目标与定位如下:重点实施好 “1345”工程,即:打造一个基地:通过产业整合、结构升级和体制创新,将许昌建 设成为全球最大的发制品产业基地。做大三个集群:许昌县发制品集群、经济开 发区发制品集群、魏都区发制品集群。做强四个龙头:瑞贝卡、龙正、恒源、瑞 泰等四家发制品企业。建立五个中心:世界发制品信息中心、世界发制品生产中 心、世界发制品研发中心、世界发制品产业标准与检测中心、世界发制品交易与 原材料储备中心。 经济效益目标: 2009 年—2012 年:实现销售收入 180 亿元,年均递增 15%;实现利税 18 亿元, 年均递增 12%;出口创汇 10 亿美元,年均递增 15%。2013 年—2015 年:实现销售收 入 300 亿元,年均递增 15%;实现利税 25 亿元,年均递增 12%;出口创汇 15 亿美元, 年均递增 15%。 2016 年—2020 年:实现销售收入 500 亿元,年均递增 11%;实现利税 40 亿元, 年均递增 11%;出口创汇 25 亿美元,年均递增 11%。 自主知识产权发展目标: 123 2009 年—2012 年:专利申请达到 150 件,其中发明专利占总申请量的 20%,专 利授权量达 40%以上,专利实施率达到 50%以上,专利申请年平均递增 20%。 2013 年—2015 年:专利专利申请达到 200 件,其中发明专利占总申请量的 30%, 专利授权量达 45%以上,专利实施率达到 50%以上,专利申请年平均递增 20%。 2016 年—2020 年:专利专利申请达到 300 件,其中发明专利占总申请量的 30%, 专利授权量达 50%以上,专利实施率达到 50%以上,专利申请年平均递增 20%。 五、许昌发制品产业调整振兴的主要措施 (一)深化产品结构调整 我市发制品的最主要问题是产品大多为初加工产品,附加值偏低,长期以往, 许昌发制品企业的利润空间将进一步压缩、发展空间也越来越狭窄,恶性竞争将 越来越激烈。因此,我们要引导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和升级,增加附加值。重点 是中间产品向终端产品的转变、初加工产品向深加工产品转变、中低档产品为主 向高中低相结合并突出高端产品转变,为建立中高端品牌产品奠定产品基础,从 而在新一轮的竞争中形成新的优势。 (二)打造产业链整体优势 产业链的整体优势是许昌发制品行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此,我们要引导并 督促发制品龙头企业如瑞贝卡等企业,为许昌发制品产业的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抓中间—生产制造,促两头—原材料和销售网络,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对产业价值 链整合作用,促成区域发制品企业在同一价值链上协同作战,同时,分别在企业所 处的产业价值链环节层次上展开充分竞争,优胜劣汰。通过这种既有整体分工,又 有彼此协作,既有统筹规划,又有彼此竞争的行业运行机制,不断创新,促成产业 升级,改进优化产品结构,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优势。抓中间,就是抓发制品产业 价值链中发制品生产制造环节,要促进企业靠近并超越国际先进发制品企业,要 引进国际先进的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流程,改变我国生产设备落后状况,增强产 品技术含量,确保产品质量;引进高级研究开发和工艺技术人才,优化调整产品结 构,改变中低档次产品占有较大比重的产品结构,逐步提高化纤发、女装假发和男 装头套等高档产品比重,加大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力度,使得我市发制品能够领 导国际消费时尚潮流,针对不同区域消费群体进行特色产品服务,满足不同种族、 区域的客户需求,提升产品档次和核心竞争力,保持公司盈利水平持续发展,使许 昌成为全球公认的发制品成品最主要的生产基地。促两头之一的原材料,就是一 方面继续加强许昌人发原材料全球集散地的建设,形成各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 人发收购大军和网络,指导人发销售价格,必要时酝酿成立人发原材料基金,收购 储备稀缺有限的人发资源,平抑人发原材料市场价格;另一方面,积极考察化纤发 124 国际市场需求量和化纤发原材料技术及工艺国际趋势,鼓励许昌优秀企业向产业 链上游整合,直接吸引外资落户许昌投资办厂,采用中外合资或兼并,以解决人发 资源短缺,化纤发原材料受控的局面,为形成发制品产业集群创造条件。促两头之 一的销售网络,就是要打破韩国等代理商对国际终端市场的封锁控制与垄断,营 建自身的分销体系和销售网点,促进发制品销售市场重新布局,改变许昌发制品 被韩国等代理商严重盘剥的局面。龙头企业应作为先行者勇于探索开拓国内外市 场,带动大家冲破封锁,逐步走向共同发展。鼓励和支持以瑞贝卡为代表的发制品 企业在成功开拓非洲市场、欧洲市场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力度开拓美洲市场并营 建属于自己的销售网络,率先打破韩国等经销商对该市场的渠道垄断,为我市发 制品行业健康发展做出表率;鼓励和支持瑞贝卡、瑞泰等龙头企业开发和培育国 内市场,在国内市场基本空白的基础上,营建发制品销售王国,增强我市发制品行 业抗击国外市场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 (三)培育核心产品品牌 品牌是企业实力的象征、产品质量的保证,也是企业信誉的表现,良好的品牌 不仅增强客户的忠诚度,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无形财富,而且大大提高产品的附加 值,许昌众多发制品企业一直没有自己的品牌,为外国经销商打工获取低廉的加 工费。许昌发制品企业要形成强大的竞争力,必须打造自己品牌。瑞贝卡等少数 企业已经先行一步,打响了自己品牌,许昌其它发制品企业也要拓宽销售渠道,进 行网点建设,打造出更多的发制品国际著名品牌。为此,广大具有实力的许昌企业 要实施全球战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在继续巩固和扩大美国 市场的同时,把着力点放在开发和抢占欧洲、非洲和南美市场上。我们要为“走 出去”企业搞好服务,解除后顾之忧,做好协调指导工作,引导企业群体造势,整体 作战,形成合力。企业要通过市场调研、市场细分、产品定位,准确把握和满足不 同层面、不同偏好消费者的需求,制定和实施有效的营销策略;打响许昌品牌,扩 大国际市场占有份额。 (四)强化人力资源 全球发制品基地需要国际一流企业,国际一流的企业需要国际一流的经营管 理,而国际一流的经营管理需要国际一流的技术、研发、管理、国际营销、法律 等各方面专业人才,目前我市发制品企业缺乏中高级管理人才,要加快培养和引 进专业人才。做好人才储备工作,加强对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加强管 理培训,提高管理水平。构建人才梯队,根据企业发展状况逐步建立科学的激励和 约束机制。要着眼于未来,与高校联合办学,设置发制品必要的专业,做到企业实 125 践与高校理论不断融合,优势互补,为企业持续培养各类合格的高素质人才,为全 球发制品基地持续提供优秀人力资源。 (五)坚持科技领先 科技领先是造就产业链优势的基本前提,因此,我市的发制品企业要充分发 挥后发优势,积极引进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加大科研投入和技术开发力度,加快 技术进步,提高效率,不断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档次,提高产品质量及附 加值,走质量效益型发展路子,增强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要支持、引导企业加快 机械装备的研发,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从事发制品机械设备的研发 和生产,从而尽快在我市形成发制品专项设备的生产企业,为发制品加工提供精 良设备,使企业链更加完整。 (六)推进体制变革与机制创新 思路决定出路,机制决定效益。发制品企业领导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引 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管理理念,大胆创新,谨慎验证,优化调整内部组织结构,不 断推进管理水平的升级和进步。企业要加强管理,强化核算,注意节支,降低成本, 提高资金利用率,逐步使企业步入科学化管理轨道;要引导企业由过去的经验型 向“科技兴发”意识的转变,真正把发展发制品业的着力点放在推进产业技术升 级、引导企业提升管理水平上。积极引导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理念,由家族 式管理向规范的公司制改造,逐步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 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技术不断创新的规范运作机制。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 努力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商业头脑和全球化经营战略现念的企业家。企业要努力培 养自己业务领军人物,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让优秀的领军人物成为新企业的创业 者,培育出更多的经济增长点。 (七)实施资本运营战略 要积极通过资本运营的手段,通过横向兼并、收购,扩大企业生产规模,追求 规模成本效益;通过纵向控股,整合产业价值链,形成产、供、研、销一体化运作 体系;通过优良经营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筹集企业再发展投资资金;通过并购美国 等国家和地区的发制品商业流通企业,获取国际品牌和成熟销售网络渠道;通过 收购化纤发原材料生产企业,获取化纤发原材料生产的先进机器设备、成熟工艺 流程、技术研发人才和化纤发原材料销售网络渠道;通过合资、合股或战略联盟 等多种合作方式进行产业升级、产品优化、开拓市场。 (八)建立发制品产业发展基金 尽快建立发制品产业发展基金。该基金主要有两大功能:一是对发制品自主 研发企业给予一定的科技研发费用,鼓励企业在产品设计、发制品机械装备等方 126 面的研发,提升产业生产效率。二是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对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 在短时缺乏流资等方面给予资金和担保支持。 (九)打造发制品产业集群 在全市重点打造 4 个发制品产业集群:以瑞贝卡为龙头的许昌县产业集群, 以神龙发制品公司为龙头的禹州市产业集群,以龙正发制品公司为龙头的许昌经 济开发区产业集群,以瑞泰发制品公司为龙头的魏都区产业集群。对于非产业集 群中拟建发制品企业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备案,国土部门不予安排土地,环保部门 不予环评,引导新建发制品企业全部入驻产业集群发展。 六、许昌发制品产业调整振兴实施的保障体系 (一)建设有序、公平竞争的良性创新体系具备实力的大企业要向国外先进企 业学习,向品牌、市场渠道、高档产品系列等发制品产业价值链高端拓展,将发条 等半成品交给具有一定规模实力的企业负责生产加工,统一进行酸洗工艺过程, 而档发等初级产品的梳理与加工则可以交给协作配套的小企业生产,如此各个企 业相互成为客户,在发制品价值链各个环节上有效互动,获取各自的利润,解决各 自的生存空间与发展问题。 1.要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秩序 发制品生产企业点多面广,明确部门主管,加强宏观调控。各级政府要引导企 业增强法制观念和市场观念,强化产业整体意识和发展意识。要对现有产业进行 梳理整顿,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生产企业在原材料收购和产品销售环节上的监控力 度,建立公平交易的游戏规则,严厉打击恶意竞争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 秩序。 2.建立规范的发制品产业标准,加强技术监督 由我市技术监督部门牵头,会同行业商会、产业龙头企业,根据河南省技术监 督局颁布的《河南省发制品行业标准》,结合我市产业的发展,制订切实可行的发 制品行业标准,加大执行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发制品产品进行技术管理,严厉 查处掺假使假行为,打造许昌诚信信誉。 3.积极引导企业形成战略联盟,持续创新,共同发展发制品龙头企业在资金、 技术、人才、管理上帮助小企业尽快发展,提高相互之间的服务水平,形成在不同 层次上良性竞争,营造出技术、管理不断创新的产业环境氛围,从而提高整体产业 技术、管理水平,促进产业的整体升级。 (二)建设良好宽松的投资环境体系 许昌成为国际产业基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设良好宽松的投资环境体 系,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127 1.加强对行业的领导和规划,积极引导企业发展,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政 府的服务协调职能,引导和支持瑞贝卡等本地企业会同国内其它区域发制品企业 共同策划建立中国发制品行业协会,树立许昌发制品产业的权威,寻求共同发展。 定期召开国际国内发制品行业研讨会,制定对外的行业公约,增强中国发制品行 业的凝聚力、竞争力,增强对外的谈判实力,为我市企业进军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和 环境。 2.加强政府的服务协调职能,支持许昌商会建设,增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间 良性沟通加强许昌商会建设,支持发制品商会的工作,保证我市的发制品商会能 顺畅运行,发挥其应有的协调和监督作用,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企业向高层次 竞争发展。建立商会行业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研讨会,通报企业间情况和行业发中 的问题,交流国际国内信息,分析市场走势,研究应对措施。协调解决企业之间的 有关矛盾与磨擦,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促进行业内部规范,避免无序竞争, 加大制约不正当竞争企业的力度,保持我市发制品企业的健康发展。 3.树立“环境建设也是生产力”的观念,为发制品生产企业创造宽松的外部 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端正态度,切实为企 业排忧解难;要继续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制止不合理的收费,减轻企业 负担;要加强综合治理,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税务部门要正 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关系,落实好退税政策,涵养税源,增强企业发展 后劲,使其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促进银企诚信合作,解决资金瓶颈制约。积极创造 条件,让银行与发制品企业展开诚信合作,建立长期的沟通机制,采用灵活多样的 担保方式,如企业联保、信用证担保、社会中介机构担保等,保证资金及时融通。 4.严厉打击各种有损许昌发制品产业诚实信誉的行为培养诚信意识,增强企 业信誉,保持发制品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信誉。对不按照行业技术标准进行产 品质量管理,弄虚作假,掺假施假、欺骗客户的企业,要给予坚决打击,甚至取缔其 生产经营资格,确保许昌发制品的信誉。 (三)建设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体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着眼于长远,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环境 污染治理。对达不到环保标准的企业依法进行整治。对于缺乏资金、处理污染技 术不达标的企业一定要督促转型转产,对新设企业严把环境标准关。对不具备生 产条件、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小企业,要根据产业技术标准限期改进,达不到环 保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督促发制品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确保员工享受 应有的劳动社会保险保障。严格执行“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的征缴,确保 员工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 128 及时纠正。加强工商税务管理,督促发制品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帐户,以法登记,以 法纳税。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食品工业调整振兴规划的 通知 许政[2009]51 号 一、产业现状和面临形势 (一)产业现状 “十五”时期以来,我市食品工业快速发展,成为我市最具成长活力的产业之 一。 2008 年,全市食品工业企业 908 家,实现销售收入 358.5 亿元,同比增长 27.4%; 完成工业增加值 106.3 亿元,同比增长 18.5%,占全市 GDP 的比重为 10%;实现利税 81.4 亿元,同比增长 17.0%。其中,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 130 家,实现销售收入 223.1 亿元,同比增长 40.9%,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达到 13.9%,总量位居全 省第三位;完成工业增加值 65.6 亿元,实现利税 56.8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26.3% 和 22.3%。卷烟、复烤烟叶、食用菌产量居全省第一位(其中,白灵菇加工出口居 全国第一);肉制品加工成为全国大型肉类分割基地之一,居全国同行业第四位。 许昌腐竹、禹州粉条、长葛蜂产品在国内外有着较高的声誉和市场影响力。尤其 是蜂产品已成为全国三大蜂产品加工基地(浙江桐卢、武汉小蜜峰)之一,综合实 力位居全国第二位。生物保健品中,用ω—3 亚麻酸添加的“一担坊”品牌营养 食用油,是我国推广特种营养食用油领域的第一品牌。另外,鄢陵县的矿泉水、襄 城县的蔬菜加工等特色食品发展迅速,集聚势头强劲,集群优势正在逐步形成。乳 制品加工业发展迅速,全市乳制品加工业发展初具规模,加工能力和经济实力明 显增强,在畜产品加工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已成为我市食品工业发 展中一个新型产业。名牌战略凸现,我市食品工业中获得“中国名牌”产品 3 个, “中国驰名商标”2 个,河南省著名商标 15 个,河南省名牌产品 7 个,河南省优质 产品 11 个。骨干企业不断壮大,主营业务收入超 10 亿元的食品企业有 5 家,超亿 元的企业有 13 家。其中,众品已超 50 亿元,卷烟将近 50 亿元(49.43 亿元)。产 业带动增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43 家。其中,国家级 2 家,省级 25 家。 涌现出了众品、湖雪、今麦郎、世纪香、吉祥等一批行业龙头企业。虽然食品工 业已成为我市的三大主导产业之一,但还不是食品强市,还存在着一些影响行业 129 快速发展的瓶颈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大型企业少。全市仅有众品、湖雪、华 龙集团等为数不多有一定实力的食品企业,而中小企业较多,规模以下食品企业 781 家,占全市全部食品工业企业的比重为 85.7%。二是产业链条短。在小麦加工 这个链条上,我市仅有面粉、方便面,缺少速冻食品、烘焙食品等深加工产品。在 肉制品加工这个链条上,我市生产的产品主要有生鲜肉、低温肉制品等。三是技 术装备水平总体不高,研发创新能力较弱。四是资金紧张矛盾突出。在对我市众 品、湖雪、一龙、元化等 37 家食品企业资金需求的摸底调查中,急需资金支持 27.5 亿元,资金紧缺依然是制约食品企业快速发展的瓶颈。五是品牌和营销管理 意识差、水平低。一些食品企业缺乏对长远战略和大项目的谋划,缺乏风险意识 和应对机制,不重视品牌建设,难以适应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发展趋势,贻误了快速 扩张、做强做大的时机。 (二)食品工业发展环境 从食品行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以及国内外市场供需结构调整和我市食品工 业的成长环境看,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工业的发展优势、发展机遇和面临的挑战并 存。 1.发展优势。一是食品工业原料丰富。我市是农业大市。近年来,农产品丰 年有余,供求基本平衡。粮食、烟叶、肉类、奶类等主要农产品和畜产品产量有 所提高,市场化进程加快,农业开始步入效益农业阶段,通过延长农业产业链,提 高附加值,食品工业正在成为效益农业的主导产业。二是政策环境宽松。中央将 继续加大财政对“三农”的支持力度,而作为加速农产品转化进程、增加农民收 入、扩大就业容量最直接的是食品工业。同时,国家主体功能区划分,特别是河南 粮食生产核心区的确定,中央对河南食品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将会加大,河南加 快食品工业发展的大背景和新思路以及战略定位,都对许昌食品工业发展提供了 难得的发展机遇。三是国内市场需求旺盛。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膳食结构 的改善,消费市场的扩大,在农产品直接消费日趋减少的同时,对食品加工成品出 现了数量和质量上的巨大需求,食品工业快速发展的市场环境已经形成。特别是 当前面临的承接国外及沿海地区的产业转移,许多食品企业在内地寻求新的发展 机遇,对地处中原的许昌食品工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四是区位优势良好。许昌交 通便利,中原之中的区位优势,使我市成为中国重要的交通枢纽,形成了连接南北, 贯穿东西,辐射全国的交通网络。“十五”以来国家实施的“南水北调”、“西 气东输”两大战略工程,都从许昌境内经过,许昌又是受益地区,区位优势更加凸 现。五是省规划优先发展。省“十一五”规划中重点建设沿京广食品工业产业带 (包括许昌)和加快五大产业密集区(郑州、漯河、许昌、周口、鹤壁和安阳)的发 130 展,为我市食品工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六是国际贸易环境逐步改善。我国市 场更加开放,致使食品工业发展的区域、领域扩大,市场竞争的规则、理念、方式 亦趋向国际化,我市的腐竹、蜂产品、食用菌等特色产品将加大出口力度。 2.发展机遇。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食品工业进入结构优化升级、企业战 略重组、品质质量提升的战略机遇期。发展食品工业是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 促进中原崛起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和改善人民 生活质量的需要。通过加快食品工业的发展,省委、省政府把发展目标定为由食 品工业大省转变为食品工业强省;由“中国粮仓”变为“国人厨房”,进而发展为 “世界餐桌”。而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一战略机遇期,势必为我市食品工业的快速 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3.面临的挑战。世界金融危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势必逐步渗透到食品工业之 中,在国际贸易中不确定因素加大,国际贸易壁垒门槛的提高,食品工业的优胜劣 汰更加加剧。在国内,强调食品安全,整顿食品行业,提高准入门槛,健全召回和退 市制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受国内外经济危机和人 们对食品安全的双重影响,我市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和优化升级将面临更加艰巨 的挑战。 二、指导思想、基本思路、主要原则及目标 (一)战略定位 把我市食品工业打造成为主业突出,特色彰显,具有竞争优势的食品产业格 局,建设成为全省最具影响力的食品工业强市。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顺应国际、国内食品市场变化为中心,以满足消 费升级为目标,以食品产业资源为基础,努力构建比较优势明显,适应现代文明要 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产业布局合理,产业结构升级,产品结构优化,基地园区集 聚,品牌效应彰显,开放带动较强,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现代食品产业体系;构建 适应新时期食品产业发展的法规与机制,促使我市食品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基本思路 1.壮大“四大优势产业”:即烟草制品业、肉制品加工业、小麦加工业、油 脂加工业。 2.打造“三大食品产业聚集区”:即豆制品循环经济产业园、红薯“三粉” 制品集聚区、蜂产品产业园;努力达到“三年出形象、五年成规模、十年铸优 势”。 3.突出“两大特色食品”:即食用菌、生物保健品。 131 4.坚持“四化”发展原则:即基地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 5.抓好“四个关键环节”:即优质安全、精深加工、市场营销、集约发展。 (四)主要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富裕作为食品工业 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食品工业的带动,建设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原 料基地,形成加工企业与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联接机制,使农民分享到 加工环节利益。 2.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通过优化资源 配置,提高食品行业的整体效益;通过培育一批名牌产品、创建一批知名商标,提 高市场占有率;巩固提升优势企业和特色产业规模,提高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3.坚持质量安全原则。建立和完善食品工业标准体系,建立“从农田到餐桌” 全程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标准和产品标准,大力发展无公害食品、 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确保食品工业的质量安全。 4.坚持科技创新原则。加强国内外食品行业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吸收, 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全力打造一批食品工业科技创新基地和产业化示范基地,全 面提高我市食品工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关键技术领域实现重点突破。 5.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充分发挥资源、经济、市场和技术优势,依托优势食 品生产地区,发展特色食品工业,逐步形成食品生产和加工相协调的现代特色食 品集聚区,实现食品加工与原料基地的有机结合,将资源优势、区位优势转变为经 济优势。 6.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发展环境友好型和资源 节约型食品工业,原料基地建设必须服从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食品加工的过程 要重视清洁生产和循环利用,加强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节能降耗,减少环境污染, 走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之路。 (五)发展目标 2009—2012 年具体目标: ——工业销售收入:在优化结构、降低消耗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到 2012 年, 全市食品工业实现销售收入 670 亿元,年均增长 17%。其中:规模以上食品工业销 售收入达到 500 亿元,年均增长 23%。 ——经济效益:到 2012 年,全市食品工业利税达到 128 亿元,年均增长 12%。 规模以上食品工业利税达到 98 亿元,年均增长 14.6%。 ——冷链物流方面:将众品的冷链物流打造成为全国的“中原冷链港”。实 现年冷链食品周转量 80 万吨,营业收入 53360 万元。 132 ——品牌建设、培育企业方面:到 2012 年,培育一批拥有自主产权的知名品 牌和一批规模较大、具有竞争优势的食品企业。新增 5 个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培 育 1 家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食品企业,3—5 家超 5 亿元的食品企业。 ——食品质量安全工程建设:以创建食品安全市为目标,加大食品质量安全 体系建设力度,确保居民一日三餐中的工业化食品安全,重点抓好食品安全素质 三大提升工程。 ——特色食品园区初具规模:把我市的豆制品、红薯“三粉”、蜂产品等特 色明显的产业园区,初步建成产业集聚度较高,特色鲜明,引领和支撑区域经济发 展能力较强、 达到一定规模,有规划和建制的食品工业园区,尤其积极推进豆制品、 红薯“三粉”循环经济园区建设,走循环经济发展之路。 2009—2015 年规划目标: ——工业销售收入:到 2015 年,全市食品工业实现销售收入 1050 亿元,年均 增长 16%。其中:规模以上食品工业销售收入达到 860 亿元,年均增长 20%。 ——经济效益:到 2015 年,全市食品工业利税达到 180 亿元,年均增长 12%。 规模以上食品工业利税达到 145 亿元,年均增长 14%。 ——冷链物流方面:将中原冷链港建成全国重要的现代冷链物流中心。实现 年冷链食品周转量 100 万吨,营业收入 66700 万元。 ——品牌建设、培育企业方面:到 2015 年,新增 5 个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培育 2 家销售收入超 150 亿元的食品企业,3—5 家超 10 亿元的食品企业。 ——食品园区建设:园区基本成规模,已入驻规模以上食品及食品相关企业 30 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食品企业 2 家以上。园区食品工业年产值达到 10 亿元以上,占所在县(市、区)食品工业年产值的 30%以上,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化 能力强,具有较强示范性和带动性。 2009—2020 年奋斗目标: ——工业销售收入:到 2020 年,全市食品工业实现销售收入 2300 亿元,年均 增长 17%。其中:规模以上食品工业销售收入达到 2100 亿元,年均增长 20%。 ——经济效益:到 2020 年,全市食品工业利税达到 355 亿元,年均增长 14.5%。规模以上食品工业利税达到 310 亿元,年均增长 16.4%。 三、产业发展定位 做大做强“四大优势食品”产业,大力发展“三大食品产业集聚区”和“两 大特色食品”。同时,要努力实现食品的多元(多品种)、经典(创品牌)、健康(有 品位)和安全(保品质),不断提升我市食品工业产品的信誉度和美誉度。 (一)做大做强“四大优势食品”产业 133 1.烟草制品业。充分利用许昌发展烟草工业得天独厚的传统优势以及政策扶 持优势,努力把许昌打造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的重要烟草加工基地。在国家烟草总 局的支持下,重点扶持许昌卷烟厂,在目前形成卷烟产量 77.7 万大箱的基础上, 建设总投资 16.9 亿元,年产卷烟 60 万大箱的帝豪专线项目。到 2012 年,预计实 现销售收入达到 150 亿元,实现利税达到 80 亿元;2015 年,预计实现销售收入达 到 170 亿元,实现利税达到 90 亿元。 2.肉制品加工业。根据肉制品消费所具有的速冻方便食品、传统肉制品和低 温肉制品三分天下的特点,结合我市的产业优势和特色,按照突出重点,主攻特色, 拉长链条,完善体系的发展原则,大力发展低温肉制品,并以此为依托,拉长速冻 方便食品、传统肉制品产业链条,着力打造集养殖、加工、精深加工为一体,融物 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保障的肉制品产业生产链。重点扶持众品公司肉制品加工 企业。到 2012 年,预计实现销售收入 150 亿元,实现利税 14 亿元。到 2015 年,预 计实现销售收入 170 亿元,实现利税 16 亿元。 3.小麦加工业。引导小麦加工企业向专用化、功能化、营养化和保健化发展, 科学研究强化纯天然成分工艺,满足人们对食用品质及营养方面的需求;开展小 麦加工副产品综合利用,开发麦胚食品等高附加值产品;拉长小麦加工产业链条; 培育和发展重点小麦加工企业,打造名牌产品。重点扶持湖雪公司、一龙食品等 面及面制品加工企业。到 2012 年,预计年加工小麦 180 万吨以上,实现销售收入 50 亿元。到 2015 年,预计年加工小麦 200 万吨以上,实现销售收入 75 亿元。 4.油脂加工业。我国是植物油短缺的国家,植物油市场潜力巨大。各种专用 油脂如煎炸油、风味性凉拌油及各种特种油脂市场需求越来越大。为了逐步满足 消费者“安全、营养、健康、方便”的食用油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油脂加工业优 化产品结构的同时,实现规模化发展,重点建设油料—精制油和专用油—副产品 综合利用产业链。鼓励采用豆粕等油脂加工副产品生产分离蛋白、大豆磷脂、维 生素 E、异黄酮、纤维素等高附加值产品,提高副产品的综合利用水平。到 2012 年,全市预计形成年加工油脂及大豆精深加工系列制品 50 万吨能力,销售收入达 到 30 亿元。到 2015 年,预计形成年加工油脂及大豆精深加工系列制品 60 万吨能 力,销售收入达到 50 亿元。 (二)积极培育“三大食品产业”集聚区 1.豆制品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加快许昌县豆制品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建设; 加快腐竹生产的机械化进程;制定相应优惠政策,蓄水养鱼。加大腐竹产业园区建 设力度,优化园区发展环境,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导中小腐竹生产企业 向园区集中,实现腐竹产业集聚效应;按照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加快豆制品废料的 134 开发利用力度,开发即食腐竹、豆渣饼干、膨化食品和营养保健食品等新产品,拉 长产业链条,使豆制品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料变废为宝,循环利用,形 成完整的循环经济产业链,促其腐竹这一传统产业尽快做大做强。重点支持质源 公司、世纪豪嘉公司等腐竹加工企业。到 2012 年,园区的豆制品产量达 4.5 万吨, 年实现销售收入 6.8 亿元;增加值 2.2 亿元;利税 5600 万元,出口创汇 1.2 亿美元, 腐竹机械化率达 20%以上。到 2015 年,豆制品产量达到 7.5 万吨,实现销售收入 12.3 亿元,增加值 4 亿元,出口创汇 2.1 亿美元。 2.红薯“三粉”集聚区。发挥禹州市和襄城县“三粉”制品的加工集群优势, 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搞好产业布局,引导和支持红薯“三粉”加工重点乡镇创办加 工园区,鼓励和引导红薯“三粉”加工企业向加工区集聚,建立信息服务平台,为 加工企业提供产销行情和市场信息,逐步建设成有规模、上档次、创品牌的红薯 “三粉”产业化加工基地。到 2012 年,全市“三粉”加工能力达到 30 万吨。(其 中,淀粉加工能力达到 15 万吨,粉条制品产量达到 12 万吨,粉皮产量达到 3 万吨)。 年销售收入达到 12 亿元,实现利税 3 亿元。到 2015 年,全市“三粉”加工能力达 到 40 万吨,实现销售收入 15 亿元,实现利税 5 亿元。 3.蜂产品产业园。提升蜂产品产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和精深加工水平,发挥长 葛市已形成的蜂产品加工技术和市场优势,拓展蜂产品的开发范围,提高蜂产品 的附加值;以发展蜂蜜、蜂王浆、蜂花粉、蜂胶等深加工保健产品为主,大力发展 有机蜂产品、保健蜂产品、传统蜂产品、出口蜂产品等,进一步完善自主创新体 系,力创名牌产品。到 2012 年,全市蜂产品产量达到 4 万吨,实现销售收入 12 亿 元,利税 1.3 亿元;到 2015 年,全市蜂产品产量达到 6 万吨,实现销售收入 16 亿元, 利税 2 亿元。 (三)提升“两大特色产品”规模和档次 1.食用菌。利用我市食用菌种植、生产、加工全国领先的优势,加强食用菌 加工和保鲜技术研究,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强国内外市场竞争力;重点开发食 用菌精深加工产品和循环利用产品,提高食用菌附加值;大力开展食用菌药用成 分提取与利用研究,拉长产业链条,提高食用菌生产的综合效益;重视食用菌生产 基地建设,走“公司+农户+基地+标准化+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不断扩大食用 菌种植面积。重点支持世纪香公司的无公害珍稀食用菌深加工项目。到 2012 年, 年生产加工食用菌 6 万吨以上,实现销售收入 4.3 亿元,实现利税 1 亿元以上,出 口创汇 600 万美元。到 2015 年,年生产加工食用菌 8 万吨以上,实现销售收入 6.8 亿元,实现利税 2 亿元以上,出口创汇 900 万美元。 135 2.生物保健制品。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走产学研相结合的发 展之路,加大研发投入和高技术人才的引进,重视自主创新。把我市经济开发区发 展成为集食品、生物、研发基地为一体的特色产业区。重点扶持许昌元化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和上海益寿金许昌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等生物保健制品企业。到 2012 年,实现销售收入 4 亿元,利税 9200 万元;到 2015 年,实现销售收入 8.6 亿元,利 税 1.9 亿元。 (四)发展新型乳制品加工产业 重点支持以河南欧利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龙头的许昌市中高端乳产品加 工企业;以许昌市长寿乳业公司魏都区新雪花乳业公司、禹州升源乳业公司和长 葛邑源乳业有限公司为龙头的中低端乳制品加工基地,完成现有乳制品加工企业 的软硬件配备,不断扩大乳制品企业加工规模,不断增强全市乳制品加工综合竞 争能力,打造新型乳制品加工产业。到 2012 年,乳制品加工量达到 5 万吨,实现年 销售收入 6 亿元,利税 5000 万元。到 2015 年,全市乳制品产品档次不断升级,综 合竞争力显著提升,辐射带动能力明显增强,实现年销售收入 12 亿元,利税 1.2 亿 元。 四、重点任务 我市要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充分把握新形势、新变化、新 需求、新机遇和新挑战,围绕发展目标,找准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突破,着力构建龙 头企业和品牌建设、产业基地、项目建设、现代物流、技术创新、质量安全 6 大 产业支撑体系。 (一)壮大龙头企业,培育知名品牌 培育一批具有龙头带动效应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具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形 成一批优势企业、优势产业,整体上提升我市食品行业的支撑力、带动力和竞争 力。实行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和引进国内外食品知名品牌企业相结合,提高我市食 品工业的整体实力。遴选 20 户重点龙头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加大资源整合、重 组、拓展力度,提高核心竞争力,促其逐步发展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 团。要下决心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规模较大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知名品 牌。 (二)建立优质稳定的食品工业原料基地 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搞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食品工业原料基地规划布 局,以大型食品企业为龙头,以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为基础,以规模种植、养殖为依 托,按照讲究营养、保证卫生、注重特色、符合保健、崇尚美味、回归自然的要 求,引导农民改变传统种植、养殖模式,大力推广标准化种植、养殖,建立一批与 136 食品企业相配套的粮油、蔬菜、畜禽、蛋奶等优质原料基地和大型饲养场,大力 发展绿色农业、有机农业,为食品安全提供可靠的原料保障。 (三)以重大项目为支撑,促进企业优化升级 2009—2012 年,我市食品工业企业计划安排重点建设项目 63 个,计划总投资 68.31 亿元。整个项目建成后,可新增销售收入 282.9 亿元,新增利税 34.1 亿元。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我市食品工业发展实际,建立长效的 工作机制,在用地指标、环保审批、信贷融资、进口设备减、免税等方面给予优 先安排。坚持建设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建立完善的食品工业项目库。坚 持项目的跟踪协调,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通过项目的实施,以龙头企业为依 托,打造一批产业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增强、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的食品企业集团 和特色产业集群,从整体上提升我市食品工业的发展水平。 (四)打造全国重要的现代冷链物流中心 重点扶持食品企业的现代营销网络和物流中心项目建设,开通食品运输绿色 通道,开发和建立适应农村市场需要的营销服务体系。加强培养食品物流专业人 才,推进以“网上签约交易,统一物流配送”为核心的电子商务体系建设,降低经 营成本。重点支持“中国食品物流示范企业”、“中国冷链供应链示范企业”众 品公司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产业,打造成为中部地区具有较大影响、辐射作用明显 的冷链物流中心。该公司《2009—2015 年冷链物流发展规划》中,将在空间上形 成三大圈层—以郑州为中心的都市圈(开封、洛阳作为郑州都市圈的一个重要功 能区)、紧密联系圈(其他 7 个结点城市)和辐射圈(接受城市群辐射带动作用的周 边城市)。在产业上,发展重点向郑汴洛城市工业走廊、新(乡)—郑(州)—许(昌)— 漯(河)京广、新焦济南太行、洛平漯等四大产业发展带集聚,通过“产业簇群化” 发展,努力形成带动区域产业发展的核心增长极。 (五)加快技术创新步伐 支持中小食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大企业增加科研投入,建立技术 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 术和新产品。打造新兴食品产业,振兴提升传统食品产业,支撑现代食品产业体系 建设,依靠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推动食品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从 而实现我市食品产业跨越式发展。 (六)完善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以创建食品安全市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引导和鼓励食品企 业开展 ISO9000 质量体系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 证和建立 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质量安全体系,通过完善食品加工质量 137 标准和检测体系,加强从原料生产到加工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 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众品公司、湖雪面粉公司等大型食品加工企业产品质量 检测控制中心建设,鼓励中小食品企业加大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严把市场准 入关,提高食品企业产品质量市场准入门槛,建立产品质量未达标的企业召回和 退市制度,充分发挥现有食品质检机构作用,拓展其检测范围,全面提高我市食品 加工检验、检测能力,建立健全食品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和监控网络,营造“重 质量安全,守行业诚信”的氛围。 五、政策措施 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必须抓住机遇,用新观念认识食品产业,用新思路谋划食 品产业,用新技术开发食品产业,用新举措扶持食品产业,进一步落实完善各项政 策措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有效化解制约发展的矛盾和问题,促进食品工业健康 发展,为此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大力发展食品工业的重大战略意义,按照我 市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的要求,转变思维方式,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 机制,提高工作水平,加强工作协调,明确工作职能,切实落实责任,形成推进食品 工业发展的工作合力,为食品工业创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 (二)加大财政、金融以及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一是在资源配置方面向食品产业倾斜。重点食品工业龙头企业新扩建项目所 需新增用地,其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重点保障;重点粮食加 工骨干企业,可向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许昌直属库和市农业发展银行提出最低收购 价粮食收储和贷款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从事政策性收储业务。各部门支持种植、 养殖基地建设的项目和资金,在不改变管理渠道和投向的前提下,优先支持食品 工业重点龙头企业的基地建设。二是在政策优惠方面要向食品产业倾斜,包括专 项资金的设立、政策性资金的扶持、企业上市、财政贴息、税收优惠、公益性补 贴、价格补贴等方面都向食品产业倾斜。三是在银行信贷方面向食品企业倾斜, 协调金融部门推行积极的金融政策,拓宽食品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企业流动资 金的支持。四是鼓励专业担保机构,优先为食品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三)实施品牌带动战略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品牌兴市”的战略部署,积极开展创建品牌工作,按 照《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品牌意识, 发挥品牌优势,加大品牌宣传力度,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以品牌做大企业、 以品牌占领市场、以品牌提高竞争力,形成规模效益和名牌效应。认真做好许昌 138 腐竹、长葛蜂产品、禹州红薯“三粉”等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申报工作。组团 参加国内外知名食品展会,扩大知名品牌的推广宣传力度。 (四)加快推进“三大食品产业”集聚区建设 按照“企业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的原 则,科学制定食品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优先发展河街豆制品循环经济产业园、 禹州红薯“三粉”聚集区、长葛蜂产品产业区。对“三大食品产业”集聚区,要 加大扶持力度,合理配置资源要素,加快推进投融资平台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力争 3—5 年,将“三大食品产业”集聚区,建设成为企业相对集中,集聚度高,特 色鲜明,引领和支撑区域经济发展能力较强,形成循环经济模式的、有一定规模的 特色产业园区。 (五)强化环境保护,坚持可持续发展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提高食品产业准入门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对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卫生不达标的食品企业要限期淘汰。实现食品工业 原料生产“环保”、工业化生产加工“环保”、废弃物排放“环保”的全过程控 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升食品工业的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打造我 市食品工业循环经济新亮点,塑造具有明显地方特色的绿色、环保食品产业新形 象。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发展氛围 一是要形成浓厚的政策氛围。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出台支 持食品工业的优惠政策。二是要形成优良的发展氛围。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 性,形成“千帆并进,百舸争流”竞相发展食品工业的良好氛围。三是要创造良好 的环境氛围。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出台的支持食品工业发展政策,研 究解决重大问题。深化企业服务年活动,帮助解决企业难点、热点、焦点问题。 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四是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介资源,宣传优秀企业、推 介知名品牌,发布投资项目,树立良好形象。下大功夫,花大力气营造民众关注、 政府支持、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食品工业发展新氛围,努力把食品工业打造成 为“政策支持的高地,要素汇聚的洼地”,极具吸引力和投资潜力的一张闪光的名 片,推动我市食品工业健康、快速发展,努力把许昌打造成为食品强市。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确 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意见 139 许政[2010]61 号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切实把节能减排 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作为加强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任 务摆到突出位置,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完善政策,正确处理科学 发展与经济增长、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坚持节能 与发展相促进、开发与节约相协调、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严格执行“环 保五项铁律”,确保全面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 二、工作目标 全市“十一五”单位 GDP 综合能耗下降 18%、2010 年单位 GDP 能耗较上年下 降 2.55%;到 2010 年底,COD 排放总量控制在 1.29 万吨以内,削减率 14.6%;二氧 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 3.4 万吨以内,削减率 15%;全面完成 2010 年省下达我市淘 汰落后产能水泥 120 万吨目标任务。 三、工作重点 (一)强力推进工业领域节能减排。遏制当前“双高”企业产值的畸形增长; 严控“两高”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加快实 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二)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 技术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 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 (三)统筹推进建筑领域、交通运输领域和公共机构领域节能。加强新建和既 有建筑的节能监管,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推广汽车清洁燃 料应用,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发展;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节能,确保实现公共机构 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四)切实加强用能管理。落实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完善全 市能源利用监测信息系统。坚决打击浪费能源现象,依法处理能源统计工作中的 弄虚作假行为,对年综合耗能在 5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逐个核实能源消费量。 (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县(市、区)要尽快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引导 社会资金投向节能减排领域;各单位和企业也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节能减排技 术改造力度和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金融机构要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节能减 排重点项目建设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140 四、工作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严控“两高”项目 根据国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 我市实际,严格执行“环保五优先”,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各级投 资主管部门 2010 年不再审批、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受理用地预审,环 保部门不再受理和审批环评文件。制定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 法,对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 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两高”项目, 未投产的不得投产,已生产的应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有关部门停止供电供水。各地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禁止引进“两 高”和产能过剩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在工业项目备案权下放县(市、区)后, 各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充分运用项目联审联批 机制,配合联动,严把“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准入关。市级投资主管部 门对各县(市、区)核准备案的项目要实行网上审查,对违规批准的新上项目责令 取消备案,告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有关手续。对违规批准建设“两高”项目的,要 追究批准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取消其项目核准或备案权。责任单位:市发展 改革委。协办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金融 办。 (二)加快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 组织实施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系统节能改造、电机系统 节能、节约代用石油等节能工程,特别是对于列入今年省、市开工建设的许昌龙 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许昌县正和纺织系统节能改造工程、 禹州三星瓷业有限公司燃煤窑炉节能技术改造工程等重点节能减排项目,以及禹 州市中水回用工程、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魏都区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 深度治理工程等减排项目,要加大督察力度,必须按期完工,力争尽快形成节能减 排能力,实现达标达效。积极推进专业节能服务公司同企业、公共机构等用能单 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专业服务。责任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 (三)大力淘汰落后产能 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河南 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从现在开始,抓好《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 方案》、《许昌市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清潩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等落实工作,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重点进行全面部署安排。 141 对已经明确涉及淘汰落后产能的 5 家企业:禹州市福利水泥厂淘汰产能 20 万吨, 禹州市福利水泥厂禹梁分厂淘汰产能 10 万吨,禹州市禹灵水泥有限公司淘汰产 能 40 万吨,禹州市禹王水泥有限公司淘汰产能 40 万吨,禹州市禹天水泥有限公司 淘汰产能 10 万吨,要按规定期限完成任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办 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供电公司。 (四)切实加强用能管理 依照《节约能源法》,从现在开始,用两个月的时间,对全市年综合能耗 5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生产企业,实施强制性节能审计,凡未通过市级审批的企业,必须 停产整改。对其落后设备和工艺,实施技术改造升级,整改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实施有色、电力、建材、煤炭等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开展能耗水平 对标活动。抓好节能环保发电调度,按照节能减排优先原则安排天健热电有限公 司、长葛恒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中锦水泥余热发电有限公司、襄城县明源燃气 热电有限公司等可再生能源和余热余压发电机组多发满发。停止对列入 2010 年 关停范围的有关企业供电。对能耗高、产值效益差的企业,通过实行差别电价和 信贷等政策,迫使其停产、限产。在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正常用电的同 时,用电指标安排向节能降耗与污染减排成绩显著的企业倾斜。责任单位: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市 供电公司。 (五)核查能源统计数据 依据《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结合目前开展的统计执 法大检查活动,从现在开始,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年综合能耗 5000 吨标准煤以上 的生产企业,立即进行能源消费总量核实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依法处 理能源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协办单位:各县(市、 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做好其他领域的节能 加强建筑领域节能。加强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监管,巩固“禁实”成果。 完成 2010 年建筑节能节约标准煤 2.5 万吨,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 100%, 实施率达到 97%以上,以及今年供暖前 15 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加大 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力度,全年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 96%以上。推进 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对拟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进行参数核查,禁止超过燃 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快老旧汽车更新淘汰,推广清洁 燃料应用,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发展。强化公共机构领域节能,严格控制室内空 调温度,加强公务用车用油管理,今年年底前基本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公共机构能 142 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 5%。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到 2013 年底基本实现 以 LED 灯具代替普通照明灯具,除重大节日和庆祝活动外,全市公用设施和大型 建筑物一律关闭装饰性景观照明。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组织推广高效照 明产品,确保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城管局。协办单位:各县(市、 区)政府、市商务局。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市的决策部署上,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目标管理, 采取果断措施,确保节能减排工作取得实效。 (二)依法行政,稳妥有序。对企业实施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必须按照 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 时限、要求以及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落实好财政补 助资金,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和企业转产等工作。对提前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在资 金奖励、新上项目、土地供应、环境容量、银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完善机制,加大投入。在完善机制方面,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 形成合力,配合联动,多措并举,确保节能减排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既定方案 推进;鼓励提前和超标准淘汰落后产能;稳步推进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严格执行 差别电价和信贷等政策,充分发挥价格和金融杠杆作用;加快高效节能技术推广 应用,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建立节能技术信息发布制度,扩大节能减排技术交 流与合作。在加大投入方面,今年年底前,市、县两级财政都要安排节能减排专项 资金,采取贴息、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减排领域;完善绿色 信贷机制和支持节能减排的融资政策措施,对列入国家、省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 区、企业和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节能减排项目,金融机构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四)转变方式,集约发展。要紧紧围绕许昌新区和十个产业聚集区的建设,强 化产业集约集聚发展。着力推进项目围绕集群集聚,产业围绕园区集聚。深入实 施有关发展规划,特别要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 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培育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 济,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产品,努力在调整结构节能减排上取得新成效。 (五)强化监管,加强调控。要加快市、县(市、区)两级节能监察体系建设。 抓紧建立全市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监测平台,将年综合能耗 5000 吨标准 煤以上的企业全部纳入动态监管。加强预警调控,发展改革、统计部门要开展能 源利用运行监测分析,及时把握企业能源消费走势,抓紧制定本地区节能目标进 143 展预警调控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时刻研究、了解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提 前制定下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和措施。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增强全民节能减排 意识,广泛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 的监督和宣传力度,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被列入限期治理、停产治理 的企业名单,报道先进经验,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努力在全社会 形成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蜂产业发展的意见 许政[2010]9 号 一、指导思想、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消费市场需求和消费升级为导向,以“创新、优化、 升级”为核心,以“产业支撑,龙头带动,打造品牌,壮大规模”为重点,着力推进 蜂产业实现六大转变:即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管理转变;由企业数量型向质量型发 展转变;由个体经济向企业集团转变;由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由传统工艺向 现代高新技术转变;由不重视品牌建设向品牌带动战略转变,实现蜂产业跨越式 发展。 (二)发展定位 突出“两大特点”,即:特色、绿色。打造全国知名蜂产品“四大基地”,即 原料基地、加工基地、交易基地和出口基地。努力实现蜂产品的多元(多品种)、 经典(创品牌)、健康(有品味)和安全(保品质)。不断提高蜂产品的附加值、知名 度、信誉度和美誉度,使我市蜂产业尽快步入产业化发展轨道。 (三)发展目标 我市蜂产业的发展目标是:打造一个新型的、现代的蜂产业园区;建立两个中 心,即省级蜂产品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组建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企业集团, 形成蜂产业“航母”;完成“中国蜂产品地理标识”申报工作,将我市打造成“中 国最大的蜂产业基地”,叫响许昌蜂产业品牌。 144 ——到 2012 年,全市蜂产业实现销售收入 30 亿元,年均增长 31.6%,利税 2 亿元,年均增长 25.7%;培育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企业 5 家,其中 5 亿元以上企业 2 家,生态效益型和资源节约型园区初步建立。 ——到 2015 年,全市蜂产业实现销售收入 50 亿元,年均增长 25.8%;利税 3.5 亿元,年均增长 23.5%。培育销售收入亿元以上企业 8 家,其中 5 亿元以上企业 4 家,绿色、现代化的蜂产业园区基本形成。 ——到 2020 年,全市蜂产业实现销售收入 100 亿元,年均增长 21.2%,利税 7 亿元,年均增长 20%。园区内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企业 12 家,其中 5 亿元以上企 业 6 家,10 亿元以上企业 2 家,成为全国最大的蜂产业基地。 二、发展方向 以拉长蜂产品产业链条为主线,以蜂产品功能化开发为主导,以优势企业为 支撑,加强蜂产品功能因子研究,重点进行功能因子的提取、合成、分析、检测、 功能评价、分离重组等,拓展蜂产品的开发深度和范围,提高蜂产品的附加值和科 技含量。 (一)加强自主创新。在积极引进高新技术的同时,加快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 造提升传统蜂产品加工业,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研发、 生产高精尖系列蜂产品, 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快现代蜂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二)培育优势产业。巩固基础,拓宽领域,形成适应现代消费需求的蜂产品优 势产业,积极发展长葛官亭、大周、食品工业园的优势区域和优势加工企业。优 化资源配置,加快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蜂产品加工园区和重点优势企业流 动和转移。 (三)坚持绿色发展。加强蜂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进一步拉长产业链条, 提高其产品附加值,按照现代食品工业的发展思路,积极发展绿色、有机蜂产品加 工业。 (四)注重产品安全。围绕保证原料质量、规范生产行为、强化监测预警、严 格市场准入等关键环节,着力构建以坚持标准、规范认证、加强监督、风险预警 等为核心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发展措施 (一)建立优质养蜂基地 本着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突出特色、相对集中的原则,按照“优质、高效、 生态、安全”的要求,实现规模化养殖、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形成安全可靠 的加工原料来源。通过 3 年的努力,到 2012 年,长葛市蜂产品企业在全国各地建 立 100 万亩无公害或绿色蜂产品原料基地,养蜂群数达到 30 万群。 145 (二)加快园区建设步伐 按照“企业(项目)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 的原则,着力推进蜂产业园区建设步伐,积极引导蜂产品加工企业向园区集聚。蜂 产业园区规划面积 500 亩,建立标准厂房 15 万平方米,园区内要综合资源、产业 和市场等方面的要素,合理布局蜂产业加工项目,完善信息、营销等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注重产业优势和特色,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创建省级产业示范区。 (三)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实施龙头企业带动战略,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 1—2 家,实施对现有企业 的战略重组。鼓励 1—2 家蜂产品企业通过兼并、参股、收购等形式进行资源整 合。培育 1—2 家具有发展潜力、高成长性企业,使其成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 企业。打造一批蜂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和国际竞争力强的出口企业。以资产和市场 为纽带,通过产业分类和市场整合,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打造蜂产业“航母”。支 持龙头企业加强国内外市场的开发力度,提高市场综合竞争力。 (四)积极创建知名品牌 鼓励企业创建知名品牌,未来 5 年,力争新增国家级名牌产品 2 个,省级名牌 产品 10 个。我市蜂产品品牌形象既要突出地域文化特色(包括地方文化和企业文 化)、企业经营理念,又要突出生态内涵,以独特的创意、新颖的造型,鲜明的企业 形象,顺应国际名牌产品发展趋势,加快蜂产品品牌创建进程。 (五)推进技术体系创新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组建蜂产品精深加工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从事蜂产品技术发展需要的基础性研究工作,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研 制生产符合市场需求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剂型的制品,开发特色产品、 系列产品,形成知识产权优势。依托中国农业科学院蜜蜂研究所,针对蜜蜂不同生 产区域和生态环境,培育抗逆性强、产量高、质量好的优良蜜蜂品种并进行推广。 鼓励企业采用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等先进技术,进行精深加工,开发高水平、高附 加值的蜂产品,引导蜂产业向多元化、系列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六)健全质量安全体系 建立一个省级蜂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积极申报国家级蜂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引导和鼓励蜂产品企业开展 ISO9000 质量体系认证、有机蜂产品认证、绿色蜂产 品认证、无公害蜂产品认证和 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以及质量安全体系 建设。针对蜂产品加工特点,研究制定蜂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与监控标准,对原料、 生产、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 四、政策保障 146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发挥政府投入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支持蜂产业上档升级、技术改造和项目 建设。将蜂产业纳入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扶持范围,以借款、贷款贴息等形 式对蜂产品企业的优秀项目、创新产品和技术改造进行扶持。市直相关部门要帮 助蜂产品企业积极申报优秀项目、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和重大研究成果,争取更 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蜂产业的支持力度,增加中长期 贷款;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蜂产品企业利用 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鼓励专业担保机构为蜂产品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积极开 展蜂产业创建名牌活动,对获得国家、省级名牌产品以及市长质量奖的产品(企 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长葛市要加大财政投入,支持蜂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加大对蜂产业发展用地的支持力度。对蜂产业园区用地,保障其建设用地计 划指标,优先列入建设用地年度报批计划。积极开展人才引进和培养,按照“立足 当前,着眼长远,注重实用”的原则,大力引进和培养蜂产业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 管理人才,提高蜂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建立蜂产业工业统计和信息服务制度,及 时分析和发布国内外产业发展、市场营销、产品需求、技术创新等信息,推进蜂 产业管理和生产的信息化水平,积极为我市蜂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强化组织推动 成立许昌市蜂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市政 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和工信局主要负责同志、长葛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 副组长,市发改、工信、财政、科技、商务、农业、统计、国土、国税、地税、 人行、银监、工商、质监部门和长葛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 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都要结合职责,密切配合,形 成支持蜂产业发展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蜂产业行业协会作用,建立统一、协调、 高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蜂产业的有效指导,使其在行业管理、行业规范、行业合 作、信息交流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 2010—2015 年电动汽车产 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许政[2010]28 号 147 为发展低碳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按照 国家和省加快电动汽车发展的要求,在我市已有的技术存量和产业基础上,特制 定许昌市 2010~2015 年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一、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形势和任务 (一)国内外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 国内外电动汽车的发展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是指汽车 使用汽油驱动和电力驱动两种驱动方式。受技术限制,混合动力汽车成为发展电 动汽车产业的短期方案。二是纯电动汽车,是指完全由动力蓄电池提供电力驱动 的电动汽车,其性价比低于传统的内燃机汽车,主要用于车速要求较低的场地观 光、环卫作业、邮政配送、城乡支线公交等。随着高性能锂离子的研发及其电池 性价比的不断提升,纯电动汽车将会占领新的市场,这是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中 长期方案。三是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其电池的能量是通过氢气和氧气的化学作用, 而不是经过燃烧,直接变成电能。发展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是终极方案,美国已把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作为其主攻方向,各大跨国汽车公司投入巨资,研发出了各种 类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但都还处于实验和示范阶段。近年来,在传统混合动 力汽车的基础上,又派生出一种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在传统汽车领域,中 国不占优势,但中国可以利用发展电动汽车的三大关键技术(电池、电机、电控) 之一——锂电池动力技术的领先地位,有所作为。 (二)河南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现状和方向 河南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整车方面,研发出一批 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动汽车产品。 宇通的混合动力客车已在国内多条示范线上运行, 日产锐琪和奥丁纯电动车获得国家公告资格和第二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 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奔马的微型电动载货车、电动保洁车、老年电动代 步车、电动观光车等已经批量投放市场。二是在动力电池方面,新乡的中科、环 宇、天空等从事锂离子动力电池的研发,拥有较为完备的产业链和研发体系;三 是在电机方面,南阳新普电机有限公司电动车专用交流异步电动机已在新能源汽 车上进行了试验应用,郑飞研制的 6 个型号的高效永磁同步电机已经通过了检测 试验,1 万台套的动力总成有望明年建成投产。 为建设国内区域性电动汽车研发生产基地,河南省将纯电动汽车作为其发展 的主攻方向,以电机、锂离子动力电池和控制管理系统为突破口,掌握核心技术,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许昌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形势 148 许昌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一是有汽车及零部件快速发展 的基础。近年来,许昌市汽车及零部件已形成汽车及摩托车整车、传动轴、万向 节、车轮总成、汽车玻璃五大系列产品。各主要龙头企业在全省乃至全国都位列 前茅,其中许昌远东传动轴有限公司是全国汽车零部件 50 强企业,在重型传动 轴生产领域位居全国第一位;许昌万向钱潮有限公司的万向节总成生产规模位居 全国第二位;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三轮汽车及农用车生产规模位居全国第三位; 许昌恒丰实业有限公司车轮总成生产规模名列全省第一位,全国第 10 位;许昌 县的汽车玻璃也是河南省较大的生产基地。二是具备了整车开发生产能力。1996 年以来,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走以自主创新为主、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建立 了电动汽车研究所,到 2009 年,共拥有电动汽车相关产品专利十余项。现主要 生产电动载货车、老年电动代步车、四轮观光车、高尔夫车、城乡支线公交车和 电动环卫车、社区消防车、电动皮卡教练车等专用车辆,形成年产各类电动汽车 1 万台的能力。三是电力电控及充电技术领先。许继的电力电控技术不仅在国内 具有领先优势,而且,许继近年来在电动汽车充电站技术已研发、制造、交付商 业运行的充放电机,涵盖了交流侧输入 380V,直流侧电压 12V~800V、电流 5A~ 400A、最大直流侧功率为 300KW 的范围。熟练掌握了(单向、双向)AC/DC、 DC/DC、单相/三相 PFC 等多种高频变换拓扑的控制技术和 IGBT、MOSFET 功率变 换器件的使用技术、热设计技术、电磁兼容设计技术,为上海世博会提供的电动 车充电站的三种规格充电机(125A/75V、75A/400V、125A/600V)已通过电磁兼 容试验和型式试验,批量供货。四是新上的电动汽车项目将形成新的支撑。金润 新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电动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化项目正在建设中,企业建 成投产后将形成新能源汽车整车 1 万辆以上的生产能力、年产 10 万台套电动汽 车的关键零部件电机变速箱一体化产品、CAN 总线及其整车管理与控制系统以及 电动汽车专用驱动电机产品。 许昌市发展电动汽车产业虽有优势,但也存在不足。一是奔马公司生产的电 动汽车还未进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只能用 于场地车;二是许继的电力电控在国内虽处于领先地位,但尚未从事驱动电机控 制的研发;三是对动力电池研发,我市还是空白;四是新上的电动汽车关键零部 件项目刚开工建设,尚未形成生产能力。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家和省大力发展电动汽车为契机,以扩大开放、 战略重组、集群发展为主要途径,在优势技术的引领下,立足许昌实际,坚持自 主创新、引进技术、联合设计、合作制造相结合;以项目建设为支撑,提高整车 149 发展、关键零部件和加电站技术水平,打造许昌市电动汽车集研发生产为一体的 微型和专用电动汽车生产、关键零部件产业、加电站充电装备生产三大基地,推 动许昌电动汽车产业快速发展。 三、发展目标 2010 年:各类(微型)电动汽车整车生产能力达到 1 万辆; 10 万台套关键 零部件(电机—专用变速箱一体化产品)生产线建成投产;年产电动车智能充电 站系统 10 套,智能充电设备 100 台。 2012 年:形成各类专用电动汽车 4 万辆的生产能力;电机—专用变速箱一 体化产品等关键零部件形成 6 万台套的生产能力,CAN 总线及其整车管理与控制 系统达到 5000 台套;形成年产 200 套智能充电站系统、2000 台智能充电设备、 1 万台车载充电器生产能力。 2015 年:电动汽车整车生产能力达到 18 万辆(其中奔马 15 万辆、金润科 技 3 万辆);电机—专用变速箱一体化产品等关键零部件形成 10 万台套的生产 能力,CAN 总线及其整车管理与控制系统达到 1 万台;形成年产 2000 套智能充 电站系统、2 万台智能充电设备、10 万台车载充电器生产能力。 四、发展重点 (一)发展方向 在整车生产方面,以森源集团奔马公司为主,重点加快电机驱动及其控制技 术、电动汽车整车技术以及能量管理技术升级、CAN 总线通信系统、关键零件产 业化以及独立公共检测机构和产学研相结合的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技术中心建 设。重点研发车身稳定、悬架控制、驱动防滑控制、车身总线、数字化仪表等电 子控制系统关键技术。 在关键零部件方面,与北京科技大学合作,研究开发“电机及其控制技术” 和“氢燃料电池发动机技术”,形成车用电机、控制系统、CAN 总线系统、整车 管理系统、氢燃料电池电源系统等系列化产品,实现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和 “动力总成系统”的产业化生产。 在加电站建设方面,发挥许继集团技术优势,主要致力于电动汽车充电的研 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突破制约我国电动汽车发展的瓶颈问题,提高能源系统的效 率和利用率,掌握电动汽车供充电系统、监控系统及能量管理系统等方面的核心 技术,为智能电网的发展和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提供切实有效的技术支撑,整体技 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发展重点 150 主要围绕电动汽车整车生产、关键零部件和加电站技术三大领域,通过发挥 优势、完善链条、整体推进,使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在国内占有一席之地,在关键 零部件、加电站技术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1.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 (1)电机、变鼓速箱一体化产品:小型城市纯电动车(5.5KW~7.5KW 额定, Max15KW~18KW。时速:Max80Km/h、一次续航里程 150Km)电机、变鼓速箱一体 化产品;城市纯电动客车(100KW 额定,Max200KW。时速:Max100Km/h、一次续 航里程 200Km)电机、变速箱一体化产品;城市纯电动出租车(22KW 额定, Max66KW。时速:Max120Km/h、一次续航里程 200Km)电机、变速箱一体化产品。 (2)CAN 总线及其整车管理与控制系统。 (3)电动车专用电机。 2.电动汽车整车生产 在现有场地电动车、低速电动载货车基础上,开发城乡市场的专用电动车产 品,主要电动车产品满足发达国家法规要求;电动载货车、电动皮卡教练车、场 地(观光)用车、专用(环卫)作业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接近国际水平;开发 适合乡镇道路的电动支线公交车,整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电动汽车加电站技术 利用许继集团在加电站、充电设备领域的优势,重点发展电动汽车供充电系 统、电动汽车充电的大功率 AC/DC 双向变换拓扑研究及产品开发、加电站充电监 控系统及能量管理系统和快速充电技术优势, 研究掌握电动汽车充电站相关技术, 为电动汽车能源供给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撑,以上海世博会加电站建设为契机, 快速占领电动汽车加电站领域。 五、发展布局 (一)建设三大基地 一是建设微型和专用电动汽车生产基地。依托 15 万辆电动汽车项目,结合 长葛市城南工业集聚区总体规划,整合现有传动轴、万向节、车轮总成、汽车玻 璃等配套产业,建立长葛电动汽车生产基地,前期总规划面积 1000 亩。该基地 立足现有整车组装基础优势,自主研发整车产品,开发针对城乡结合部专用电动 车产品和城市运营电动出租车及其它专用车辆,打造代表河南微型、专用电动汽 车水平的产业品牌,成为中原微型、专用电动汽车重要生产基地。 二是建设电机+变速箱一体化、CAN 总线及其整车管理与控制系统、控制系 统总成等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基地。依托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化项目, 结合襄城县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配套相关项目,拉长产业链条,建立电机+变 151 速箱一体化、CAN 总线及其整车管理与控制系统、控制系统总成等关键零部件生 产基地。前期总规划用地面积 2000 亩,一期工程占地面积 400 亩。基地围绕国 家低碳经济的重大战略需求,创新区域发展模式,掌控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核心 技术,引领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向小型化、模块化和平台化方向发展,将许昌打 造成为全国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示范基地。 三是建设加电站、充电装备生产基地。依托电动汽车加电站项目,以许继电 源公司为主,建设 1 万平方米实验和生产厂房,运用许继核心技术和产品,在许 继电气城,建立电动汽车加电技术和产品生产销售基地。充分发挥我市电力装备 优势,紧紧抓住国家发展配套电动汽车加电站的需求,迅速占领和扩大市场,成 为国内具有竞争优势的加电站充电装备生产基地。 (二)主要建设项目 1、河南森源集团奔马公司年产 30 万辆电动车项目,位于长葛市工业集聚区 内,总投资 5.8 亿元。项目建设规模主要是:新建生产厂房 12 万平方米,建设 电动车焊接线、部件组装线、整车组装线、检测线,添置数控加工等设备,到 2015 年,形成年产 15 万辆电动汽车生产能力。 2、金润新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化项目,位于 襄城县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占地面积 2000 亩。一期工程总投资 7 亿元,占地面 积 400 亩,目前,一期工程已完成研发、征地、规划、设计、环评等项工作,项 目预计到 2010 年底投产,规划到 2015 年实现新能源汽车整车 1~3 万辆目标, 形成年产 10 万台套电动汽车的关键零部件(电机+变速箱一体化、CAN 总线及其 整车管理与控制系统、控制系统总成)生产能力,成为中国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 件生产基地。 3、许继集团电动汽车充电站项目,计划总投资 2 亿元,新建 10000 平方米 实验和生产厂房,至 2015 年,形成年产电动车智能充电站系统 2000 套,智能充 电设备 2 万台,车载充电器 10 万套生产能力。 (三)建设示范运营及配套服务体系 以城乡支线公交车为重点作示范运营带动电动客车发展;以城市环卫、邮政 等车辆为重点带动专用电动汽车发展;以旅游景区、工业园区和驾校教练用车为 重点带动乘用电动汽车发展。争取用 5 年的时间,全市 60%—80%的公交车、 出租车实现电动化,主要景区用车全部使用电动汽车。以许昌、长葛、禹州、鄢 陵、襄县为核心,把城乡公共交通作为重要示范线路运营。交通部门要就公交车、 出租车推动电动汽车使用方面拿出规划,推进实施。有计划、有步骤的规划建设 152 一批标准化充电站,运用市场手段,吸引社会力量,探索具有商业性质的充电运 营模式,完善电动汽车配套服务体系,为电动汽车进入市场扫清障碍。 电动汽车示范运营:电动城乡支线公交车,城市出租车 2015 年达总量的 80% 以上。 专用电动车示范运营:逐步推广城市电动环卫车、冷藏、保温等电动专用车 的应用范围。 低速场地车示范运营: 2015 年许昌市主要景区、开发区全部使用电动场地 车。 服务体系建设:各地电力公司到 2012 年建成各类电动汽车充电站 10 座, 到 2015 年建成 70 座。 六、保障措施 (一) 构建核心技术体系 一是加强产学研结合。通过加强与北京科技大学电动汽车关键技术开发的合 作,充分发挥其国家级新能源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的引领作用,不断联合开发新技 术、新产品,使先进的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二是建立电动汽车研发中心。 以河南森源集团公司为主,建立电动汽车整车技术研发中心,提高电动汽车整车 研发水平;以金润新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主,建立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研发 中心,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零部件技术;以许继集团为主,建立加电站 技术研发中心,占领加电站技术制高点;探索组建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相关企业、 高校、可研院所参与的电动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联合攻关。三是建 立省级、国家级电动汽车行业标准和产品检测中心。承担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为国内的电动汽车企业提供权威的检测服务。四是建立奖励机制。对国际领先水 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技术项目给予奖励。对新上项目,特别是对投资 5 亿元以上 的高科技项目、龙头带动项目,要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研发等资金支持。对企 业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给予一次 性补贴。 (二) 加快核心区规划建设 各(县、市)区要加快核心集聚区的规划建设,通过高标准建设电动汽车产业 基地,带动许昌市电动汽车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襄城县要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基 地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优化产业布局,拉长产业链条, 合理安排配套企业,优先给予土地支持;长葛市要加快制定电动汽车发展规划, 明确发展定位的重点和产业技术支撑点;许继要在市场调研和加快技术研发的基 础上,制定电动加电站建设计划,迅速有效占领市场。 153 (三) 加快重点项目建设 一是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建设。在规划建设、资金投 入、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环评审批、工商税务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二是 积极争取国家、省电动汽车专项扶持资金、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央 预算内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省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统筹运用市企业发展基金。 三是谋划和开展许昌市电动汽车示范运营工作,参与国家“十城千辆”工程,争 取把我市列入第二批国家示范试点城市。 (四) 推进企业战略重组 一是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及合作伙伴。鼓励金润公司、森源集团等骨干企业 与上下游企业,研发机构之间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合等形式,组成战略联盟, 实现优势互补。二是支持汽车配件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建立配套关系,发挥专业 化生产优势,向辅件、配件专业生产厂转型。三是落实国家支持电动汽车兼并重 组的政策措施,鼓励国内外汽车业企业集团与我市的汽车及零部件企业合作,打 造大型跨国集团公司。四是制定电动汽车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招商引资进入基 地项目给予奖励。支持森源集团与洛阳一拖“东方红”品牌的合资合作,支持金 润公司与日产、中华等建立战略联盟,支持金润公司与北京科技大学、装甲兵工 程学院、日本 QMSOFT、日本三井高技术等的技术联盟。 (五)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一是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电动汽车企业信贷投入,贷款额度要逐年增加。 二是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企业以新发或增发股票、发行企业债券、 申请国外政府贷款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 三是各级信用担保机构要优先对市内电动汽车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四是 市财政要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电动汽车行业发展投资基金,为电动汽车行业发 展提供资金支持。 (六)健全人才培养机制 电动汽车作为新能源技术,需要大量的人才,人才是能否占领电动汽车制高 点的重要因素。一是制定人才长期培养战略,建立人才交流中心,完善行业高技能 人才交流信息平台,为电动汽车行业提供人才保证,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 务和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二是加强与知名高校合作,建立 电动汽车行业人才培训中心。依托专业技校、中专和职业教育中心,通过与知名 高校和行业重点培训机构合作,建立电动汽车行业人才培训中心,为企业提供专 业人员定向培训服务。三是在襄城县建设研发中心和集科研、生活为一体的高技 154 术人才基地,使高技术人才招得来、留得住,切实推进产学研结合,为电动汽车领 域高级人才提供优秀创业平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 2010—2015 年低碳经济发 展规划的通知 许政[2010]60 号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低碳经济是在可 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 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 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低碳经济以其独特的优势和巨大 的市场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热点。做好低碳经济发展规划,对于我市赢得发 展先机,占据经济竞争制高点,发展新兴产业,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为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我市低碳经济发展环境与现状 近年来,我市经济保持了持续稳定快速增长态势,经济总量、产业基础和技术 装备水平等显著提升,为我市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全市低碳经济发 展呈现以下特征: (一)项目低碳化趋势明显,低碳产业聚集格局初步形成 “十一五”以来,我市把项目建设作为带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来 抓,先后建设并完成了一批重大低碳经济项目。许继风电产业园 2.0MW 环境友好 型风电机组整机项目顺利投产并投入商业运营,河南森源集团研发的风力发电机 等设备已装备使用,西继电梯公司节能自动扶梯及人行道生产线,禹州锦信水泥 公司低温余热发电项目等一批低碳经济项目正在建设。同时,为优化资源配置,减 少能耗,控制并降低碳排放,我市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在供水、供电、供热 及交通运输等方面,统一布局,初步形成了“一带十区二十个产业集群”的现代产 业体系格局,极大地提高了生产要素的效能。 (二)能源结构优化进程加快,低碳经济特征初见端倪 “十一五”以来,我市坚持走产业低碳化的发展道路,通过实施限制高耗能产 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本市产业实际,加快对一批小火电、小水泥、小焦炭、小 造纸、小档发、小纺织等落后产能的淘汰速度,加速工业体系内部资源的整合力 155 度,优化能源利用结构,提高工业产出率,大力发展电力电子装备、汽车及零部件、 农机及烟机装备、食品等优势产业,有力地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我市产业 结构 低碳化的特征比较突出,综合能源效率呈逐年提高的态势,2009 年单位工业 增加值能耗水平在全省保持靠前位次。 (三)低碳产业发展迅速,循环经济成为降碳的主体 “十一五”以来,我市在发展循环经济产业和建立循环经济示范区方面取得 了显著成效,以粉煤灰、煤矸石、废水、废渣为重点,在化工、造纸、食品、建材、 热电、矿山等重点行业推进了工业废物综合利用,推广了清洁生产和再生原材料 的综合利用,在相对独立的区域经济环境中,实现了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的 良性循环。长葛市大周镇再生金属回收加工区、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等 循环经济 产业链条日臻完善,已成为我市乃至全省发展循环经济与区域生态建设的典 范,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虽然我市低碳经济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 绩,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业能耗结构有待降低, 单位产品附加值有待提升。尽管我市工业企业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在节能降耗上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部分行业或领域中节降耗空间还很大。二是产业结构不够 合理,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近年来,我市的服务业增速一直低于工业的增速,原 材料和基础性产业等传统工业仍占很大部分,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所占比重 偏低,尚未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全面引领工业优化升级的发展格局。三是低碳经 济的发展理念尚未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一些不符合低碳经济发展的项目和 行为在个别地方所占的比重仍然较大,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目标任重道远。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增长与低碳化并重的方针,把发展低碳经济 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与改善人民生活结合起来,紧紧围绕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低 碳化的根本性转变,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利用及 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结构调整与技术进步,建立健 全与低碳经济建设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逐步形成低碳经济的增长方式 和消费模式,促进我市低碳化可持续发展,努力把我市打造成低碳型城市。 (二)发展目标 到 2015 年,我市发展低碳经济的目标是: 1.低碳产出指标 156 二氧化碳减排量综合指标达标,排名位于河南省前列,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 低 16%。 2.低碳消费指标 人均排放控制在 5 吨二氧化碳以内。 3.低碳资源指标 可再生能源占一次性能源的比例达到 15%以上。林木覆盖率达到 32%以上。 4.建筑节能指标 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 100%。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 积比例达到 35%以上。 5.低碳政策指标 低碳经济发展规划:全市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相关行业都要制定低碳 经济发展规划,加大管理力度。建立碳排放监测、统计和监管体系:到 2015 年底, 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低碳经济的综合管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社会评价指标 体系、以及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公众低碳经济知识普及程度:到 2015 年底,全市人民的低碳消费意识、环境 保护意识普遍得到增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蔚然成风。2020 年,建成新能源发 展良好、新型工业集约、服务业充分发展、生态环境优美,低碳消费观念显著提 升的低碳城市,实现新型工业化和新型生态化目标,全市低碳经济建设走在全国 城市发展前列。 (三)基本原则 1.经济增长和低碳发展相结合原则。我市低碳经济发展必须坚持经济增长与 低碳化并重的方针,紧紧围绕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低碳化的根本性转变,以提高能 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推进重 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结构调整与技术进步,建立健全与低碳经济建设相适应的管 理体制和保障机制,逐步形成低碳经济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我市低碳化 可持续发展。 2.整体规划和分步推进相结合原则。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思路,合 理确定我市低碳经济能源发展路径、产业优化路径、城市建设路径和生态布局路 径,与城市总体规划、各产业发展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等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相互 衔接。 3.政府推动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原则。深入研究国内外低碳经济发展趋势,结 合我市实际,清醒地认识我市发展低碳经济所拥有的优势以及面临的制约和挑战, 扬长避短,把握市场方向,政府积极推动,突出重点产业低碳化发展,实现低碳经 157 济可持续性发展。充分利用本土产业和龙头企业在品牌、技术、人才、市场、文 化等方面的综合发展优势,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打造具有许昌特色的低碳经 济发展模式。 4.资源优化和环境友好相结合原则。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 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积极开发和推广资源节约、 替代和循环利用技术,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排放高的落后工艺和产品。强 化从源头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行为。严格保护耕地 和山水林资源,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三、低碳经济发展路径与主要任务 我市发展低碳经济的路径主要是“三降一吸”。即:通过能源结构优化降碳, 通过产业结构优化降碳,通过城乡生活优化降碳,通过生态建设吸碳,从而实现区 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低碳经济能源优化路径 着力发展煤炭深加工,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形成以煤化工产业链 为主,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为核心,走优质、高效、洁净、低耗的能源可持 续发展之路。 1.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单位 GDP 能耗。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是 我市低碳经济发展的首要工作。加强煤炭资源整合,延长煤炭产业发展链条,提高 煤炭资源就地转化能力,提高附加值。推动煤炭与冶金、炼焦、化工和建材等产 业实现产业联营和一体化发展,支持建设大型煤电一体化基地,支持发展优质煤 化工产业。以建设全省重要能源工业基地为发展目标,以重大能源项目建设为主 攻方向,强力推进许昌新区热电厂、禹州电厂三期、襄城坑口电厂等大型电源工 程,推进首山二矿、禹州西北部百万吨级大型煤炭矿井建设,加快在建项目的建设 进度,争取项目早日建成投产。 2.转变能源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改变能源供给,加速从“碳基能源”向“低 碳能源”和“氢基能源”等新能源转变,提高新能源在我市能源生产格局中的相 对比例,最终实现低排放。要进一步改善能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推进能源 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 3.推进能源产业技术创新,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发展新能源方 面,以中原电气谷开发建设为重点,以许继集团为核心,大力推进包括电力输变电 一次设 备产业园、智能电网产业园、新能源产业园、配用电产业园和民用机电产业 园等园区建设,形成区域电力装备产业完整产业链条和自我配套能力,着力打造 158 河南风电产业集群。鼓励新能源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能源企业给以政策和财税上 的支持,培育一批具有科研生产能力的新能源企业。加紧筛选一批新能源建设项 目,形成“干一批、储一批、谋一批”的梯度结构,增强能源工业发展后劲。在发 展可再生能源方面,一是加大太阳能热利用。在城乡推广普及太阳能一体化建筑 并建设太阳能采暖和制冷示范工程。同时在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照明中 推广使用光伏电源。二是加快生物质能利用。结合解决农村基本能源需要和改变 农村用能方式,开展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应用示范点建设,力争到 2020 年生物质 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 21 万千瓦。三是加强地能和水能利用。建立政府引导、市 场运作、多方参与的社会需求机制,加快普及和推进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 筑中的应用,切实转变建筑能源增长方式,降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四是大力 发展沼气利用。通过“五化”,即规模化、集中化、物业化、市场化、组织化的 运做管理方式,达到规模经济效益和低碳化效果。用 5 年时间在全市新建农村户 用沼气 20 万口以上,普及率达到 40%以上,“一池三改”率达到 80%以上;在全市 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和中学校园建设沼气工程 100 座,建成一批集中供沼气、 沼气发电示范项目。 (二)低碳经济产业优化路径 着力打造三大低碳产业,不断加快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共享,促进产业的优化 升级。 1.做优做强电动汽车、智能电网、LED 照明三大低碳产业,促进全市低碳经 济规模发展。电动汽车产业。以森源集团奔马公司、金润科技公司、许继集团和 万里集团为主,围绕电动汽车整车生产、关键零部件和加电站技术三大领域,积极 推动与国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科研单位合作,力争在关键零部件、加电站技术 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到 2015 年,电动汽车整车生产能力达到 18 万辆;电机— 专用变速箱一体化产品等关键零部件生产能力达到 10 万台套,CAN 总线及其整车 管理与控制系统达到 1 万台;年产智能充电站系统 2000 套、智能充电设备 2 万台、 车载充电器 10 万台。智能电网产业。抓住国家制订“统一坚强智能电网”建设 规划和我市龙头企业与国家电网战略合作的机遇,突出“高端化、集聚化、特色 化”的发展和布局思路,以重点领域为依托,以重点项目为支撑,在中原电气谷和 经济开发区为核心的“两大区域”内,实施“发、输、变、配、用、调”六大领 域产业化项目工程,争取经过 5 年左右的努力,建成涵盖未来智能电网各环节化 产品的智能电网特色产业链,成为国内领先和国际一流的智能电网成套装备制造、 研发和服务基地。到 2015 年,整个产业链实现产值 600 亿元以上。LED 产业。充 分利用我市被确定为全省 LED 产业发展三大基地之一这一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 159 度,大力发展相关产业,重点支持企业掌握关键技术,开发生产 LED 路灯、LED 显 示屏、LED 器件及其他应用照明产品,争取到 2015 年大功率 LED 节能照明灯和室 内照明灯产能达到 3000 万盏,LED 发光二极管达到 500 亿只,LED 照明产业产值达 到 20 亿元以上。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着力推进节能减排。构建产业循环链条。以工业生态 化为核心和龙头,构建煤炭开采及综合利用、煤电转化、水泥、建材综合利用、 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等五大产业循环链,实现能源综合利用。充分利用资源优势,重 点组织开展劣质煤和矸石—发电—新型建材、煤炭—焦炭—煤化工(电力)、矿井 水—中水回用、焦炉煤气—发电 4 条产业链资源配置与利用的系统优化;打造许 昌能源基地,新上一批电力项目,走煤电一体化的资源利用道路;鼓励禹州中锦水 泥公司等企业,构建水泥—余热发电和粉煤灰煤矸石—水泥的循环链;以长葛众 品公司、山花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飞达质源公司为龙头,形成种植业—食品加工— 养殖业—污水和废物回收利用等产业循环链;以市区污水处理厂、市新区热电厂 为核心,建立中水—发电—水泥、污水—污泥—化肥(生物农药)产业循环链。打 造废物再利用产业聚集区。依托长葛大周镇丰富的再生有色金属资源,规划建设 有色金属制造园区,实现废旧有色金属的就地转化。重点建设河南柯威尔有限公 司年产 30 万吨铝镁合金项目、河南金阳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 30 万吨铝板 带箔加工项目、河南青山金汇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年产 20 万吨不锈钢产品加工 项目等。 3.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要把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 业作为重要经济增长点,通过大力扶持培育,在现代物流、文化旅游、金融证券、 房地产、商贸流通业、市政服务以及信息服务、中介服务等服务业重点领域,打 造一批服务业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进一步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 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扩大服务业规模,提升服务业水平。到 2015 年,服务业万元 GDP 能耗要降低 25%,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 12.5%以上,服务业增加值达到 500 亿元,现代和新兴服务业占全部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提高到 46%以上。 4.推进低碳经济市场化,努力发展碳交易。要积极推进碳交易项目,引进国际 资金和先进的低碳技术,进一步促进产业链的升级和经济增长。通过建立 CDM 样 本工程,吸取成功经验,在全市推广。通过大范围的项目筛选,选择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新能源开发和建设的项目进行培育,力争 5 年内促成 5 个碳交易项目。 (三)低碳经济城乡优化路径 1.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着力打造“低碳许昌”。一是推进城乡统筹协 调发展。要把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尤其是要把许昌新区建 160 设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的一个重大战略,进一步发挥好城乡协调发 展,一、二、三产业联动发展的比较优势,把发展效益农业、推进城市化、建设先 进制造业基地和生态城市等各项战略举措整合起来,进一步发挥城市化在区域经 济社会发展中的龙头带动作用和工业化的支撑作用,把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与劳 动力结构战略性调整紧密结合起来,把区域生产力布局与人口布局调整紧密结合 起来,把发挥市场机制对城乡资源、要素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在城乡协调发 展中主导作用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城市与农村相互促进、农业与二、三产业联动、 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格局,率先在全国走出一条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 一体化发展的新路子。二是推进城乡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我市城乡经济一 体化按照城乡经济融合和三次产业联动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 商贸业和高效生态农业,壮大都市经济,提升县域经济,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 战略性调整。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把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作为效益农业的主攻方向, 以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为核心,加快建立农户专业化生产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机 结合的农业经营新体制,带动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特色种养业、种子种苗业的大 发展。三是整体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和社区建设。按照优化城乡生产力和人口布局 的要求,把城乡社区和基础设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划和建设,充分发挥城市化 龙头带动作用,努力构建中心城市、县城、中心镇、中心村一体化的规划建设体 系。实施“低碳市区、低碳农村”工程,推进城中村、城郊村和园中村改造,撤并 小型村,拆除空心村,缩减自然村,建设中心村,全面推进农村新社区建设。统筹城 乡环境和生态保护,整体推进绿色许昌和生态许昌建设,促进城乡生态建设一体 化。 2.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创建低碳示范社区。发展低碳社区要以健 全服务网点、完善基础设施、增加服务功能、扩大就业规模为主要内容,在保障 社区福利性、公益性服务供给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促进各类社区服务资源优 化配置,构建覆盖全市、多层次、社会化的社区服务体系。鼓励社区利用新能源 和可再生能源,在社区内大力倡导使用节能灯和太阳能等节能产品。倡导绿色出 行,建立便利 的公共交通设施,减少私人汽车使用,大力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到 2015 年,市 区万人拥有公交车达到 10 标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覆盖率大于 80%,乘客候车时 间缩短到 3—4 分钟,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 25%以上,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 可达时间不超过 50 分钟,力争全市 60%—80%的公交车、出租车实现电动化,基本 形成以公共汽车 161 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同时,大力实施市区道路绿 色照明工程。今后城区新建、改造、扩建的所有道路都要推广使用风光互补、LED 节能路灯;对已建成使用的路灯逐年进行改造,到 2015 年全部改造完毕。 3.大力推广新型节能建材,重点发展节能建筑。一是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和法规体系,对设计、施工等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不予审批或者不准进入 市场交易。二是完善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机制,用经济激励机制来有效地推动建筑 节能工作的开展。三是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鼓励普通居民的节能行为。四是 推广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动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建筑物中的成熟应用。五是 推动技术创新向市场化发展,建立和完善从建筑节能设计和应用,到新能源、新技 术的开发等建筑节能全过程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加大建筑节能企业和节能产品的 扶持力度,鼓励既有建筑节能技术改造。六是大力推行新型建筑材料,以禹州市、 襄城县、许昌县等地的重点新型墙材生产企业为重点,扩大生产规模,推动技术创 新。 (四)低碳经济生态建设路径 大力推动东部生态产业圈。以鄢陵花卉苗木为核心的东部生态产业圈不仅是 我市生态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碳汇”经济的重要保证。首先,要以鄢 陵为中心,加速发展以花卉苗木为核心的外围产业,大力推行第一产业转化为第 三产业,以生态提升旅游,以旅游优化生态,实现产业互动和协调共生以及产业结 构的优化。要进一步加大对会展业的资金投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生态旅游的 基础设施,创造出独特的旅游资源,扩大鄢陵会展业和生态旅游业的规模。其次, 在扩大规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生态绿化水平和花木产品的附加值。在注重量 的扩张的同时,不断完善质的提升,充分利用“宜居花城,休闲之旅”这张名片,大 力发展鄢陵生态旅游,对内加大资金投入不仅在硬件上下大力气,更要在服务等 软件上下功夫;对外利用各种渠道扩大知名度,内外结合打造许昌生态旅游的品 牌,提高附加值。第三,创新发展方式,走公司化、龙头化、协会化和互助化发展 道路,以公司化方式来运作,逐步建立品牌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通过公平、诚 信经营和良好服务赢得市场,从而推动花卉产业的健康发展。 积极发展西部城乡生态圈。发展低碳经济不仅要从“碳源”上进行有效遏制, 减少“碳源”的排放,还应该在“碳汇”上花力气下功夫。在我市的西部地区以 魏都区和许昌新区为中心,包括禹州、襄城、长葛、许昌县形成一个巨大的虚拟 城乡生态圈,在这个虚拟圈当中,利用已有的生态优势,继续大力推行植树造林, 增强吸收二氧化碳的能力,增加绿化面积,达到生物固碳,扩大碳汇的目的。首先, 继续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在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同时,进 162 一步优化种植业结构,推动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产业化和标准化,基本形成区 域化布局、规模化种植、产业化经营的农业经营格局。继续实施优质农产品产业 工程,积极稳妥地扩大优质专用小麦种植面积,加快推进优质专用小麦生产与加 工基地建设。加快 311 国道花卉苗木和 107 国道鲜切花长廊、禹州中药材生产加 工基地和集散中心、襄城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区“三大特色农业”基地建设,构 造以绿色农业、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为载体的现代农业框架,努力打造生态 许昌。其次,加快发展养殖业,以魏都区和长葛连线为中轴线,从长葛市向西、东 方向延伸,西连禹州市北部浅山区、东接鄢陵县东南部,形成平面“伞状”畜牧业 发展绿色产业带,重点发展猪、牛、羊三大畜牧产业和禽、奶产业的绿色化生产, 推动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加工企业向生产规模化、经营集约化、产品深加工 方向发展。第三,提高农业科技化水平,提高农业产业竞争力。发挥国家农业科技 园区功能作用,加快高新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采用现代工业的组织和管理模式, 加强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质量标准、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 不断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努力把园区建设成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 高技术企业孵化基地、新型农业人才培训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基本建成符 合二十一世纪农业发展方向的农业科技园区。 四、发展低碳经济保障措施 发展低碳经济,必须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努力,采取综合措施,建立强有力 的政策保障和支撑体系。 (一)建立低碳经济发展评价体系 拓展低碳经济发展评价体系的内涵,在重视发展速度的同时,更加重视增长 的质量和效益,更加重视对持续发展、清洁发展、低碳发展的评价。把降低碳排 放、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纳入发展评价体系,抓紧制订详细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现低碳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建立政府节能低碳工作问责制, 将节能低碳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 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和目 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负责人政绩考核重要内容,节奖超罚。建立健全节能低碳 监管监察体制,加强节能低碳监察,充实统计力量,提升节能低碳统计能力,加快 建立各级节能低碳监察中心。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投入,鼓励 符合条件的企业以直接融资和其他融资方式加快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二)严格落实低碳经济发展规划 把低碳经济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与自主创新规划相衔接,分解 规划责任,推动低碳经济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制定重点行业低碳发展规划,严格控 163 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加快重点行业向低碳转型,实现低碳发展。把落实低 碳经济发展规划与执行节能减排政策相结合,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和节能低 碳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限制用地、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国务院关于调整 各类打捆贷 款的规定;严格执行节能低碳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 把落实低碳经济发展规划与加快城镇化相结合,建设低碳城市和基础设施,将低 碳理念引入设计规范,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区布局。 (三)建设低碳示范基地 充分发挥我市现有发展优势,动员各种资源着力打造中原电气谷低碳产业示 范基地、许昌新区低碳城市示范基地、鄢陵花木生态低碳基地三大低碳示范基地, 在工业经济低碳增长、社区低碳建设和生态吸碳三方面树立榜样,引领我市低碳 经济发展的方向,塑造看得见摸得着的低碳经济模式。 (四)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要从经济、行政和科技等方面努力,齐抓共管,合力推进我市的生态补偿制度 建设工作。在财政和税收上出台优惠政策,保证低碳经济的执行。建立资源价值 补偿制度,通过罚款、信贷、补贴等手段对环境予以补偿和保护,充分利用市场交 易模式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建立完善生态环境资源经济核算制度,全面评价低 碳经济发展的成果。采取有效措施,夯实环境监管基础;强化执法监督,环保部门 要依法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管;对涉及碳排放的重点地区、重点范围、重点查处的 企业,重点监管,重点督办。执行申报登记与许可证制度;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的,限期治理。通过奖惩机制推动低碳经济健康发展。 (五)完善低碳技术支撑体系 强化科技支撑,依靠技术进步,不断完善我市低碳经济建设的科技支撑体系。 加快节能低碳技术研发,把节能低碳纳入市科技开发专项和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 划,安排一批节能低碳重大技术项目,重点在节能低碳工艺、生物质能源转换、绿 色建筑、清洁燃料汽车、水和大气污染治理等技术方面力求突破。大力支持科研 单位和企业开发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和产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解决共 性和关键技术的示范项目,加大新型照明、节能空调、余热回收利用、建筑保温 等领域的研发力度。建立节能低碳技术信息发布制度。不断完善以企业为主、产 学研相结合的成果转化体系。 (六)强化低碳经济宣传教育 积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利用电视、报纸、影像等各种媒介,宣传普及气候变 化和低碳经济的知识,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64 建立由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许昌市建设低碳经济论坛组委 会”,定期举办论坛,研讨和宣传许昌市低碳经济的措施和经验。报道能源节约的 先进典型,在全市各阶层开展“低碳消费”活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在提高资源 能源效率 的同时,大张旗鼓地反对浪费,做到丰年不忘灾年,增产不忘节约,消费不能 浪费。鼓励选择高效利用能源和交通资源、少排放污染物、有益健康的出行方式, 鼓励使用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 (七)加强节能低碳交流合作 广泛开展节能低碳国际科技合作,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建立节能低碳环保 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低碳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发展机制方面利 用发达国家同我国进行碳交易的契机,争取国际组织对我市发展低碳给予技术和 资金支持。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五十强五十高企业加快发 展的意见 许政办[2011]88 号 为了更好地发挥我市重点骨干企业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全市五十 家规模效益强企业和五十家高成长性企业(简称“双五十”)加快发展,经市政府 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六次党代会精神,紧紧抓住中原经济 区建设和实施“十二五”规划的战略机遇,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发展之路,按 照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的要求,以企业服务为抓手,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辐射 带动力为目标,着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着力推进企业项目建设,着力 推进企业战略合作和兼并重组,着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发挥潜力、做大做强的政策 环境和市场环境,加快培育一批规模效益好、带动作用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 型企业集团,全力支持一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高成长性企 业尽快做大做强,为我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结构合理、特色鲜明、节能环保、 竞争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提供强大支撑。 二、主要目标 165 力争到 2013 年,五十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1600 亿元,年均增长 17%以上; 五十高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 25%以上;经过 3 年努力,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企业达到 5—6 家;五十强企业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 2%以上,五十高企业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 3%以上。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1.优先向“双五十”企业投放信贷资金。全市各金融机构要争取增加贷款规 模,增加对“双五十”企业的授信额度,优先满足“双五十”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和 流动资金需求。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适应企业发展要求的金融产品,探索灵活 的抵(质)押方式和贷款担保形式。鼓励金融机构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 押贷款等适合高新技术企业需求特点的融资产品,与担保、保险及科技中介机构 广泛开展合作,为“双五十”企业中的先导产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 金融产品和服务。 2.加强银企合作的组织协调。完善银企沟通联系机制,建设银企信息沟通交 流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银企之间信息交流和沟通联系。建立和完善信息发布 制度,以更好地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投向,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统计等部门 发布企业发展信息,按季度、年度对经济运行形势、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分 析发布。建立项目推介制度。定期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组织项目推介会,向金融机构发布推介在建、新建、 已核准和已备案的项目。同时,密切跟踪监测银企合作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确保签 约资金落实到位。完善企业信用制度和贷款条件,增强企业信用融资能力,鼓励金 融机构与“双五十”企业建立长期、稳健的合作关系。 3.积极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加快“双五十”企业直接融资步伐,优先将未上 市的“双五十”企业纳入全市企业上市培育计划,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有关部门 在产权确认、土地使用、税收征管、环保核查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支持已上市 的“双五十”企业通过整体上市、定向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进行再融资,优 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双五十”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推动“双五十”企 业在银行间市场融资,对符合债券发行条件且有融资需求的“双五十”企业加强 指导、跟进服务,使其通过在银行间市场利用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探索发展产业基金、私募等直接融资 手段的途径,提高“双五十”企业项目自由资本金水平,帮助信贷资金进入。 4.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公司类“双五十”企业充分利用公司股权的财产 再生性功能,通过股权质押担保融资;以股权对外投资,股权与其他非货币出资额 166 之和最高可达到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70%。支持“双五十”企业利用商标无形 资产进行资本化运作,对利用商标质权登记进行融资贷款的“双五十”企业,积极 在商标价值评估、办理程序等方面给予辅导和帮助,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 同意的情况下,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支持“双五十”企业利 用并购贷款、信托基金、股权融资、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质押、票据贴现、买方 信贷、联合协作贷款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 (二)强化要素保障 5.优先保障“双五十”企业用地。要多渠道争取并合理调配相关用地指标, 统筹安排用地布局,优先为“双五十”企业安排用地指标。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 价和考核体系,引导“双五十”企业科学设计生产流程,优化厂房布局,提高节约 集约用地水平。 6.切实保障“双五十”企业环境容量指标。环保部门要进一步畅通环评审批 “绿色通道”,对“双五十”企业中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 境污染少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随到随办,限时办结。对在产业集聚区 的“双五十”企业项目实行环评审批“直通车”制度,进一步简化环评内容,优化 环评环节,提高审批效力。指导“双五十”企业积极申请环保专项资金,有关专项 资金优先向“双五十”企业倾斜。 7.做好“双五十”企业煤电油气运保障协调。在总量不足的情况下,优先保 障“双五十”企业在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铁路运力等方面的需求,满 足企业发展需要。 (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8.大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引导作用, 对“双五十”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争取 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统筹安排工业结构调整等各类产业发展资金优先支持 “双五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技术改造项目中,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企 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可以 从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 年度结转抵免。 9.引导企业自主创新。支持“双五十”企业加快建设和发展重点实验室、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各类企业研发中 心。支持“双五十”企业申报和实施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以关键核心技术的 突破推动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和引领先导产业发展。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双五 十”业技术创新的指导服务力度,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管理工作。支持 167 “双五十”企业申请专利和开展标准研制,推动核心技术的专利化和标准化。落 实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 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 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 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 请享受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技术开发和转让,市内居民企业开 展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 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各级专项资金要对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给予支持, 以“双五十”企业为重点,建设装备制造、物流、食品、电力电子等重点行业“两 化”(工业化、信息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引导骨干企业将信息技术与研发设计、 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等环节有机结合。依托许继、万里、冷王、众品 等企业,组建信息化研发联盟,提高行业信息化水平。 (四)支持企业加快推进结构调整 11.加大对企业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双五十”企业建设规 模大、带动能力强的项目享受市重点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 优先申报国家、省专项支持,统筹运用省、市有关资金进行重点支持,有关部门在 核准备案、环保审批、土地供给、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安全评价等方面给 予优先办理。 12.推进企业质量和品牌建设。 鼓励和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加快品牌建设, 引导企业申请注册防御商标、集体商标、原产地商标,增强商标意识。创建名牌 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增强市场竞争力。支持“双五十”企业争创省、市级质 量奖。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达标备案和对标工作,支持“双五十”企业参与国内外 标准化活动,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鼓励企业产品积极 采用国际标准和外国先进标准。鼓励扶持“双五十”企业有影响、有潜力、知名 度较高的注册商标申报“河南省著名商标”,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13.帮助企业扩大产品市场。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商贸活动,提高和 扩大我市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积极推动我市重点项目同市内工业产品的对 接,积极向市内大型工程、基建项目推荐使用我市工业产品,政府采购项目、政府 投资项目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我市自主创新工业产品,尤其要加大对我市电 动汽车、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领域的政府采购力度。 (五)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168 14.认真贯彻落实《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战略重组的意见》(许政 〔2009〕24 号),支持以“双五十”企业为主体,以资产、产业、技术和资源重组 整合的“3+1”模式为主要内容,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规模扩张。鼓励我市装备制造、 食品、能源和电力电子、超硬材料、烟草加工、发制品、运输物流等优势产业企 业,整合重组,优化产业布局。支持“双五十”企业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开展 资本、技术合作,加快提升装备和技术水平。企业重组导致的资产评估增值、产 生收益、权属变更的,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减免相关税收。鼓励符合条 件的全市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 对重组企业增资扩股和发行股票、企业债券、中长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给予优先 支持。 (六)支持企业节能减排 15.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充分利用各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奖励、 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减排领域,有关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 “双五十” 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引导建材、造纸、高耗能等企业进行工艺改进,加快高效节 能技术推广应用。完善绿色信贷机制和支持节能减排的融资政策措施,对省循环 经济示范试点园区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企业和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 节能减排项目,金融机构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符合税 法规定购置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要及时办 理所得税的抵免手续。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 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 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16.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支持“双五十”企业申报国家清洁生产应用和 推广示范项目。组织开展“两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积 极推荐重点企业为国家“两型”企业创建试点。支持“双五十”企业开展产品再 制造并通过国家认定,促进再制造业产业化发展。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 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 17.支持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在严格执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 淘汰目录》的基础上,鼓励“双五十”业提前和超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对提前完成 淘汰任务的企业,在资金、新上项目、土地供应、环境容量、信贷等方面给予优 先支持。 (七)支持企业扩大开放 169 18.支持企业产品出口。发挥我市特色产业特别是发制品、机电、轻工等产 业的出口优势,支持出口重点企业塑造特色品牌,打造拳头产品,提高国际市场占 有率;培育开拓新兴市场,集中力量扶持具有自主品牌、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出口, 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建设营销网络、品牌展示中心和 售后服务中心。鼓励我市企业积极融入沿海出口导向型企业生产加工链条,带动 相关产品出口。加强对外开放体系建设,积极申报设立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19.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对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 的,优先争取国家、省贴息支持;对符合规定条件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 优先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开辟重点企业产品出口“绿色”通道,在配额发放、 检验检疫、报关通关、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符合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 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条件的“双五十”企业, 有关部门 要快速办理相关申报手续。鼓励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 对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 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推动装备制造、电力电子等领域“双 五十”企业“走出去”,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支持重点企业拓展对外承包工程领 域,积极承揽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总承包项目,以 BOT(建设—经营—移交)等 方式带资承包工程,带动技术、劳务输出和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充分利用 国家和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为企业“走出 去”提供财政支持;定期筛选项目向金融机构推荐,争取优惠贷款,为企业“走出 去”提供金融支持和风险保障。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各 种推介、展销活动,帮助企业扩大市场份额。继续做好产销对接活动,重点抓好汽 车及零部件、食品、纺织服装等上下游企业产品供需衔接。 (八)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21.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鼓励“双五十”企业面向国内外采取多种形式引 进高层管理人员,引进的高层管理人员享受省、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相 关政策待遇。完善企业家激励机制,对在经济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企业家 给予表彰。 22.支持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针对 我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开展研究,加快各类科技领军人才和 创新人才梯队、团队的培养。支持企业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在研发经费、住房 170 补贴、家属随迁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双五十”企业创新对高层次人才的薪酬 方式,通过股权或期权奖励、创造收益按比例返还等留住人才并发挥其潜力。对 我市重点行业、优势领域内的“双五十”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其申报省院 士工作站、创新型科技团队。 23.加强对企业的职工培训。支持“双五十”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推广“订单 培养(培训)”模式,鼓励企业员工到相关职业院校对口接受技能培训或职业院校 在企业设立对口基地。引导“双五十”企业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和高技能人才培养 计划,建立职工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联系的内部激励机制,促进职工提升技 能、岗位成才。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九)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24.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继续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费制”,规范行 政征收管理。由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各种名目 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四乱”行为,严禁违规强行指定中介服 务机构、对企业进行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严格实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度,禁止开 展增加企业负担的评比达标活动。 25.进一步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以“双五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重点项 目建设环境、企业周边治安环境等专项治理,积极构筑企、警、地共建的治安环 境长效机制。对“双五十”企业的注册登记事项申请,各级工商部门要优先受理, 提供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服务,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审 查。加大对“双五十”企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组织开展重点产品专项打假 行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26.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组织对现有涉企行政审批项目继续进行清理,进一 步规范保留项目的运行管理,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固化流程,制定和公开操作规 程,实行行政审批透明化运行,提高审批效能。 进一步加大项目联审联批工作力度, 将“双五十”企业建设项目全部纳入联审联批范围。 四、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27.加强规划指导。企业要不断加强市场调查研究,分析国内外发展环境、发 挥比较优势,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 3 年滚动发展规划,明确发展 目标,谋划发展项目,制定具体措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指导“双五十”企业编 制发展规划并推动加快实施。有关部门要跟踪指导服务,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及时 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 171 28.强化运行监测。将“双五十”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指标列入市统计局月度 和年度统计范围,并纳入工业经济运行监测范围。建立健全“双五十”企业重点 项目监测制度,对纳入监测范围的项目实行月报告、季通报,督促项目单位提高建 设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建立促进“双五十”企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市政府每年对 发展较快、贡献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29.坚持动态管理。从 2011 年开始,我市五十强企业、五十高企业每年评定 一次,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情况评定五十强企业,根据高成长性、高技术 性和发展潜力评定五十高企业,由市政府公布。当年评定的“双五十”企业享受 本意见中的各项政策。 30.加强组织领导。市企业服务活动联席会议要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双 五十”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牵头做好本意见的推进实施 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县(市、 区)要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支持政策,深化企业服务,营造良好环 境,促进企业发展。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 2011 年 主导特色产业提升计划的通知 许政办[2011]9 号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 委五届十一次全会和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积极推进主 导特色产业转型升级,为构建许昌现代工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产业升级明显加快。现代工业体系加速构建,主导特色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 献率进一步提升。2011 年,装备制造、食品、能源三大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突 破 1000 亿元,电力电子、烟草、发制品、金刚石四大特色产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 500 亿元。集聚水平明显提高。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效益型产业集聚区建设取得 明显成效。2011 年,全市 10 个重点产业集聚区营业收入达到 1300 亿元,其中营 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产业集聚区达到 7 个左右。大型企业明显壮大。企业组织 172 结构加快优化,大企业培育取得新突破。2011 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 大企业达到 3—4 家。 三、工作重点 (一)装备制造 汽车制造及配件工业。1.整车:推进奔马公司与中国一拖集团的合作,形成中 型卡车 6 万辆生产能力。依托鸿舟车业、银翔摩托、世英机械等骨干企业,研发 三轮摩托车专用发动机,形成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45 万辆,专用汽车 5.1 万辆生 产规模。支持奔马公司发展用于农村农田喷药灭虫、提水浇灌等多种功能的专用 汽车;支持路太养路机械公司发展用于公路路面的高速公路护栏清洗车、城市隔 离护栏清洗车、路面清扫车、除雪车、汽车除雪铲等专用车。2.传动轴:以许昌 远东、万向钱潮等骨干企业为依托,重点发展汽车传动轴总成及配套产品、万向 节十字轴总成及差速器、汽车轮辐等主导产品,建设中国最大的传动轴生产基地 和零部件出口基地。3.齿轮:依托河南省福瑞特齿轮有限公司,实现车用盆角齿轮 年生产能力 68 万套。4.汽车车轮产品:达到年生产轮毂 200 万套、轮辐 600 万只 的能力。5.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依托河南新美景等企业,推动电机—专用变速 箱一体化发展,形成年产 10 万台套的能力;发展 CAN 总线及其整车管理与控制系 统,形成年产 1 万台的能力;形成为 10 万辆电动汽车配套的零部件生产能力。6. 汽车玻璃:依托许昌环宇玻璃公司、许昌富华玻璃公司等企业,打造大型汽车玻璃 企业集团,建设全省最大的汽车玻璃生产园区。机电设备制造。1.电梯:依托西继 电梯公司,加强与国外知名电梯企业合作,扩大电梯生产规模,加快推进建设立体 停车库和自动车库门产业基地。2.矿山建材工程机械:依托盛德重工等企业重点 发展矿山建材行业,提高装备行业专业化生产程度,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3.现代 农业机械:依托豪丰公司,重点发展 130—200 马力拖拉机及其配套机具、多功能 通用型高效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割机、能源与饲料作物联合收割机,形成大 型农机具制造业集群。4.变压器:依托许继、森源、华汇等企业,优化产品结构, 生产高效、环保变压器。5.压滤设备:依托双发、锦程、利恒等企业,重点发展高 压隔膜压滤机、快开式全自动压滤机等高端产品,建设国内环保系列分离设备基 地,开发新产品 15—20 个。6.冷链产业:围绕冷链行业进行上下游产业链整合。 重点实施统一电器冷柜和车载冷藏箱项目,利用冷热转换技术、真空绝热材料技 术和国内冷链资源,以食品冷链为轴心,实现产品同心多元化,做大做强冷柜、冷 热柜、车载冷藏箱产业,不断提升冷热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能力,实现向冷藏 车辆产业链的进一步延伸,完善冷链产业产品结构。 (二)食品 173 1.肉制品加工业。大力发展低温肉制品,拉长速冻方便食品、传统肉制品产 业链条,推动养殖、加工、精深加工一体化发展,重点扶持众品公司等肉制品加工 企业。2.小麦加工业。引导小麦加工企业向专用化、功能化、营养化和保健化发 展,开展小麦加工副产品综合利用,开发麦胚食品等高附加值产品。重点扶持湖雪、 实佳等面粉加工企业。3.油脂加工业。依托山花公司等油脂加工企业,重点建设 油料—精制油和专用油—副产品综合利用产业链,鼓励采用豆粕等油脂加工副产 品生产分离蛋白、大豆磷脂、维生素 E、异黄酮、纤维素等高附加值产品。4.豆 制品。加快许昌县豆制品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加快腐竹生产机械化进程,加大 腐竹产业园区建设力度。开发即食腐竹、豆渣饼干、膨化食品和营养保健食品等 新产品。重点支持质源公司、世纪豪嘉公司等腐竹加工企业。5.红薯“三粉”。 发挥禹州市、襄城县“三粉”制品加工集群优势,努力建设有规模、上档次、创 品牌的红薯“三粉”产业化加工基地。6.蜂产品。依托长葛市蜂产品优势,围绕 蜂蜜、蜂王浆、蜂花粉、蜂胶四大系列,提升蜂产品产业生产加工能力和精深加 工水平,拓展蜂产品开发范围,提高蜂产品附加值。7.食用菌。重点开发食用菌精 深加工产品和循环利用产品,开展食用菌药用成分提取与利用研究,提高食用菌 生产综合效益。重点支持河南世纪香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8.新型乳制品。重点 支持河南欧利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昌市长寿乳业公司等乳产品加工企业,打 造我市乳制品加工基地。9.烟草。发挥烟草基础优势,推动中烟公司许昌卷烟厂 易地技术改造、天昌公司“十二五”技改一期等项目开工建设,力争卷烟、烤烟 的生产能力显著提高。 (三)能源 1.煤炭电力。巩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对原小煤矿占有的煤炭资源实施 整体连片开发,提高煤炭生产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加强煤炭资源勘探,增加煤 炭资源储备,增强煤炭供应能力。鼓励煤炭企业实施上下游联合经营或跨行业战 略重组,继续推动大容量、高参数发电机组项目建设,积极推进许昌新区热电厂 2 ×30MW 热电联产机组、禹州电厂三期 2×100MW 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襄城电厂 一期 2×60MW 超临界燃煤机组项目前期工作,延伸煤炭工业链条,提升煤炭附加 值。 2.煤焦化产业。依托平禹煤电、新龙矿业、兴隆矿业、首山焦化、龙岗发电、 永锦能源等企业,实施扩能改造。按照基地化、大型化、规模化、循环化发展要 求,拉长细化煤焦化工产业链条,重点发展甲醇、针状焦、已内酰胺等 9 大主导产 品,建设全国重要的煤化工产业基地。加快襄城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利 174 用生产焦煤优势,大力发展煤化工产业,建设中部地区最大的资源配置合理、节约 型、清洁型、高效循环新型产业园,形成我市煤焦化支柱产业。 (四)电力电子 以许继集团和森源集团为核心,重点发展调度自动化系统和装备、变电站综 合自动化系统和装备、风电控制系统、核电控制设备、智能功率模块、新型电力 节能装置等新型电力电子产品,打造国内领先和国际一流的智能电网成套装备制 造、研发和服务基地。依托稳润光电、昌恒科技等公司,重点发展高效环保大功 率 LED 集成节能照明装置、LED 显示屏、LED 器件,加强与行业龙头企业的联盟合 作,逐步切入芯片和外延开发等上游领域,打造半导体照明及 LED 显示背光源芯 片、封装、测试到开发应用产品的完整产业链。积极实施现代物流业提速工程, 推动以万里集团等企业自主开发的新一代物联网技术成果与物流信息化相结合, 提升经济效益。以阳光集团、牡丹电线公司等企业为依托,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 整合我市电线电缆制造业企业,壮大超高压电缆、通信电缆、OPGW 特种电缆(光 纤复合架空地线)、矿用特种电缆和各类电缆、光缆配件的产业规模。发挥许继 软件的专业化优势,全面渗透电力行业信息化市场,着重突破电力应用软件的关 键性技术瓶颈,提高承接大型软件工程项目的能力。鼓励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从 事信息资源公益性和商业性开发。加快“数字许昌”建设,不断提高城市数字化 管理服务水平。 (五)烟草 1.烤烟加工。依托天昌公司,通过挖潜扩能,扩大烟叶加工生产能力,把许昌 建成“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专业化、现代化打叶复烤基地,引领打叶复烤企 业技术进步。2.卷烟生产。开工建设中烟公司许昌卷烟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推 动卷烟生产提质增效。3.烟机生产。开工建设总投资 4.73 亿元的许昌烟草机械 有限公司异地技改项目,重点发展完善高速滤棒成型机及新一代大容量柔性滤棒 自动化储存配送系统,使许昌烟草机械有限公司成为行业领先、世界一流的滤棒 和辅联设备制造商以及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 (六)发制品 以瑞贝卡、恒源等发制品企业为龙头,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坚持科技领先,调 整产品结构,增加新型纤维材料在产品中的比重,实现胶原蛋白/PVA 复合仿毛发 纤维、阻燃聚丙烯腈仿毛发纤维和聚氯乙烯仿人发纤维研发成果产业化。支持绿 色生态可降解纤维材料的开发,重点加大对差别化和功能性发用纤维的研究,不 断提高发用新型功能性纤维材料在发制品中所占比例。 175 加快发制品工业园建设。建立集研发、生产为一体的高档发用新型纤维材料 基地,形成国内乃至国际发用新型功能性纤维材料供货中心,打造全球最大的发 制品生产中心、研发中心、世界发制品产品标准与检测中心、世界发制品交易与 原材料储备中心。实现由规模集中生产为中心向品牌建设和维护、技术研发及原 材料供应为中心的战略调整。 (七)金刚石 依托黄河集团,重点发展高性能超硬复合材料、优质粗颗粒高品质人造金刚 石、宝石级大单晶、黄色细料金刚石。加快推进大直径 PCD\PCBN 复合片和特种 磨料研发与产业化生产,拓展金刚石及其制品在航空、航天、石油开采等行业的 应用空间,延长产业链条。支持研发智能型金刚石压机、大腔体合成工艺和装备, 支持生产工艺改进和技术研发,降低生产成本和环境污染。争取金刚石单晶及制 品产量和市场占有率均占同行业首位,单晶合成工艺及制品生产技术的研发能力 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实施项目带动。全面落实重点项目建设的一系列工作机制,加快主导特 色产业新上项目、续建项目和技改项目推进速度,组织实施好总投资 444.3 亿元 的 146 个工业项目,全年完成投资 180 亿元,争取一批项目建成投产,形成新的生 产能力。 (二)强力招商引资。大力实施“5368”招商引资行动计划,围绕全市主导特 色产业和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上下游、左右链,积极进行产业链招商,承接产业转 移,增强产业集聚能力。不断推进与国内外 500 强、央企、行业龙头企业等大企 业集团的战略合作,突出“招大招强”,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重组我市相关产业和 企业。 (三)培育壮大产业集群。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按照“节约、集约、循环、 生态”的发展理念,通过提升产业层次、招商实效、项目建设、集约程度、要素 保障和创新能力,把产业集聚区建设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新极点和产城融合的新 空间。着力加快 10 个重点产业集聚区建设,积极争创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 业示范基地。 (四)认真做好企业培育。精心实施大企业集团和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以实 施“800 家重点服务企业计划”为抓手,认真落实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和措施,不断优化发展环境。突出抓好 40 户大企业集团、100 户小巨人企业、20 户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发展。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以资本为纽带,围绕优势产业 和产品,通过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整合资源,大力培育一批跨地区、跨行业、 176 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产业联盟。积极培育和集聚一批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中小 企业,增强其示范性、带动性。 (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大企业增加科研投入,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和重 点实验室。对新设立的国家和省级研发中心,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资助等 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依托现有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开展行业关键 核心技术研发攻关。依托豪丰公司、西继电梯等企业,组建农业机械装备国家工 程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农机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速节能电 梯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等。 (六)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增强企业创名牌意识,加大品牌经营力度,保护名牌 产品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企业利用名牌优势,延长名牌产品的产业链。引导企业 通过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扩大名牌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 度,培育一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知名企业集团和知名品牌。 (七)着力推进节能减排。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实现水泥产品的结构调整 和优化升级。加快企业资产重组,合理规划配置生产要素,促进水泥工业持续健康 发展。在煤炭、有色金属等重点高耗能行业,实施节能攻坚计划。促进工业清洁 生产,开展造纸、化工、酿造、印染等行业污水治理专项监督检查,推动削减化工、 水泥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低水平的企业扩大产 能。 (八)深入推进“两化”融合。实施信息化强企工程,引导骨干企业将信息技 术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等环节有机结合。建设完善信息 化监测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战略性资源管理水平。依托许继、万里、冷 王、众品等企业,组建信息化研发联盟,提高行业信息化水平。 (九)整合用好扶持政策。按照“整合资金、集中资源、突出重点”的原则, 整合全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科技奖励扶持资金等各类扶持资金,支持产业转型 升级和技术创新。认真落实差别电价、差别水价政策。对工业项目、产业集聚区 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在科研启动经费、岗位津贴以及级别待遇、住房补贴、 家属随迁等方面实行优惠。 (十)深化完善企业服务。强化对企业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企业服务长 效工作机制,继续实行市(县)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和市(县)直单位分包重点企业 制度。认真收集并及时解决企业反映的各类问题。加强督查考评,定期通报考核 结果,年终进行总结表彰。 177 五、 发展与改革类政策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国发 32 号) 三、立足国情,努力实现重点领域快速健康发展 (一)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开发推广高效节能技术装备及产品,实现重点领 域关键技术突破,带动能效整体水平的提高。加快资源循环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研 发和产业化示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再制造产业化水平。示范推广先进环 保技术装备及产品,提升污染防治水平。推进市场化节能环保服务体系建设。加 快建立以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积极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海 水综合利用。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加快建设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网络 基础设施,推动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终端的研发及产 业化,加快推进三网融合,促进物联网、云计算的研发和示范应用。着力发展集 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软件、高端服务器等核心基础产业。提升软件服务、网 络增值服务等信息服务能力,加快重要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大力发展数字虚拟 等技术,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三)生物产业。大力发展用于重大疾病防治的生物技术药物、新型疫苗和 诊断试剂、化学药物、现代中药等创新药物大品种,提升生物医药产业水平。加 快先进医疗设备、医用材料等生物医学工程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促进规模化发 展。着力培育生物育种产业,积极推广绿色农用生物产品,促进生物农业加快发 展。推进生物制造关键技术开发、示范与应用。加快海洋生物技术及产品的研发 和产业化。 (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重点发展以干支线飞机和通用飞机为主的航空装 备,做大做强航空产业。积极推进空间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卫星及其应用产业发 展。依托客运专线和城市轨道交通等重点工程建设,大力发展轨道交通装备。面 向海洋资源开发,大力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强化基础配套能力,积极发展以数字 化、柔性化及系统集成技术为核心的智能制造装备。 178 (五)新能源产业。积极研发新一代核能技术和先进反应堆,发展核能产业。 加快太阳能热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开拓多元化的太阳能光伏光热发电市场。提高 风电技术装备水平,有序推进风电规模化发展,加快适应新能源发展的智能电网 及运行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开发利用生物质能。 (六)新材料产业。大力发展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特种玻璃、功 能陶瓷、半导体照明材料等新型功能材料。积极发展高品质特殊钢、新型合金材 料、工程塑料等先进结构材料。提升碳纤维、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等高 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发展水平。开展纳米、超导、智能等共性基础材料研究。 (七)新能源汽车产业。着力突破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和电子控制领域关键 核心技术,推进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同时,开 展燃料电池汽车相关前沿技术研发,大力推进高能效、低排放节能汽车发展。 四、强化科技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大企业研究开发的投入力度,对面向 应用、具有明确市场前景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建立由骨干企业牵头组织、科研 机构和高校共同参与实施的有效机制。依托骨干企业,围绕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 和系统集成,支持建设若干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工程化平台,结合技术创新工程 的实施,发展一批由企业主导,科研机构、高校积极参与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加强财税政策引导,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产业集聚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三)加快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建立科研机构、高校创新人 才向企业流动的机制,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加快完善期权、技术入股、 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科技人员积极从事职 务发明创造。加大工作力度,吸引全球优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发挥研究型大学 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增加急需的专业学 位类别。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制定鼓励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政策,建立企校联合 培养人才的新机制,促进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支持知 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鼓励企业建立专利联盟。完 善高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利益保障和实现机制,建立高效的知识产 权评估交易机制。加大对具有重大社会效益创新成果的奖励力度。 (四)实施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以加速产业规模化发展为目标,选择具 有引领带动作用,并能够实现突破的重点方向,依托优势企业,统筹技术开发、 工程化、标准制定、市场应用等环节,组织实施若干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推 动要素整合和技术集成,努力实现重大突破。 179 (五)建设产业创新支撑体系。发挥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支撑作用,大力发展 研发服务、信息服务、创业服务、技术交易、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 服务业,着力培育新业态。积极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投资和管理咨询等商务服务 业,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和环境服务业。 五、积极培育市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二)支持市场拓展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绿色消费、循环消费、信息消费, 创新消费模式,促进消费结构升级。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 新能源并网及储能、支线航空与通用航空、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市场配套基础设 施建设。在物联网、节能环保服务、新能源应用、信息服务、新能源汽车推广等 领域,支持企业大力发展有利于扩大市场需求的专业服务、增值服务等新业态。 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现代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等新型商业模式。 六、深化国际合作,提高国际化发展水平 (一)大力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发挥各种合作机制的作用,多层次、 多渠道、多方式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我国设立 研发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 研项目。支持我国企业和研发机构积极开展全球研发服务外包,在境外开展联合 研发和设立研发机构,在国外申请专利。鼓励我国企业和研发机构参与国际标准 的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技术示范应用项目,共同形成国际标准。 (二)切实提高国际投融资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完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 开展境外投资,在境外以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多种方式融资。扩大企业境外投资自 主权,改进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外汇支持。积极探索在海外 建设科技和产业园区。制定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为企业开展跨国投资提供指导。 (三)大力支持企业跨国经营。完善出口信贷、保险等政策,结合对外援助 等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品、技术和服务开拓国际市场,以及自 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在海外推广应用。支持企业通过境外注册商标、境外收购等 方式,培育国际化品牌。加强企业和产品国际认证合作。 七、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整合现有政策资源和资金渠道的基础上,设立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增加中央财政投 入,创新支持方式,着力支持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重大 创新成果产业化、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等。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 180 度,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等推广应用。加强财 政政策绩效考评,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完善税收激励政策。在全面落实现行各项促进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转 化、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税制改革方向和税种 特征,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研究完善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税收 支持政策。 (三)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 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等金 融产品创新。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 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服务。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财政优惠政策,促进 金融机构加大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力度。 (四)积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市场制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推进场外证券交易市场的建设,满足处于不同发 展阶段创业企业的需求。完善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逐步实现各层次市 场间有机衔接。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发行规模, 积极探索开发低信用等级高收益债券和私募可转债等金融产品,稳步推进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展,拓宽企业债务融资渠道。 (五)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建立和完善促进创业投资和股权 投资行业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体系与监管体系。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为保险公司、 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和股权投 资基金创造条件。发挥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扩大政府新兴产 业创业投资规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带动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 创业早中期阶段的创新型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 128 号) (一)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和工程化集成能力。按照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 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总要求,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 机构以产学研结合等形式,共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 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产业技术开发体系;支持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程化 181 试验设施。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中的咨询、信息、桥 梁等作用。 (二)启动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国家在信息、生物、航空航 天、新材料、先进能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节能减排、海洋开发等重点领域, 选择一批重大自主创新成果,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给予适当的政 策、资金等支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做好组织实施 工作。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 (三)切实落实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税收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对 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研发投入,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费用,按照 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按照《当前优 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实施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符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四)完善自主创新成果发布机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使用 财政资金开展研究开发的,要及时通过网络等形式,将有关自主创新项目以及知 识产权、技术转移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除 外),有关公开发布的要求必须在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要不断完善国防科技成 果解密制度,适时发布具有民用产业化前景的自主创新成果。要充分利用各类知 识产权交易市场发布知识产权信息。 (五)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自主创新成果。发展改革、教育、 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要指导、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强化自主创新 项目的筛选、评估和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技术转移机制,积极推动自主创新成果 的转移和许可使用。鼓励企业间技术成果的转移。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技术转让 所得,按照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鼓励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要将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情况作为重要的评 价内容,引导、支持科研人员积极投身于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对在自主创 新成果产业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奖励。 (七)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的增长情况,继续增加 投入。主要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引导)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 投资等方式,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支持,加快自主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提高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水平。 182 (八)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鼓励按照市场机制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领域,扶持承担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任务企业的 设立与发展。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培育、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对高技术 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重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予以支持。 (九)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结合 自身特点和业务需要,按照信贷原则,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支 持力度。加强担保机构等融资支撑平台建设,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融资提 供服务。 (十)积极推动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要加 强指导协调,加大对重大自主创新成果形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支持力度,建 立完善技术标准转化机制。对具备条件的,要及时推进自主创新成果形成技术标 准。 (十一)加快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市场环境建设。知识产权部门要会同有关 部门完善知识产权许可、技术转移等制度和政策,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切实做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工作, 确保核心技术获得专利保护。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各 项制度。商务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对外贸易政策,支持自 主创新产品和技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加快研究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风险化解机 制,推动自主创新产品开拓市场。 (十二)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中介服务体系。科技、知识产权等中 介服务机构要客观、科学评估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价值和市场前景,努力提供优 良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知识产权服务。加强自主创新成果信息平台建设,不 断提升服务能力。 (十三)积极培育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人才队伍。加快技术经纪、技术推广 和知识产权评估等方面的人才培养。积极推动事业单位与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衔 接,促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人才的合理流动。鼓励海外留学人员、 华人华侨回国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豫发改高技 298 号) 183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高技术项目包括: (一)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 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 化项目。 (二)省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重点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省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创新能力项目”),是指以突破产 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 心项目”)。 (四)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地建设项目”),是指在高 技术产业领域中已初步形成产业优势和具备一定基础的地区,以重点发展具有明 显特色和一定市场竞争能力的高技术产业为目标,逐步形成大规模生产能力和高 水平研发能力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 (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给予的无偿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贷款贴 息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 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省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扩权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及以上开发区。 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对项目承担主管责任。 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省高技术项目,可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项目 主持部门,或由组织部门指定项目主持部门。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 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省 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项目单位应履 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 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184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 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 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五)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九条申请省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 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 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 需资金已落实; (五)建设项目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六)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 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申请省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 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 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 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 资格。 (二)技术开发项目的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 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 (三)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省发展改革委批 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省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省工程研究中心;项 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 (四)基地建设项目应具有明显的产业特色和技术优势,较好的产业基础, 产业集中度高,拥有一批骨干高技术企业,是当地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当地政 府对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有具体的政策措施。 185 (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项目单位具有较好的经营业 绩和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 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根据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 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补助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五)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1.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2.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 6.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五条单个省高技术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 排补助资金的省高技术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不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省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省补助资金、 省直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 为主,省发展改革委采用资金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 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 第十八条省补贴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类。省投资补助应根据 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 贷款贴息补助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 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 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 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 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186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 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 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 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 17 号) 22.制定和实施瓦斯治理工作规划。各产煤省(区、市)要在深入调查研究、 摸清底数、分析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 和《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尽快研究制定煤矿瓦斯治 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明确瓦斯治理的目标、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 抓住关键环节,确定瓦斯治理和利用的重点工程,落实具体的项目和资金,提出 分步骤达到的要求。各产煤市(地)、县(区)和重点煤矿企业也要结合实际, 尽快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企业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 23.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瓦斯治理和利用政策。各产煤省(区、市)要认真贯 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 办发 47 号),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落实各项政策实施办法和措施,用足用好 已出台的各项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经济政策;要督促煤矿企业 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用促抽;要建立煤层气 (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独立核算机制,用足用好销售煤层气(煤矿瓦斯)增值税 先征后退、免征所得税、加速抽采设备折旧、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财政补贴、 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和优惠电价等优惠政策;要围绕项目核准、建 设用地、瓦斯发电并网、管网输送、财税和价格支持等方面,制定出台新的政策 措施,加大扶持引导力度,促进煤矿企业瓦斯抽采与利用工作健康发展。 24.严格煤矿安全准入。要将瓦斯治理工程作为煤矿新建项目核准、“三同 时”审查的重要内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与改扩建项目,瓦斯治理 工程不配套的,不得立项建设;禁止新建开采突出煤层规模在 30 万吨/年以下的 煤矿,正在建设的要采取修改设计、工程补套等措施,达不到标准的依法退出; 继续淘汰关闭瓦斯灾害严重、不具备治理能力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对 存在重大瓦斯隐患而没有整改的煤矿,不得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187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 146 号) 一、严格履行煤矿建设报批程序,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建设。各有关单位要认 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 改能源 1039 号)要求,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凡未经核准、未经安 全设施设计审批以及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项目一律禁止开工建 设,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因违规审批、批小建大等新增的煤炭生产能 力,一律不予认可。 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与建设 项目相符的资质条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害严重的 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业绩。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 段的,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合理划 分工程标段,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落实煤矿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建立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 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必须建立安 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技术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 施工的监督管理;要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监理 单位密切配合,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施工方案和方法,指定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不得随意压减建设工期和工程价款,不得拖 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项目部必须配备矿 井相关类型灾害所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 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施工单位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开采条件变化较大时, 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方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 重新报批;如瓦斯等级升级、水文地质条件变复杂,应重新考核施工单位业绩, 确保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 理责任。 188 四、切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配置施工现 场安全设施设备,其中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 患严重的矿井进入二期(指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车场施工前,下同) 工程,其它矿井进入三期(指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下同) 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 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低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应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 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所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 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设计有瓦斯抽采 系统的,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统。 五、加强联合试运转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并按规定报批(大 中型项目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小型项目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 门审批)、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联合试运转: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 建成完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矿长具备安全资格、特种作 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矿井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 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制定联合试运转方案。建设单位必须统筹安排 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不得超期组织联合试运转。未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 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的,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六、认真做好煤矿建设应急救援工作。各煤矿建设和施工单位都要严格落实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 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同时加强管理人员乃至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 培训,通过定期演练,使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 能力。 《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监 157 号) (四)加强煤炭资源开采管理,继续保持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高压态势,严 厉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和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超层越界拒不 退回的煤矿要坚决予以关闭。 189 (五)停止向资源枯竭小煤矿新增资源,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证照, 淘汰关闭。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产煤省(区、市)实际 制定煤炭资源枯竭的储量标准。 (六)责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限期整改,并明确整改时限,到期经 验收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提请当地人民 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地要继续完善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小煤矿的退出机制。 (七)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依靠现有技术和管理水平难以有效治理的 煤矿,要依法予以关闭。继续依法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 煤矿 (九)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并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炭资 源整合方案划定矿区范围;根据资源储量核实及评审备案意见、矿产资源开发利 用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颁发 2 年期采矿许可证。煤矿企业在领取 采矿许可证后 2 年内必须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法律要件手续,并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在此期间不得进行采矿权转让变更,未完成上述 工作的,不得正式生产,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十三)支持大型煤矿企业整合改造小煤矿,支持整合(兼并、收购、控股) 后的煤矿进行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经济政 策,其中“一通三防”、水害治理等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可申请中央投资补助。 (十四)鼓励和支持大型煤矿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改造 小煤矿,通过资源和产权连结把更多的小煤矿纳入大型煤矿企业管理控制体系。 大型煤矿企业整合改造后的小煤矿统一参加煤炭产运需衔接。 (十五)将参与整合煤矿周边不宜新设矿业权的零星边角资源、深部资源优 先有偿配置给整合主体煤矿,将整合后的煤矿周边仍存在的不宜新设矿业权的零 星边角资源、深部资源有偿就近配置给整合后的主体煤矿,促进煤炭资源配置向 优势企业集中。 (十七)被大型煤矿企业兼并、收购或控股的小煤矿,并入大型煤矿企业、 原企业法人注销的,由大型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留原企业法人或 新设立企业法人的,由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的企业法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大型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大型煤矿企业通过托管、租赁、帮扶等方 式管理的小煤矿,由原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指标按原企业类型统计 考核。大型煤矿企业整合改造的小煤矿,其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 监管”的原则执行。 190 (十八)各地要制定煤矿关闭的转产扶持、经济补助、就业培训、困难补助 等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对被关闭煤矿企业缴纳的安全风险 抵押金等资金,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及时返还。 (十九)应关闭的煤矿已经向国家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地方可从分成的采 矿权价款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解决该煤矿关闭后的遗留问题。经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认定仍有利用价值的剩余资源,需重新进行核实备案并对采矿权价款重新进行 评估确认。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豫政 17 号) 第三条煤矿生产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全省辖区内煤矿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 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规模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规模标准:1.新建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 45 万 吨/年;2.现有煤矿单井规模 30 万吨/年(不含 30 万吨/年)以上;3.生产规模 100 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所辖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 15 万吨/年。 (二)全省各类煤矿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安全规程, 并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1.煤矿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2.煤矿“五职”矿长(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机电 副矿长)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 3 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 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符合要求并持证上岗,其中专职 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 20 人;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的专业技术管理 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中采掘、机电、通风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 于 3 人,地测专业不少于 1 人。 3.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冲击地压等安全 设备、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 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191 4.煤矿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依法 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对 井下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体化管理,不得将井下工程层层转包或以包代管。 5.煤矿必须对井下工程进行闭合导线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井 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采掘工 程每月实测填图,并按照隶属关系,及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6.煤矿在用巷道净断面能满足通风、行人、运输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通风巷净高不低于 2 米,净断面不小于 8 平方米;采区巷 道净高不低于 1.8 米,净断面不小于 5 平方米。煤巷采用金属支护(包括锚网支 护),岩石巷道应采取光爆锚喷、砌碹或其他复合型支护形式,杜绝木支护。 7.煤矿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炮采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 压支柱支护,至少保持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煤矿井下必须采用机械化运输。 8.煤矿实行双回路供电,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空气压缩等各类设备保 护齐全可靠;防爆电气设备有产品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性能符 合要求;定期对各类机电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查,设备运转运 行良好;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皮带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杜绝电 气设备失爆。 9.煤矿通风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规定,矿 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完善的井上下瓦斯抽放系统,坚持“先抽后 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综合治理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 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坚持区域防突 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在采掘作业前消除突出危险。 煤矿装备有完善可靠的自动化、数字化安全生产指挥调度系统、煤矿安全监 控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 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煤矿井下通讯线路、压风自救 管路和防尘洒水管路铺设到煤矿每个采掘作业地点,并安全可靠。 10.煤矿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 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推动生产规模 15-30 万吨/年煤矿 实施兼并重组,着力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煤炭产业集中度和煤矿安全保障程度。 192 (一)省内现有煤炭生产规模 100 万吨/年以上的企业可作为兼并重组主体, 以产权为纽带兼并重组小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 51%。 (二)按规划整合煤炭资源和兼并重组现有煤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 关部门负责编制全省煤矿兼并重组规划,省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全 省煤炭资源整合规划,按照“一个矿区一个主体开发为主”的原则和就近适量的 原则,将现有小煤矿分矿区逐一明确兼并重组主体。 (三)实施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应当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生产经营管理,成立 安监、生产、技术、通风、机电、地测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充实专业技术 管理人员,其中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 3 人。 (四)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可将其剩余资源储量的采 矿权价款折价入股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退出煤炭生产直接转 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向其支付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 第七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 专用。 (二)应当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制定各岗 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 (三)应当严格执行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和 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报批工作。 (四)应当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 并建立培训档案,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 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五)应当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煤矿企业所辖煤矿劳动用工实行统一管理、 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分配,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六)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对井下劳动定员进行核定,按照核定标准严格控制 每班下井作业人数。 (七)应当建立完善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制度,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 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八)应当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排 查、治理和报告;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实行停产整顿,由领导包案,挂牌督办, 限期整改。 193 (九)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经常开展灾害预防、 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提升应急自救 能力。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煤矿无 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 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同时于 2 日内提请同级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负 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 等具体要求,并依法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依法 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未依照规定排查和报告重大隐患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负有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 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 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负有煤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罚款。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改能源 709 号) 三、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项目 开工标准,未经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 义进行井筒开挖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煤矿初步设计审查时,应 对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系统能力进行审核,不得预留富余能力, 194 严禁批小建大。对于未经核准擅自开工以及越权违规核准的煤矿项目,有关部门 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有关 证照。对于批小建大的项目,新增的生产能力不予认可,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项 目核准的建设规模发放有关证照。上述违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停 止建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违规核准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新建、 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项目投产后 5 年内, 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 5 年内, 也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矿井标准设计档次分别是:6、9、15、21、30、45、60、90、120、150、 180、240、300 万吨/年,300 万吨/年以上每增加 100 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 次计算。露天矿每增加 100 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 四、扎实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基础工作 煤矿项目建设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煤田地质勘查单位要按照《煤、泥炭 地质勘查规范》、《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等要求,做好项目地质勘 查工作,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瓦斯参数、煤层顶底板含(隔)水层、 老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 地质报告要经有关机构评审、备案。 设计单位要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 范》、《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标准,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 设施设计,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 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 制任务。 开采煤岩层范围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区,以及井田 内开采煤层瓦斯压力等单项突出危险性指标超标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可 能揭露的平均厚度在 0.3 米以上的所有煤层进行突出性危险评估。煤层突出危险 性评估要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等技术咨询机构,或政府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 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要适用全矿井开采范围。 五、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 建设单位不得对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 目组织施工和监理招标;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承接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 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 六、科学编制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195 煤矿建设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 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施 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科学合理,满足施 工安全要求。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 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 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 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 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查。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 经审查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 边施工边修改。其中,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总 投资等有关内容调整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告,经原核准部门同 意后,重新履行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报批程序。 七、合理安排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顺序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 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 3 个月的,应作为建设期间重大事 项,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关于加强煤炭洗选加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能源 205 号) 二、严格项目建设 煤炭洗选企业应采取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介选煤、跳汰选煤及干法选 煤等技术工艺。洗选厂必须严格按照环评文件的要求,建设完善的环境保护设施, 采取节能减排工艺,做到全部实现水闭路循环,并对煤矸石、煤泥等副产品要有 切实可行的利用措施。厂区露天煤场按标准配套防风抑尘网或封闭煤场(仓), 洗选封闭运行。 三、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 新建和改扩建洗选煤厂必须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初 步设计。设计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程、规范的规定,严禁在省道、国道、 保护区、河流、城市周边、村庄等附近选址建设洗选煤厂。符合要求的新建设和 改扩建煤炭洗选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改委将项目建设方案上报省发改委审查备 196 案。项目初步设计由省能源规划建设局审批后,方可申请用地。所有在建和新建 项目应建设完善的环境的环境保护实施,并通过省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申 请省发展改革委或能源规划建设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经验收符合要求,方可投 入运营。未经批准投入运营的煤炭洗选加工企业,有关部门不得颁发煤炭经营许 可证。 《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行 178 号) (三)工作目标。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到 2012 年 底分别达到 45%和 70%以上,到 2015 年底分别达到 55%和 80%以上。 1.厚度≥0.8 米、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复杂的水平、近水平、缓倾斜、倾斜 煤层必须实现机械化采煤;鼓励具备能力的煤矿企业在地质条件复杂、急倾斜煤 层等困难条件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推进机械化采煤。 2.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机械装载(自溜、高突矿井及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煤巷、半煤巷实现机械化掘进,鼓励在岩石巷道采用机械化掘进。 3.运输长度超过 1500 米的平巷、垂深超过 50 米的斜巷,必须采用机械运送 人员;采区实现带式(或刮板)输送机运煤,减少串车运输;逐步实现辅助运输 机械化。 (九)策支持,保障投入。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前期投入大、周期长,各地 区要按照“企业负责、市场运作、府支持、部门协调”的原则,不断拓宽企业融 资渠道,为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提供资金保障。各地要制定策,加强引导,鼓励 小型煤矿通过股份制改造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争取金融 机构对小型煤矿的信贷支持;采取大型煤矿企业兼并、托管等方式,解决小型煤 矿技术力量薄弱的难题。各小型煤矿要注重发挥投入主体的作用,提足用好安全 费用,保投入、保工期。对于因实施采煤机械化改造而提升的能力,可通过能力 核定予以认可。 《关于建立重点项目用工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豫发改就业 336 号) 197 二、重点建设项目用工信息发布的主体、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发布主体 重点建设项目用工信息发布主体是全省境内的各级各类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二)发布范围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用工信息发布制度的范围是,列入省、省辖市的重点建设 项目和各县(市、区)自己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发布内容 1.项目建设单位名称、性质、项目工程名称; 2.项目工程建设期限、招工范围、用工形式、工种、用工人数、合同期限、 试用期限和录用后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3.其他有关信息。 (四)发布方式 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用工需求,定期不定期地选择适当 方式向社会发布用工信息。一是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市场的信息网络 系统上进行发布;二是在各地人力资源市场设置的“重点工程项目就业服务”窗 口进行发布;三是利用各部门、各行业定期举办的用工对接招聘会进行发布;四 是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发布;五是在各项目单位自有 的招工信息发布平台或栏目向社会公开发布。 《关于抑制我省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 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 48 号) 二、进一步严格部分产能过剩行业的产业政策 (一)钢铁工业。严格控制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严禁借等量淘 汰落后产能之名,避开国家环保、土地和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管、审批,自行建设 钢铁项目。加快淘汰强度 335 兆帕以下热轧带肋钢筋,推广强度 400 兆帕及以上 钢筋。通过工艺装备现代化改造和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2011 年年底前重点 钢铁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低于 620 千克标准煤,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 5 吨,用水重 198 复利用率 95%以上;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 1.0 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 1.8 千克以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 100%回收利用。 支持有条件的钢铁企业加快发展专用特厚板、高强度机械用钢和高强度建筑 用钢,扩大精深加工产品品种和规模;积极推广钢材新品种生产技术,以及高温 高压干熄焦、高炉余能余热利用、烧结余热利用、烧结烟气脱硫、钢渣综合利用 等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工艺技术。 (二)有色工业。严格控制冶炼规模,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提高装备现 代化水平。今后 3 年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扩建电解铝项目,不再布局新的氧化 铝项目;骨干电解铝企业吨铝直流电耗下降到 12500 千瓦时以下,吨铝外排氟化 物量大幅减少,粗铅冶炼综合能耗吨铅低于 380 千克标准煤、硫综合利用率达到 97%以上。 支持骨干企业发展高水平合金和精深加工产品,扩大轨道交通用材、大型工 业型材、高精板带材和精密管材等高附加值产品规模;推广节能减排新工艺,提 高有色金属再生回收利用规模和水平;鼓励企业实施尾矿综合回收利用项目,提 升综合利用水平。 (三)水泥工业。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对 2009 年 9 月 30 日前尚未开工的水 泥项目一律暂停建设,对不符合等量淘汰落后产能原则的严禁开工建设。新建项 目水泥熟料烧成热耗要低于 105 千克标煤/吨熟料,水泥综合电耗小于 90 千瓦时 /吨水泥,水泥废气粉尘排放浓度小于 50 毫克/标准立方米,石灰石储量服务年 限必须满足 30 年以上。 加快推进行业整合,支持骨干企业重组省内中小企业,组建大型企业集团, 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企业在现有生产线上进行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改造和 处置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及垃圾等。 (四)平板玻璃。严格控制新增平板玻璃产能,对所有拟建的玻璃项目,一 律不予备案。所有在建项目必须采用先进工艺装备,能源消耗应低于 165 千克标 煤/重箱,硅质原料的选矿回收率要达到 80%以上,二氧化硫排放低于 500 毫克/ 标准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低于 700 毫克/标准立方米,颗粒物排放浓度低于 50 毫克/标准立方米。 支持重点企业发展电子平板显示玻璃、光伏太阳能玻璃、低辐射镀膜玻璃等 高技术含量的产品。鼓励企业加快推进联合重组,积极参与国内行业的整合,形 成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企业集团。 (五)煤化工。严格执行国家煤化工产业政策,遏制传统煤化工盲目发展。 今后 3 年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和甲醇项目;稳步开展现代煤化工 199 示范工程建设。对焦炭和电石实施等量替代,禁止建设不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 件(2008 年修订)》、《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 年修订)》和规划范围外的焦 化、电石项目。对合成氨和甲醇实施上大压小、产能置换,逐步淘汰能耗高、污 染重的 8 万吨以下合成氨装置。 推动传统煤化工行业整合重组,加快装置现代化改造,促进行业向大规模、 低成本、节能型方向发展。积极推进规划内现代煤化工示范项目建设,加快甲醇 制烯烃、合成气制乙二醇、大型醋酸等先进工艺技术的产业化。 (六)多晶硅。严格执行环境监管、用地管理、项目投资管理和技术准入等 有关规定,提高能源消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准入门槛,对缺乏 配套综合利用、环保不达标的多晶硅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多晶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 3000 吨/年,占地面积小于 6 公顷/千吨多晶硅,太阳能级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 60 千瓦时/千克,还原尾气 中四氯化硅、氯化氢、氢气回收利用率不小于 98.5%、99%、99%。到 2011 年前, 淘汰综合电耗大于 200 千瓦时/千克的多晶硅产能。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做大做强多晶硅产业,壮大龙头企业,推动企业重组, 引导、支持多晶硅企业以多种方式实现多晶硅—电—煤—化工联营,促进多晶硅 生产企业与下游太阳能电池生产企业联合发展,延伸完善产业链。加强技术创新, 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支持改良西门子法还原炉系统、氢化 系统、尾气回收系统等关键技术与设备研发,实现完全闭路循环和高效节能生产; 支持节能环保太阳能级多晶硅技术开发,降低生产成本,加快物理法、硅烷法、 循环流化床法多晶硅技术产业化步伐,实现规模化,提升市场竞争力。 (七)风电设备。抓住大力发展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历史机遇,把我省风电 装备产业培育成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风电装 备产能盲目扩张,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建设新的整机制造厂;建立完善风电装备 标准、产品检测和认证体系,禁止落后技术产品和非准入企业产品进入市场。 优化风电装备产业结构,推动产业整合重组,促进优势企业加快发展,提升 行业整体竞争力。重点支持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快风电技术路线研究开发, 发展 25 兆瓦及以上风电整机和轴承、高速齿轮箱、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 提升风电设备的系统成套、工程施工和设备运行保障服务能力,加快推进风电装 备产业的大型化、规模化和国际化。 三、加强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严格项目准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管理,从源头 上把好准入关。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核准备案管理,防止以各种名义变相违 200 规建设钢铁、水泥、电解铝、煤化工、平板玻璃、焦炭、电石、铁合金等产能过 剩项目;建立和完善多晶硅、风电装备等新兴产业准入标准,避免盲目和无序建 设。环保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 晶硅等高能耗项目的环评文件,须在产业规划环评完成后才能受理审批;未通过 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用 地监管,对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或出让方案时,在拟供 用地项目类型上要及时与投资主管部门沟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产 业调整振兴规划方向的,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申请;项目用地未达到现行《工 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 用地预审;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项目,不得供应土地;通过招拍挂 出让方式竞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签订成交确认书后,未在约定期内履行审批或核 准、备案手续的项目,不得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成交确认书无 效。质量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和企业的质量保证 能力,严格核发螺纹钢、线材、水泥等产品生产许可证,坚决查处无证生产;依 法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加大处罚力度。建设主管部门要禁止落后水泥进入重点建 设工程和建筑结构工程。 《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豫财办建 299 号) 第五条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用于支持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 造、工业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节约和替代 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和政府机构节能项目,以及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工业 企业污染深度治理项目。 第六条申报节能减排重点项目补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独立法人单位; (二)银行信誉在 AA 级以上; (三)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 65%,项目总投资不超过企业净资产; (四)企业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并按照规定实施能源审 计、编制节能规划。 201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中,优先支持纳入省政府考核的年综合能耗在 5 万吨 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以及全省百户重点工业企业和 50 户高成长型高 新技术企业。 第七条申报的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节电效果达到 15%以上,节煤或节油效果达到 10%以上; (二)年综合节能量在 30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单台(套)设备年节能量在 100 吨标准煤以上; (三)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产品单位能耗达到省领 先水平,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示范效果。 第八条在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项目中,优先安排以下项目: (一)列入全省年度节能重点项目计划; (二)当年竣工投产并达到设计节能能力; (三)年综合节能量在 5000 吨标准煤以上; (四)主要关键设备由我省企业生产制造; (五)省辖市节能减排资金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节能减排重点项目补助资金执行以下标准: (一)对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业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 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按每节约 1 吨标准煤补助 25 元计算; (二)对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 2 %计算; (三)政府机构节能补助资金,根据工程项目需要统筹安排; (四)每个独立法人单位每年补助项目不超过 1 个,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条节能能力建设主要支持以下内容: (一)全省节能监测计划的实施; (二)全省能源利用监测与节能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 (三)省级节能宣传、培训等。 第十一条申请节能减排重点项目补助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附有资质的能源审计机构出具的能源审计报告; (三)项目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其他资料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202 《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 1906 号) 一、规范风电价格管理 (一)分资源区制定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 件,决定将全国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相应制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具体标准见 附件。 今后新建陆上风电项目,包括沿海地区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上的潮上滩涂 地区和有固定居民的海岛地区,统一执行所在风能资源区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跨省区边界的同一风电场原则上执行同一上网电价,价格标准按较高的风电标杆 上网电价执行。 (二)海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今后将根据建设进程,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 门另行制定。 (三)省级投资及能源主管部门核准的风电项目,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能源局备案。 二、继续实行风电价格费用分摊制度 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 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脱硫燃煤机 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风电上网电价中由当地电网负担的部分要相应调整。 三、有关要求 (一)上述规定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起实行。2009 年 8 月 1 日之前核准的风 电项目,上网电价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各风力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风电项目上 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 门要加强对风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确保风电上网电价政 策执行到位。 全国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列表 Ⅰ类资源区 【电价】0.51 元 203 【地区】内蒙古自治区除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以外其他地 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 拉玛依市、石河子市 Ⅱ类资源区 【电价】0.54 元 【地区】河北省张家口市、承德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 呼伦贝尔市;甘肃省张掖市、嘉峪关市、酒泉市 Ⅲ类资源区 【电价】0.58 元 【地区】吉林省白城市、松原市;黑龙江省鸡西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 绥化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甘肃省除张掖市、嘉峪关市、酒泉市以外其他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除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 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以外其他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Ⅳ类资源区 【电价】0.61 元 【地区】除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 476 号) 第四条产业化资金支持对象为中国境内从事风力发电设备(包括整机和叶片、 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及轴承等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中资及中资控股企业。 第五条产业化资金主要是对企业新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首 50 台兆瓦级风电 机组整机及配套零部件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按装机容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六条申请产业化资金的风力发电设备制造企业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设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包括自主研发、联合开发或引进技术 再创新,必须拥有完全的技术文件:包括全套设计计算文件、设计图纸、主要零 部件的技术要求、工艺文件、质量控制文件等;拥有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拥有 中国商标行政管理机构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证书。 (二)风电机组的单机容量在 1500 千瓦(含)以上。 (三)风电机组通过北京鉴衡认证中心的产品认证。 204 (四)风电机组配套的叶片、齿轮箱、发电机由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 鼓励采用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的变流器和轴承。 (五)同一企业申请支持采用相同技术的不同型号产品,产品功率差在 500 千瓦(含)以上。 (六)风电机组在国内完成生产、安装、调试,无故障运行 240 小时以上, 并通过业主验收。 第七条对满足支持条件企业的首 50 台风电机组,按 600 元/千瓦的标准予以 补助,其中整机制造企业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各占 50%,各关键零部件制造企 业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成本比例确定,重点向变流器和轴承企业倾斜。 第八条产业化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风电设备新产品研发的相关支出。 第九条产业化资金由风电机组整机制造企业负责申请。整机制造企业应按要 求填报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资金申请报告(格式见附 1),并提供下述材料: (一)风电机组整机和零部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证明文件(见附 2); (二)北京鉴衡认证中心颁发的风电机组整机认证证书; (三)风电机组的购销合同、销售发票及业主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四)与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及轴承等零部件制造企业签订的用 于首 50 台风电机组制造的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风电机组整机制造企业按属地原则,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 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初审后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报财政部。 中央直属企业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直接报财政部。 《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豫政 62 号) 一、加快产业集聚发展 (一)突出发展主导产业。支持产业集聚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 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推动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使其成为产业升级转型的先导区和 集中区。制定产业准入标准,严格项目准入门槛,限制三类工业项目进入中心城 区和县(市,含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城市区,下同)产业集聚区。突出产业特 205 色,把核心主导产业占产业集聚区内全部产业的比重、服务业营业增长率作为产 业集聚区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应在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 集中布局,重大项目优先作为省、市年度重点项目。省设立的农业产业化资金、 工业结构调整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企业自主创新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 金等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县(市)产业集聚区内的项目。省服务业发 展引导资金对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具有较强公益性和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业项目, 按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 10%给予适当补贴。对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投资 的公益性项目,省财政给予一定贷款贴息。2009—2012 年,对县(市)产业集 聚区内的工业企业用电一律执行直供目录电价。 (三)加大招商引资支持力度。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对产业集聚区成功引进 的重大招商内外资项目,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根据招商引资项目资金实际到位 情况,分别奖励 50—1000 万元。对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下、鼓励和允许类 外商投资的企业的新设、增资、合同章程变更等事项,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自 行审批;属省审核权限的,由产业集聚区直接上报省商务主管部门。 (四)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2009—2012 年,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 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 (五)实行异地投资、税收分享办法。对跨行政区域入驻产业集聚区的招商 引资或新建企业,可由投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和入驻地政府协商跨区域分 享税收,确定分享税种和分成比例,由省财政和税务部门按相关规定确定征收和 分享具体办法。各省辖市、县(市)也要采取灵活的收入分配政策,妥善处理行 政区域内企业迁入地和迁出地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投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 和入驻地政府之间的关系,为生产要素向产业集聚区集中提供政策支持。 二、构建投融资平台 (六)组建建设性投融资公司。深化产业集聚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建设公司制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 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七)增强投融资公司资本实力。2009—2012 年,省级财政设立扶持县(市) 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四年共筹措 30 亿元,支持县(市)产业集聚区 投融资体系建设。各省辖市、县(市)要安排相应财政专项资金,向产业集聚区 投融资公司注入资本金。扩大投融资公司资本注入来源,鼓励将产业集聚区基础 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 等各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通过划转、授权注入投融资公司。 206 (八)提高资产经营水平。通过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公开出让、标准化厂 房出租、产业集聚区内资源开发利用与经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等方式,经 营投融资公司的资产,发挥资产的放大效应,实现保值增值。 三、加大财税和金融扶持力度 (九)实施激励性财政政策。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与市县财政 体制的通知》(豫政 32 号)规定,省级分成县(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 人所得税当年增量按一定比例奖励县(市),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区投入,具体安 排使用情况由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加快产业集聚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 认定工作进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现代物流企业、服务企业,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自认定(复审)合格的当年起可依照规定申请减 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减免公共基础设施和节能减排项目税收。在产业集聚区从事国家重 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污染减排、节能节水项目企业的所得,符合税法规 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产业集聚区重点产 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扩大对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和重点企 业的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要重点扶持,加快审批。支持符合条件的 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和重点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 模。支持在产业集聚区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信用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 产业集聚区内企业。 四、在建设用地和环境容量上给予支持 (十三)优先保障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需求。结合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 编,优先保障产业集聚区用地需求。凡进入产业集聚区的省、市重点项目,省、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保证用地。各省辖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产业集聚 区建设。 (十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结合新农村建设,编制实施村镇体系规划,稳 步推进农村居民点迁并和村庄整治。通过农村居民点迁并和村庄整治置换出的集 体建设用地,在留足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可优先用于产业集 聚区建设,保障产业集聚区发展用地需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村镇体系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充分衔接、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良好的产业集聚区, 国土资源部门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上给予优先支持。把产业集聚区土地 207 集约利用情况纳入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考核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确定产业 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位次和是否给予优惠政策及扩区升级的依据。 (十五)创新产业集聚区项目环评管理机制。对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要求和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实行规划环评总体控制,简化具 体项目环评内容。除需报环境保护部审批的项目外,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经省环 保部门审查后,符合规划的具体项目可简化环评内容;对已入驻产业集聚区,对 水、大气等环境不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进行打捆审 批,审批后五年内分期实施;对产业集聚区内标准厂房、道路、供水、供电、供 热管网、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十六)建立污染物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区域减排腾出的环境容量指标优先 支持产业集聚区内重点项目建设。对产业集聚区内的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 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对产业集聚区内的污染治理项目,在环境保 护专项资金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 工作,建立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始权有偿分配、排放权交易等制度,推进 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 五、加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 (十七)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对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由于技术进步 等原因,固定资产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 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企业购入符合抵扣的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切实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抵扣政策,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开 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 的,在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十八)加强技术创新和质量检测平台建设。鼓励在产业集聚区设立研发机 构,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资助等方面 给予优先支持。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各种形式的产业孵化基地、科技创业中心和 质量检测中心,完善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校和科研 机构在产业集聚区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面向企业和社会的开放性公共创 新平台。 (十九)加大人才政策支持力度。扩大产业集聚区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省有 关部门在引进高层次人才、设立科研工作站、吸引留学人员来豫创业等方面向产 业集聚区予以重点倾斜。对产业集聚区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由所在地政府 在科研启动经费、岗位津贴以及级别待遇、住房补贴、家属随迁等方面实行优惠 208 措施。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参与产业集 聚区内中小科技型企业建设。对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的,可从 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 70%用于一次性奖励。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对产业 集聚区内企业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等形式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有 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六、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集聚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要列入城市基础设 施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并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与产业集聚区的共享和相互衔 接。积极争取国家资金,优先安排省产业集聚区扶持资金支持产业集聚区内道路、 环保、通信、消防、污水垃圾处理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推进 产业集聚区信息化建设。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通过政府性资金引导, 形成多层次、社会化、市场化的投入机制。 (二十一)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产业集聚区完善产品检测、市场交易等 公共服务设施,财政扶持资金优先向购置和更新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倾斜。完善产 业集聚区内居住、商业、教育、医疗、绿化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创造宜居宜业 环境。 (二十二)支持物流业发展。产业集聚区内的物流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设立的 跨区域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管及缴纳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处理。对于符合国 家减免税政策的物流企业,需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的,减征或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 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三)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重点建设 三层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标准化厂房。各产业集聚区原则上 应辟出专门区块,集中规划建设标准化厂房。对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和利用情况 好的产业集聚区,国土资源部门给予用地指标奖励。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完善管理体制。产业集聚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党委和政 府统一领导。成立管理委员会,作为产业集聚区常设管理机构,享有当地政府一 级管理职能,其规格、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当地政府因地制宜科学设置,合理配置。 (二十五)实行目标管理。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对产业集聚区实行统 一考核,按照省制定的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方案和发展监测方案对产业集聚区进 行综合评价。根据考核结果,对产业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 209 《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豫政 34 号) 一、准确把握集聚区的科学定位 (一)统一认识。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两大跨越”、实现中原崛起的关 键时期,既具有诸多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也存在产业层次低、发展方式粗放、 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力推进 “三化”(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加快构建“三大体系” (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走节约集约发展、科学发展 和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培育区域发展新优势。集聚区是促进“三化”协调发展、 构建“三大体系”、实现科学发展的有效载体和重要依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 实现途径,是转变发展方式的战略突破口。加快集聚区规划建设是创新体制机制、 培育区域竞争新优势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相关政策 措施和实现跨越、促进崛起的关键举措。全省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积极 开拓创新,加大工作力度,扎扎实实推进集聚区的规划建设。 (二)把握内涵。集聚区是以若干特色主导产业为支撑,产业集聚特征明显, 产业和城市融合发展,产业结构合理,吸纳就业充分,以经济功能为主的功能区。 其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项目)集中布局。空间集聚是集聚区的基本表现形式。通过同类 和相关联的企业、项目集中布局、集聚发展,为发展循环经济、污染集中治理、 社会服务共享创造前提条件,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产业集群发展。区内企业关联、产业集群发展是集聚区与传统工业园区、 开发区的根本区别。通过产业链式发展、专业化分工协作,增强集群协同效应, 实现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形成特色主导产业集群或专业园区。 ——资源集约利用。促进节约集约发展、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是集聚区的本质 要求。按照“节约、集约、循环、生态”的发展理念,提高土地投资强度,促进 资源高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模式提供示 范。 ——功能集合构建。推动产城一体、实现企业生产生活服务社会化是集聚区 的功能特征。通过产业集聚促进人口集中,依托城市服务功能为产业发展、人口 集中创造条件,实现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完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提高产业支撑 和人口聚集能力,实现产业发展与城市发展相互依托、相互促进。 210 (三)理清关系。区域科学发展的示范载体包括城市新区、集聚区、专业园 区 3 个层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有条件的省辖市规划建设 城市新区。城市新区可以由若干相邻集聚区组成,集聚区可以包含若干专业园区。 按照一定标准,专业园区做大做强后可以发展成为集聚区,若干集聚区的相关服 务配套体系得到完善、社会事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可享受城市新区相应待遇。 县域内的集聚区是产业和城市发展的主导区域。省辖市城市新区内的集聚区 必须按照城市新区发展的总体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对已经形成的专业园区,各地 要按照节约集约、产业集聚、功能集成的要求促进其规范发展,不再规划布局新 的专业园区。 二、进一步加强集聚区科学规划 (四)加强规划衔接。按照集聚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三规”合一原则,有关部门要对集聚区发展规划集中联审,确保集聚区布局和 用地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五)严格审批程序。集聚区发展规划由各地组织专业设计单位编制,经所 在省辖市政府审查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审,报省政府确认后审批。集聚区控制性 详细规划要报当地政府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经批准的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 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须报省政府确认或备案。专业园区按照县级规 划、市级审批、省级备案进行管理。 (六)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标准,严把规划审批关,控制集聚区数量。原则 上,每个县(市)、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区规划建设一个集聚区。 三、加快建立完善集聚区集聚机制 (七)产业集聚发展机制。加快落实有利于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的有关政策, 主要包括: ——电价政策。实行同网同价。对已批复的县域集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的大工业项目生产用电,执行省网直供电价。 ——用地政策。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用于集聚区项目 建设。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保证规范运作前提下,提高指标周转速度,增加指 标流量。按照集聚区规划确定的村庄整合方案和用地布局,有步骤地推进集聚区 村庄整合。对集聚区的失地农民可根据城市居民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 房政策进行安置,并切实解决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异地投资、税收分享政策。对于政府主导的规模以上异地投资企业直接 缴纳的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省以下部分)收入,自项目投产 之日起,投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政府与项目入驻地政府可以按双方协商一 211 致的税种、比例和期限共同分享。税收分享利益补偿,可由相关方政府通过资金 划转、直接汇款清算的方式解决,也可由相关方政府向省财政申请,在年度结算 时代为办理。对县(市、区)辖区内各乡镇之间招商引资项目的异地建设,由县 (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税收分享政策。 (八)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机制。加快建立以集聚区投资开发公司为主体,市 场化运作、社会化参与、多元化投入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机制。集聚区土地出让 收入市县分成部分,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保支出 及法定支出外,可优先用于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引导财政资金、国有资 产等优质资产向集聚区投资开发公司优化配置,增强投融资能力。按照“谁投资、 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外资、民资和社会资本采取 BOT(基于基础设施特许权的 “建设—经营—移交”投资模式)、BT(投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移交”投资模式)、PPP(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等方式,投资建设集 聚区基础设施。 (九)土地保障机制。省政府下达各省辖市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重点保 障集聚区用地需求。 集聚区工业项目新征土地可按分批次用地方式单独组卷报批。 符合集聚区规划的项目,可按供地政策优先供地。进一步提高投资强度,原则上, 省辖市集聚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级开发区相应标准,县域集聚区的 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省级开发区相应标准。 (十)投融资机制。采取政府扶持、企业股份制合作方式成立集聚区中小企 业担保公司,提高企业信贷担保能力。发挥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的作用,为集聚 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增信服务,提高融资担保能力。努力拓宽融资渠道,支持 银行加大对集聚区投融资平台的贷款力度,支持有条件的集聚区设立产业投资基 金,组织符合条件的集聚区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将集聚区企业优先纳入省 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程范围,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政府间和国际组 织的援助资金。强化政府性资金引导作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要按照资金投向, 优先安排集聚区项目。 (十一)人才培育引进机制。建立完善以专业培训、专家指导、选派挂职、 人才引进相结合的集聚区人才培育引进机制。将集聚区各类人才培养纳入继续教 育和职业培训计划。扩大省、市级财政投入比例,支持开展面向集聚区高层次管 理人才的培训,支持企业培训中心、就业训练中心、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工教育集 团发挥自身优势,培育高水平技术工人。要加快开通集聚区引进人才“绿色通道” 和建立“一站式”服务机制,对集聚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各省辖市在创业启 动资金、工作场所、住宅公寓、风险投资和商业担保等方面给予专项支持。鼓励 212 采取组织专家组巡回服务指导、选调优秀后备干部和专业人才挂职等方式,提高 集聚区人才素质和管理水平。 (十二)区域环评机制。按照“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的原则,创新集 聚区环评管理机制。在编制发展规划时,同步开展集聚区规划环评,明确项目准 入条件。已完成规划环评的集聚区,简化规划内建设项目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 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对集聚区内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展规划中的项目 进行打捆审批,审批后可在 5 年内分期实施;对无重要污染因子或污染因子单一 且有成熟治理技术的项目环评,进一步委托或下放审批权限,由下一级环保部门 审批该项目的环评文件。优先为符合区域污染减排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环境准入 条件的入驻项目配置环境总量指标。积极探索并实施区内排污权交易制度,实现 环境总量指标的高效利用。 (十三)自主创新机制。集聚区要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各类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形成企业牵头组织、高等院校和科 研院所共同参与实施的有效机制。加大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各类技术研发机构和科 技资源共享平台的社会开放力度,建立完善对集聚区企业优惠收费制度。省科技 专项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要优先支持集聚区技术研发和平台建设项目;省 扶持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集聚区重点企业的技术创新;对集聚区新 设立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省相关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加快培育自主创新基 地,发展创新型集聚区。 (十四)高效管理机制。各省辖市、县(市、区)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 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集聚区联席办公会议制度,重点研究集聚区建设和发展的重大 问题,统筹集聚区与区外事务的协调。按照“小机构、大服务”的管理模式,尽 快建立完善集聚区管理机构,形成统筹、高效、富有活力的管理体制。扩大县域 集聚区部分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建立集聚区与省辖市级管理部门“直通车”制度, 涉及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由集聚区管理机构直接办理,需报上一级管理 部门审批的事项由集聚区管理机构直接报送,同时抄送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各地 可根据情况,采取委托管理和必要的行政区划调整等方式,妥善解决集聚区与所 在乡镇政府的职能交叉问题。 (十五)社会化服务机制。加快引进和培育金融、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 服务机构,构建配套完善的社会化咨询服务体系。省信息化发展资金要优先支持 集聚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开展第三方服务,实现区 内企业原材料和零配件供应、物流、职工公寓、食堂、职工培训等企业生产生活 服务的社会化。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集聚区第三方物流和社会化服务保障项 213 目给予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集聚区要建立资产运营管理机构,统筹负责集聚区的 建设和服务。 (十六)自我积累机制。调整现有的区域性财政激励政策,对产业集聚区出 台优惠政策,增强财政调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省级对集聚区的支持措施由直接 投入调整为政策引导,鼓励集聚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2010—2012 年,按现 行体制,省级从集聚区集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实行“核定基 数、超收返还、一定三年”的办法,省分成“三税”收入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 全额返还集聚区。对城市新区和新区内集聚区的税收返还,按新区相应政策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对集聚区规划建设的指导 (十七)加强培训交流。省有关部门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通过组织 专题辅导、集中培训、学习观摩等形式,深化各级、各部门对集聚区科学内涵、 主要功能、基本定位的认识,提高集聚区规划管理、项目组织、服务协调和创新 发展能力。 (十八)开展升级竞赛。对集聚区实行综合考核、竞赛升级、政策挂钩、动 态调整的管理模式。合理确定城市新区和集聚区的规模和功能标准,经考核达到 相应标准的专业园区和集聚区可分别晋升为集聚区或享受城市新区相应待遇;3 年内达不到集聚区规模和功能标准的,不再享受相应待遇。建立统一的集聚区和 专业园区统计考核体系,按企业营业收入、税收收入、从业人员、投资强度、能 耗降低率、二氧化硫排放量及化学需氧量、新增建成区面积、高新技术企业比重 等 8 项指标进行考核评价,对排序靠前的集聚区给予奖励,引导和推进集聚区科 学发展。 (十九)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省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各级、 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合力推动的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承 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政策体制、工作督查和监 测考核工作小组,协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 化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统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编办、电力公司 等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和职能分工,细化工作方案,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各省 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 领导机构,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细化部门责任分工,加强督 导检查考核,加快推进集聚区规划建设。 214 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432 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经商国家税务总局,现就企业纳税环节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禁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生产 或服务单位向初始用户收取培训费、证书费、换证费等相关收费,增值税防伪税 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供货单位向初始用户提供必要的设备使用培训,所需费用应由 供货单位承担,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二、取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网点建设费。为支持新疆企业发展,取消新 疆地区技术服务单位向用户收取的网点建设费。 三、规范税务系统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各级税务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以及 其他组织利用税务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 认证服务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采取强制 或变相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或个人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我委 下发的《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 号)精神, 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提供电子纳税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服务费、认证费和维 护费进行清理和规范,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消。清理规范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委。 四、严禁企业纳税环节违规收费行为。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 要与用户签署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职责和服务内容,否则不得收取 费用;未经企业要求上门提供具体技术维护服务的,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供 货和技术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用户强行推销、搭售扫描仪、计算机、打 印机等通用设备,否则以乱收费查处。 五、从严核定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 要对本地区核定的税务发票使用和成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按照补偿成本原 则,从严核定税务发票工本费,切实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六、上述规定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14 号 215 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 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党中央、国 务院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取得了积 极成效。但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 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仍很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增强做好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的信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当前小型 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高度重视,增强信心,加大支持力度,把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作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保持经 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要科学分析,正确把握, 积极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振信心,稳健经营, 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二)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增值税和营业 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 2015 年底并扩大 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 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 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 2013 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 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 2015 年底。加 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结合深化 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 制度。 (三)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 作用,2012 年将资金总规模由 128.7 亿元扩大至 141.7 亿元,以后逐年增加。 专项资金要体现政策导向,增强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资金使用重点, 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 (四)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 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中央财政安排资金 150 亿元,分 5 年到位,2012 年 安排 30 亿元。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 216 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鼓励向基金捐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 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 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 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 6%-10% 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 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推 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 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六)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落实中央和省级 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 性收费。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及行 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降低企 业物流成本。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 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 三、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 (七)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 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 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信贷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型微 型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贷 款利率,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 考核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 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进一步研究完善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有关规 定,简化呆账核销程序,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优先支持符合条 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支持商业银行开发适合 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 资方式。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 (八)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民 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 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到中西 217 部设立村镇银行。强化小金融机构主要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创新金 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 点,向县域和乡镇延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 行。 (九)拓宽融资渠道。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 市融资、发行债券。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发挥债券市场对微观主体的资金 支持作用。加快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步伐,为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小型 微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服务。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 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 资等融资工具,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支持初创型和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 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 资租赁服务。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加快小型微型企 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为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创 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 系建设,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加大中央财政资 金的引导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 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引导外资设立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利 用外资设立担保公司试点工作。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 功能。改善信用保险服务,定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扩大服务覆 盖面。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快推进企业信 用体系建设,切实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十一)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 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严格 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 务不合理收费。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以及大型企业变相转贷现象,依 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 研究制定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 四、进一步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 (十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扩大安排用于中小企 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小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218 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 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各地也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三)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实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鼓励有条件的 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 项目以及标准制定。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小型微型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 新成果。支持在小型微型企业集聚的区域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平台,集中优势科技 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服务。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企 业向小型微型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重点提高 小型微型企业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信息技术 企业、通信运营商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平台。加快新技术和先进适用 技术在小型微型企业的推广应用,鼓励各类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市场和研究院所 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十四)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中小企 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以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加 强宣传和培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试点,开展面向小 型微型企业的专利辅导、专利代理、专利预警等服务。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 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创新积极性。 (十五)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鼓励小型 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走“专精特 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加快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充分 利用国家科技资源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鼓励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创办 小型微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培育和支持 3000 家 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辅导,鼓励创办小企业,努力扩大社会就 业。积极发展各类科技孵化器,到 2015 年,在孵企业规模达到 10 万家以上。支 持劳动密集型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推动产业升级,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和服务方式。 (十六)切实拓宽民间投资领域。要尽快出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鼓励和引导 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促进民间投资便利化、规范化,鼓励和引导 小型微型企业进入教育、社会福利、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流通等领域。 各类政府性资金要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十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小 型微型企业发展,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 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 219 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 会。 五、加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的力度 (十八)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 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研究创新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办展机制, 促进在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等方面取得突破。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 展览展销活动,加强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和内外贸结合。建设集中采购分销平台,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联合采购、集中配送,降低采购成本。引导小型微型企业 采取抱团方式“走出去”。培育商贸企业集聚区,发展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 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出口 产品标准的培训。 (十九)改善通关服务。推进分类通关改革,积极研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 型企业提供担保验放、集中申报、24 小时预约通关和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 账制度等便利通关措施。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扩大 进出口企业享受预归类、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等措施的范围,提高企业通关效 率,降低物流通关成本。 (二十)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进一步落实好促进小型微型加工贸易企业 内销便利化相关措施,允许联网企业“多次内销、一次申报”,并可在内销当月 内集中办理内销申报手续,缩短企业办理时间。 (二十一)开展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 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作为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将集成电路产业 链中的设计、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企业等全部纳入保税监管范围。 六、切实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二)支持管理创新。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引导小 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成果 推广和标杆示范活动。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展培训和会计代理服务。建立小 型微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制度,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开 展管理咨询服务。 (二十三)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落实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 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质量承诺活动。督促和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 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质量 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进口 国标准。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创建自主品牌。鼓励制定先进企 220 业联盟标准,带动小型微型企业提升质量保证能力和专业化协作配套水平。充分 发挥国家质检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的辐射支撑作用,加快质量检验检疫公共服务平 台建设。 (二十四)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与服务, 拓宽企业用工渠道。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 升工程,以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每年培训 50 万名经营管理人员和创业者。指 导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参与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国 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要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围绕《国 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开展面向小 型微型企业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 (二十五)制定和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政策。对小型 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并 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 2014 年底。 改善企业人力资源结构,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切实落实已出台的鼓励高校 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 提高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成功率。 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二十六)统筹安排产业集群发展用地。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 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地方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经济技术开 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 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 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二十七)改善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环境。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 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上 下游企业分工协作、品牌建设和专业市场发展,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以培育 农村二、三产业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 试点建设工作。支持能源供应、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节能管理和 “三废”集中治理。 八、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 (二十八)大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到 2015 年,支持建立和完善 4000 个为 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认定 500 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221 示范平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支持 各省(区、市)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立健全服 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增强政策咨询、创业 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 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服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 (二十九)加强指导协调和统计监测。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 作领导小组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作用,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加强 监督检查和政策评估,将小型微型企业有关工作列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年度考 核范围。统计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尽快建 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意见的具体贯彻落实办法,加大对 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创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电力电子装备行业 调整振兴规划的通知 许政[2009]58 号 电力电子装备行业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产业。我市电力电子装备行业经过 50 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大力振兴电力电子 装备行业是我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按照 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产业发展战略总体部署,为最终把许昌市打造成为国内一 流、国际先进的电力电子装备制造业基地,特制定本发展规划,规划期为 2009—2015 年,发展目标展望到 2020 年。 一、许昌市电力电子装备行业发展现状 许昌市是我国重要的电力电子装备行业生产基地。近年来,通过积极扩大开 放,着力加强自主创新,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电力电子装备行业综合实力显著提升, 具备了加速发展的基础和条件。2008 年,全市电力电子装备行业行业实现销售收 入 210 亿元,增长 19%;实现利税 26.5 亿元,增长 15%。 (一)产业基础雄厚 222 目前,区域内拥有许继集团、森源电气、阳光电缆、美特桥架、爱迪德电力 设备公司等 50 多家规模以上电力电子装备制造企业,是我国最大的电力二次设 备和高压开关研发制造基地。目前,电力二次设备国内市场占有率 20%以上,综合 实力居国内行业第 1 位;40.5kV 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 5.6%, 居国内行业第 2 位;12kV 真空断路器、隔离开关国内市场占有率分别达到 3.02% 和 26.06%,居国内行业第 7 位和第 1 位。 (二)产业配套能力强 区域内具备特高压 800kV 直流输电控制保护和换流阀、750kV 交流输变电控 制保护、220kV 及以下变压器、中低压开关成套设备及元器件、电能质量等产品 研发和制造技术,产品覆盖电力系统输变电、配电和用电的各个环节,横跨一次及 二次装备、交流及直流装备领域,是中国输变电装备行业中品种最多、规格最全、 综合成套能力最强的地区,具有电网建设工程的总承包能力。 (三)技术优势突出 许昌市电力电子装备行业拥有 2 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4 个省级企业技术 中心,1 个企业博士后工作站,2 个国家级检验中心和 2 个电气研究所,与德国西门 子、日本东芝、法国施耐德等世界著名电气企业保持着长期技术合作关系。许继 集团累计申请 107 项国家专利,已获授权的达 57 项;森源集团累计申请专利 259 项,已获授权的达 160 项,在全国同行业名列前茅,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 DPS—2000 高压直流输电控制保护系统、KYNS80—40.5kV 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 VS 系列真空断路器、GN 系列隔离开关。 (四)人才支撑有力 现有从事电力电子装备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6000 多人,其中,硕士以上高级 技术人员 200 多人,博士 60 多人,博士后 10 余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36 人, 具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 30 人左右,省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学术带头人 20 多 人,形成了实力雄厚、独具特色的完备技术人才体系,是国内电力电子装备行业人 才最为集中的区域之一。 (五)区位优势明显 许昌市位于河南省中心位置,有“中原之中”之称。中原电气谷环 500 公里 范围涉及 7 个省,总人口 4.8 亿,是我国能源和电网建设的重点区域。电气谷核心 区位于许昌—长葛产业带,与京广铁路、禹郸地方铁路、京珠高速、京深、徐西 国道相邻,许郑快速通道和正在建设的京广客运专线在此经过,交通运输十分便 利。 二、电力电子装备行业发展趋势和面临的外部环境 223 电力电子装备制造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 今后一个时期,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电力消费呈加速增长态 势,电网建设将进入持续高速增长期,为电力电子装备行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 遇。 (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为电力电子装备行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截至 2008 年底,我国电力总装机容量 79253 万千瓦,发电量 34334 亿千瓦 时,220 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 36.5 万公里,变电容量 13.9 亿千伏安,是全球第二 大电力生产和消费国。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城市化加速推进时期,在消费结 构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拉动下,电力先行策略仍将长期实行,电力弹性系数中长期 水平将维持在 1.0 以上。据有关部门预测,未来 30 年,中国电力产业投资需求总 量将超过 2 万亿美元,主要用于电力设备投入。按照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人均 GDP 到 2020 年比 2000 年翻两番”的目标,GDP 年均增速应在 6—7%之间,对应电 力需求增速在 8%以上,届时电力总装机容量将达到 12 亿千瓦,年均增长 3800 万 kW 以上,年需输变电产品超过 4 亿 kVA。根据我国“十一五”电网规划及 2020 年 远景报告,仅“十一五”期间,国家将投资 1.36 万亿元,新增 330 千伏及以上输电 线路 6 万公里、变电容量 3 亿千伏安,后三年年均投资 3200 亿元以上。因此,在 未来较长一个时期,为保证电力输送和分配需要,我国电网建设将加速推进,电力 电子装备行业面临难得的发展契机。 1.电网市场 受益于国家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发展的需要,未来三年电网领域计划投资 15000 亿,比前三年投资总额增加 70%以上。其中国家电网投资 11600 亿元,南方 电网预计投资 3100 亿元,内蒙电网预计投资 300 亿元。按照电网设备投资平均占 电网建设总投资的比例 60%计算,三年电力电子装备行业的总投资将达到 9000 亿 元。 2.绿色环保能源发电市场 根据国家电力工业中长期规划和核电、新能源发展规划,今后三年电源投资 规模逾 9000 亿,保持年均 8%的增长率,预计完成装机容量约 2 亿千瓦。围绕“优 化发展火电、优先发展水电、积极发展核电、鼓励发展风电”的思路。水电建设 将保持平稳发展,火电投资适当缩减,以风电和核电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和绿色 能源建设发展迅猛,增速超过 50%。其中风电场控制保护和风机等设备每年的市 场需求量超过 350 亿。 3.工业配用电市场 224 中国工业化进程一直呈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虽受金融危机影响,增速放缓, 但随着国家 4 万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将对以石油、冶金为代表的重工业 具有很强的拉动作用,将大幅提高相关电力电子装备的需求规模。 4.轨道交通市场 今后三年轨道交通领域每年投资额都将超过 1000 亿,较 2008 年增长 80%以 上,增长迅猛。投资重点是高速铁路、煤运通道、西部干线和改造项目以及城市 轨道交通项目,电力牵引供电装备市场的容量每年超过 300 亿元。 5.民用机电市场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住宅商品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有力地推 动了电梯/扶梯、立体停车库系统、自动车库门、智能化小区管理系统等民用机 电产品市场的发展。预计未来 10 年,民用机电产品的需求仍将保持每年 20%的递 增速度,市场规模预计在 500 亿元以上。 (二)全球新一轮电力投资为我国电力电子装备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目前,全球电力总装机容量约为 30 多亿千瓦,欧美日等主要发达国家由于经 济增速逐步减缓,电力消费增长也相应平稳。但为保障电网平稳运行,新一轮更新 改造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电网投资的重点。同时,随着东南亚、非洲和中东地区等 国家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全球将迎来新一轮电力投资周期。据有关机构预 测,2020 年世界电力总装机容量将达到 60 亿千瓦,2010—2030 年间,全球电力投 资将达到 9.8 万亿美元,其中发电 4.5 万亿美元,输电 1.6 万亿美元,配电 3.7 万 亿美元。从产品制造技术看,我国电力电子装备行业在完成与国际厂商“市场换 技术”的合作后,逐步掌握了一些关键设备的核心技术,并实现了高端产品国产化, 部分产品性能甚至超过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水平。目前,我国电力电子装备已出口 到世界 30 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东南亚、非洲和中东地区的电站设备市场份额逐步 扩大,将带动输变电设备的出口。随着中国电力电子装备行业技术实力和成本优 势的进一步显现,我国将成为全球重要的电力电子装备输出国。 (三)电力电子装备行业发展面临良好的政策环境 国民经济“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提高重大技术 装备国产化水平,特别是高效清洁发电和输变电装备;《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 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重点开发安全可靠的先进电力输配技术,实现大容量、 远距离、高效率的电力输配;《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将 特高压输电关键设备研究作为重点扶持的 16 个重大专项之一。国务院出台的《关 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把中部地区建成全国重要的能源原 材料、现代装备制造业基地,为电力电子装备行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225 今年 5 月 12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细则,把电力电 子装备行业作为发展的重点摆在各装备产业之首,将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发展。 三、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电力电子装备高端化、成套 化、国际化为重点,以扩大开放、战略重组、集群发展为主要途径,以国家智能电 网建设为新契机,坚持自主创新、引进技术、联合设计、合作制造相结合,努力提 升高压开关和电力二次设备自主化设计和成套化水平,做强做大直流输电及电力 自动化、高压变压器、风力发电成套设备及配套产业,积极拓展配用电、民用机 电设备领域,形成完整的输变电装备制造体系,把我市发展成为国内一流、国际先 进的电力电子装备研发、制造、系统集成中心和重要的电力电子装备出口基地。 (二)主要原则: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推动行业加快发展;坚持自 主研发与引进技术相结合,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坚持开放带动与区域资源整合相 结合,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坚持壮大龙头企业与发展产业集群相结合,提升品牌知 名度;坚持巩固国内市场与开拓国际市场相结合,提高市场占有率;坚持重点突破 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巩固提升行业优势地位。 (三)发展战略目标 1.总体战略目标 (1)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创新区域发展模式,掌控输变电一、二次设备领 域核心技术,引领输变电装备向大容量、特高压、组合化、智能化、高可靠方向 发展,将许昌打造成为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的区域综合创新产业基地。 (2)通过中原电气谷建设,巩固提升许继、森源集团行业龙头地位,拓展延伸 产业领域,培育壮大产业集群,打造代表河南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的产业品牌,成 为中原崛起的重要支撑点。 (3)按照“三年出形象、五年成规模、十年铸优势”的总体要求,把我市建设 成我国电力电子装备研发中心、制造中心和系统集成中心,具备国际竞争优势,成 为面向世界的产业发展平台和重要的输变电装备出口基地。 2.产业发展目标 2012 年:实现销售收入 600 亿元,实现利税 60 亿元,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 比重达到 4%以上;形成 1 家以上销售收入超百亿的企业,2 家超 50 亿元企业。 2015 年:实现销售收入 1000 亿元,实现利税 100 亿元,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 的比重达到 5%以上;形成 2 家以上销售收入超百亿的企业,4 家超 50 亿元企业。 226 2020 年:实现销售收入 1500 亿元以上,实现利税 150 亿元,研发经费占销售 收入的比重达到 6%以上;全面完成电气谷核心区工程建设,总开发面积达到 22 平 方公里;形成 1 家销售收入超 500 亿元企业,3—5 家超百亿企业。 四、产业发展方向及重点 (一)产业发展方向 为实现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和调度自动化、状态检修和适时维护 (少维护),市场对产品具备自动保护、调控,在线检测、监视,信息自动传递、处 理和智能操作等功能要求将越来越高。2009 年 4 月,美国首次在世界上提出智能 电网概念,国家电网公司紧随其后,明确提出了建设智能电网的战略目标,公布了 “智能电网”的发展计划,到 2020 年,可全面建成统一的“坚强智能电网”。智 能化、信息化、小型化、高可靠、环保型将成为电力电子装备行业的发展方向。 (二)产业发展重点 主要围绕“输、风、配、核、民”五大领域,通过巩固优势、完善链条、五 电同步、整体推进,使我市电力电子装备行业竞争力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1.特高压输变电设备 依托许继、森源等骨干企业,加强与国家电网公司、西门子等国内外著名企 业的战略合作,重点发展超特高压交流开关设备及关键部件、二次继电保护设备、 直流输电设备、换流阀控制与保护器、500KV 以上变压器以及高附加值关键配套, 进一步提升一、二次输变电设备综合配套能力和系统成套能力,确立在超特高压 输变电领域的领先地位。同时,围绕国家建设“坚强智能电网”所需智能化保护 和无功补偿等关键设备及部件开展攻关,做好技术储备。 2.风力发电及配套零部件 以许继风力发电机组项目为龙头,按照“控制先行、发展总成、带动配套” 的总体思路,加强与国外企业战略合作;掌握风力发电成套核心技术,实现风力发 电装备国产化;重点研发生产风电并网技术及设备,解决风电电压不稳等问题,实 现风电商业化;引进叶片、齿轮箱、发电机、轴承等关键部件制造企业,建立完善 的风力发电设备产业链。森源集团重点搞好风力发电机组选型、变频技术及谐波 抑制、电能输配与开断、风力发电系统升压技术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究和成套开 发,抓好 SAPF 有源滤波成套装置、SY400W、10kW、30kW 风光互补独立发电系统 等新产品市场开发与应用。 3.配用电设备制造 发挥配用电设备系统集成优势,形成中压开关、中压变压器、负荷计量系统 和低压电器规模化生产,完善配用电产品体系。引进国内龙头企业和配套生产企 227 业,建立中低压配用电产品生产基地。以配用电设备系统集成作为重要发展方向, 并围绕轨道交通的电力供电、牵引供电、铁路信号、铁路通信的“四电”集成, 完善电力供电、牵引供电的产品体系,研究和开发铁路通信、铁路信号技术,逐步 实现产业化。加强配网自动化、开关、环网柜、负荷计量系统、低压电器等领域 的开发。 4.核电控制设备制造 以核电站发变组保护设备及电气自动化仪表控制系统为主导,重点发展先进 控制室仪表控制设备、反应堆数字化保护及控制系统仪控设备、核级电缆及核级 电缆桥架等。 5.民用机电设备制造 依托西继电梯公司,加强与国外知名电梯企业合作,扩大电梯生产规模,形成 全国电梯产业信息中心、生产中心、研发中心、行业标准中心。发挥许继技术优 势,引进民间资本,建设全国最大的立体停车库和自动车库门产业基地。积极加强 研发,促进民用机电智能化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 五、许昌市电力电子装备行业规划布局 电力电子装备行业重点发展两大产业集聚区:中原电气谷核心区、许继电气 城产业集聚区,总规划用地面积 22 平方公里,最终拓展区域达到 31 平方公里。规 划建设 7 个产业园,形成“一谷二区七园”的产业格局。其它区域今后一个时期 除技改外,原则上新上电气项目全部进入中原电气谷核心区。 (一)中原电气谷核心区 中原电气谷核心区位于许昌至长葛集群经济产业带内,南起许昌市北外环路, 北至新规划中原路,东起正在建设的京广高速客运专线,西至纵贯许昌市东城区 和许长集群经济产业带南北的魏文路,南北长约 8.6 公里的带谷,总面积 13.9 平 方公里。并预留在高速公路以东(尚集高速公路出口处)9 平方公里的发展区。规 划建设五个产业园,分别为:电力输电一次设备产业园,规划用地面积 5 平方公里; 新能源设备产业园,规划用地面积 2 平方公里;配用电设备产业园,规划用地面积 3 平方公里;民用机电产业园,规划用地面积 3 平方公里;智能电网控制设备产业 园,规划用地面积 0.9 平方公里。 (二)许继电气城产业集聚区 许继电气城产业集聚区位于许昌经济开发区西南部,是国家(许昌)电力电子 系统产业园和中国许继高科技电气城核心区,也是许昌市目前电气工业相对集中 的区域。规划面积 8 平方公里,现已开发 4 平方公里。规划电力输电二次设备、 直流输电及电力电子设备两个产业园,待开发面积 4 平方公里。 228 六、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中原电气谷核心区的平台作用 中原电气谷是河南省委、省政府规划建设的重大战略工程。通过高标准建设 中原电气谷,充分发挥电气谷品牌效应,带动许昌市电力电子装备行业实现跨越 式发展。进一步完善中原电气谷的管理体系,引进高端人才,构建高素质的管理团 队。加快落实园区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优化功能布局,节约使用土地。制定 详细的媒体推广计划,建立与国内外知名公司和机构的长效联系机制,以园区名 义召开相关的国际性电力电子装备行业高层论坛,扩大电气谷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落实市政府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出台核心区吸引人才、鼓励 创新、项目认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比照发达国家和长三角、珠三角等先进地区 的经验,构建一流的产业发展平台。 (二)构建技术创新体系 一是建设输变电技术研究院。加强许继国家级超高压直流输变电装备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技术研究中心的引领作用,不断开发新技术、新 产品,研发新装备;依托河南森源集团公司、许昌西继电梯有限公司等省级企业技 术中心,森源集团河南省中压输配电装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森源集团河南省风 力发电工程研究中心等骨干企业研发机构,开展行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制定相 关支持政策,鼓励大中型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输变电技 术研究院。二是建立国家级输变电装备重点实验室。以电力骨干企业为依托,建 设电力设备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承担国家电气领域重大研发课题,提升整体研发 水平。三是建立国家级电气行业标准和产品检测中心。承担行业输变电产品标准 的制定,为我市乃至国内的输变电企业提供权威的检测服务。 (三)狠抓重大项目建设 2009 年—2015 年,我市共规划电力电子装备行业重大项目 64 个,项目总投资 254 亿元。这些项目建成达产后,可新增销售收入 962 亿元,为实现电力电子装备 行业销售收入超 1000 亿的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支撑。要紧紧围绕这些项目,做好协 调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规划建设、资金投入、基础设 施建设、土地使用、环评审批、工商税务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积极争取国家、 省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省工业结构调 整专项资金,统筹运用市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全市电力电子装备项目建设,推 进电力电子装备行业结构升级。 (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229 一是完善招商引资政策,搭建招商平台。尽快完善全市特别是中原电气谷核 心区电气装备项目招商引资政策,组织招商队伍,下达招商任务,制定招商奖励政 策,确保招商引资工作的常态化。二是创办中国电气产业发展国际高层论坛。加 强与国内外电气产业前沿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举办高层论坛,就行业发展趋势、重 大技术交流、新产品开发推广等重大课题进行专题研讨,扩大许昌市电力电子装 备行业在国内国际的影响力。三是加大对外宣传力度,重点宣传高素质的产业员 工队伍、高精尖的加工能力、权威的电子检测中心、科学规划的产业园区和其他 一切对高技术产业有吸引力的基础条件。四是增强招商引资的自觉性,依靠规划 引导,从完善产业链、突出集群优势的角度考虑,提高招商的针对性;五是积极建 设一流的创新服务平台,推动高校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和有 发展潜力的企业在许落地。六是注重以商招商。把许继集团、森源电气等本市电 气装备类企业的招商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重点依托这些企业的业务联系和在国 内外电气行业的影响力招商,形成一支与企业集团共同发展的招商队伍。 (五)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装备制造业企业信贷投入,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电力电 子装备制造企业以新发或增发股票、发行企业债券、申请国外政府贷款等方式扩 大融资规模。各级信用担保机构优先对市内电力电子装备制造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服务。建立电力电子装备行业发展投资基金,以中原电气谷(许昌)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等融资公司为平台,积极吸纳金融机构的资金,为电力电子装备行业发展提 供资金支持。 (六)积极推进企业重组 落实国家支持装备制造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鼓励许继集团等骨干企业与 上下游企业,研发机构之间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组成战略联盟, 实现优势互补。支持电力电子装备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建立配套关系,发挥专业 化生产优势,向辅件配件专业生产厂转型。鼓励中央大型电力企业集团兼并我市 的大型企业,支持许继集团与国家电网公司的战略重组,打造大型跨国集团公司。 支持产学研用相结合,建立技术同盟,共同引进或开发先进电气技术与装备。 (七)健全人才培养机制 一是制定长期人才开发战略,建立人才交流中心,完善行业高技能人才交流 信息平台,为电力电子装备行业提供人才保证,并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 和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二是加强与知名高校合作,建立电 力电子装备行业人才培训中心。依托专业技校、中专和职业教育中心,通过与知 名高校和行业重点培训机构合作,建立电力电子装备行业人才培训中心,加快建 230 设许昌电气职业学院,为企业提供专业人员定向培训服务。三是建设高端人才科 技转化平台。构建“孵化中心—创业园区—专业化基地”的三级跳孵化体系,切 实推进产学研结合,为电力电子装备领域高级人才提供优秀创业平台。 (八)落实园区建设优惠政策 一是对招商引资入谷项目,按照外商投资的金额,要给予引资人一定比例的 奖励,且投产后的前三年企业所得税的一定比例奖励给引资主要有功人员。二是 对新上项目,特别是对投资 5 亿元以上的高科技项目、龙头带动项目,要给予一定 的财政贴息、研发等资金支持。对企业设立的国家级技术中心,一次性补贴 100 万元,省级技术中心可一次性给予补贴 30 万元,市级技术中心可一次性给予补贴 10 万元。对重大项目入驻电气谷,采取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政策,促进项目尽 快入谷建设,早日创造效益。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原电气谷发展规划的通知 许政[2009]14 号 中原电气谷,就是积极顺应国内外电力装备工业发展趋势,在充分发挥许昌 输变电装备产业和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国内外合作,整合技术、品牌、人 才等要素资源,建设许长产业带电气谷核心区、许继电气城产业集聚区,最终把中 原电气谷打造成为以输变电和风力发电成套设备为重点的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 电力装备制造业基地。中原电气谷的建设,对满足我国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发展的 需求,提升电力装备国际竞争力,促进装备制造业振兴具有重要作用。中原电气谷 核心区现已被省政府批准为省重点产业集聚区。为推动中原电气谷建设,特制定 本发展规划。规划期为 2009—2012 年,发展目标展望到 2020 年。 一、中原电气谷建设的基础和条件 许昌市是我国重要的输变电装备生产基地。近年来,通过积极扩大开放,着力 加强自主创新,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输变电行业综合实力显著提升,具备了加速发 展的基础和条件。 (一)产业基础雄厚。目前,区域内拥有许继集团、森源电气、阳光电缆、西 继电梯、爱迪德电力设备公司等 50 多家规模以上电力装备制造企业,是我国最大 的电力二次设备和高压开关研发制造基地。目前,电力二次设备国内市场占有率 20%以上,综合实力居国内行业第 1 位。40.5kV 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国内市场 231 占有率达到 5.6%,居国内行业第 2 位;12kV 真空断路器、隔离开关市场占有率分 别达到 3.02%和 26.06%,居国内行业第 7 位和第 1 位。 (二)技术优势突出。许昌市电力装备行业拥有 2 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4 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1 个企业博士后工作站,2 个国家级检验中心和 2 个电气研 究所,与德国西门子、日本东芝、法国施耐德等世界著名电气企业保持着长期技 术合作关系。许继集团累计申请国家专利 107 项,已获授权的达 57 项;森源集团 累计申请专利 259 项,已获授权的达 160 项,在全国同行业名列前茅,拥有完全自 主知识产权的 DPS—2000 高压直流输电控制保护系统、KYNS80—40.5kV 交流金 属封闭开关设备、VS 系列真空断路器、GN 系列隔离开关。 (三)人才支撑有力。现有从事输变电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6000 多人,其中, 硕士以上高级技术人员 200 多人,博士 60 多人,博士后 10 余人,享受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36 人,具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 30 人左右,省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学 术带头人 20 多人,形成了实力雄厚、独具特色的完备技术人才体系,是国内输变 电专业人才最为集中的区域之一。 (四)区位优势明显。许昌市位于河南省中心位置,有“中 原之中”之称。电气谷环 500 公里范围涉及 7 个省,总人口 4.8 亿,是我国能 源和电网建设的重点区域。电气谷核心区位于许昌—长葛产业带,与京广铁路、 禹郸地方铁路、京珠高速、京深、徐西国道相邻,许郑快速通道和规划建设的京 广客运专线在此经过,交通运输十分便利。 (五)产业配套能力强。区域内具备特高压 800kV 直流输电控制保护和换流阀、 750kV 交流输变电控制保护、220kV 及以下变压器、中低压开关成套设备及元器 件、电能质量等产品研发和制造技术,产品覆盖电力系统输变电、配电和用电的 各个环节,横跨一次及二次装备、交流及直流装备领域,是中国输变电装备行业中 品种最多、规格最全、综合成套能力最强的产业聚集区,具有电网建设工程的总 承包能力。 二、电力装备工业发展趋势和面临的外部环境 电力装备制造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今 后一个时期,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电力消费呈加速增长态势, 电网建设将进入持续高速增长期,为电力装备制造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为电力装备工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截至 2008 年底,我国电力总装机容量 79253 万千瓦,发电量 34334 亿千瓦时,220 千伏及以 上输电线路 36.5 万公里,变电容量 13.9 亿千伏安,是全球第二大电力生产和消费 国。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城市化加速推进时期,在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 232 的拉动下,电力先行策略仍将长期实行,电力弹性系数中长期水平将维持在 1.0 以上。据有关部门预测,未来 30 年,中国电力产业投资需求总量将超过 2 万亿美 元,主要用于电力设备投入。按照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人均 GDP 到 2020 年比 2000 年翻两番”的目标,GDP 年均增速应在 6—7%之间,对应电力需求增速在 8%以 上,届时电力总装机容量将达到 12 亿千瓦,年均增长 3800 万 kW 以上,年需输变电 产品超过 4 亿 kVA。根据我国“十一五”电网规划及 2020 年远景报告,仅“十一 五”期间,国家将投资 1.36 万亿元,新增 330 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 6 万公里、变 电容量 3 亿千伏安,后三年年均投资 3200 亿元以上。因此,在未来较长一个时期, 为保证电力输送和分配需要,我国电网建设将加速推进,电力装备制造业面临难 得的发展契机。 (二)全球新一轮电力投资为我国电力装备制造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目前, 全球电力总装机容量约为 30 多亿千瓦,欧美日等主要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增速逐 步减缓,电力消费增长也相应平稳。但为保障电网平稳运行,新一轮更新改造已经 成为发达国家电网投资的重点。同时,随着东南亚、非洲和中东地区等国家经济 规模的不断扩大,全球将迎来新一轮电力投资周期。据有关机构预测,2020 年世 界电力总装机容量将达到 60 亿千瓦,2010—2030 年间,全球电力投资将达到 9.8 万亿美元,其中发电 4.5 万亿美元,输电 1.6 万亿美元,配电 3.7 万亿美元。从产 品制造技术看,我国电力装备制造业在完成与国际厂商“市场换技术”的合作后, 逐步掌握了一些关键设备的核心技术,并实现了高端产品国产化,部分产品性能 甚至超过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水平。目前,我国电力装备已出口到世界 30 多个国家 和地区,在东南亚、非洲和中东地区的电站设备市场份额逐步扩大,将带动输变电 设备的出口。随着中国电力装备制造业技术实力和成本优势的进一步显现,我国 将成为全球重要的电力装备输出国。 (三)资源环境约束对电力装备产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资源环境约束 加剧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高效、高参数发电设备已成为主流,单机容 量 30 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比重达 70%以上,核电、风电等清洁能源快速发展,电 网建设的重点已经转向 500kV 级以上交直流系统,高可靠、节能型配用电设备市 场需求快速增加。 1.高压变压器。2008 年,全国变压器行业共生产各类变压器 10.8 亿 kVA,工 业总产值 690 亿元,预计“十一五”年均增长 10—15%,2012 年将达到 1000 亿元 以上,其中 110kV 及以上规格变压器在 400 亿元左右。目前,110kV 以下的变压器 市场竞争激烈,220kV 及以上高压、大容量变压器由于技术含量高、投资大,竞争 主要在天威保变、西安变压器厂和沈阳变压器厂三大生产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展 233 开,其中 500kV 以上变压器市场,国外公司占据了 60%以上份额。国内高压变压器 发展的趋势为,电网线路向 500kV、750kV、1100kV 等超特高压方向发展,城市线 路向节能化、小型化方向发展。 2.高压开关。在电网投资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十一五”期间,高压开关 市场年需求在 400—500 亿元左右。目前,中低压开关生产企业较多,国产产品占 据主导地位。高压开关由于技术壁垒高,110kV 以上等级的生产企业主要为平高 集团、西安高压开关厂、沈阳高压开关厂和部分跨国公司,其中 500kV 的 GIS 只 能在上述三家企业与国外的合资企业生产。高压开关今后发展趋势为:具有成套 性强、易于安装建设、抗严酷环境、可靠性高、维护量小、占地面积小等特点的 220kV 及以上的 GIS。 3.互感器。我国 110kV 以上电网每年需要互感器 4 万多台,35kV 以下电网每 年需要互感器近 20 万台,市场容量 80 亿元左右,年均增长在 5—6%。具有传感准 确化、传输光纤化、输出电子化等特征的电子式互感器,已经成为未来互感器的 主要发展趋势。国外高压电子式互感器的生产厂家主要有 ABB、AREVA、SIEMENS 等,国内主要是南京新宁和西安同维。目前,我国传统互感器占据 99%的市场份额, 电子式互感器正处于发展期,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4.电力二次设备。目前,以电力系统自动监测、控制、保护、调度和管理为 主的二次设备年均市场容量约 200 亿元,国内高端市场已被许继电气、南瑞集团、 国电南自和北京四方等企业和少数跨国公司占据。由于二次设备具有高技术壁垒、 高可靠性、高服务性、研发周期长、研发费用高等特点,产业集中度将日趋提高, 超高压、高可靠性、免维护、智能化、可通信、在线监控和远程故障诊断等将成 为电力二次设备的发展趋势。 5.直流输电设备。直流输电工程复杂庞大,技术门槛高,一般企业很难进入, 属市场高度集中行业。2012 年前,国家计划开工的 500KV 以上的直流工程有 10 项。由于所需隔离开关全部依靠进口,制约了工程建设。换流阀的国内生产厂家 是许继集团、西安电力集团和电力科学研究院,控制保护生产厂家是许继、南瑞 继保和北京四方,市场竞争格局已基本形成。 6.风力发电设备。我国仅陆上风资源可开发量达 2.53 亿 kW,风电总装机 403MW,仅占电力总装机的 0.56%,风电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呈现高速增长态势。 预计 2012 年,我国风电装机容量将超过 4000 万千瓦,年均增长近 60%,每年可形 成风电机组的市场容量在 600 亿元左右。目前,国内企业自主化水平整体不高,大 部分企业正在进行样机试制或样机试运行阶段,具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将在激烈竞 争中占据主导地位。 234 7.配用电设备。随着电网建设规模迅速扩大和用电设备使用量的增加,供电 可靠性、自动化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预计“十一五”期间配电设备的年需求量 在 400 亿元左右。同时,在产业升级的带动下,工业领域对配用电设备尤其是节能、 高效配用电设备需求快速增长,预计“十一五”期间年需求量在 500 亿元左右。 预计 2012 年,国内配电设备总需求将超过 1200 亿元,配用电设备数字化、智能化、 信息化将是今后发展的重点。 (四)电力装备工业发展面临良好的政策环境。国民经济“十一五”规划纲要 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提高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水平,特别是高效清洁 发电和输变电装备;《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重点开 发安全可靠的先进电力输配技术,实现大容量、远距离、高效率的电力输配;《国 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将特高压输电关键设备研究作为重 点扶持的 16 个重大专项之一。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 明确提出把中部地区建成全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现代装备制造业基地,为电力 装备制造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三、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中国电力装备高端化、成套 化、国际化为重点,以扩大开放、战略重组、集群发展为主要途径,坚持自主创新、 引进技术、联合设计、合作制造相结合,努力提升高压开关和电力二次设备自主 化设计和成套化水平,做强做大直流输电及电力自动化、高压变压器、风力发电 成套设备及配套产业,积极拓展配用电、民用机电设备领域,形成完整的输变电装 备制造 体系,努力将中原电气谷发展成为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电力装备研发中心、 制造中心、系统集成中心和重要的电力装备出口基地。 (二)主要原则 1.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 2.自主研发与引进技术相结合; 3.开放带动与区域资源整合相结合; 4.壮大龙头企业与发展产业集群相结合; 5.巩固国内市场与开拓国际市场相结合; 6.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三)发展目标 1.总体战略目标 235 (1)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创新区域发展模式,掌控输变电一、二次设备领 域核心技术,引领我国输变电装备向大容量、特高压、组合化、智能化、高可靠 方向发展,成为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的区域综合创新产业基地。 (2)通过中原电气谷建设,巩固提升许继、森源集团行业龙头地位,拓展延伸 产业领域,培育壮大产业集群,打造代表河南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的产业品牌,成 为中原崛起的重要支撑点。 (3)按照“三年出形象、五年成规模、十年铸优势”的总体要求,建设成我国 电力装备研发中心、制造中心和系统集成中心,具备国际竞争优势,成为面向世界 的产业发展平台和重要的输变电装备出口基地。 2.经济发展目标 2012 年:完成项目投入 240 亿元,其中电气谷核心区投资 200 亿元,许继电气 城产业集聚区投资 40 亿元。许继电气城产业集聚区基本建成,电气谷核心区开发 面积达到 6 平方公里,实现销售收入 600 亿元,出口 15 亿美元,形成 2 家以上销售 收入超百亿的企业,4 家超 50 亿元企业。 2015 年:电气谷核心区开发面积达到 10 平方公里,实现销售收入 900 亿元, 出口 20 亿美元。 2020 年:全面完成电气谷核心区工程建设,总开发面积达到 22 平方公里,实 现销售收入 1500 亿元以上,出口产值达到 60 亿美元,形成 1 家销售收入超 500 亿 元企业,3—5 家超百亿企业。 四、中原电气谷产业规划布局 (一)产业空间布局 中原电气谷由电气谷核心区、许继电气城产业集聚区二大板块组成,总规划 用地面积 22 平方公里,最终拓展区域达到 31 平方公里。规划建设 7 个产业园,形 成“一谷二区七园”的产业格局。目前,许继电气城产业集聚区已开发 4 平方公 里,计划 2008—2012 年新开发 2 平方公里。2012 年电气谷开发面积达到 12 平方 公里。 1.电气谷核心区。位于许昌至长葛集群经济产业带内,南起许昌市北外环路, 北至新规划中原路,东起新规划建设的京广高速客运专线,西至纵贯许昌市东城 区和许长集群经济产业带南北的魏文路,南北长约 8.6 公里的带谷,总面积 13.9 平方公里。并在高速公路以东(尚集高速公路出口处) 预留 9 平方公里的发展区。 规划建设五个产业园,分别为:电力输电一次设备产业园,规划用地面积 5 平方公 里;风电产业园,规划用地面积 2 平方公里;配用电设备产业园,规划用地面积 3 平 236 方公里;民用机电产业园,规划用地面积 3 平方公里;核电控制设备产业园,规划用 地面积 0.9 平方公里。 2.许继电气城产业集聚区。 位于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南部,是国家(许昌) 电力电子系统产业园和中国许继高科技电气城核心区,也是许昌市目前电气工业 相对集中的区域。规划面积 8 平方公里,现已开发 4 平方公里。规划电力输电二 次设备、直流输电及电力电子设备二个产业园,待开发面积 4 平方公里。 (二)电气谷产业体系构成图 (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许继电气城产业集聚区现有基础设施,重点加强电气谷核心区基础设施 建设。 主要包括: 1.道路工程。依托现有魏武大道和东外环路两条南北向主干道,建设园区道 路总长度 43.6km,总投资约 3.5 亿元,形成与许昌、长葛市区相连通,连接 107 国 道、311 国道、京珠高速公路的交通网络。 2.供水工程。依托南水北调许昌受水工程,建设供水管网,核心区供水设施总 投资 2500 万元。 3.供电工程。利用现有 500kV 变电站、220kV 变电站,电力容量可以满足核 心区发展电力需求。 4.供热工程。区内供热采用伟腾热源厂和东区热源厂联网供热,总供热能力 42.5 亿千焦/小时。热力管网随道路同步敷设,总投资约 3500 万元。 5.燃气工程。市区内西气东输天燃气可直接向核心区供气,燃气管网随魏武 大道同步敷设,总投资约 1200 万元。 五、中原电气谷项目建设规划 (一)电气谷核心区 1.电力输电一次设备产业园 (1)现状和趋势 许继集团现已具备 220kV 变压器制造能力,电子式电流电压互感器研发开始 起步。森源集团是中西部最大的中压开关制造企业,现已具备 220kV 及以下断路 器、隔离开关,12kV 开关成套设备、低压开关成套设备制造能力。阳光电缆已形 成 4600 公里电缆生产能力。重点发展 220kV 及以上变压器、电子式电流电压互 感器、智能开关成套设备、220kV 及以上交流电缆和绝缘子。 (2)发展策略和目标 237 许继集团在已具备 220kV 变压器生产能力基础上,通过与国内外行业龙头企 业合资合作,加快进入输变电一次设备领域。森源集团在巩固和提升中压输配电 设备产业的同时,加快超高压、自动化产业化进程,聚集发展力量,迅速推动公司 电气产业向更高层次整体发展。同时壮大阳光电缆、许绝电工等现有企业产业规 模,提高电力电缆、绝缘件等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发挥产业集聚效应,积极 引进中低压变压器、中低压开关以及液压机构、油箱、风机等关键配件生产企业, 形成输变电一次设备制造产业集群。到 2012 年,完成项目投资 60 亿元,预计新增 销售收入 110 亿元。 (3)主要项目建设内容 重点企业建设项目:许继集团 110kV—500kV 高压变压器制造项目,投资 25 亿 元,形成 8000 万 kVA 变压器生产能力,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40 亿元。 许继集团 1 万台电子式电流电压互感器项目,投资 1 亿元,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3 亿元。 森源集团智能开关成套设备项目,投资 8 亿元,形成年产 200 间隔 126kV—252kVGIS、1000 台自能式断路器、2000 组高压隔离开关、2000 台柜式 气体绝缘封闭组合电器(C—GIS)、3000 台大相距金属铠装柜、3000 台 VSM 真空 断路器、1000 台发电机断路器、1000 台风电专用箱变、10000 台/套智能控制系 统及装置、2000 台变流器和消谐滤波器的生产能力。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20 亿元。 阳光电缆公司、许绝电工和河南爱迪德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电力电缆及 绝缘件项目,投资 14 亿元,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25 亿元。 战略合作项目: 引进 ABB、西电集团等著名变压器制造商,重点生产 500kV 及以上变压器。 引进中低压变压器和开关等生产企业,形成 110kV 及以下产品的系列化和规模化 生产。引进绝缘件、液压机构、弹簧操作机构、油箱、风机等一次设备的配套产 品生产企业。 重大研发项目: 加强与瑞典 ABB、德国 Siemens、法国 AREVA、日本日立等国际跨国公司合 作,重点研究开发 750kV、1000kV 电压等级大型变压器的设计制造技术。 2.风电产业园 (1)现状和趋势 许继集团已开发成功风电控制及并网系统成套技术,具备了产业化发展条件。 森源集团在风力发电机组选型、变频技术及谐波抑制、电能输配与开断、风力发 电系统升压技术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究和成套开发方面已取得突破性进展,相继 238 推出 SAPF 有源滤波成套装置、SY400W、10kW、30kW 风光互补独立发电系统等新 产品。园区重点发展风力发电总装及关键零部件。 (2)发展策略和目标 按照“控制先行、发展总成、带动配套”的总体思路,加强与国外企业战略 合作,掌握风力发电成套核心技术,实现风力发电装备国产化,引进叶片、齿轮箱、 发电机、轴承等关键部件制造企业,建立完善的风力发电设备产业链,成为国内最 具竞争力的风电产业集聚区。到 2012 年,完成项目投资 50 亿元,预计新增销售收 入 140 亿元。 (3)主要项目建设内容 重点企业建设项目: 许继集团 500 套风电控制及并网系统项目,投资 3 亿元,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10 亿元。 1.5—2.5MW 风力发电机组总装项目,投资 20 亿元,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70 亿元。 许继集团建设风力发电机组叶片制造中心项目,投资 15 亿元,预计新增销售 收入 20 亿元。 森源集团离网型风光互补独立供电系统:投资 2 亿元,具备年产 3.1 万台套 1—100kW 小型风光互补独立供电系统生产能力,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10 亿元。 森源集团兆瓦级以上风力发电成套设备:投资 8 亿元,建设风机及变速系统 组生产线;建设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生产线;购置加工设备,形成 30 万 kW 容量风 力发电机组成套生产能力,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20 亿元。 战略合作项目: 引进齿轮箱制造企业入驻产业园,投资 4 亿元,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12 亿元。 引进轮毂制造企业入驻产业园,投资 3 亿元,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10 亿元。引进发 电机企业入驻产业园,投资 5 亿元,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18 亿元。 重大研发项目: 加强与国际风电企业的技术合作,重点开发变速恒频机组全套技术、2.5MW 机组叶片、2MW 永磁直驱型机组、叶轮技术、碳纤维和柔性叶片技术等。风力发 电机组叶片加工工艺开发。 3.核电控制设备产业园 (1)发展策略和目标 以核电站发变组保护设备及电气自动化仪表控制系统为主导,重点发展先进 控制室仪表控制设备、反应堆数字化保护及控制系统仪控设备等,形成核岛和常 239 规岛数字化仪表控制设备系统集成能力。到 2012 年,完成项目投资 5 亿元,预计 新增销售收入 12 亿元。 (2)主要项目建设内容 重点企业建设项目: 通过许继自主知识产权的 GAIA 通用控制系统平台,开发核电站数字化仪表 控制系统,包括核岛及常规岛部分,投资 2 亿元,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4 亿元。 战略合作项目: 与北开、顺德特变等企业合作研发制造核电站用高压一次设备(开关、变压 器),投资 1 亿元,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4 亿元。与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合作,成立合资 企业。依托核电站的重点工程项目,提供核电 站从二次到一次电气设备系统集成的整体解决方案,投资 1 亿元,预计新增 销售收入 4 亿元。 重大研发项目: 和法国的阿海法公司合作,在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的基础上,打造具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电站数字化自动控制系统。 4.配用电设备产业园 (1)现状和趋势 许继集团是国内重要的 35kV 干式变压器制造企业,拥有配网自动化、开关、 环网柜、负荷计量系统、低压电器等领域。产业园未来将以配用电设备系统集成 作为重要发展方向,并围绕轨道交通的电力供电、牵引供电、铁路信号、铁路通 信的“四电”集成,完善电力供电、牵引供电的产品体系,研究和开发铁路通信、 铁路信号技术,逐步实现产业化。 (2)发展策略和目标 发挥配用电设备系统集成优势,形成中压开关、中压变压器、负荷计量系统 和低压电器规模化生产,完善配用电产品体系。引进国内龙头企业和配套生产企 业,建立中低压配用电产品生产基地。与 SIEMENS、AREVA、明电舍等国际公司开 展战略合作,形成轨道交通“四电”集成能力。到 2012 年,完成项目投资 40 亿元, 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110 亿元。 (3)主要项目建设内容 重点企业建设项目: 许继集团户内开关柜及其断路器、柱上开关、干式变压器扩建项目,投资 4 亿元,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20 亿元。 240 许继集团电能仪表、框架断路器、塑壳开关等用电产品生产线项目,投资 8 亿元,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25 亿元。 许继集团牵引供电设备和电力供电设备制造基地项目,投资 15 亿元,预计新 增销售收入 30 亿元。 战略合作项目: 引进铁路通信设备和铁路信号设备制造企业,建设铁路通信、信号设备制造 项目,投资 5 亿元,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20 亿元。 引进国内外配用电设备制造企业入驻产业园,投资 8 亿元,预计新增销售收 入 15 亿元。 重大研发项目: 重点开展高可靠性配网自动化关键技术研发。与国内外知名电气厂商加强技 术合作,重点研发电力供电、牵引供电、铁路信号、铁路通信的“四电”集成技 术。开发计量自动化信息系统和预付费用户管理系统。 5.民用机电产业园 (1)现状和趋势 西继电梯已形成乘客电梯、无机房电梯、观光电梯、病床电梯、载货电梯等 11 类、100 多个规格产品,具有 4000 台生产能力。许继集团停车系统有限公司是 国内最早进入立体车库产业的企业,具备巷道堆垛类、升降横移类等九大类产品 设计制造能力。产业园重点发展民用电梯、立体停车库、车库门、智能化小区管 理系统及其相关配套产业。 (2)发展策略和目标 与国外知名电梯企业合作,扩大电梯生产规模,形成全国电梯产业信息中心、 生产中心、研发中心、行业标准中心。发挥许继技术优势,引进民间资本,建设全 国最大的立体停车库产业基地。到 2012 年,完成项目投资 45 亿元,预计新增销售 收入 110 亿元。 (3)主要项目建设内容 重点企业建设项目: 许昌西继电梯公司电梯及配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投资 25 亿元,预计新 增销售收入 60 亿元。 许继停车系统有限公司扩建年产 10 万个车位立体停车库生产基地及开发立 体停车设备高端产品项目,投资 5 亿元,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14 亿元。 许继施普雷特公司年产 1000 套智能化小区管理系统项目,投资 5 亿元,预计 新增销售收入 18 亿元。 241 战略合作项目: 西继电梯与德国蒂森电梯公司合作年产 30000 台节能电梯、4000 台自动扶 梯及人行道和 35000 套微机控制系统项目,投资 10 亿元,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26.5 亿元。 重大研发项目: 与国外知名电梯厂商开展技术合作,重点研发高端电梯变频控制系统等关键 技术。与国外知名立体车库制造企业开展技术合作,重点研发四向移动载车托盘、 轨道、牵引机构等关键技术。 (二)许继电气城产业集聚区 1.电力输电二次设备产业园 (1)现状和趋势 许继集团是我国最大的电力二次设备生产企业,研发制造已经具备较强的国 际竞争力。产业园重点发展数字化变电站、大型软件平台、特高压交流输电自动 化系统等。 (2)发展策略和目标 加强与国内外企业的战略合作,进一步提升许继集团自主创新能力、工艺制 造水平和二次产业规模,成为国内最大、国际一流的二次设备研发、制造和工程 公司。到 2012 年,完成项目投资 25 亿元,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80 亿元。 (3)主要项目建设内容 重点企业建设项目: 许继集团特高压交流系统保护控制装置及监控系统项目,投资 3 亿元,预计 新增销售收入 20 亿元。 许继集团基于 IEC61850 标准的数字化变电站项目,投资 8 亿元,预计新增销 售收入 15 亿元。 许继集团电力、工业、轨道交通、军工等相关行业的电力操作电源和大容量 UPS 项目,投资 3 亿元,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12 亿元。 许继集团 2000 台 220kV 及以下系列高性能箱式变电站项目,投资 4 亿元,预 计新增销售收入 18 亿元。 许继集团电力企业管理控制一体化系统软件开发项目,投资 5 亿元,预计新 增销售收入 15 亿元。 战略合作项目: 发挥许继集团二次保护设备配套优势,和 GE 公司合作,研发电站的发电机励 磁系统、水轮机控制系统,完善电力二次产品体系。 242 引进国内电网调度自动化知名企业,与许继集团合作,研发制造区网、省网等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产品。预计投资 2 亿元,新增销售收入 10 亿元。 重大研发项目: 开发电力企业管理、控制一体化系统,实现实时信息监测、管理和分析决策 为一体的管控一体化平台。研发基于 IEC61850 标准的数字化变电站项目。研发 电站的发电机励磁系统、水轮机控制系统。 2.直流输电及电力电子设备产业园 (1)现状和趋势 许继集团是国家级电力电子研发中心,具有直流换流阀、直流控制保护系统 研发制造能力。重点发展直流场开关、变压器、换流阀水冷系统等直流场设备, 形成直流输电系统集成能力。 (2)发展策略和目标 发挥许继集团技术优势,依托国家直流输变电工程,加快引进、消化和吸收国 外先进技术,扩大高压直流换流阀、直流控制保护系统、直流场设备生产规模,成 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直流输电和电力电子研发制造基地。到 2012 年,完成项目投 资 15 亿元,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60 亿元,国内直流输电设备市场占有率达到 50%。 (3)主要项目建设内容 重点企业建设项目: 许继集团高压直流换流阀项目,投资 3 亿元,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18 亿元。 许继集团±800kV 级直流控制保护系统项目,投资 2 亿元,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5 亿元。 许继集团直流场设备成套及换流阀水冷系统项目,投资 3 亿元,预计新增销 售收入 10 亿元。 许继集团大功率电力电子及交流柔性输电设备(包括 STATCOM、SVC 和可控串 联补偿装置)项目,投资 2 亿元,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5 亿元。 许继集团工业与新能源领域用无功补偿装置(D—STATCOM、SVC)生产项目,投 资 3 亿元,预计新增销售收入 15 亿元。 战略合作项目: 引进国内有实力的电力电子设备制造企业入驻产业园。预计投资 2 亿元,新 增销售收入 7 亿元。 重大研发项目: 完成对 ABB 电控阀、DCC800 技术和西门子 WinTDC 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工 作,同时自主开发关键部件,实现工程自主化。研究开发轻型直流输电技术。 243 六、加强中原电气谷产业服务体系建设 (一)研发体系建设 1.建设输变电技术研究院。依托许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河南森源集团公 司、许昌西继电梯有限公司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森源集团河南省中压输配电装 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森源集团河南省风力发电工程研究中心等骨干企业研发机 构,开展行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鼓励谷内大中型企业开展 技术合作,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输变电技术研究院。 2.建立国家级输变电装备重点实验室。以谷内骨干企业为依托,建设电力设 备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承担国家电气领域重大研发课题,提升整体研发水平。 3.建立国家级电气行业标准和产品检测中心。承担行业输变电产品标准的制 定,为中原电气谷乃至国内的输变电企业提供权威的检测服务。 (二)人才体系建设 1.加强与知名高校合作,建立中原电气谷人才培训中心。依托专业技校、中 专和职业教育中心,通过与知名高校和行业重点培训机构合作,建立中原电气谷 人才培训中心,为企业提供专业人员定向培训服务。 2.建设高端人才科技转化平台。建成 50 万平方米的孵化园区。主要包括大 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和专业孵化园区,构建“孵化中心—创业园区—专业化 基地”的三级跳孵化体系,为输变电设备领域高级人才提供优秀创业平台。 3.建立中原电气谷人才交流中心。制定长期人才开发战略,建立人才交流中 心,完善行业高技能人才交流信息平台,为中原电气谷提供人才保证,并鼓励高技 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和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 (三)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1.组建中原电气谷核心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泛筹集电气谷核心区建设资 金,以业主身份融资贷款,筹措资金,为项目建设提供保障。 2.建立中原电气谷产业发展基金。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批准建立产业发 展基金,支持中原电气谷建设和产业发展。 3.加快重点企业上市步伐。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上市发展,争取培育 5—10 家 境内外上市公司,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满足中原电气谷企业发展资金需求。 4.设立中原电气谷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成立以省市企业担保机构出资为主, 市财政按比例配套的担保中心,建立电气谷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缓解中小企 业融资困难。 5.打造中原电气谷金融合作平台。引进国际、国内金融机构,建立以资产为 纽带的合作平台,为中原电气谷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244 (四)市场交易体系建设 1.建立国际电气产品交易会展中心。建设会展中心、产品交易中心、产品展 示厅,与国家级专业协会合作,每年举办输变电设备产品交易博览会,成为面向国 际市场的输变电产品展示、推广、交流和贸易平台。 2.创办中国电气产业发展国际高层论坛。加强与国内外电气产业前沿技术的 交流与合作,每年举办高层论坛,就行业发展趋势、重大技术交流、新产品开发推 广等重大课题进行专题研讨,扩大中原电气谷在国内国际的影响力。 3.建立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建立中国电力装备市场信息中心、输变电产品招 投标中心。建设中原电气谷公共网络工作系统,拓展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产业集聚区两年提升推进计划的 意见 许政[2010]7 号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企业(项目)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资 源集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的要求,加大主导产业培育、基础设施建设、投融 资平台搭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体制机制创新、节约集约发展等方面的投入, 着力推进许昌经济开发区、中原电气谷核心区等 10 个重点产业集聚区建设,努力 把我市产业集聚区打造成为先进产业集中区、改革创新试验区、现代化城市功能 区和科学发展示范区,使我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走在全省前列,促进我市产业集聚 区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统领原则。强化规划的引导作用,依托新修订的总体发展规划、产 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针对各产业集聚区建设和主导产业发展情况,围绕 规划目标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 (二)开放带动原则。坚持对外开放、对内协作,创新招商方式,推进战略合作, 使产业集聚区成为对外开放的主平台和承接高水平产业转移的主导区。 (三)创新发展原则。推进产业集聚区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积极 探索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综合改革配套措施,增强发展活力。 245 (四)“低碳”发展原则。坚持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低碳经济发 展模式,通过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发展观念的根 本性转变,实现产业集聚区的“低碳”发展。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在产业发展上,通过两年努力,10 个重点产业集聚区要全面完善起步区、精 心打造发展区、科学布局控制区。每年新上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项目不 低于 300 个;两年固定资产投资累计 600 亿元;2010 年实现营业收入 1000 亿元以 上,到 2011 年实现营业收入 1300 亿元以上。 在集聚区水平提升上,通过两年努力,确保 8 个省级产业集聚区走在全省前 列,争取 2 家市级产业集聚区提升为省级产业集聚区,使全市省级产业集聚区达 到 10 家。争取全市有 2 家以上产业集聚区成为省级以上创新型产业集聚区。 (二)具体目标 2010 年:实现营业收入 1000 亿元;实现利税 130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 250 亿 元,其中,基础设施投资 25 亿元;新增建成区面积 15 平方公里,累计达到 56 平方 公里;新增标准化厂房面积 90 万平方米,累计达到 300 万平方米;投融资平台注册 资本达到 13 亿元,累计为产业集聚区融资 23 亿元;当年新入驻 1000 万元以上项 目 200 个;安置就业人数达到 20 万人。 2011 年:实现营业收入 1300 亿元;实现利税 200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 350 亿 元,其中,基础设施投资 30 亿元;新增建成区面积 20 平方公里,累计达到 76 平方 公里;新增标准化厂房面积 80 万平方米,累计达到 380 万平方米;投融资平台注册 资本达到 17 亿元,累计为产业集聚区融资 33 亿元;当年新入驻 1000 万元以上项 目 300 个;安置就业人数达到 28 万人。 四、保障措施 (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每年每个产业集聚区新入驻投资 1000 万元以上产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 20 个, 其中:亿元以上产业项目不得低于 5 个。各产业项目在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集 中布局,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优先作为省、市年度重点项目,建立联审联批机制; 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实行产业集聚区项目联动和资 源配置机制,在土地、环保等要素上向产业集聚区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争 取国家、省、市各专项资金的支持。 (二)提升投融资平台融资能力 246 扩大投融资公司资本注入来源,鼓励将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存量资产、财政 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通过划转、授权等形式注入投融资公司。市财政每年 安排不少于 1000 万元的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按照全省年终考评和全 市年终考核情况给予奖励,用于扩大投融资公司资本。各县(市、区)每年也要安 排不少于 500 万元的财政专项资金,向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注入资本金。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各产业集聚区要加快招商引资步伐,积极转变招商引资的理念和方式,更加 注重产业招商、园区招商、项目招商,特别要围绕本辖区内的主导产业进行招商。 全市产业集聚区实行招商资源、招商信息共享机制,遇到引入项目不属于本产业 集聚区,但属于我市其它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的项目,应积极协调进入相对应的 产业集聚区,入驻成功后,考核新上项目指标时应计入项目引入单位,并对引资人 进行相应奖励。 (四)提高项目入驻率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集聚区规划,充分利用规划、立项、土地、环保等 综合手段,引导企业新开工项目入驻产业集聚区,提高项目入驻率。凡符合产业集 聚区总体发展规划主导产业的项目,均享受优惠电价,并在土地供应、项目准入、 环评批复等方面给予优先待遇。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产业集聚区重点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建设的支持力度,扩大对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和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对符合 条件的中小企业要重点扶持,加快审批。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 和重点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许昌市产业集聚区 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金融部门与产业集聚区定期不定期召开座谈会,进 行银区和银企对接,为项目建设搭建融资平台。 (六)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鼓励产业集聚区依托现有基础和优势产业,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创 业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中心等各种创新载体。支持国内外科研机 构、高等院校、大公司和大集团在集聚区内建立研发中心。引导产业集聚区建立 科技服务体系,加快培育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代理等中介机构,为企业 提供相应服务。 (七)坚持走低碳经济发展之路 各产业集聚区要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目标,转变发展理念,调整 产业结构,提升创新技术,实现能源高效利用、清洁生产、绿色 GDP 快速增长等目 247 标。一是重视低碳技术研发,提高能效、降低能耗。积极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 的节能技改和低碳技术研发,对重点企业节能和低碳技术研发项目给予一定资金 支持,实现技术降碳。二是积极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低碳经济发展。运用法律、 经济、行政等综合手段,强制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构建循环型产业链和产业 园区,确保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可持续发展,实现调整降碳。三是围绕生产环节降 低资源,实现生产降碳。特别是在装备产品开发使用领域中降碳。四是注重产业 集聚区生态建设,科学布局城市功能,实现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实现生态降碳。 (八)建立绩效考评机制 制定许昌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办法,依据考核办法,实行季度考核和年度 考核。季度考核按照市定考核办法进行,每季度对 10 个重点产业集聚区进行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和产业集聚区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市经济社会 发展新闻发布会上公布。年度考核按照省定考核办法进行。8 个省定产业集聚区 年度考核结果按省考核结果认定,东城区、大周产业集聚区由市产业集聚区发展 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省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认定,对全市 10 个产业集聚区考核 结果进行统一排序,并报市产业集聚区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市政府 每年根据考核情况,对发展速度快、成效显著的产业集聚区给予奖励,并建议作为 产业集聚区负责人职务提升、产业集聚区升级的重要参考条件。 (九)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产业集聚区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 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许昌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改 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由市直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协调、解 决全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协调、考核产业集聚区两年 提升推进计划的实施工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许昌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 案的通知 许政[2010]30 号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248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 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大型煤业集团为依托,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着力提 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安全发展、节约发 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依法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2.坚持连片开发与就近适量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地质规律,实施深部煤炭资 源连片开发,科学合理划分兼并重组区域,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煤炭资源的开采 利用率。 3.坚持统筹各方利益与维护合法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支持大型煤业集团 兼并重组我市煤矿,各兼并重组主体和被兼并企业一律平等,稳妥处理各方利益, 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坚持加快进度与保证质量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注重效果, 成熟一个、上报审批一个、规范实施一个,切实加快推进我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工作。 二、兼并重组的范围、目标和方式 (一)兼并重组的范围。全市年生产规模在 15—30 万吨的小煤矿(含 15 和 30 万吨)。 (二)兼并重组的目标。到 2010 年年底,全面完成我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任务。 通过兼并重组,充分利用大型煤业集团在管理、技术、资金和人才等方面优势,提 高煤矿安全保障程度,提升煤炭整体开发水平。 (三)兼并重组的方式。以大型煤业集团为主体,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 通过企业并购、转让、联合重组、控股等多种方式,由大型煤业集团兼并重组我 市煤矿 三、兼并重组的实施 (一)确定兼并重组主体。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 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 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中平能化集团、神火集团、河南煤化集团、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等为 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主体。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所兼并重组煤矿中所占股权比 例不得低于 51%。 (二)编制兼并重组规划。按照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规划和兼并重组的 原则,结合全市煤炭资源赋存、产能规模以及矿井分布状况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49 负责编制许昌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辖区煤矿实 际情况,负责编制辖区小煤矿兼并重组规划,对于被兼并重组小煤矿要逐矿明确 兼并重组主体,逐级上报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四、兼并重组的工作步骤 本次兼并重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0 年 3 月底前):制定方案。 对全市境内所有煤矿现状(包括:资源储量、地区分布、生产规模、所有制形 式等)进行调查摸底,为兼并重组工作提供基础数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兼并重组 方案;召开会议对兼并重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完成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 规划的编制,对被兼并重组的煤矿要逐矿明确兼并重组主体。 第二阶段(2010 年 4 月—11 月):组织实施。 1.2010 年 4 月 1 日—2010 年 6 月 30 日。各产煤县(市)按照兼并重组规划方 案,明确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确定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建立 退出机制;兼并重组企业双方应完成兼并重组意向协议签订,并将兼并重组意向 协议书报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2010 年 7 月 1 日 —2010 年 9 月 30 日。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资产评估和相关 协议签订,报国资部门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并逐级上报市煤炭企业兼并 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2010 年 10 月 1 日—2010 年 11 月 30 日。煤炭企业完成办理相关产权、证 照变更或过户手续,全面完成兼并重组。 第三阶段(2010 年 12 月 1 日—31 日):检查验收。 各产煤县(市)按照兼并重组规划方案负责组织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进 行初步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上报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 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进行检查验 收,并对全市兼并重组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同时,做好迎接省政府检查验收的准备 工作。 五、支持兼并重组的政策 兼并重组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生产经营管理;市政府将在资源、资金、税收等方面对 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予以支持。 (一)资源配置方面:根据兼并重组规模和全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按照就近 适量原则,优先将被兼并煤炭企业周边或部分深部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企业; 对积极参与兼并重组的大型煤业集团进行政策倾斜,优先出让探矿采矿权,优先 250 配置新开发资源;对于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地方煤矿,一律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 期后不予延期。 (二)资金方面:在向国家申报争取煤矿安全改造等项目资金时,优先支持兼 并重组的大型煤业集团;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时,向兼并重组 煤炭企业安全技改等项目倾斜。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可以重新 确定提取标准。 (三)安全监管方面: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 业承担,两年内安全指标单列、单独考核,两年后纳入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统一考核。 (四)矿权转让及调整方面:对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原 则上应将其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折价入股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被兼并 重组煤矿退出煤炭生产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向其支付剩 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资源储量相当于现有年生产能力 15 万吨及以上的煤 炭企业,可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兼并重组后实施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 新增资源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缴纳采矿权价款。 (五)税收方面: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在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方面,享受 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被 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 (六)金融方面:市政府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利用资本市场 进行融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全市各金融机 构应积极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金融资源投放决策时,对兼并重组煤炭 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其贷款授信和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鼓励我市商 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设立小煤矿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加大对地方煤矿 兼并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 (七)资产补偿方面:对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其现有的生产设备、工程投入以及 地面建筑物等财产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后,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给予一定的 补偿。 (八)行政审批方面:市、产煤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减免费用,对 涉及工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等事项的,要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提供优质 便捷服务;涉及采矿许可证、勘察许可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变 更或转移,以非交易形式办理的,减免相关费用;对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原使用的 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和省企业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进行处置,符合国有资 产无偿划转规定的进行无偿划转。 251 (九)环境优化方面:完成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要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不 得乱停产。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保护煤炭企业利益,规范监管,不得乱检查、乱 收费。 六、建立小煤矿退出机制 对于不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豫政〔2010〕17 号)要求或者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必须退出煤炭开采领域, 并可享受以下退出政策。 (一)全额返还安全风险抵押金。2010 年底前申请退出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 予以关闭的矿井除外),经有关部门核准,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二)退还剩余煤炭可采储量采矿权价款。对于退出煤炭开采的煤矿,由相关 部门对其剩余资源储量进行核查,并按原价款的 1.5—2 倍由政府予以退还;如其 剩余资源被整合给其他煤炭企业,由兼并重组煤炭企业支付。 (三)优先安置职工。各级政府要积极督促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优先安排录用退 出矿井的职工,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四)争取国家补偿。产煤县(市)政府负责研究制定辖区煤矿退出补偿的配套 政策。同时,市政府将积极向上级申请争取国家对小煤矿关闭补助资金,用于我市 地方煤矿退出补偿。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是省委、省政府作出 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省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 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产煤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 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组织领导工作,加强舆论宣传,在全市形成有利于 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氛围,并积极协调解决好有关问题,确保这次煤炭企业兼并 重组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为加强对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市政 府成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 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产煤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 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本辖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煤炭 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为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工作。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其他单位制定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并做好日常综合组织 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与省发展改革部门沟通,落实煤炭后备资源整合 252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兼并重组小煤矿资源进行认定,落实煤炭资源配置以 及采矿权价款核准工作;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监督落实采矿权价款处置、 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变更工作;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 落实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火工品管理,严防火工品非法流入煤矿;供电部门要加 强供电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 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兼并重组工作以产煤县(市)为责任单位,各产煤县 (市)政府负责辖区内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各产煤县(市)长是煤炭企业兼并重 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产煤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措施, 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工作的开展。 同时,要认真落实小煤矿退出配套政策, 确保社会稳定。各产煤县(市)及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要积极协助大型煤业集团兼并重组我市煤炭企业,推动兼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 督促大型煤业集团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利用管理、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优势, 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四)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各产煤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 在煤炭企业未兼并重组前,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防止其非法违规生产;对非法违规 擅自组织开工生产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矿,兼并重组主 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 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 号)要求,制定改造方案和措施,杜 绝不技改偷生产、边技改边生产现象,坚决杜绝因安全监管缺位、不到位发生安 全事故。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的通知 许政[2010]48 号 一、2009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2009 年是新世纪以来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 冲击和异常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 市政协的监督、支持、帮助下,市政府团结带领全市人民,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 认真落实中央、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坚持“化危为机、跨越发 253 展”,全市经济实现了平稳较快发展,取得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态势工 作的重大胜利,较好地完成了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 2009 年全市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 1176.2 亿元,增长 12.5%,地方财政一 般预算收入达到 47.1 亿元,增长 13.1%。全年生产总值和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双 11%”增长目标圆满完成。 (一)重大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围绕“项目建设年”,实施了“3816”投资 促进计划,全年 100 个重点项目完成投资 225 亿元,带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678.4 亿元,增长 30%,超额完成 600 亿元年度投资目标。禹州电厂二期工程、泉 店煤矿、许昌 500KV 变电站工程、许继集团直流换流阀和控制保护设备国产化基 地等 37 个重点项目竣工或投产;许继风电产业园、许昌航空港产业园、石武客专 许昌段等 51 个重点项目开工建设;西继电梯公司自动扶梯生产线、许继集团轨道 交通用智能型中低压开关生产线、瑞贝卡公司纤维发丝三期工程等一批重点技改 项目顺利实施。完善重点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出台并实施了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 配置机制、重点项目服务特派员制度,认真落实了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制度、市级 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努力创造优良环境,促进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在全 省重点项目点评观摩活动中,我市名列前茅。 (二)工业经济保持平稳运行。全部工业增加值实现 733 亿元,增长 13.5%。 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 562.3 亿元,增长 17.9%,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 速和工业用电量增速等反映工业发展的指标一直居于全省前列。工业结构调整进 一步深化,编制实施了电力电子装备、食品工业和发制品三项产业发展规划,54 个重大工业结构调整项目完成投资 63 亿元,三大主导产业工业增加值占全市规 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超过 50%。重点抓好产业集聚区建设,出台了《关于促 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8 个省重点集聚区“三规一评”全部编制完成,全市 10 个重点产业集聚区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830 亿元。中原电气谷建设全面启动,风 电产业园风电整机项目第一台风力发电机组下线出厂,实现了当年开工、当年出 产品。全力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深入实施了“重点服务 800 家企业计划”, 企业反映的 753 个问题全部得到解决。积极破解企业资金瓶颈,举办了 4 次银企 洽谈会,签约项目 204 个,累计为企业融资 183 亿元。 (三)服务业实现较快发展。 服务业实现增加值 263.8 亿元,增长 13.3%,占 GDP 比重较上年提高了 0.6 个百分点。河南众品冷链物流基地一期工程、胖东来时代 广场等一批服务业重点项目相继投入运营,许昌航空港产业园、三鼎丹尼斯百货 广场开工建设。许昌城南、魏都、长葛物流园已初具规模,商户入住率 90%以上, 年交易额达到 180 亿元。禹州市被纳入全省首批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鄢陵国家 254 花木博览园生态旅游区被确定为全省服务业特色园区。金融业发展取得突破,交 通银行入驻许昌,光大银行批准入驻,市商业银行升级更名为许昌银行,魏都区农 村信用社更名为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成为全省第一家城区农村商业银行;新 增 14 家担保机构,全市金融机构新增贷款 101 亿元,荣获“中国金融生态城市” 称号。积极扩大消费需求,出台了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家电下 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加快推进,“万村千乡工程”、“新网工程”进一 步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和举措带动了全市消费需求的持续增长,全年社会消费品 零售总额达到 297 亿元,增长 19.5%。 (四)城乡统筹发展扎实推进。着力构建现代城镇体系,全市城镇化率达到 39.3%,比上年提高 1.75 个百分点。75 个城建重点项目竣工投运,完成投资 14.6 亿元,35 个城中村改造项目完成投资 37.6 亿元。按照“三个集中、六个一体” 的要求,许昌至长葛城乡一体化推进区建设扎实有效,190 个项目完成投资 87 亿 元,完成 46 个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项目,土地流转面积达到 11.5 万亩,推进区 产业支撑更加有力,基础设施日益完善,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 统筹发展,在全市统筹城乡发展中的示范作用进一步增强。在许长城乡一体化推 进区的基础上规划了许昌新区,新区建设总体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正式批准,许 昌新区规划建设全面启动。农业生产在重灾之年再夺丰收,全年粮食总产量 273 万吨,连续 6 年实现增产。大力发展现代特色农业,编制完成花卉苗木发展规划, 全市花木、蔬菜、中药材种植面积分别达到 90、100 和 40 万亩。新农村建设成 效显著,新建改造县乡公路和通村公路 638 公里,新建农村户用沼气 6 万口,解决 22 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 (五)发展方式转变迈出新步伐。强力推进节能减排,认真落实节能减排目标 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实施了一批节能技术改造和资源节约利用项目, 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 4%。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启动了低碳经济发展 规划编制工作。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编制实施了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 规划,瑞贝卡企业技术中心、许继集团“国家高压直流输变电设备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通过国家评审,以黄河集团为龙头企业的全省超硬材料产业纳入国家特色 产业链支持计划,全市国家级和省级企业研发平台分别达到 4 家和 36 家,以企业 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日趋完善。 (六)重点改革和开放合作取得新突破。市县两级政府机构改革进展顺利,医 疗、卫生、文化等重点领域改革加快推进。列入改制台帐的 58 家企事业单位全 部完成改制方案审批,其中 40 家已完成了改制。与国家电网、中国平安、中烟公 司、新郑机场、神火集团、广东广新等大型企业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合作,国家电 255 网与许继集团的战略重组方案获国资委正式批准。企业上市取得重大突破,森源 电气成功上市发行,远东传动轴通过证监会发审会审核,全市上市后备企业达到 30 家。利用资本市场取得新跨越,森源电气首发融资 5.7 亿元,众品公司完成股 票增发 6000 万美元,瑞贝卡公司发行 3 亿元公司债券,上市后备企业私募股权融 资 2.76 亿元,许继集团成功发行 6 年期 8 亿元企业债券,市投资总公司 5 亿元公 司债券项目也已启动。大力开展“1253”大招商活动,签约项目 284 个,实际到位 资金 155.8 亿元;实际利用外资 1.84 亿美元,同比增长 57.2%。全年进出口贸易 总额突破 10 亿美元,达到 11.1 亿美元,增长 24.3%,其中出口 8.6 亿美元,增长 25.2%。 (七)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十大实事”全面完成,全市涉及民生的支出达 到 55.2 亿元,占一般预算支出的 55%,同比增长 41.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619 元,农民人均纯收入 6302 元,分别增长 9.4%和 7.9%,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 下降 0.2%。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计划,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等政策全面落实, 维修改造农村中小学校舍 4.3 万平方米,新建校舍 5.5 万平方米。社会保障体系 不断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参保人数达到 50 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 到 94.99%,累计发放城乡低保 1.7 亿元;提高了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集中供 养率达到 60.8%。积极围绕教育、卫生、基层文化、计划生育、五保户供养等领 域争取国债、省补助项目 230 个,争取上级资金 13602 万元。以创建全国创业型 城市为抓手,以创业促就业, 全市实现新增城镇就业 11.9 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16.2 万人,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 2.5 万人。 二、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 201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是: ——地区生产总值增长 11%,其中第一产业增长 4%,第二产业增长 13%,第三 产业增长 11%。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 12%。 ——工业增加值增长 13%。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21%,其中城镇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24%。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 16%。 ——进出口总额增长 10%,其中出口增长 12%。 ——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增长 16%。 ——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 3%左右。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 7%,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 6%。 256 ——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 6.3‰以内;城镇新增就业 5 万人;城镇登记失业 率控制在 4%以内。 ——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 3.5%,化学需氧量控制在 1.29 万吨以内,二氧化 硫排放量控制在 3.4 万吨以内。 三、2010 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主要任务 (一)着力扩大投资消费需求,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突出抓好重点项目建 设,大力实施“3618”投资促进计划,围绕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基础要素三个方 面,在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城市基础设施和城中村改造、农林水利、交通 等六个领域,安排 100 个重点项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 260 亿元,力争带动全社会 固定资产投资超过 800 亿元。认真做好风电齿轮箱生产线、智能电表计终端基地、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线、深国投商业中心等 35 个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 计划开工建设;抓好风电机组生产线、西继电梯公司自动扶梯生产线、许昌航空 港产业园等 65 个在建项目,确保完成序时进度;加快许继风电研发中心、森源集 团微型电动车生产线、技师学院一期工程等 38 个计划竣工项目,确保按时竣工, 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继续抓好大型输电变压器、电梯生产基地等 10 个重大产业 支撑项目的前期谋划工作,争取尽早具备建设条件。进一步完善重点项目推进机 制,继续实施市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机制等 8 项 制度,落实好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制度,优化重点项目建设环境,加强土地、资金、 环境容量等要素保障,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努力扩大民间投资,落实鼓励 民间投资的政策、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扩大市场准入领域,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公 共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加快 形成投资需求稳定增长的动力机制。积极扩大居民消费需求,落实好国家调 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政策,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增强城乡居民特别是低 收入群体消费能力。全面激活消费市场,突出抓好商品市场、车市、楼市和农村 市场,继续做好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万村千乡工程”,搞好各种形式的促销 活动。 (二)加强经济运行调节调控,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势头。加强对重点企业、重 点行业的监测,捕捉发现经济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准确研判经济运行态 势,及时提出科学的政策建议和措施。实施“企业服务行动计划”,推动服务企业 各项制度常态化。继续坚持银企洽谈会制度,加强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对加大 就业、中小企业、产业转移、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力争全年 新增贷款 120 亿元。加大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力度,积极引导企业通过上市、私募、 资产重组和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力争全年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50 亿元。 257 加强煤电油气运供需协调,完善煤电气运热等生产要素的日常监测和统筹协调机 制,确保各种生产要素的正常供应。努力做好稳定物价工作,增强价格调控的前瞻 性和针对性,强化价格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加强价格监管,改进价格服务,努力 为消费者创造良好的价格秩序和价格环境。 (三)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深化工业结构调整,以推进 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为主线,全面实施电力装备、食品、发制品产业 发展规划,提升 3 大主导产业和 4 大特色产业发展水平。着力促进电力装备、汽 车零配件、金刚石制品、发制品等产业向产业链高端延伸;积极引导食品、纺织 加大推进技术改造,提升产品档次;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推动煤炭行业实施战 略重组;认真谋划发展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化 政策扶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实施“服务业提速工程”,提升服务业发展 质量和速度。深度谋划现代物流业发展,围绕冷链物流、钢材、有色金属、粮食、 鲜切花等优势物流品种,重点培育和建设一批现代物流业及服务业特色产业集聚 区。整合旅游文化资源,着力推进 11 个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打造四大精品旅 游线路,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全市力争实现接待国内外旅游者和旅游总收入 同比分别增长 15%以上。发展壮大金融服务机构,支持许昌银行跨区经营,加快农 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积极引进外埠股份制商业银行,力争 1—2 家股份制金融机构 入驻许昌。稳定粮食生产,积极推进粮食核心区建设,认真落实粮食、农资、农机、 良种补贴等支农惠农政策,粮食总产量力争达到 275 万吨。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 整,大力发展花木、烟叶、蔬菜、中药材等现代特色农业,着力实施花卉产业发展 规划,花卉面积达到 100 万亩。 (四)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增强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效益。大力实施“产业集聚 区两年提升推进计划”,切实用好省、市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扶持政策,加强规 划引导,突出主导特色产业,强化项目支撑,建立统计体系和考评机制,增强投融 资平台投融资能力,力争今年 10 个产业集聚区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亿元。大 力实施中原电气谷“2415”项目攻坚计划(抓好“20 个以上产业发展项目”、 “4 个园区”、“1 个中心”和“5 条道路”建设),全面拉开电气谷建设框架。 切实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使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 54%,高新技术产 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 25%。强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快淘汰高耗能设 备和落后产能,推进燃煤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等重点节 能工程。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编制实施低碳经济发展规划,努力建设以低碳排放为 特征的产业体系和生活消费模式,争创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 全面完成省定单位 GDP 能耗降低目标。 258 (五)着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按照“大发展、上水平、做 示范、求实效”和“8 个高标准”的要求,全面加快许昌新区规划建设。强化新 区项目支撑,全力抓好 173 个重点项目,力争完成年度投资 158 亿元。加快新区体 制机制创新,制定支持新区发展政策措施,为新区建设提供土地、资金、制度和人 才保障,促进新区健康发展。坚持规划引领,全面完成市区重点区域专项规划,抓 好 82 个城建重点项目和 40 个城中村改造项目,加快文博馆、体育馆和城市道路、 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切实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建提升农村公路 400 公里,新解决农村居民安全饮水 20 万人,新增户用沼气 5 万口。积极推动郑许交通对接和产业对接,积极推进新 郑机场至许昌城际铁路前期工作,力争今年开工建设;加快国道 107 长葛至新郑 段改造工程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 (六)着力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努力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继续深化以战略重组 和引进战略投资者为主要途径的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共确定 39 家企事业单位 进入 2010 年改制台帐。继续推进企业改革,围绕做强做大优势企业和加快劣势资 本退出两大任务,强力开展行业企业深度整合,推进我市优势企业在同产业、同链 条的合作,培育大型企业集团,优化企业组织结构。继续开展改制企业“回头看活 动”,稳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继续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 物制度,不断健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逐步促进公共卫生均等化,巩固保持城镇职 工、新农合 90%以上的参保率,力争使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 85%以上。不断深化文 化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文化事业和专业剧团的改革工作,力争年底完成全市专业 剧团改革。加大教育体制改革力度,积极整合教育资源,组建教育集团。不断深化 农村改革,积极探索节约集约用地的新模式,力争全市土地流转面积达到 120 万 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扩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试点。大力 开展大招商活动,实施“5266”招商引资行动计划,围绕园区、产业、企业、项目 和重点区域 5 个方面,推进 20 个重大招商活动,重点抓好投资亿元以上的 60 个项 目,力争实现招商引资 600 亿元。抓住国内外产业梯度转移步伐加快的机遇,加快 建设一批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积极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坚持开放带动主战略, 深化与中国平安、国家电网、神火集团等国际国内 500 强企业和央企的战略合作。 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力争 2—3 家企业实现上市,推动 3—5 家企业完成上市辅导报 备,2 家以上企业上报 IPO 申请,上市预备队企业继续保持在 30 家左右。 (七)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坚持把改善民生、发展社会 事业作为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的重点,认真实施“十项民生工程”,促进社会 和谐稳定。深入开展全民创业,坚持以创业促进就业,争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全 259 面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全年培训 20 万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 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 5 万人,农村劳动力新增转移就业 8 万人,动态消除城镇“零 就业家庭”。继续加大教育投入,实施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等工程,开工建设许昌学院续建工程、河南农大许昌分校。全 力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计划,加大职教资源整合力度,突出抓好许昌电气工程职业 学院和职教园区建设。加快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抓好市中心医院外科大楼、 许昌市人民医院综合楼、许昌东城区三级综合医院建设工程,完成 816 所标准化 村卫生室建设、5 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造任务。加快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信 息资源共享工程、农家书屋和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新增有线电视和地面数字电视 3 万户,不断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着力提高社会保障能力,加大保障性住房建 设力度,建设廉租住房 1858 套,经济适用房新开工 34 万平方米、竣工 30 万平方 米。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健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做好农村五保户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和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计划生育工 作,稳定低生育水平,优化出生人口性别比,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煤矿安全和 交通、消防、非煤矿山、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推进工作机制的 通知 许政[2010]56 号 为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市政府决定建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各司其职、 合力推动的产业集聚区推进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确保各 项任务的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进一步完善由市长负总责,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具体负责,市政府有关部 门参加的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市产 业集聚区发展工作。联席会议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研究制定 促进全市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成员单 位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协调、解决产业集聚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 促、考核各产业集聚区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政策 260 体制、工作督查、监测考核等工作小组,负责研究提出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政 策建议,协调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实施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监测 考核,定期通报产业集聚区工作进展情况等。市发展改革委要做好联席会议办公 室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各 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部门责任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编制、实施发 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升级竞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 展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部门、县(市、区)工作督导机制,组织 产业集聚区项目建设观摩活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推进村庄迁并和 改造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推进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宣传、贯彻、落实 国家、省、市产业振兴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产业集聚区积极承接集群式产业转 移,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推进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信息平台建 设,指导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作,严格限制“两高一资”(高 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业项目入驻,组织开展新型工业化基地创建工作,负责 协调推进产业集聚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指导产业集聚区提高信息化水平。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衔接确认产业集聚区用地范围,拟订并实施建设用地保 障政策,落实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促进土地挖潜改造和节约集约用地,协调推进标 准化厂房建设。 市环保局:负责拟订并实施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环保政策,指导审查规划 环评,创新环评管理机制,督促落实环保措施,推进环保设施集合构建和共建共享。 市科技局:负责拟订并实施产业集聚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政策,组织推进技 术研发和创新平台建设,引导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组织推动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 设,推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财税政策,指导推进投融资平台 建设,提高产业集聚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 市商务局:负责拟订并实施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招商引资政策,组织推进 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发展开放型经济,协调推动交易市场体系建设。 261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拟订并实施促进产业聚集区发展的人才培训和 引进政策,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培训,组织专家组进行巡回指导,制定专 业技术人才对口帮扶工作方案,建立引进人才“绿色通道”。 市教育局:负责拟订并实施产业集聚区职业教育计划,推动高等院校、示范性 高职院校和实训基地开展定向人才培训。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产业集聚区对外联通道路建设,实现区内道路 与区外道路互通对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拟订并实施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名牌培育和标准 化建设政策,指导推进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市统计局:负责拟定并实施产业集聚区发展监测方案,建立完善统计考核体 系,做好产业集聚区考核相关工作,指导组织监测分析,发布统计报告,提出年度 考核评价意见。 市编办:负责拟订并实施完善产业集聚区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 组织推动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拟订并实施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金融政策,指导产业 集聚区提高投融资能力,协调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组织开展金融管理人才培 训,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推进产业集聚区输配电设施建设,落实同网同价等电 价政策。 市城管局:负责协调推进产业集聚区垃圾处理中心及设施建设工作。 三、完善县(市、区)推进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要统筹负责辖区内的产业集聚区的规划实施、产业发展、要素 保障和环境建设,要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产业集聚区加快 发展。各县(市、区)要把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作为政府的一项中心工作,由主要 领导牵头,建立完善领导机构;要理顺产业集聚区管理体制,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推动规划实施,落实推进方案;要加强目标考核,强化外部环境建设,形成全力推 动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的工作机制。各产业集聚区要按照“小机构、大服务”的 管理模式,加快建立完善独立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目标,实行节点控制,形成统 筹、高效、富有活力的工作机制。 四、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联席会议的决策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年度 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目标,确保各项政策和任务落到实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 促、检查和协调工作,定期汇总通报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存在问 262 题,提出工作建议。市政府对各地、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成绩突 出的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展缓慢或措施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智能电网特色产业链建设的意见 许政[2010]59 号 一、加快智能电网特色产业链建设的重要意义 智能电网产业涵盖了电力系统“发、输、变、配、用、调”六大环节以及综 合控制、通信网络、电子数据、视频、智能家电控制、楼宇自动化和电动交通等 多个领域,具有产品高度集成、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产业链条长、经济带动作 用强的特点。国家电网公司提出了建设我国“统一坚强智能电网”的实施规划, 并发布了《智能电网技术标准体系规划》和《智能电网关键设备(系统)研制规 划》,预计到 2020 年前将形成数万亿元的投资规模。加快智能电网特色产业链建 设,既是我市抓住国家政策机遇,培育和壮大智能电网产业,抢占新一轮经济科技 竞争制高点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市发挥电力装备制造业优势、完善产业链条、促 进产业升级的迫切需要,还是我市实现低碳发展、绿色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有效 途径。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加快智能电网特色产业链建设的重要意义,凝聚共识, 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把智能电网产业培育成为引领全市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新兴 产业。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立足我市电气装备业比较优势,抓住国家制订“统一坚强智能电网”建设规 划和我市龙头企业与国家电网战略合作的机遇,突出“高端化、集聚化、特色化” 的发展和布局思路,以重点领域为依托,以重点项目为支撑,重点在中原电气谷和 市经济开发区为核心的“两大区域”内,实施“发、输、变、配、用、调”六大 领域产业化项目工程,加快建成融“研发攻关、标准制订、检测检验”为一体的 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突破一批重大技术课题,推动我市电力装备业向智能电网产 业转型。 (二)发展目标 263 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争取经过 5 年左右的努力,建成涵盖未来智 能电网各环节智能化产品的智能电网特色产业链,成为国内领先和国际一流的智 能电网成套装备制造、研发和服务基地。 1.规划启动阶段(2010 年):重点进行智能电网特色产业链发展规划,统筹协 调各企业优势资源,在省直有关部门牵头下,以我市龙头企业为主设立智能电网 技术联盟,启动关键技术研发和设备研制及重点研发项目。当年整个产业链实现 年产值 200 亿元以上。 2.重点突破阶段(2011 年—2012 年):由许继集团、森源集团、阳光电缆等龙 头企业牵头,在一些重点领域实现拳头产品研发完善,在一系列关键技术上实现 自主创新突破,基本形成一支高水平的研发队伍。同时,产业链内初步实现各产业 板块的互相配合、协调发展。到 2012 年,整个产业链实现年产值 400 亿元以上。 3.全面提升阶段(2013 年—2015 年):实现涵盖高级量测体系、高级配电体系、 高级输电体系、高级资产管理体系的智能电网全产业链系列产品的全面提升和腾 飞,建成一系列政府政策平台、公共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建成产业链研发中 心、制造中心、系统集成中心和检测中心。到 2015 年,整个产业链实现年产值 600 亿元以上,最终实现整个产业链具备国际竞争优势,成为面向世界的产业发展平 台和重要的智能电网装备出口基地。 三、重点任务 (一)调整产品结构 在智能电网产业中的风力发电、超高压输电、智能变电站、智能城市配电、 智能用电设备以及智能调度六大优势领域,实施一批高水平的重点产业化项目, 以项目带动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壮大产业规模。近 3 年内投资规模达到 30 亿 元以上,5 年内投资规模达到 100 亿元以上。 (二)加强关键技术研发 以新能源关键技术、特高压智能输电技术、输变电一二次设备智能化技术、 智能用电、双向互动表计和终端技术、智能电网能耗分析与仿真技术等关键技术 为重点,加大研发力度,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掌握一批核心技术,为促进整个产业 链的快速形成和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三)建设产业服务平台 在现有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检验中心以及实验室的基础上,构建承 担技术创新各个环节不同任务的国家、省级和企业三个层面的创新体系,有效提 高智能电网特色产业链的创新能力,增强产业链的核心竞争力。以许继集团为主 建设融“研发攻关、标准制订、检测检验”为一体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率先实 264 施许继集团新能源并网稳定运行实验平台项目和森源集团智能电网研究院项目。 通过公共服务创新平台和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促进智能电网的“输、配、变、 用、调”等方面的相关专利体系、标准体系的研究制定,实现智能电网各环节创 新能力的不断突破,最终使整个智能电网产业链的创新能力达到国内领先、国际 先进水平。 (四)提高产业集聚能力 按照产业集聚、规模发展的要求,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以中原电 气谷为主要依托,完善基础条件与配套服务功能,促进智能电网产业链项目的生 产要素向中原电气谷集中,同时兼顾市经济开发区在产业链分工方面的配合作用, 形成以中原电气谷为主体,以市经济开发区为补充的产业布局。采取集中建设与 定向开发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全力抓好电力装备成套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建设,通 过集群化的产业环境、专业化的服务体系,帮助产业链各企业快速实现成果产品 产业化,形成主体聚集突出、特色相互呼应、配套体系完善、规模效益显著的产 业集群。 四、保障措施 (一)规划建设智能电网产业园 在中原电气谷核心区域内高起点规划建设智能电网产业园。加大市财政资金 投入力度,多渠道融集建设资金,多样化拓展建设模式,使智能电网产业园内基础 设施建设早日投入使用。入驻智能电网产业园的智能电网产业项目,中原电气谷 管委会在土地、规划、环保等方面给予最优惠条件和优先保障。 (二)实行优惠的税收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入园建设智能电网项目的相关企业,由市科技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要求,积极 为其申请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批后享受所得税率 15%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 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 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 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 5 年内结转抵扣。入园 建设的智能电网产业项目,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应收额 的 30%征收。 (三)给予倾斜性的政策性资金扶持 对智能电网特色产业链产业化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市企业发展资金要给予 倾斜支持,支持比例要占到当年支持额度的 50%以上。全市各级各部门争取上级 专项扶持资金时应优先考虑智能电网产业。优选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前景广阔 的智能电网领域高新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适时 成立我市智能电网特色产业链发展基金,用以引导我市智能电网产业在产业化项 265 目和自主创新项目方面的投资导向。用好政府引导资金,引导创业投资等资本积 极进入智能电网特色产业链领域,壮大一批高成长性智能电网装备制造企业。 (四)开展特色招商 积极开展针对智能电网产业链薄弱环节的主题招商,有选择地引进一批高精 尖的智能电网产业项目,按照“大项目—产业链—产业集群”的原则,加强与国外 大型企业及跨国集团的高位嫁接,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链价值,增强产业发展 的创新竞争力和内在活力。 (五)建设我市智能电网应用示范工程 由市供电公司负责,积极配合省电力公司建设 220 千伏鄢陵智能化变电站试 点工程,向省电力公司申请在我市建设智能电网应用示范工程,推荐我市智能电 网产品的推广应用。 (六)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 继续落实引进人才优惠政策,以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和优势企业为主体,加快 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鼓励企业实行股权和期权的薪酬管理模式,对在智能电网 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对智能电网产业园内引进的博士 以上学历或享受国家特殊津贴专家的高层次人才,由中原电气谷管委会对其个人 收入所得税给予全额奖励。加快许昌电气学院的前期筹备工作,为我市智能电网 产业培养更多的适用型专业技术人才。 (七)加强智能电网项目的行政服务效能提升 凡进入中原电气谷智能电网产业园的智能电网产业项目,我市各相关职能部 门要在项目审批、土地、规划、环保等环节,提供优质服务。市发展改革、国土 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城乡规划、商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照 重大项目联审联批机制,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 2011 年 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的通知 许政办[2011]7 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 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快 266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政府决定实施 2011 年战略性新兴 产业倍增计划。 一、发展目标 围绕“智能电网、风电装备制造、电动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五大战略 性新兴产业,实施一批重大产业化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完成年度投资 43 亿 元。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产值比 2010 年翻一番,达到 100 亿元。 二、主要任务 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以抢占经济科技制高点为目标, 以技术创新为支撑,以产业集聚区为载体,以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为抓手,掌 握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培育壮大一批龙头骨干企业,打造一批创新研发平台,把战 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成为引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先导性产业。 (一)加快实施一批重大智能电网产业项目。抓住国家制订“统一坚强智能电 网”建设规划和国家电网与我市龙头企业开展战略合作的机遇,突出“高端化、 集聚化、特色化”的发展和布局思路,围绕“发、输、变、配、用、调”六大领 域,重点在中原电气谷、经济开发区为核心的“两大区域”内,强力实施 7 个重大 产业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投资 10 亿元。重点实施许继集团和森源集团的智能开关 成套设备制造、智能控制模块制造、智能变压器、直流输电换流阀、智能电网专 用软件、阳光公司特高压输电导线项目建设,年内启动森源集团智能电网研究院 项目,加快建设融研发与应用为一体的智能电网研发平台。 (二)加快实施一批重大风电装备产业项目。抢抓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的 历史机遇,立足我市在风电装备发展方面的产业基础,加快推进风电装备产业的 规模化发展。重点在中原电气谷风电产业园实施 4 个重大产业项目,年度计划完 成投资 10 亿元。加大 2.0MW 级双馈风力发电机组、风力发电机关键部件控制设 备和变流器、风电结构件项目建设力度,加快实施阳光公司风电用电缆项目。同 时加大风电齿轮箱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尽快形成完备的产业链条,打造我国重要 的风电装备产业基地。 (三)加快实施一批重大电动汽车产业项目。抓住国家和省大力支持电动汽车 产业发展的机遇,加快我市电动汽车产业项目建设步伐,着力实施 4 个重大产业 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投资 12 亿元。加快推进襄城县新美景大型电动客车及关键零 部件一期工程建成投产,形成年产 5000 辆电动汽车和 10 万台(套)关键零配件生 产能力。加快奔马公司微型及专用电动汽车项目建设进度,启动奔马电动车纳入 国家公告范围的申报工作。加快许继集团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研发项目的实施, 占据产业创新能力的制高点,同时年内开工建设汽车充电系统产业化项目。 267 (四)加快实施一批重大新材料产业项目。以提高产品品质和产业化规模为方 向,依托黄河集团和瑞贝卡公司两大优势企业,在长葛超硬材料产业园和许昌县 尚集产业集聚区化纤发原料基地,着力实施 6 个重大产业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投 资 6 亿元。加快推进黄河集团 2.2 万吨压机合成粗颗粒金刚石单晶及大直径聚晶 复合片、年产 1.2 万吨合金粉体、年产 1200 万粒地质矿产钻探级超硬复合材料、 瑞贝卡耐高温发用特种聚酯纤维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完成黄河集团超硬复合材料 及制品深加工、Φ600mm 缸径压机合成优质粗颗粒金刚石两个国家高技术产业化 项目年底竣工验收,建成全国有影响的具有区域特色的超硬材料及其制品产业基 地。 (五)加快实施一批重大生物医药产业项目。加强与中国医药集团的战略合作, 充分利用我市现有的产业基础,重点发展中药材深加工、医药中间体和生物保健 品等特色产业,着力实施 4 个重大产业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投资 5 亿元。加快推进 元化生物年产 1800 吨氨基酸螯合钙续建项目、新天地药业抗生素医药中间体项 目,确保年内竣工投产。加快百正药业细胞培养型流感疫苗项目和新天地药业科 技综合研发平台建设项目的进度,力争年内开工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 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工业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主 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形成定期协调的工作机制, 统筹推进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 (二)突出规划引领。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 略部署,立足全市产业发展现状,制订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 实施意见,全面引领未来五年的发展。各县(市、区)要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方 面加强谋划和规划,储备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化区域布局、发挥比较优势, 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格局。 (三)加强财政扶持。整合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市财政设立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每年 预算安排 500 万元,对我市确立的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科研及产业化项 目,分别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激发自主创新 活力。市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申报上级产业专项资金时, 优先考虑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四)强化自主创新。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完善国家、省、市三级研 发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建设若干个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研发平台。加 268 强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联合研发中心,促进一批企 业主导、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形成,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积极 参与国际技术创新联盟。加强产业集聚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 创新发展。 (五)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优化投资合作软硬件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完善基 础设施建设,打造过硬的投资平台。创新投资合作模式,以产业招商、园区招商、 代理招商等形式,吸引央企和创新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我市战略性新兴产 业领域。全市各产业集聚区要转变招商引资观念,将招商主题向战略性新兴产业 倾斜,在承接产业转移中实现产业结构转变和产业层次提升。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抓紧制定有效措施,做好各项任 务的分解和落实,要强化目标考核,加快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成为先导产 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 见的通知 许政办[2011]66 号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坚持“市场 运作、政府引导、政策支持、服务创新”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合同能源管理 为主,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优化发展环境,强化科技创新,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 品推广应用,促进我市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发展目标。到 2015 年,扶持培育 5 家左右在各自领域有特色、有专长、 有优势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初步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 服务市场。形成 1—2 家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综合性节能服务公司,服务领域进一 步拓宽,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合同能源管理成为 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二、加快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市场 (三)加大能源审计力度。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 筑的能源审计,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能源利用效率明显低于本省同行 业(同类建筑)平均水平的,依法实施强制能源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用能计量 269 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完善能源计量、能源统计、能耗标 准体系,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 (四)推进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各级各类政府机关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 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要加快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实施节能改造时,原则上应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市财 政局、发展改革委抓紧出台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办法。 (五)积极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者、物业管理 者或长期租用者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在 实施节能改造时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 (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在实施工业、建筑、交通 等领域节能改造项目时要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加快淘汰落后高耗能 设备,推广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和高效照明产品等。 (七)大力发展节能服务公司。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整合 资源、联合重组,增强核心竞争力,拓展服务领域,提升综合实力和服务水平,实行 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使其发展成为产业龙头;培育一批有特色、高水平 的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诊断、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化节能 服务。 三、加强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八)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和指导。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财政局对符 合《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 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提 出备案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汇总、初审,满足省备案条件的上报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评审。通过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可通过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逐级向省、国家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并 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财政局建立监督 检查制度,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等行为的节能服务公司,要追缴扣回财政奖励 资金,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取消其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备案资格。 (九)严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建立节能量第三方审核制度。对凡 申请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要有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节能量审 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并作为拨付节能奖励资金和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十)建设节能服务信息平台体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托网络资源,及时 准确发布节能政策和新技术、新产品等信息以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为节能服务 270 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信息服务,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服务市 场环境。公共机构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政府出资开展的能源审计、节能 诊断和节能改造项目,应通过有关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节能项目信息,通过 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节能服务机构。 (十一)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引导行业协会配合政府节能主管部 门推广节能技术,开展公益性节能咨询服务,为中小用能单位进行节能诊断等。行 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加快建设信息交流 平台,及时总结推广项目实施经验,促进节能服务公司间的沟通与合作,制定行业 公约,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十二)建立银行信贷支持机制。金融机构要积极增加信贷产品,拓宽抵押范 围,创新担保方式,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批手续,将节能服务公司纳入信用评级范围, 对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发展前景的,积极给予授信并提供项目融资等金 融服务,有效满足节能服务公司资金需求。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十三)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中小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贷款信用担保,其 担保条件、担保程序、担保额度、年保费率等按照中小企业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结合节能服务公司的特点,创新运用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 互保联保、个人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措施,积极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信用担保,适当 放宽贷款担保受理条件。 (十四)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平台,积极向金 融机构推荐并加强对接,鼓励风险投资机构资金以及各类专项基金为合同能源管 理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合同能源管理,拓宽融资渠道。 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五、积极落实财税优惠政策 (十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 源管理项目,符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支持范围和 支持条件的,在项目完工后向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并由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符合享受财政奖励资金条件 的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 240 元/吨 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 60 元/吨标准煤。将节能服务纳入许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 资金支持范围。列入省级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按照规定承担 271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委托开展的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等相关业务,有关费用从 同级财政节能减排资金中予以安排。 (十六)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 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 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资产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 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 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 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的 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 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因实施合 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 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用能企业用于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 相关科目。 (十七)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 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 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对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 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处理;不 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 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 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节能服务公司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 处理。 六、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八)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支持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 院校掌握先进的节能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性、关键性节能技术和 设备,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市级科技经费资金要向节能技术研发 项目倾斜。加快节能服务产业专业人才培养。 (十九)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良好氛围。通过开展节能宣传月活动、举办 专业论坛、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利用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合同能源 管理政策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合同能源管理的 272 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法规、标准、技术和产业政策等培训,提 高节能服务人员素质。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对拓宽节能领域、实现节能目标、建 立节能长效机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 领导,精心安排,务求取得实效。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全市合同能源管理的综合协 调和统筹推进。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监督合 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加强节能量审核机构监督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具体负责 拨付清算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落实节能服务产业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指导有 关政策性担保机构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节 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许昌中心支行负责协调银行为节 能服务公司提供贷款,推进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 工,协调做好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各县(市、区) 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快本地合同能源管理 项目实施,协调解决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壮大。 六、 商务类政策 《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豫政 77 号)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主攻方向,以大招商推动产业大转移。各地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 和当地优势,有重点地确定主攻方向,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承接,着力引进一批关 联度高、辐射力大、带动力强的龙头型、基地型大项目,不断完善产业链条,促 进上下游企业共同发展。要创新招商方式,实行专业招商、专题招商或“点对点” 产业对接,支持采取资源整合、异地托管、项目共建、税收共享等方式积极承接 发达地区链式或集群式产业转移。当前,境外重点承接香港、台湾、日本、韩国、 273 新加坡、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境内重点承接珠三角、长三角、闽东南和环 渤海地区的产业转移项目。 (二)提高承接质量,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要坚持承接转移与产业结构 调整、产业升级相结合,积极承接高新技术企业和有技术、有品牌、有市场的国 际知名企业,着力承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服务外包业等知识技术密集型 产业,大力承接食品、纺织、服装、轻工、电子、医药、机械和装备制造等劳动 密集型产业。同时,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项目落户门槛,运用土地价格、 规划、环保、项目准入等手段,严禁引进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水平项目。在承接 沿海企业整体搬迁时,鼓励企业同时更新技术、更新设备,实现产品的更新换代。 (三)构建特色园区,打造一批环境优良的承接载体。依托全省 175 个产业 集聚区,引导同类企业集中发展,发挥集群协同效应,降低企业发展成本,建设 产业特色突出、配套体系完善、发展环境优良、体制机制灵活、带动作用明显的 产业园区,形成投资带动效应,使之成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柱。积极推行区 中园开发模式,鼓励依托大企业、大项目开展以商招商,设立专业园区和特色园 区。充分发挥郑汴新区的龙头带动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引领示范作用。完善提升 郑州出口加工区特有的保税物流功能,争取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尽快取得 B 型资质,为我省企业提供保税物流和“入区退税”政策服务。 (四)创新开发模式,共建共享“飞地经济”。鼓励试行以行业协会或企业 为主体的园区开发模式,组建和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开发公司,促进园 区建设和管理市场化、企业化。鼓励重点承接产业转移市、县(市、区)探索与 境内外商协会及沿海地区实力强、信誉好的经济实体合作建设产业转移示范园区, 发展共建共享的“飞地经济”,实行税收分成,带动我省就业、技术进步和相关 配套产业的兴起,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五)培育重点承接地,大力发展加工贸易。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加工贸易 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建设,引导和促进加工贸易跨越式发展。发挥郑州出口加工 区、省级加工贸易转移重点承接地和香港、台湾、日本、韩国等工业园区的示范 带动效应,形成若干加工贸易重点集聚区,开创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 特色鲜明的加工贸易发展新格局,不断提高加工贸易占全省进出口总额的比重。 (六)推动国企战略重组。鼓励、支持我省国有大企业与世界 500 强、国内 500 强和行业龙头企业的战略合作,积极推进能源、化工、食品加工、纺织服装、钢 铁、有色、装备制造等行业国有骨干企业的战略重组,促进技术、产品的自主创 新和升级换代,优化资本结构,提高经济的外向度,培育一批有竞争优势的产业 集群。 274 三、扶持政策 (一)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 策(试行)的通知》(豫政 62 号),在土地利用、环境容量、财税扶持、金融支 持等方面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政策。 (二)用好用足国家优惠政策。对承接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标准的,自认定(复审)合格的当年起可依照规定,申请按 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承接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 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 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进一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省财政安排 5000 万元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市、县(市、区)产业集聚区 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的奖励。各市、县(市、区)都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产业转 移项目顺利落户。 2.承接的产业转移项目所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继续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2009—2012 年,对转移到产业集聚区的出口型企业,比照郑州出口加工 区实行国内运费补助政策,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所需费用由省、市或县(市)各 负担 50%,具体按产业集聚区所属财政级次办理。 4.2009—2012 年,对承接的产业转移项目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中央 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各类开发园区存量土地要优先用于符合园区产业 规划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列入省重点的产业转移项目用地由省预留年度用地指 标予以保障,其他项目由各地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解决。 (五)推行用工优惠措施。对产业转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 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六)鼓励承接创新型项目。对转移到我省的高新技术项目,在申请使用自 主创新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资金等科技专项资金时,优先予以扶持。承接 的产业转移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 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275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豫发 14 号) 二、明确重点产业,打造招商引资新亮点 (一)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新能源开发和环保等产业领域 的合资合作。通过经济技术合作,加快发展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工程、节能 与环保等重点产业,支持郑州、洛阳、许昌、新乡等基础较好的地区通过招商引 资形成全省装备制造业发展的集聚区,培育和壮大产业集群。鼓励优势食品企业 发挥品牌优势,实施区域化、国际化发展战略。引进战略合作者,加快我省汽车 产业发展。抓住铝工业产业转移的机遇,加快与国内外大型铝企业的合资合作, 努力把我省打造为世界级的铝工业基地。加快推进煤化工企业与国内外企业集团 的合资合作。 (二)引导外资进入现代服务业,拓展利用外资的广度与深度。积极引进外 来投资者建设国家枢纽物流中心和物流园区,培育知名物流企业。积极鼓励外商 投资景区、景点建设等旅游资源开发,拓宽旅游业融资渠道,兴办合资、合作旅 行社,重点引进境内外知名旅行社,提升旅游国际化水平。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 的范围内,降低外资准入门槛,引导外资参与文化建设和经营,大力发展文化产 业。积极引进外资设立医疗卫生机构,提升我省医疗卫生行业的国际化程度和服 务水平。鼓励采取中外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促进建筑设计、律师、会计、教 育、咨询等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 积极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 和推动作用,大力发展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等金融产业,引进境内外 银行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外资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开展信贷业务。筹 建全国性或区域性商业银行,鼓励民间资金参股地方金融机构。培育完善保险机 构体系,促进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加快组建我省地方法人保险机构,大力引进 境内外保险机构。用 3—5 年时间,争取引进境外金融机构 10 家以上,增强我省 金融业的竞争力和辐射力,把郑州建设成中西部地区的区域性金融中心。 (三)推动发展服务外包。制定我省加快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和办法,扶持 培育重点企业,主动承接高附加值、低成本和智力密集型的国际外包服务。力争 在 5 年内,把郑州、洛阳建成国家级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培育 5 家员工人数超过 1000 人、年销售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大型外包企业,全省外包从业人员达到 10 万人,外包产业总收入达到 200 亿元。 276 (四)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出台我省农业招商引资办法,加大政策和资金扶 持力度,积极有效地引导外来资金进入农、林、牧、水、渔领域的综合开发;鼓 励外来投资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研发、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中低产田改造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培育国家级、省级及地方产业化龙 头企业,建立农业开放园区,发展外向型农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增收,建 设可持续发展的新农村。 三、突出重大项目,实现招商引资新突破 (一)把引进重大项目作为招商引资的核心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经济 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充分发掘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按照“竞争力最强、成长性 最好、关联度最高”的要求,谋划一批重大项目。省级着重对涉及全省经济社会 发展、生产力布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谋划,市级重点突出地方产业基础、产 业特点、资源优势进行谋划,建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库。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 带动能力强、辐射面广、社会效益好的工业项目和一批上档次、集群化的基础设 施和服务业项目,填补产业空白、延伸产业链条,突出集约发展和集群发展。重 点鼓励和扶持投资额在 10 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 (二)以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为重点,强力推进企业战略重组。抓住国际 国内产业转移机遇,以我省百户重点企业和 50 户高成长性企业为依托,以引进 国内外 500 强企业、跨国公司为重点,着力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强力推进企 业战略重组,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做大做强一批大型企业集团。积极发挥 我省资源丰富、交通发达、市场广阔、产业基础较好、人才储备充裕和劳动力成 本较低的优势,鼓励境内外资金通过产权(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 技术引进等多种方式参与企业重组改造。积极推动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 区域配送中心和结算中心。 (三)明确招商引资的重点区域。坚持内外资并举。鼓励现有外资企业通过 增资扩股扩大投资,通过办好现有企业实现以商招商。深度挖掘港台等传统外资 目标区域的潜力,大力开拓欧美、日韩等新兴市场,瞄准跨国公司总部,开展专 业化、有针对性的招商活动。加大对珠三角、长三角、闽东南、环渤海地区的招 商力度,努力使一大批重大项目落户我省。 (四)推动企业境内外上市。认真落实我省关于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加大企业上市的政策、资金、项目扶持和上市辅导培训力度,提升企业上市规模 和质量,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建立健全省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联席会议制度,落 实分工负责制,为企业境内外上市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加强与境内外上市中 介机构、知名投资公司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联系,吸引境外投资者帮助省内优 277 势企业境外上市。5 年内重点培育 300 家以上上市后备企业,全省境内外上市公 司达到 100 家以上。 四、培育载体,构建招商引资新格局 (一)充分发挥中原城市群的龙头作用。吸引国内外产业要素向中原城市群 聚集,把中原城市群培育成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外来资金和高新技术的密集区。优 先引进世界 500 强、国内 500 强及行业龙头企业,形成若干产业集群。优先发展 中原城市群的郑汴产业带,大力发展郑州的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中 原城市群之间产业统筹、资源共享和市场同体,不断深化一体化水平。重点培育 沿京广、南太行、豫西南特色产业带和郑汴洛城市工业走廊。 (二)重点发挥各类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的载体作用。对各类园区的招商引 资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努力把园区建成环境最优、体制最好、成本最低的投 资聚集区。大力引进国内外战略性投资企业,引导推动招商引资项目向开发园区 聚集,开发区和工业集聚区利用外来资金增速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5 个百分点以 上。发挥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的辐射效应,带动周边产业发展,逐步形成开放型 经济增长板块,经济增长速度高于全省平均增速。工业集聚区达到省级开发区规 模和管理水平的,赋予同等管理权限。 (三)着重发挥郑东新区的支点作用。重点吸引一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 强、产业关联度高的龙头型项目,重点引进科技含量高、涵养税源能力强的项目, 重点引进金融、保险、证券、企业总部和在国内外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带动力的 大公司和机构入驻郑东新区。大力发展郑东新区的总部经济,鼓励境内外知名企 业设立研发机构。 (四)积极发挥对外开放重点县(市、区)的示范作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 关于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相关规定,发挥对外开放重点县(市、区)的示范带动 效应,统筹规划,动态考核,立足自身资源和产业优势,努力提高利用外来资金 和先进技术的比重,打造专业化产业集聚地和承接产业转移的新平台,增强县域 经济活力,推动县域经济跨越发展。 (五)大力发挥黄淮四市的助推作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黄淮四市发 展的政策,积极引进外来资金和技术,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等特色 工业、支柱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把黄淮四市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现代农业基地和 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基地,打造利用外来资金的新增长极。 (六)办好加工贸易承接地,积极承接产业梯度转移。制定促进加工贸易梯 度转移的政策措施,与沿海发达地区加强联系,推出一批吸引力强的加工贸易承 接项目,做大一批有前景的出口加工型企业,切实引导和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278 在办好郑州、洛阳、新乡、焦作四个国家级加工贸易承接基地的基础上,争取更 多城市获得商务部批准,成为承接基地。培育一批优势明显的省级加工贸易梯度 转移承接基地,形成加工贸易产业集群 五、转变观念,着力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 (二)坚持科学发展,转变吸收外资发展方式。吸收外资要更加注重节能减 排、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自主创新和履行社会责任,按照科学发展观引导外商投 资。对外商投资提出新的目标和要求,因地制宜地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结合产业发展实际,挖掘和利用优势资源,不断提高承接能力,积极承接境外和 东部地区产业转移。着重引进一大批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科技创新型、生 态环保型的项目,努力提高招商引资的综合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合理引导外资投向,优化吸收外资结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鼓励外商投资装备制造、新材料制造、高新技术产业和发展循环经济项目,加快 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着力引进世界 500 强投资项目。落实宏观调控政策,继续 加强对钢铁、水泥、电解铝、房地产等领域外商投资的管理,严格限制高污染、 高能耗项目向我省转移。 六、优化环境,完善招商引资保障体系 (三)积极构建投资促进综合网络系统。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发完善河南投 资促进网络管理系统,搞好项目库、客商库、企业库、政策库、活动信息库等 “五库”建设,构建涵盖内外资监测、投资促进、项目对接、项目跟踪、活动统 筹、绩效评价等主要内容的综合网络系统,建成连接省、市、县三级招商主管部 门的投资促进工作新平台。 (四)进一步改善投资硬环境。继续加强能源、交通、通信、市政公用事业 等基础设施建设。办好一批高水平的国际学校,在大中城市建成与国际接轨的国 际学校或外籍子女专门学校(班级);在有条件的医院开辟外商专用窗口,方便 外商就医。坚持民航优先发展战略,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在郑州创建本土航 空公司,吸引境内外航空公司在郑州设立基地;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参与郑 州机场的改制和发展,加快郑州国际航空物流园区的建设;用好航权开放政策, 加密通向国内主要城市的干线航班,增开支线航班,形成支线航空网络,增加连 接东盟、欧美等国家的国际航线航班,打造国际航空枢纽;推进郑州、洛阳、南 阳 3 个民用机场的资源整合,洛阳、南阳机场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形成 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和协调发展的机场体系。 (五)构筑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快速物流体系。实施大通关,进一步完善 各级口岸、海关、检验检疫、机场、铁路、公路等部门口岸功能。支持海关、检 279 验检疫等机构向基层延伸,继续搞好报关、报检、查验、结汇、运输等“一条龙” 服务,检验检疫随到随检随放。加快通关速度,实行预约 24 小时通关服务,为 进出口货物提供方便、快捷的通关服务。 (六)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审批事项、简化审批 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把健全完善“一站式”服务作为优化发展软环境的重要举 措,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建设,积极推行审批机构整建制进驻中心(大厅), 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机构履职,一枚印章审批”,认真解决“收发室”、 “前店后场”和多头管理、体外循环等问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站式、窗口 化”行政审批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开发区)将 有审批、登记权的部门整建制集中到服务中心(大厅)统一办公。向服务窗口充 分授权,审批、核准、备案等许可事项能够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进行的,应 当在中心(大厅)集中进行审批服务。 (七)全面推行外商投资项目无偿代理制度和限时办结制。代理机构无偿代 办外商投资项目名称核准、项目核准或备案、合同章程核准和备案以及工商、税 务、外汇、海关、检验检疫登记备案等手续。继续实行限时办结制,各审批、核 准、备案、登记部门要按照承诺的办事时间限期办结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 手续事项。 (八)大力推进出国(境)招商引资便利化。简化出国(境)招商引资人员的 政审手续,一次审批多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人员出国(境)的 政审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其他单位人员出国(境)的政审手续,由主管 部门或行业协会办理。外事部门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将因公出国(境) 审批权下放到省辖市及省管企业,并逐步推行全省联网办公,实现网上审批。出 国任务审批部门对审查同意因公出国(境)的,在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情况下, 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国任务书。对出国任务较多的涉外部门和企业 的工作人员,出国任务审批部门可实行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办法;赴港澳的, 给予较长时间内多次出入签注。出访任务紧急的、特别的,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审批同意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企业人员从事商务活动 申请出国(境)证件的,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签发。 (九)建立完善外来客商投诉处理机制和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机制。 继续实行领导对口协调和重点督办制度,加大投诉案件督办力度,实现历史积案 全部化解或有重大进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查处各种侵权行为,及时处理 知识产权纠纷,保护创新创业成果。 七、加大扶持,落实招商引资政策 280 (二)外商投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现代 服务业和环保项目,单体项目投资总额在 1000 万美元及以上,农产品深加工单 体项目在 500 万美元及以上,从经营获利之日起 3 年内,当地财政应当按照企业 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给予适当奖励。 (三)优化土地等重要资源配置。完善建设用地指标配置方式,对符合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 目录中属于河南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证建设用地,地方政 府给予政策支持。在环境容量、电力供应等重要资源配置上,也要优先保障重大 项目。 (四)对投资于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 1000 万美元以上的, 在设立过程中发生的工商登记费用和验资费,由当地财政全额补贴。 (五)建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 5000 万元招商引资专 项资金,用于开展投资促进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都要安排招商引资专 项资金,保障投资促进活动和各项基础工作的开展。 (六)对成功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项目资助。成功引进单个项目实 际到位金额在 1 亿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省政府对项目单位给予 50 万元的项目 资助;2 亿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给予 100 万元的项目资助;5 亿美元以上的重大 项目,给予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项目资助,用于弥补前期招商经费支出。对 于成功引进的省外重大投资项目参照外资项目资助标准执行。外商投资大中型公 共设施建设项目,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投资供排 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和公益性项目,收费标准暂时不能到位的,可由 当地政府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补贴。 (七)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对经过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 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00 万元的项目资助。 《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 55 号)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二)优化土地配置。完善建设用地指标配置方式,对列入国家《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281 中属于我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障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 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的 70%执行。 (三)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改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外商投资 企业委托相关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同时,认定 部门要创新工作方法,缩短认定备案时间。 (四)鼓励跨国公司在豫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 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经过认定的国家级和省 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00 万元的项目资助。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五)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引入先进技术和 管理经验,提高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国际竞争力。省财政设立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 金,主要用于与中央扶持资金配套、服务外包业国际市场开拓、专业人才培训、 资质认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及与服务外包相关的配套服务和特定环境改善等。 二、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七)支持 A 股(人民币普通股票)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实现优 势互补、强强联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中遇到的项目 环评、产权确认、土地征用、行政收费等问题,并在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现代物 流专项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安排上及申报国家高新技 术产业化项目等方面向符合条件的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倾斜。 (八)省财政每年安排 1 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投资促进及产业集聚区承 接产业转移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 (九)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在 1000 万美元以 上的,由当地财政按实际到位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企业经营者。 (十)利用境外资本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各级、各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境外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 作机制,切实做好企业境外上市的协调推进工作。对 2010 至 2012 年成功实现境 外上市的企业,省财政按募集资金数额的 1%给予奖励。 (十一)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和中期 票据,拓宽融资渠道。提高上市外商投资企业再融资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 市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定向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进行再融资,扩大企业融资规 模。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282 (十二)鼓励外资银行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办业务,当地政府可给予适 当补助或补贴。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支持外商投 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租赁公司。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 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 (十三)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促进体制和机制创新。进一步完 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社会保障环境,外商并购国有企业后设立的外商投资 企业,在劳动关系处理、经济性减员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按照国民待遇执行国家现 行法律规定和制度。完善产权交易机制,为外商以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提供便 利、规范的服务和环境。 三、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十四)进一步下放权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 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 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外,由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或产业集聚 区(含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新区)管委会按属地原则进行核 准,合同、章程按属地原则备案。涉及进口设备总投资在 1 亿美元及以上至 3 亿 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合同、章程由省商务厅备案。宏 观调控行业和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各级项目核准机关对鼓励类、允许类外资项目不得进行咨询评估,不得对项 目申请报告编制资质提出要求,除国家和省规定外不得擅自增加报送条件,必须 按国家和省规定规范项目核准行为,对要件齐全、符合要求的必须在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核准。 (十五)下放部分外资项目环保审批权限。将承接产业转移并进入产业集聚 区的食品、农产品加工(不含发酵)、纺织(不含印染)、服装及鞋业制造、纸制 品、印刷业、皮革制品(不含制革)、陶瓷、机械(不含电镀)、信息电子及通讯 设备制造(不含线路板)、医药品的混装制剂等行业的外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 放至省辖市。其他项目属省级审批的,要即报即审,压缩审批时间;属国家审批 的,要积极配合,做好汇报和争取工作。 (十六)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各省辖市 商务局、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十七)在全省实行外商投资项目无偿代理制。按照《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 代理制暂行办法》,省、省辖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无偿代理外资项目核准、 合同章程备案及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登记或备案等事项。同时,为提高工作 效率,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有关部门要联审联批,限时办结。 283 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十八)规范和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发挥其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 集聚、土地集约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 家级开发区,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支持具备条 件的产业集聚区升级为省级开发区。 (十九)鼓励外商投资区域性、专业化园区。结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 经济发展重点,以跨国公司投资需求为导向,引导外商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和产 业集聚区内设立针对不同国别和不同区域的专业招商园区,增强园区招商的针对 性和实效性。(二十)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 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暂时不具备设立条件而亟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省外 汇管理局批准,可先行设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收购类、费用类、 保证类)。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 出资期限。 (二十一)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争取尽快设立郑州综合保税区。加 快省保税物流中心(B 型)建设,力争早日通过验收,封关运行。 七、 国土资源类政策 《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用地预审和 规划调整工作的通知》 (豫国土资发 29 号) 二、准确把握各类扩大内需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调整的政策要点 (一)申报国家资金各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防止高耗能、高污 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用地。 (二)凡是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按照国 土资源部第 42 号令的要求,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快办理项目用地初审, 按照预审权限,依法报省厅或部预审。 284 (三)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预选址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由省厅 出具项目用地初步意见的函,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承诺将该项目用地 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待项目申报资金落实后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用 地预审及其他相关用地手续。 (四)有关涉及申报国家扩内需保增长项目的土地规划调整,按以下原则办 理: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前,对列入 2008 年新增 1000 亿及 2009 年新增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因选址难以避让基本农田的,可以提出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其中中央直接下达计划的大中型项目,规划修改方案随同 用地报件报国务院批准;切块下达我省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根据省政府或省发展 改革部门确定的项目清单,提出修改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并及时报部备案。在全省 土地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之前,对于我省及地方各级政府扩内需保增长的各类 建设项目用地,在不涉及基本农田的前提下,除符合法定单独选址条件的项目外, 应先行调整规划,再办理项目用地预审相关用地手续。 《关于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 (豫国土资党文 41 号) (四)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全面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 保障国家粮食核心区建设、中原城市群等重点区域建设和产业集聚区发展,促进 全省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按照土地规划、城市规划和产业集聚区规划“三 规合一”的要求,进一步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合理引导生 产力空间布局,引导区域经济和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方向,引导、调控和保障 各类项目建设,优化不同区域的用地布局,推进生产要素向重点地区、重点产业 带、产业集聚区和中心城镇集中。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 建设等有关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 (五)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积极争取国家早日审批并实施《河南省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 年)》,加快推进省辖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 编制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进一步加强基础性、公益性 地质工作,超前部署重要矿产资源勘查;积极推进省部合作,加快实施《河南省 地质找矿总体部署方案》,落实“6139”地质找矿计划;坚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与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相结合,立足省情推动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统筹“两种资源、 285 两个市场”,立足省内并广泛开展对外合作进行矿产勘查开发;坚持矿产开发与 环境保护相统一,正确处理矿产开发与其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产业的 关系;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资源相结合,使矿产勘查开发有序进行。 (六)科学规划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格局。充分利用省部合作平台,加快中原 城市群国土规划编制进度,统筹协调全省土地利用、城乡建设、能源、交通、水 利等空间类规划,协调城乡区域发展,调整和优化产业布局,调控资源供应总量 和结构。争取到 2020 年,使规划区内的国土资源和国土空间得到合理配置,形 成国土开发利用功能定位清晰,国土空间结构趋于合理,城市群内核心层、紧密 层和辐射层实现良性互动,城市群的要素集聚、辐射带动、自主创新、整体竞争 等能力显著增强,区域生态环境和城乡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的国土格局。 (七)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转型升级 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合理调控各具体项目土地供应的总量、布局、结构和时 序。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坚持分类指导、有保有压,优先保障省 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升级项目和低碳经济产业用地,积极保障重点城市新区、产 业集聚区、保障性住房、社会事业等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用地需求。严把项目用 地预审和审批关口,坚决抑制“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搭 车用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限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推动经 济结构优化升级和节能减排。探索将工业用地价格、出让年期与竣工投产后产出 效益有机结合的方法,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方向的用地,在价格、租金和供 应时序上实行与一般性项目用地有差别的供应政策,进一步增强土地调控的灵活 性和针对性。 (九)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和市场调节。在坚持政府主导、集中统一的前提下, 将城市存量建设用地和其他依法列入收购储备的用地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增 强市、县政府土地调控能力。各地要根据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按照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制订土地收购储备和供 应计划,适时适量调节土地供需总量,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控土地供应价格, 引导投资和建设。探索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储备制度,对产业集聚区新增用地通 过各级土地储备机构进行适度的基础设施开发整理,尽快形成工业用地条件,优 先保障高新技术工业项目或符合产业导向的招商引资项目,努力缓解部分工业项 目用地急与征地时间长的矛盾,逐步改变“土地跟着项目走”的被动状况,形成 “用地引导项目”的良性循环。 (十)深化重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 25 号),以煤、铝、 286 铁、金、钼、钨、铜、铅、锌、锑等矿种为重点,深化资源整合,进一步提高矿 产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加快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推动产业结构 调整和升级。在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 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兼并、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对已设矿业权进行深度整 合,使矿业权的设置能够适应整装勘查和大规模开发的需要。合理设置矿产资源 勘查开发准入条件,适当提高企业注册资金、生产能力和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 准入“门槛”,探索建立淘汰和退出机制,努力提高矿产开发的规模效益。 (十一)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制度。按照摸清家底、适度超前的原则,对 钼矿、铝土矿、煤炭、天然碱及深覆盖和低品位铁矿等重要矿产以及稀土、铀等 稀缺矿产,由政府出资进行地质勘查,形成一批重要矿产地并纳入储备。对国家 出资形成的重要矿产地、处于禁止勘查与禁止开采区内的矿产地、技术条件不成 熟以及开发利用不经济的矿产地和需要进行总量调控的矿种涉及的矿产地等,有 序进行储备。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供需形势,有计划地有偿出让储 备矿产地,有效调控市场,保障资源供应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十二)加强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引导。按照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 布局的原则,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建设紧凑型城 市。按照价格反映稀缺的原则,努力将土地利益调整机制具体化,一方面加大新 增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和保有成本,另一方面积极拓展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 的渠道,加快形成以对内挖潜为主要特征的节约集约用地“倒逼”机制。对批而 未征的土地,依法依规调整建设用地区位,予以充分利用;对征而未供、供而未 用的土地,加大清理处置力度,重新安排使用。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 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单位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 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着重加强对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的考核 与评价,并将结果作为产业集聚区用地指标配备、扩区和升级的依据,把产业集 聚区建成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的示范区。 (十三)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节地技术。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条件及标准,坚决 制止城市建设“摊大饼”式的无序扩张,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 场和绿化带,限制低层建筑,合理提高城市建筑容积率。积极研究政策,鼓励开 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加大建设和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力度。对用于建设多层标 准厂房的项目用地,优先解决用地指标;对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厂房的建设项目必 须进入标准厂房。 (十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完善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 利用率等技术经济指标体系,推广应用矿产综合开采利用技术,鼓励贫富兼采、 287 综合回收。围绕产业结构调整,把拉长产业链条、发展高附加值后续产业作为后 备资源配置的重要条件,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重点氧化铝企业、钼矿优势企业 等发展或联合发展精深加工业,鼓励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积极推广节能减排先进 适用技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十八)进一步完善土地预算制度。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供 地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配合发展改革等部门做好重点项目遴选工 作,科学编制土地预算,努力使重点项目用地总规模与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用地 计划指标相适应。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的原则,对纳入重点项目范围的建设 项目预留用地计划指标,待用地审批时统一配置。对符合进入开发区、产业集聚 区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选址供地。按照“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鼓励 和引导市、县依靠集约挖潜解决县域经济发展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加强对 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检查,将未及时使用的调剂给其他急需用地 的建设项目使用。 八、环境监管类政策 《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 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环发 127 号) (二)分类指导,有保有压。充分发挥环评作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 展方式转变“调节器”的作用,切实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通过提高环保 准入门槛、严格环评审批、强化环境监管、加强信息引导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 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行业的环境管理 工作。对国家鼓励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等推动科技进步、优化 存量、调整产品结构的项目以及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技术升级改造等有利于结 构调整、环境改善的项目,加快环评审批。 (四)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制订和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严格执行污染物 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和其他环境保护标准,严格控制物耗能耗高的项目准入。 288 严格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行业企业的上市环保核查,建立并完善上市企业环保后 督察制度,提高总量控制要求。进一步细化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行业的环保政策 和环评审批要求。 (五)加强区域产业规划环评。认真贯彻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国务院第 559 号令),做好本区域的产业规划环评工作,以区域资源承载力、 环境容量为基础,以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为目标,从源头上优化产能过剩、 重复建设行业建设项目的规模、布局以及结构。未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环评、规划 环评未通过审查的、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编而未经重新或者补充环境影响评 价和审查的,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区域内上述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六)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格遵守环评审批中“四个不批,三个严格” 的要求。原则上不得受理和审批扩大产能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 化工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在国家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出台之前, 确有必要建设的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部审批。未完 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新增排放总量的上 述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九)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加强对申请试生产项目环保设施和 措施落实情况的现场检查。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项目,责令 限期整改。 (十)严肃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 的生产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未通过环评 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对建设单位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久拖不验”、“久试不验”,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依 法予以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对“双超双 有”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企业和使 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 性清洁生产审核,对达不到清洁生产要求和拒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限期 整改。对环境违法严重的区域、行业、企业集团,环保部门继续推行“区域限批” 政策,暂停区域、行业、企业集团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限期纠正环境违法 行为。 (十一)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加快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通过实 施合理的经济补偿和政策引导等综合配套措施,加快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行业中 重污染企业的退出步伐。退出的范围主要包括:因重污染或者高环境风险,严重 危害周围人群身体健康的;需要淘汰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 289 和设备的;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而采取上大压小、关停并转以及其他企业重组方 式等需要退出的。 (十二)严禁违规审批。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我部和地方人民政府 划定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一步加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 晶硅、风电设备、煤化工、石油化工、有色冶金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行业的项 目环评审批管理,不得下放审批权限,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 《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规定(暂行)的 通知》 (豫环办 18 号)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供技术咨询、生产过程分析、 制定清洁生产方案、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技术服务的行为。 第六条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机构,必须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备案工作每年 6 月份受理一次,连续 3 年未开 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需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五条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严格按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规定的程序和相应 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进行审核。特殊情况可与企业双方共同商定审核的内 容和范围,但不得违背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在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时,必须将污 染物削减作为清洁生产审核的首要目标。污染物削减目标不得低于当地环保局对 该企业的污染物削减目标。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当满足当 地环保局对该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清洁生产方案中有毒有害物质排 放削减、低毒无害原料的替代,以及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 保局对该企业环境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在指导企业开展审核过程中,应当有 1—2 名行 业专家参与企业清洁生产方案的提出、筛选和确定工作,对其中的高能耗企业, 审核中应有节能降耗方面的专家参与。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要将聘用的 行业专家报当地环保局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备案,本机构内的审核师与所审核行业 的专业相符的,亦可作为行业专家备案。 290 第二十条对企业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中/高费方案,预期效果不能 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企业达不到相关行业清 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要求的,将不能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同时为该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审核机构将不能通过年度考核,并列入不良记录机 构名单,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两次列入不良记录机构名单的清洁 生产审核机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将视情取消其相应从业资格,并不再予以备案。 《关于印发河南省皮革(皮毛)电解铝行业综合整治 技术规范的通知》 (豫环文 129 号)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相关政策,但不能满足我省环境容量和总量 控制要求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对限期治理的电解铝企业由省环保厅按照《2010 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时限要求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对限期治理的 制革和皮毛加工企业由各省辖市环保局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 境保护部令第 6 号)要求,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并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三、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制定治理方案,经省环保厅审查同意后方可进 行治理。省环保厅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验收合格后 将按《技术规范》定期组织复核。验收合格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河南省皮革(皮毛)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一、政策要求 禁止年生产能力 3 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新、改、扩建制革项目;严禁采 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制革生产工艺和设备;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旅游风景区、饮 用水源保护区、经济渔业发展区、自然生态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新建制革项目。 限制发展年生产能力 10 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新、改、扩建制革项目。鼓励 发展按照现代化企业建设和管理制度,实行合并重组,统一规划,集中生产,联 合治污,体现规模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项目,使用低污染,非铬鞣剂加工皮革 (皮毛)。 二、污染治理要求 (一)废水治理 291 制革工业生产废水中的脱脂废水、浸灰脱毛废水、铬鞣废水必须三水分流, 对这三股废水采取相应单独处理技术,然后将单独处理后的废水连同其它废水综 合起来处理。 1.脱脂废水 废水中油脂可采用热蒸汽提取法、酸提取法、气浮法等进行回收。回收的粗 油脂和混合脂肪酸综合利用。(其中牛皮、山羊皮等脱脂废液可不进行单独处理) 2.浸灰脱毛废水 浸灰脱毛废水应通过化学沉淀法、酸吸收法和催化氧化法进行处理。 3.铬鞣废水 铬鞣废水必须采用碱沉淀法和直接循环利用法进行处理。 在碱沉淀法中回收的铬泥不循环利用,可采用石灰代替 NaOH 或 MgO 沉淀 Cr3+,铬泥必须进行安全处理。 毛皮加工不存在浸灰脱毛、脱灰工序的,可采取单独铬液废水处理技术,废 水中大量悬浮物、溶解性有机物、油脂和防腐盐等可在综合处理工艺中除去。 4.综合废水 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应采用物化+生物处理。对外排废水不能满足环境要求的, 应增加深度治理设施。 (二)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1.对一般制革固体废弃物及企业生活垃圾,必须建设具有“三防”措施的临 时性堆存场所,及时送到城市垃圾处理厂处置,严禁乱堆乱放。严禁革渣屑(修 边屑、削匀屑、磨革屑、剖兰屑等)回收作为明胶或蛋白饲料等。 2.含铬废水预处理产生的铬饼,制革产生的碎革块(屑)等属危险固体废物。 企业年初要向所在地环保部门上报危险废物管理、处置计划,建立台帐制度,按 要求安全转移或处置,不得擅自倒卖、转移;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 准》(GB18597—2001)的规定,建设危险废物专用临时贮存设施,并设置危险 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临时储存期不得超过一年。 3.制革工业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必须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或利用;经按照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可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 置或利用。 4.严禁采用污泥干化场对制革工业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脱水,应采用污 泥压滤机、离心机等机械设备,对污泥进行机械脱水。 三、环境管理制度 292 (一)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把清洁生产纳入企业的日常管理轨道。 所有使用含铬鞣剂的制革及皮毛加工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二)在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对皮革行业的 规定和环保部门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当地的环境容量和 责任目标断面要求,控制末端污水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对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 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当地 环保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如遇国家制 革行业新标准实施,应执行新标准。 (三)配套安装 CODcr 和氨氮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省、市、县环保部门联网。 (四)企业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对外排废水、废气污染物进行监督性 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河南省电解铝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一、整治范围 所有电解铝企业 二、综合治理要求 根据《河南省有色金属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要求,全面淘汰 160KA 及以下铝 电解槽。全省所有电解铝企业还应满足国家发改委《铝行业准入条件《清洁生产 标准电解铝业》(HJ/T187—2006)的要求。污染防治措施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废气 1.电解槽含氟烟气采用氧化铝吸附干法净化,氟化物净化效率不小于 98%, 除尘效率不小于 99.5%。 2.电解烟气净化系统必须采用全密闭集气,机械排烟,干法净化系统; 集气效率:小于 200kA 电解槽不低于 96%,大于或等于 200kA 电解槽不低于 97%,净化效率均不低于 98%。 3.净化系统烟气出口烟道上安装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在线监测装置,经核定 后与环保部门联网。 4.氧化铝粉、氟化盐储运系统和阳极组装系统废气采用干法袋式除尘。 5.散装氧化铝粉采用密闭料仓贮存,袋装氧化铝粉在库房内贮存,氧化铝粉 的输送应采用浓相输送或超浓相输送。 6.对碳素厂进行统一治理,治理要求参见豫环文 25 号文。 7.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按下表执行: 电解铝行业污染源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表 (二)废水 293 1.空压机、铸造、整流所、中频炉等冷却用水部位,建立循环水系统,冷却 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生活污水进入城市污水管网或达标排放。 (三)废渣 1.电解槽大修渣必须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2.电解铝企业应建设具有“三防”措施的大修渣临时贮存场,原则上 2010 年底前完成。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有关规定,贮存时间不能超过一年,确需延期需 报经当地环保部门同意。 3.残阳极原则上应送碳素厂进行综合利用,不得随意堆置或转卖没有利用条 件的企业。 4.其他工业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的要求进行处置。. (四)噪声 对空压机、排烟机、破碎机、风机等高噪声设备,分别设置消声器、减振基 础、置于室内、远离厂界布置,厂界噪声满足国家标准。 关于切实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许政[2011]96 号 一、充分认识“十二五”污染减排重要意义 “十一五”期间,全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节能减排工 作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2010 年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年排放量比 2005 年分 别下降 15.14%和 20.59%,圆满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环境质量得到不断改善。在取 得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经济增长方式仍然较为粗放,高耗能高污染 产业尚占有一定的比重,一些区域、流域环境质量距离国家标准仍有较大差距。 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刚性增加,我 市面临的环境压力和减排压力将进一步加大。从总体上看,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资 源环境问题将是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 “十二五”期间,推进污染减排工作不仅是完成约束性指标的硬性任务,更是 破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腾出环境容量,保障和支撑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及许昌经 济社会发展,探索走出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 294 科学发展道路的重要着力点。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污染减排工作重 要性的认识,切实将污染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 不断强化污染减排措施,确保完成全市污染减排任务。 二、“十二五”污染减排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污染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 式的重要着力点,作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腾出环境容量、保障重点项目及许昌 新区建设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重要途径。通过提升工程减排能力、拓展结 构减排空间、挖掘管理减排潜力,强力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实现“十二 五”污染减排目标,努力实现“两高两好”的发展目标。 (二)总体目标 到 2015 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 量分别控制在 5.5 万吨、0.54 万吨、5.45 万吨、6.67 万吨以内,比 2010 年分别 减少 9.8%、12.1%、30.6%、17.5%。 (三)工作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不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现状、环境质 量状况、环境承载能力、减排措施潜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制定减排目标任务,实施 有针对性的减排措施。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把握污染减排年度计划与五年总目 标的关系,分步实施各项减排措施;优先推进对削减排污总量、改善环境质量成效 明显的重点减排工程。 腾出容量,保障发展。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通过削减排 污总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腾出环境容量,保障重点项目建 设及许昌经济社会发展中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求。 三、强力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重点工作 (一)持续工程减排,提升减排能力 1.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十二五”期间,重点推进县(市、区)、重点乡镇及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 施建设,完善污水管网,增加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 23 万吨以上,使城镇污水处理 率提高至 85%以上,有条件的重点乡镇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所有产业集聚区 配套完善污水管网,实现废水的全收集、全处理;着力推进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升 级改造,提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脱氮除磷能力,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 进一步改善河流水体水质;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和污泥无害化处置 295 设施建设,到“十二五”末,全市城镇生活再生水回用率提高至 20%以上,污泥全 部做到无害化集中处置。 2.深化工业企业工程治理减排 重点推进造纸、化工、淀粉、制革、食品加工、发酵、医药、发制品等行业 工艺技术改造、废水深度治理及中水回用。全面推进电力行业脱硝工程建设,对 未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低氮燃烧效率低下的现役燃煤机组进行更新改造,单机容 量 30 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脱硝效率必须达到 70%以上;取消 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烟气旁路,进一步提高综合脱硫效率;新建燃煤机组必须配套 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脱硫效率达到 95%以上,脱硝效率达到 80%以上。开展焦 化行业焦炉尾气脱硫工作。对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 生产规模在 4000 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脱硝改造。 3.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重点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加强废弃物资源 化利用,促进养殖废弃物的肥料化及农村能源沼气化。到“十二五”末,60%以上 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成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畜禽粪 便资源化率达到 95%以上。 4.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 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逐步淘汰 2005 年以前注册的尾气排放达不 到国Ⅰ标准的运营汽油车和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Ⅲ标准的运营柴油车(即黄标车); 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全面提升车用燃 油品质,鼓励使用新型清洁燃料,逐步推广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全面实 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严格二手车转入条件,控制机动车新增污染物排放 量。 (二)强化结构减排,拓展减排空间 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快淘汰电力、煤炭、建材、钢铁、有色、化工、 造纸、发酵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对电力、钢铁、 造纸、印染、发制品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新建项目总量指 标原则上从行业内等量替代解决;对环境质量较差、环境容量超载的重点区域、 流域,实行总量指标减量置换,通过总量指标的替代置换,促进相关行业落后产能 淘汰,进一步拓展减排空间。 (三)深化管理减排,挖掘减排潜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强化督导,推进各项减排工程建设,确保减 排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对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脱硝设施、重点污染源污 296 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监管,充分发挥减排效能。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级制定的流域排 放标准和地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促进工业企业全面 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和污染治理水平。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充分利用 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环保“黑名单”、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环境管理制度,防止 并纠正各类违法排污行为。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 的地方,暂停对该地污染治理、生态恢复以外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 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当地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督导排污单 位强化自身管理,强力推进清洁生产,实施工艺改造和装备更新,逐步提高污染防 治设施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四、健全完善“十二五”污染减排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目标考核 各级政府是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 完善污染减排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导和考核,将 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政府绩效管理体系, 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对超额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地方和企业 给予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企业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坚决实行问责制和“一 票否决”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明确责任分工,实施部门联动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制定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 和具体实施方案,督促和指导各地开展减排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污染减排的指导 协调、督促检查、计划制定以及核查核算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主要污染物 减排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将污染减排重点 工程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负责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清洁能源替代、环 保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污染减排的产业政策和规划;市监察局负责行政效能监察 和对污染减排工作完成情况的监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行政问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政策措 施制定及督促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配套管网、中 水回用及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 建设和治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污染减排的财政资金保障和专项资金落实;市统 计局负责提供污染减排核算所需的有关统计数据;市环保局、公安局、质监局负 责研究制定二手车转入标准和机动车环保标志、提升车用燃油品质等有关制度和 管理办法;市公安局牵头,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配合,负责落实机动车 297 报废制度,确保全市机动车减排任务完成;市农业局负责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的 污染防治工作,市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全市农业源 减排任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市供电公司配合,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电 力行业脱硫、脱硝机组的优先上网制度和脱硫脱硝电价扣减制度;市科技局负责 加强科技攻关,推进先进污染减排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其他各部门按照污染减排 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减排工作。 (三)完善政策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污染减排长效 机制,综合采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持续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十二五” 期间,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及河南省有关污染减排的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使污染 减排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要制定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金融和投资 政策,依法足额征缴排污费,严格执行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政策,完善落实燃煤发 电机组脱硫脱硝电价、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政策;推行绿色信贷制度,根 据企业环境守法情况划分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促进企业遵守环保 法律、法规;推行绿色证券制度,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制度,化解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工作安排, 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工作,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开展排污权交易,建立排污权交易 平台,实现排污权交易市场化,推动企业减排由强制行为向自觉行为转变,以经济 手段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四)加大财政投入,拓展融资渠道 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为各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在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 和奖励资金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市级财政每年从 市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采取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支持重点污染 减排工程和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 金投入环保基础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等减排领域,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 和社会参与的污染减排投入机制。 (五)严格环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 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建 立排污总量指标预算管理体系,将新建项目排放总量指标与污染减排工作情况挂 钩,在新建项目总量指标核定时坚持多减多核、少减少核、不减不核的原则;建立 市级污染减排核查核算管理体系,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 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市、县二级减排监控 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298 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深入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活动,大力倡导健康、节约、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污 染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使减少污染物排放、保 护生态环境成为企业和群众的自觉行为,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污染减排工 作的良好氛围。 九、科技类政策 《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科高 21 号)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 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省辖市科技局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所在地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 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 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 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 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八条河南省科技厅负责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申请认定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 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 70%以 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 30%以上; 299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 器,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 2/3 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 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在科技企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 40 家以上(如是专业技 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则在孵企业应达 20 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在 15 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 500 个以上 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则毕业企业在 10 家以上,毕业 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 300 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拥有 100 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 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 2 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 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条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 2 年; 3.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3 年,满 3 年的应及时毕业;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 300 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 300 万元; 6.企业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 1000 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 2 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 贸总收入达 500 万元以上,且有 10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第十四条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可享受国家及地方制定的相关优 惠政策。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将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规划, 在年度科技计划中给予适当支持。省辖市科技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要 300 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规划,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 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 办法的通知》 (豫科 79 号) 第二条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依靠科技创 新,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等方 面,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局负责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组织 实施。 省科技厅具体组织示范企业的认定、培育和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将积极协调 省直有关部门,做好对示范企业的培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示范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方式,由当地科技、发改委、环保局等主 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申报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节能减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河南省产业政策 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省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优化产业结构、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二、企业领导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有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实现节能减排 目标的积极性。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 3%以上。建 立了科技开发机构,已与国内外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稳固的产学研合作关 系,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 三、自主研发或已引进了节能减排先进技术(成果、工艺、设备、材料 等),在生产中应用后已产生良好的效益。或已研发生产了高科技含量、高附加 值的节能、环保产品。有进行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或成果转化应用的经济、 技术实力。 四、有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作计划(或规划)和实施方案,有扎实的工作基 础、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比较健全的统计制度。企业财务、物资、能源等管理体 系、规章制度及相应的计量手段比较完备。 301 五、有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生产性项目科技含量要高,技术先进、 产品附加值高。技术改造项目要技术先进实用,方案设计优于现行相关标准,社 会、环境、经济效益明显。 六、企业主要节能减排指标,如单位产品能耗、水耗、主要工序(艺)能耗、 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或领先水平,推行清洁生产或进行了 清洁生产审核。在废物循环利用、余热余压回收、能源转换、企业责任延伸等方 面有固定途径和制度保证。对不能利用的废物,进行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理。 七、企业发展模式在全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 开展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其它企业(含专业化服务企业)。 第八条申报示范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作的计划(或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企业上年度节能减排情况介绍及相关统计资料; 四、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方法,主要工艺技术水平,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利用 水平、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五、专业化节能减排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应提供自身开展节能减排效果显著 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如奖励证书、资质证书、用户反馈意见、评价等)。 第九条省科技厅对示范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考察。专 家组根据评审考察结果向省科技厅提出推荐意见,省科技厅商发改委、环保局审 核批准后,三家联合发文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标牌。 第十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培育建设期二年, 期满验收。验收合格的继续享有“示范企业”称号。验收不合格者取消其示范企 业称号,收回标牌。 第十一条对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示范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合格者, 继续享受示范企业称号和相关优惠。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收回 标牌。 第十二条科技部门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到示范企业服务,进行节能减 排先进适用技术和政策法规培训,帮助解决科技创新中的技术难题。 第十三条科技部门将网络化配置科技资源,对示范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如科 技项目申报与立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与认定,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国家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产品、企业认定推荐、自主创 新产品认定,政府采购等,都将优先考虑示范企业。 302 第十四条科技部门把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应用作为各类科技计划 支持的重点,组织示范企业实施一批节能减排方面的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与重点 科技攻关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项目。通过项目实施,在示范企业中建设培育 若干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第十五条科技部门将把示范企业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帮 助示范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以科技项目为载体,通过对示范企业的支 持,有计划地培育造就一批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型企业家。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 172 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 上的居民企业。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 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 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 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 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 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 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 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03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 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 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 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 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 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 的要求。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 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 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 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 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 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304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工作网”上公示 15 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 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 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 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 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 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 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 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 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 5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 申请。 第十六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 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具体内容可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企 业服务专栏中查询)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305 三、航空航天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五、高技术服务业 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七、资源与环境技术 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科 115 号)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 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河南省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四条依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 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 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成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省辖市、扩权县(市)、郑州和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 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推荐单位),根据 本细则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及初审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日常管理,核实有关举报; (三)负责推荐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和中介机构; (四)完成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306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组成; 在相关技术领域内熟悉子领域技术的专家数量不少于评审所需专家的 5 倍;专家 采用聘任制度,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中介机 构进行筛选补充,对于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纪律的中介机构将取消参与河南省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中介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 3 年以上,近 3 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 低于 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 20 人以上; (三)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职责: 接受企业委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以及本实施细则客观公正 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技术)收入以及财务报表(含 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纪律: (一)应遵循公平、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二)不得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三)不得刁难企业,不得违规收取申请企业审计费用。 (四)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保密,不得泄 露企业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 等方式,或通过 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 有自主知识产权。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 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 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享有排他的 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 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 307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 间在 183 天以上的人员。研发人员包括:专业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参与研究开 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 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 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 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 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 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是指企业在技 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河南省相关行业的技术进 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等 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支持其在高新技术服务业领 域内开发新产品(服务)、采用新工艺等,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新 知识或实质性改进的活动;或从事国家级科技计划列入的服务业关键技术项目的 开发活动。 本条中研究开发费用是按照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 计算的。其中研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 研究开发活动”。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对研发费用进行核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 的 60%以上。 (六)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数量、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四项指标综合得分达到 70 分以上。其具体计算方法见《工 作指引》。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308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 www.innocom.gov.cn),对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 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注册登记 提出认定申请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 《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上传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完成企业身份 确认后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三)准备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 室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独 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 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 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 年限); 7.申报企业将以上各项纸质材料书籍式装订成册,提交所属推荐单位。推荐 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出具推荐报告,将申报材料和推荐报告统一报送 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审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 5 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 专家。 评审专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独立、 客观、公正地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查,认真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和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五)认定、公示与备案 309 1.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 研究提出认定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2.领导小组根据办公室提出的企业认定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 1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 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 汇总表,报送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 公告认定结果,并由省领导小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加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公章)。 第十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有效 期满前三个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同认定申请书),不 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 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 小组办公室对其进行审查,变化后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所规定条件的,应 当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追回企业已减免税款。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 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到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 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 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的,应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二十四条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本实施细则规定 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第十六条(四)款产生争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 核。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 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本实 310 施细则第十六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 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 5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 的认定申请,并在有关媒体对其进行公示。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条件暂行办 法的通知》 (豫科 157 号) 第二条特色产业基地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在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和实施 各类科技计划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才、技术、资本等资源聚集的优势,依托一 批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大、产业链完整、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骨干 高新技术企业和与之密切相关的中小企业而建立起来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或创 新集群。 第五条特色产业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总体规划切实可行。基地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定有基 地发展规划方案。 (二)管理机构职责明确。成立由当地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基地建设发展领 导小组,明确省辖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对基地的管理促进职能。 (三)政策措施保障有力。当地政府应制定促进产业基地发展的政策措施, 营造产业基地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已初步建立以企业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开展 了一定规模的产学研活动,获得了一批有产业化前景的专利和有广泛影响力的品 牌;产业基地内有较好的科技、教育等环境,较丰富的研究成果和科技人才资源。 (五)骨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突出。拥有 1 家以上骨干企业,并且承担过省 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311 (六)特色产业基础较好。特色产业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在国内 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并占有较大份额。主导产业集聚度较高,年销售额不低于 5 亿元。 (七)创新服务平台完善。拥有一批支撑发展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具有为 基地内企业提供共性技术研发、产品检测、技术交易、人员培训、信息服务、投 融资等中介服务功能。 (八)产业集群特征显著。初步形成市场机制作用下的核心主导企业与配套 中小企业联系密切、分工协作的合理格局,以及较为完整的上下游产业链条,拥 有 5 家以上与之相关联的中小企业;已成立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产业技术联盟等 产业组织。 第六条骨干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年销售收入超过 3000 万元;或为当地 政府重点扶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其年销售收入超过 5000 万元。 (二)主要产品在国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符合基 地产业特色。 (三)研究开发(R&D)的经费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 3%以上,新技术、 新产品研发人员比例为 10%以上;建有企业研发机构,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承担过省辖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四)与基地内的企业有一定的配套关系,对周围相关的中小企业具有较强 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企业领导创新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强。企业产权明晰,注重知识产权 保护,管理规范,运营良好。 第七条特色产业基地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产业基地按照认定条件自我评价后,填写《河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 基地申报书》、《河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规划》、《河南省高新技术 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情况表》、《河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中小企业情况 表》、《河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中介服务机构情况表》,向省辖市科技局、 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二)省辖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对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厅推 荐上报。 (三)省科技厅受理上报材料后,采取召开专家评审会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 方式对产业基地进行评审。 312 (四)对于符合条件的,省科技厅予以认定并授牌。特色产业基地名称统一 为“河南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 ,具体表述为“☆☆(所在地市或县名称)★★ (基地产业领域)特色产业基地”。 第八条省科技厅定期对特色产业基地发展状况进行评价和绩效考核。经考核 不合格者,黄牌警告并限期整顿;整顿仍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 《关于印发河南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豫科 106 号) 第三条创新型产业集聚区是以产业集聚区为依托,以创新发展为主要驱动力, 有效聚集创新资源和要素,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加工度企业集群发展为特征 的主导产业或充分体现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基本形成有效支撑企业自 主创新的科技服务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的基地。 第四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的实施意见》 (豫政 70 号)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支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发展。工业结构 调整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等要向创新型产业 集聚区倾斜;支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加强企业研发中心、科技孵化器公共科技创 新平台和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等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对于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申报的 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创新平台、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等科技计划项目指标予以单 列。 第五条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建设要为促进区域经济科学发展发挥引领和示范 作用。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要更加突出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更加突 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更加突出提高产业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为 建设中原经济区和“三个体系”(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自主创新体 系),为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提供有力支撑。 第八条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总体目标明确,发展规划和总体建设方案科学可行,组织机构健全, 建设有能够辐射产业集聚区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土地集约利 用和环境保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和高加工度产业集聚度较高,或 313 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特色突出,并具备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能力和技术 成果转化能力。 (二)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主导产业特色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关 联度高,具有丰富、可持续的创新人力资源,7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有 研发中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开展创新活动的比重达 80%以上,规模以上工业 企业从业人员中中等技术及以上职称人员比重大于 15%。 (三)具备一定的创新条件。创新投入能够满足企业创新、产业创新以及产 品创新等创新活动的需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 R&D 经费支出占产品销售收入比 重达到 3%以上,财政科技拨款占全部财政支出的比例高于 3%。 (四)具有显著的创新效益和创新成果。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要素驱动 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 重达到 30%以上,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不 低于 30%,企业(单位)万名从业人员拥有授权专利数不低于 20 件。 (五)具有较好的可持续发展前景。产业集聚区经济发展质量较高,全社会 劳动生产率达到 20 万元/人以上。 第九条创新型产业集聚区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评审 (一)产业集聚区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条件,由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组 织申报工作。产业集聚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及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发展规 划、总体建设方案等相关材料;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有 关数据应经省辖市统计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报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 科技主管部门。 (二)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三)全部达到创新型产业集聚区标准的,直接认定为“河南省创新型产业 集聚区”;具有一定基础、基本达到创新型产业集聚区标准的,确定为“河南省 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试点)”,予以重点培育。 (四)评审结果公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报经河南省自主创新 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省科技主管部门予以批复。 第十条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实施动态管理。 (一)创新型产业集聚区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发展报告经所在地省辖市科技 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主管部门。 (二)省科技主管部门结合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发展报告对创新型产业集聚区 开展年度考核。 314 (三)省科技主管部门将适时公布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年度考核情况及发展报 告。 (四)运行良好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将予以表彰奖励, 考核不合格者,提出警告,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创新型产业集聚区” 称号;“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试点)”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进行培育,到期如无明 显进展的,不再列入“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试点)”。 第十一条创新型产业集聚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称号: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和污染等事故的。 (三)有土地、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称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 通知 许政[2010]8 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 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全市质量 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加快许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深化质量兴市工作的意见》(许政〔2009〕5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许昌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 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许昌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 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省内同行 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单位自 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315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 3 个。当年申报 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长授权,设立许昌市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质 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 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质量工 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 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 程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执行监督。 第七条 秘书处负责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分标准,受 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 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 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有 7 名(含 7 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 负责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在许昌市行 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 5 年以上;(二)具有先 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 理 1 年以上并提供包含 3 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 经营收入、 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连续 3 年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 3 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四)品牌优势突 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和服务品 牌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 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 3 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 3 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近 3 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 3 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316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GB/T19580)》。 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 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项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 评分标准总分为 1000 分,评分高于 500 分(含)的单位才具有申报资格。市长质量 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 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 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 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 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依据评审标准 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秘书处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 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 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秘书处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名单,组成当年度的专家评审组,并对 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按 照评审细则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并对评审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序,提出市长 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六条 秘书处对初选通过的拟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 15 天。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报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审定签 署后,由许昌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和奖金。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 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317 第二十条 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查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 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一条 建立获奖单位奖励经费使用的监督机制,获奖单位必须建立并 提交奖励资金使用计划,报市长质量奖评委会,评委会组织质检、财政、监察等部 门成立检查组,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和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 4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4 年后可自 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获奖 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秘书 处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 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 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 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的评审实施 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 工商管理类政策 《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省政府令第 129 号) 第六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8 (一)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且其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 3 年,且无权属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长期保持稳定,并有良好 的售后服务,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 3 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 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五)申请人近 3 年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 行为; (六)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第七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申请人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辖市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初审: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以及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 3 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 指标及其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序情况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 3 年的广告宣传材料。 第八条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著名商 标的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对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连同申请材 料一并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 材料,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聘请经济、法律、科技或者相关行业的专家具体 负责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有关专家应当依据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对照著名商标 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 出席评审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 9 人,获得 2/3 以上专家同意的,为通过评 审。 第十条评审通过的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认定文件,予以公 告,并向申请人颁发《河南省著名商标证书》;未获得评审通过的,应当以书面 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著名商标有效期为 3 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著名商标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著名商标所有人认为需要保持其著名商标资格的,可以按照申请认定 319 程序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申请延续。对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准予延续并公告,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 3 年;对不符合著 名商标条件的,不予延续,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后未提出延续 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著名商标资格。 第十二条审查和认定著名商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拥有著名商标的企 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在科研项目安排、技术改造上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著名商标所有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与著 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或者虽属不同行业、 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国家对企业名称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著名商标所有人、 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害, 向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其维护合法权 益。 第十九条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不得 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 之日起 30 日内将变更事项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著名商标的,受让人受让该商标后,该 商标需要继续作为著名商标使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二条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 著名商标资格,收回《河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著名商标认定的; (二)在著名商标的有效期内,该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差, 或者其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严重下降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著名商标,未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的; (四)著名商标所有人超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河南省著名商标” 字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著名商标有效期满,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后经审查不符合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视情节 轻重,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320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 可,擅自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使用“河南省著名商标”字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印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 (工商标字 182 号)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 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 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 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 机构办理。 第三条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 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四)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 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六)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 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 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条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321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五)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 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 登记证》。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 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第七条质权登记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 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在 30 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 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权登记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 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撤销登记: (一)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第十条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 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322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 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第十一条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 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 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或者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 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 登记证》。 第十三条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 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其他政策 《关于印发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 (国质检食监联 470 号) 323 二、食品加工企业应依法规范生产行为 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食品加工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 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以下各项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 (一)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一是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 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二是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 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三是食品生 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二)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是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二是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 及有关规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三是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 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 疫证明。四是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五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三)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一是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 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二是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 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 复产前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三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 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四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 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 间洁净度控制等。五是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 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 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四)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一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 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检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 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化验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 间等记录内容。二是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三是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 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或协 议。四是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五是企业 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并在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法定有效期内使用,相关辅助设 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324 (五)企业应加快建立企业诚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内部诚 信管理制度和质量诚信保障制度,主要是企业诚信教育制度、企业内部诚信档案 制度、企业诚信管理检查制度、诚信危机处理和预警制度等。 (六)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一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二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 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七)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 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八)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 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 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 (九)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是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 备案。二是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 准执行工作。三是依法获得相关认证的企业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十)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 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 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十一)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是企业应建 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 相关记录。二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十二)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是生产企业接 受委托应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保存包括备案证明材料、委托加工 合同(或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二是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十三)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 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 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十四)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 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十五)企业应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一是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方案。二是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三是如果发生食 品安全事故,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 325 (十六)企业对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发现的风险因素、检验发现的不安全食 品等情况,应主动向当地食品安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七)企业应履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并努力提高环境 守法能力与水平,持续改善环境行为。 《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质监发 304 号) 第二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企业一定 生产经营期间遵守国家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 质量约定)的能力等进行评价,从而对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作出真实、客观、公 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立足建设诚信河南,坚持以企业质量档案为基 础,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以建立企业质量信用制度为核心,以企业质量 信用监管为保障,以企业质量信息电子化为手段,加快企业质量信用监管体系建 设步伐,不断提高企业质量信用水平,提高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企业自愿 申请与监管部门认定相结合的原则;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动态管理的原 则;不向企业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凡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 和强制性认证、符合产业政策等法律法规要求,正常生产经营期三年以上的企业 均可列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第八条质量信用等级是反映企业取得消费者(用户)对其产品(服务)质量 信任的能力。这种能力由企业在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以及兑现质量 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基础上,提供产品(服务)在全寿命周期内满足消费 者(用户)的需求或期望来实现。 第十三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程序”是指进行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 价工作所遵循的操作步骤,包括:评价准备、级别初认、级别审查和公示、级别 审定和表彰。 (一)评价准备 326 各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 价工作。包括: 1.制定评价工作方案; 2.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3.搜集、审核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 (二)级别初评 1.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及时申报。 2.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符合条件企业的各项资料进行整理、加工、分 析,形成推荐意见,并上报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 3.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市推荐材料,对上报 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初审名单,送至专家评审组。 (三)级别审查和公示 1.评审专家组对上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 场审查和评估,形成评价报告。 2.将拟定的河南省质量信用良好行为企业名单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同时 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级别审定和表彰 1.将公示未反应有问题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报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 评价领导小组审定。 2.对获得质量信用 AAA、AA、A 级企业,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公告、 表彰、发放企业质量信用 AAA、AA、A 级企业的证书。 第十五条河南省质量信用等级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获得河南省质量信 用等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报。企业未按规定重新申报的,证 书作废。 第十六条质量信用等级企业在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 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发生第一款情况的必须申请更换《河南省质量 信用等级企业》证书。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所发生的事件。 第十七条企业不得伪造、转让质量信用等级企业证书、标志,不得擅自扩大 质量信用等级企业证书、标志的使用范围。违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327 第十八条用户、消费者、新闻媒体等有权对质量信用等级企业进行社会监督。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对质量信用等级企业的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该企业存 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在证书有效期内的河南省质量信用等级企业,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取消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且企业二年内不得重新申 报。 1.在省级(含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企业; 2.出现重大质量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3.出现重大环境污染的企业; 4.出现重大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或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其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6.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 7.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质量信用证书的。 第二十条各质量信用等级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份将其企业的质量信用情况 形成书面报告,报告一式三份,报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辖市质监局汇总 企业报告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存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河南省企业质量信 用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获得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 AAA、AA、A 级证书的企业,由河南省 企业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按照评审年度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 AAA、AA、A 级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用于企 业的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 第二十四条获得质量信用 AAA 级企业作为参加河南省省长、市长、县(市、 区)长质量奖评选的必备条件之一;获得质量信用 A 级以上的企业作为参加河南 省名牌产品、优质产品、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评选的必备条件之一。 《转发审计署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审计工作的通知》 (豫审办 51 号) 二、紧密结合审计项目,准确把握审计重点内容 328 一是着力揭露和查处各类加重企业负担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创新审计思 路,从着力为企业服务和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入手,认真研究在我国经济成 功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率先回升向好的形势下企业发展环境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反映与宏观调控政策取向不一致的加重企业负担行为。要加强审计监督, 揭露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越权审批、设立涉企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擅自扩大收费范围等问题;查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强制性涉企收费;揭露借 用庆典、论坛、会议、学术研讨、考核评比等名义的乱摊派;查处长期占用企业 资金,无偿或者廉价使用企业的房产、交通工具等资产的问题。 二是着力促进整改和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各级审计机关要科学安排好 今年的审计项目工作重点,在企业审计、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审计等领域中, 加大对加重企业负担行为的审计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审计服务职能,坚持边审计、 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及时发现预防和化解各种问题和风险。要认真梳理中 央和地方以及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规定实施的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 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收费减免政策,要注意揭示和反映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情况,跟踪查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止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促进 国家政令畅通。 三是着力促进建立健全减轻企业负担的长效机制。各级审计机关要始终坚持 从机制体制入手,从宏观和全局的角度,把审计和调查研究相结合,在查处纠正 突出问题中注重增强审计建设性,及时发现和解决加重企业负担的苗头性、倾向 性问题,并积极探索源头治理的有效途径,把建立健全企业减负工作长效机制作 为解决乱收费的突出问题的根本。针对当前负担企业“自愿”化和表象合法化的 新趋势,审计要促进企业维权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健全企业维权投诉机制和维权 服务网络。通过促进“治乱”向“规制”、“减负”向“维权”转变,推动减轻 企业负担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加强指导和沟通,及时反映上报审计情况 各单位要进一步整合审计资源,多视角多方面反映问题,提升关注问题的层 次。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要认真核查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地方财政 收支审计中,要重点关注地方政府非税收入中各种名义的涉企乱收费乱摊派,促 进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健全涉企收费预算管理制度。各部 门之间要充分发挥联动作用,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等审计项目中,要 把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作为重要的审计内容,并 及时通报交流审计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329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机制的 意见 许政[2009]17 号 重点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起战略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经市政府确定的 重点推进的项目。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对于拉动投资增长,推动产业升级,转变发 展方式,增强发展后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机制, 是为了实现土地、环境容量、资金等资源向重点项目的高效配置,实现重点项目 实施过程中各项审批手续的快速办理,保证重点项目加快推进。根据《河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 意见(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09〕18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重点 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点项目的确定机制 (一)选定范围。主要包括国家、省布局的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务设施项目,重大产业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项目,重大生态工程和节能减排项目, 其他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二)选定条件。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政策, 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 (三)选定程序。由市政府大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大项目办)统 一审核后提出初选名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二、重点项目的前期谋划机制 (四)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前期谋划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并制 定前期工作计划,征求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环境 保护等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五)重点项目一经市政府确定,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县 (市、区)政府、企业制定项目的启动方案、工程网络计划、目标任务等,报市政 府审定。 (六)市发改委、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是重点项目前 期谋划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项目谋划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330 (七)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重点项目前期谋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 算,切实保障重点项目前期谋划工作顺利进行。 (八)市大项目办根据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进行督查,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 一次推进情况。 三、重点项目的资源优先配置机制 (九)优先配置土地要素。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的原则,全市的年度用地计划 指标,对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统一配置。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重点项目涉及的用地 手续办理等事项优先办理;要在限定期限内制定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的具体方 案,按要求报送市大项目办,并跟踪服务至竣工验收。 (十)优先配置环境容量。全市通过减排腾出的环境容量指标,对重点项目优 先保障,统一配置。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对重点项目实行环评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同时推进,符合审批条件的随到随批;要在限定期限内制定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环 境容量指标的具体方案,按要求报送市大项目办,并跟踪服务至竣工验收。 (十一)优先配置资金要素。市大项目办定期向金融机构通报重点项目实施情 况,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支持重点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资 金、配套资金及补助资金的供应,并将资金到位情况按要求报送市大项目办。 (十二)优先配置重要资源。在矿产后备资源配置、资源整合、矿业权属设置 上,优先支持重点项目。供气、供电、供水、供油、供热和运输等单位要在限定 期限内制定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具体方案,按要求报送市大项目办,并跟踪服务 至竣工验收。 (十三)优先纳入规划审批。对重点项目推进中涉及的各种规划审批手续,市 规划部门要在限定期限内制定优先快速办理的具体方案,按要求报送市大项目办, 并跟踪服务至竣工验收。 (十四)对重点项目涉及的文物勘探、地质勘探、安全评价、消防许可、地震 评估、水资源论证审批、人防审批、开工审批、市场准入等手续,相关部门要优 先办理,限时办结。 (十五)市大项目办对各相关单位报送的资源优先配置方案进行审查,报市政 府审定后,按要求通知相关部门或单位执行,并会同市监察局进行督查,将落实情 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四、重点项目的审批联动机制 (十六)重点项目行政审批实行派单制。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项目,由市 大项目办牵头制定审批计划,并下发任务单,明确要求,限时办结。相关部门必须 按要求向市大项目办报告审批情况。 331 (十七)有 2 个或 2 个以上审批环节的重点项目,前一环节审批完毕后,审批部 门应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帮助指导重点项目单位准备好下一环节所需各种 材料,并把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十八)需报国家、省审批的重点项目事项,牵头责任单位、相关部门要明确 责任人全程跟踪服务。 (十九)市大项目办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定期不定期召开重点项目联动审批 会议,会议所需联动审批材料由项目牵头部门准备。会议应由单位主管审批领导 与会(因故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全权代表参加),不按要求参加会议的视为默认 (缺席默认制)。联动审批会议确定的事项,各参与联动审批单位必须按承诺时限 办结,超时视为默许(超时默许制)。 五、重点项目的联合推进机制 (二十)市大项目办是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全市重点项目运行 的监测、分析、协调和进度督查。 (二十一)对重点项目建设中的一般性问题,市大项目办要及时向重点项目 辖区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发放督查通知,受理单位应按限定时限 解决,并报送办结报告。 (二十二)对涉及面较广的重点项目推进问题,市大项目办及时组织召开重点 项目协调会,对会议确定的事项,要以纪要形式印发各相关单位,要求其按承诺时 限办结。 (二十三)需要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解决的重点项目建设事项,由市大项目 办提请并经其同意后,配合市政府办公室组织会议,会同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办。 (二十四)对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的重点项目建设问题,市大项目办要提请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会议研究解决。 (二十五)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以及市级领导联系重点 项目现场办公确定的事项,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 六、重点项目的信息共享机制 (二十六)在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中的论证、规划、设计、建设条件落实等重要 工作结束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向市发改委、 市大项目办通报具体情况,由市大项目办汇总后报告市政府,同时通报各相关单 位。 (二十七)重点项目各审批环节的审批部门和审批牵头负责部门,必须将审批 情况于 1 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大项目办及其他相关单位。 332 (二十八)市大项目办每月向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通 报重点项目推进情况。 (二十九)对重点项目推进中的节点性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项,重点项目责任单 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在 2 个工作日内向市大项目办和相关单位通报。 (三十)市大项目办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联席会 议,通报相关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项目推进中的问题。 七、重点项目联动的监管机制 (三十一)实行重点项目退出制度。对由于自身原因,前期准备工作无进展、 开工时间需推迟(半年以上)或开工后进展迟缓的新开工项目,投资完成和形象进 度严重滞后于节点控制计划的续建项目,经市政府大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同意, 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收回已配置的要素资源。要素资源无法收回的,按项目隶属 关系,等额扣除项目责任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下年度相关要素配置指标。 (三十二)实行重点项目检查备案制度。凡到重点项目进行检查的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除市、县两级政府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查、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督查活动外,要到市监察局(市优化办)备案,否则项目单位 有权拒绝检查督查。对拒不执行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局(市优 化办)依法依纪处理。 (三十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工作的落实,由市大 项目办负责督查,每月通过《重点项目要报》进行通报。对落实不力的,公开通报 批评。对重点项目建设、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存在效能过错影响的,由市监 察局按照《许昌市影响重大项目建设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主要领导 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333 334 主 编:侯复生 副主编:何长成 编 辑:张廷山 秦树升 季俊峰 于江南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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