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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通知(民发〔2016〕5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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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通知(民发〔2016〕57号).doc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 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通知 民发〔2016〕5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 发〔2015〕34 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举全党全社会之 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 2020 年我国现行标准下 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 贫困。为认真做好民政系统贯彻落实《决定》的各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民政系统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认识 脱贫攻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事关 人民福祉,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促进全体人民共享 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对于保障贫困地 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人民群众同步进入全面 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 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脱贫攻坚 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讲政治、顾大局,切实增强政 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把脱贫攻坚作为民政系统重要工作 任务,尽职尽责、凝心聚力、统筹协调、精准施策,扎实推 进《决定》涉及民政职能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为打赢脱贫 攻坚战做出积极贡献。 二、明确贯彻落实《决定》的重点任务 (一)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完善农村 低保制度,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特别是主要成 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做到应保尽保。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安排,督促指导各 地及时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到 2020 年各地农村低保标 准都能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对于农村低保标准已经达到国家 扶贫标准的地区,要按照量化调整机制科学调整,确保农村 低保标准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加强农 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 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统筹纳入产业扶持、易地搬迁、 生态保护、教育扶持、医疗保障、资产收益以及社会扶贫等 政策覆盖范围。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范围。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 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其基本生 活。 (二)开展医疗救助脱贫。做好资助农村低保对象、特 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决 定》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 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 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 民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救助。各 地可根据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 等,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 加强医疗救助与相关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形成与慈善救助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各地要抓紧制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14 号)配套政策文件,加大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制度在贫困地区的落实力度。研究制定特困人员认定的具 体办法,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摸底排查,尽快将原农村五保供 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统一纳入救助供养制度范围,做 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积极探索救助供养标准制定、调整 办法,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研究制定基本生活标准 和差异化的照料护理标准。努力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 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和患病陪护服务。将政府举办特困供 养服务机构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入住率列入考核内容。结 合发展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 施建设,加快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工作,提升供养服务机构托底保障能力。 (四)加大临时救助制度落实力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 制度托底功能,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标准,优化 申请审批程序,提高兜底保障能力和救助时效。加强对“救 急难”综合试点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试 点经验,普及开展“救急难”工作。组织实施“同舟工程” , 为中央企业在 63 个贫困县参与“救急难”工作提供支持, 着力解决困难群众的个案性急难问题,形成政府托底和社会 参与相结合的强大合力。 (五)做好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保护工作。省级民 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全面的农村“三留守”人员 摸底排查,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 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建立留守妇女、留 守老人信息库。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 号)为契机,推动 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履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制定推进农村“三留守”人员专业 社会工作服务意见,引导人口流出地农村社区加强对“三留 守”人员的生产扶持、生活救助、安全保护和心理疏导,切 实提高对“三留守”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建立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深化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 作,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 作在政策措施、保护机制、服务体系、工作力量和资源配置 等方面的统筹运行。积极发挥民政部门职能作用,协调相关 部门扎实开展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针对监护 侵害个案做好应急处置、临时监护照料、调查评估、多方会 商、家庭监护指导、提起监护权转移诉讼等监护干预工作。 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 均等化。指导地方建立健全 80 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 津贴制度、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经济困难的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大力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展。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自有土地,为集体经济组织 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六)推进贫困地区农村社区建设。各地要抓紧出台深 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加强对偏远、 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社区建设的分类指导,切实增强自治功 能和发展能力。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省份要着力完善贫困地 区农村社区服务体系,依托综合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 推动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向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延伸覆 盖,率先发展生产服务、就业服务等有利于贫困人口脱贫的 服务项目。促进农村社区建设规划与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有效 衔接,优先支持易地搬迁安置区配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探索培育贫困地区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引入社区社会工作服 务,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扩大贫困地区农村社区服务供给, 不断提高服务贫困人口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七)完善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力量参与脱贫攻坚机制。 实施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地 区计划。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专项政策,根据脱贫攻坚任务需 求,推动建立专业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会救助、留守人员关 爱服务长效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继续实施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 老区计划,到 2020 年底前,以国家级贫困县为重点,每年 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选派 1000 名、 培养 500 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动各地大力支持社会工作 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为贫困群众提供心理疏导、生活帮扶、 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大力扶持发展 扶贫济困等领域志愿服务组织,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为困 难群众提供各类帮扶,积极参与志愿扶贫行动。 (八)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大力倡导企业 承担社会责任,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 贡献力量。贯彻落实慈善法,积极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对以 开展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组织,实施特殊的优惠政策。建 立慈善扶贫信息协调联系机制,整合扶贫对象信息和社会慈 善信息资源,推进慈善资源和扶贫需求有效对接,为社会组 织和慈善力量扶贫提供信息服务,引导、协调各种社会资源 向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配置,帮助贫 困群众脱贫增收。进一步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相 关制度,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 (九)做好片区扶贫和定点扶贫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定点扶贫工作,确保扶贫责任落实、定点 扶贫任务完成。江西、湖南两省民政部门要组织罗霄山片区 编制好“十三五”实施规划,做好政策衔接,推动目标任务 落实。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同等优先、 精准帮扶、务求实效的原则,协同做好片区扶贫和定点扶贫 工作。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培训,积极开展面向罗霄山片区贫 困人员的“千名养老护理员培训就业计划”,努力实现以就 业促脱贫。选派好挂职干部,指导、协助罗霄山贫困片区和 定点扶贫县加快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防灾减灾救灾 体系、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服务设施、优抚安置服务体系, 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科学论证、优化行政区划设置, 促进易地搬迁和新型城镇化融合发展。 三、强化落实《决定》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脱贫攻 坚工作,抓紧出台民政系统贯彻落实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 的实施方案,制定重点任务责任清单,明确路线图、时间表 和责任人。要针对贫困地区群众需求,推动民政各类资源要 素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聚集,形成民政精准扶贫工作的强 大合力。 (二)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 经办机构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强基层经办能 力。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完善办理、 分办、转办、转介程序,确保贫困人口“求助有门、受助及 时”。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养老护 理员培训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 做好农村“三留守”人员全面排查、定期走访等工作。 (三)加强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 政调整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资金的统筹安排力度,并纳入财政年 度预算,增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管好、用好社会救助 资金,防止挤占挪用。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通过增加彩 票公益金投入、鼓励社会捐助资金投入等,建立多元筹资机 制,助力民政脱贫攻坚工作落实。 (四)加强舆论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宣传各 级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战中的重要托底作用,深入宣传民政 系统扶贫的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深入宣传基层民政干部的 典型事迹,充分调动全社会关注、支持民政工作的积极性, 为民政系统脱贫攻坚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坚持弘扬正能 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引导贫困群众自立 自强,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民 政 部 2016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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