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ICS CCS DB4105 安阳市地方标准 DB4105/T XXX—XXXX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 实施 XXXX-XX-XX 发布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05/T XXX—XXXX 前 本文件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言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安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提出,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管理。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安阳市殷都 区质量计量检测中心、安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鸿、石保龙、李鹏、元辉、王爱国、杜杨、段振华、陈赛赛、陈虎、袁艳茹、 徐建民、张艳芳、吴丽媛、孟佳、赵艳红、朱贵冠。 I DB4105/T XXX—XXXX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管理的一般要求以及样品接收、样品传递、样品储存、样品制 备、样品处置和样品记录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安阳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样品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404 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食品理化检测 GB/T 27405 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食品微生物检测 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RB/T 21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检验机构要求 NY/T 3304 农产品检测样品管理技术规范 SN/T 3509 实验室样品管理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食品 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2 样品 实验室用于检验的,取自某一整体的一个或多个部分,旨提供该整体的相关信息,通常作为判断该 整体的基础。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样品通常包含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留样)。 4 管理要求 4.1 4.1.1 一般要求 机构应建立并保持样品管理的程序,以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并为客户保密。 1 DB4105/T XXX—XXXX 4.1.2 4.1.3 4.2 机构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样品的接收、储存、制备、传递和处置等工作。 机构应建立样品的标识系统,样品应具有唯一性标识和检验检测过程的状态标识。 样品接收 4.2.1 机构应设置相对独立的样品接收区域,并配样品称量、暂存设备,必要时设置样品消毒隔离区 域,并配备消毒、防护用品。 4.2.2 接收样品时,应对其适用性进行检查,记录异常情况或偏离。当对样品是否适合于检验检测, 或当样品与所提供的说明不相符时,或当对所要求的检验检测规定的不够详细时,或当客户对测量不确 定度有要求时,机构应在合同评审时询问客户,予以明确,并记录讨论内容。 4.2.3 接收委托送检样品时应填好委托合同书,确认以下信息(如适用): a) 样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级、加工工艺、商标、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b) 检测项目、检测依据、检测方法、检测性质等; c) 送样日期、约定完成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联系方式等; d) 判定规则、测量不确定度、报告传输、检后样品处置等问题。 4.2.4 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简称抽检监测)的样品时,应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 办法》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要求,查验、记录样品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 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的符合性。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 机构应当拒绝收样,并书面告知原因。 4.2.5 样品接收后,应在样品登记表、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的系统中登记样品信息,并给出样品标 识。对于抽检监测的样品,应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登记,检验和复检备份样品(留 样)分别加贴相应标识。 4.2.6 样品的标识,除唯一性标识(样品编号)和检验检测状态标识(待检、在检、检毕、留样)外, 如果合适,可包括样品存放区域的空间标识、样品群组的细分和样品在机构内、外部的传递信息。 4.2.7 样品的标识系统,应在机构整个期间予以保留,设计和使用应避免在实物上、记录或文件中发 生混淆。 4.2.8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样品的接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2.9 样品完成接收后,接收人员应及时与实验室及样品管理人员沟通,完成样品交接传递,检验样 品及复检备份样品(留样)均应及时入库储存。 4.3 样品传递 4.3.1 当样品需要在机构内、外进行的传递时,应确认样品包装、封条的完整性,核对样品信息、检 查样品数量、状态标识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4.3.2 当样品在机构外进行传递时,运输条件应符合样品要求,以确保样品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4.4 4.4.1 样品储存 设备与环境 4.4.1.1 机构应设置独立的样品室储存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留样),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以 满足样品储存的环境条件。 4.4.1.2 样品室应整洁、干燥、通风良好,有防虫、防鼠、防潮措施,避免阳光直晒,必要时采取防 盗措施,防止样品丢失。 4.4.1.3 样品室应配备相应的样品架(柜)、冰箱、冰柜或冷库、空调、除湿机和温湿度监控设备及 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2 DB4105/T XXX—XXXX 4.4.2 储存 4.4.2.1 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留样)储存场所应区分,并标识;待检、在检、检毕的检验样品 也应分区存放;区域内样品宜按样品类别、检验类别或检验项目等分类存放,以便于查找,防止混淆。 4.4.2.2 应由2人以上负责样品的保管,严禁样品被随意调换、拆封。对于留样的调取或使用,应按相 关程序并经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验室内部复验使用的样品,只能用检验样品,不能用备 份样品(留样)。 4.4.2.3 预包装食品按照标签标识要求储存样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等其他食品按相应标准及技 术规范要求储存样品。 4.4.2.4 样品储存期间应定期检查,并对样品储存的环境条件进行维护、监控和记录。 4.5 样品制备 机构接收到状态易变的样品如食用农产品、自制餐饮食品或待测组分不稳定的样品,应尽快实施制 备、检验。制备过程应充分考虑样品的均匀性及代表性。 4.5.1 设备与环境 4.5.1.1 制样场所应洁净卫生,与制备工作相适应,对可能存在相互影响的区域,应有效隔离。 4.5.1.2 必要时,对制样场所的环境条件进行有效控制。制样过程中产生粉尘的制样区域,应配通风 设施;制样场所有温度有要求的,应配备空调等温控设备。 4.5.1.3 制样设备与器具应适合、清洁、容易清洗,不应对样品造成污染。重金属等元素检测样品宜 采用陶瓷、玛瑙等非金属材质的制样设备和尼龙筛;邻苯二甲酸酯类(塑化剂)检测样品制备时,应使 用非塑料材质的器具。 4.5.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制样设备与环境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5.2 制备 4.5.2.1 样品应在完成感官评定后制备(适用时)。样品制备前,必要时,应对样品标签明显标识进 行盲样化处理,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 4.5.2.2 进行农药残留检测时,样品取样部位应依据GB 2763附录A规定,具体制备方法依据项目检测 方法;微生物检测样品制备按GB 4789.1、GB/T 27405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执行;其他检测项目样 品的制备依据相应的标准和检测方法。 4.5.2.3 制备过程不应对样品产生污染,每处理完一个样品,应对制样设备进行清洁,避免交叉污染。 制备好的样品应尽快进行检验,不能及时检验的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储存。 4.6 4.6.1 4.6.2 4.6.3 4.6.4 样品处置 4.7 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规定的期限或客户要求的期限储存样品。 对超过储存期的样品,应按程序进行处置,并保留相关的审批、处置记录。 样品应分类处置,处置过程应充分考虑对环境、安全及人员健康等方面的影响。 当样品具有危害性且机构无法自行完成处置时,应交由专业机构处置,并保留处置记录。 4.7.1 4.7.2 样品记录管理 与接收样品相关的所有文件及记录均应与检验检测报告一同归档保存。 在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机构样品管理记录应至少保存6年。 附 录 A (资料性) 3 DB4105/T XXX—XXXX 样品管理流程 样品接收 4.2 样品传递 4.3 机构外传递 机构内传递 样品储存 4.4 留样储存 检验样品储存 样品制备 4.5 样品检毕 样品处置 4.6 样品记录管理 4.7 参 考 文 献 4 DB4105/T XXX—XXXX [1]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 [3]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药监科 [2016]17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