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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咸阳市城区公共管网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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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咸阳市城区公共管网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 为规范我市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 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发 展改革委 住建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陕西省城镇供水 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我省加快完 善供水价格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和供水企业基 本运营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咸阳市城区公共管网自来水 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调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7 号令) 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 年第 21 号令)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 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 通知》(国办函〔2020〕129 号) 5.《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建部 2021 年第 46 号令) - 1 - 6.《陕西省定价目录》(陕发改价格〔2021〕1834 号) 7.《陕西省定价听证目录》(陕价综发〔2018〕59 号) 8.《陕西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陕 发改价格〔2021〕1146 号) 9.《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价格机制的实 施意见》(陕价综发〔2018〕79 号) 10.《陕西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发改价 格〔2022〕1917 号) 二、价格改革背景及主要目标 (一)改革背景 1.落实中省供水价格调价机制,合理制定供水价格。根据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陕西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规定,各地要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 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供水价格,居民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 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城镇供水成本每 3 年进行一次监审, 并适时进行核调。我市城区自来水定价成本上次监审周期至今 已 8 年,且居民第一阶梯基本水价远低于供水成本。 2.理顺水价结构,优化城市供水价格管理。一是理顺水资源 税费差,通过水价改革解决特行水资源税费差和征收范围不一 致的问题。二是落实财政部陕西监管局整改任务,通过水价改 革取消户表改造资金,将企业因改造、运营、维护供水设施发 生的合理费用统一计入供水成本,进一步理顺供水价格形成机 制。三是落实国办函〔2020〕129 号文件精神,将建筑区划红线 - 2 - 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计量装置更换成本及 居民二次供水运行成本计入企业供水成本。 3.保持水价处于合理水平,促进供水企业健康发展。2017 年调整水价时核定城区自来水供水成本为 3.098 元/m³,考虑当 时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实际执行综合基本 水价为 2.65 元/m³,2022 年核定我市城区供水成本为 3.007 元 /m³,基本水价与供水成本长期倒挂,在较低位运行,不符合我 市缺水实际,不利于提高群众节水意识,不利于供水企业健康 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目标 1.合理确定价格水平。以我市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和用水 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 的原则,统筹考虑我市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 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水价。 2.落实节水方针。加大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落 实节水优先方针,使节约用水成为社会群众的自觉行为。 3.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针对基本水价与供水成本长期倒挂问 题,缓减企业经营压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完善我市水价形 成机制,理顺各方利益责任关系。 4.兜底民生。审慎处理推进节约用水与保障群众生活的关系, 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承受能力。 (三)我市城区现行自来水销售价格 根据原咸阳市物价局《关于咸阳市城区供水实行阶梯水价 - 3 -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咸价办发〔2017〕6 号)文件规定,我市 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如下: 咸阳市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基本 水价 抄表到 户资金 水资 源费 污水处 理费 合计 1.97 0.18 0.30 0.95 3.40 2.96 0.18 0.30 0.95 4.39 5.91 0.18 0.30 0.95 7.34 2.07 0.18 0.30 0.95 3.50 非居民用水 3.40 0.18 0.72 1.40 5.70 特种行业用水 12.70 0.18 0.72 1.40 15.00 类别 居民 用水 抄表 到户 第一阶梯 150(含) 立方米/户年 第二阶 150-240(含) 立方米/户年 第三阶梯 240 立方米 以上/户年 未抄表到户 1.抄表到户居民用水:高层用户(需二次 加压供水的用户),在以上价格基础上加 压费用不超过 0.40 元。2.未抄表到户居民 备注 用水:需二次加压供水的用户价格不超过 3.80 元/m³。 三、水价改革方案 (一)理顺终端水价构成 终端水价构成调整为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三部分。 (二)落实水资源税政策 按水资源税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入终端水价。居民 0.30 元 /m³,非居民 0.72 元/m³,特行 3.0 元/m³。 (三)调整城区公共管网供水基本水价、终端水价 1、调整居民阶梯水价分档差价标准。我市居民家庭一阶年 用水量维持 0—150m³(含)不变,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二阶年用水量维持 150—240m³(含)不变,体现改善和提高居 - 4 - 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三阶年用水量为 240m³以上。 居民阶梯水价分档差价中的基本水价由现行 1∶1.5∶3 的比例 调整为 1∶2∶3。 2、调整城区分类供水基本水价、终端水价。以我市供水企 业平均供水价格和我市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 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我市供水事业发 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经慎重研究, 提出以下两套定价方案。 方案一:按照综合基本水价补偿成本和税金,核算分类基 本水价。 咸阳市城区自来水终端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m3 用水 类别 方案 基本水价 水资源税 污 水 处理费 2.55(一阶) 居 民 方案一 5.1(二阶) 0.30 0.95 7.65(三阶) 终端水价 涨幅 3.80(一阶) 10.53% 6.35(二阶) 8.9(三阶) 非居民 3.68 0.72 1.4 5.80 1.75% 特 行 14 3.00 1.4 18.4 22.6% 方案二:按照综合基本水价合理盈利,核算分类基本水价。 咸阳市城区自来水终端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m3 方案 用水 类别 基本水价 水资源税 污 水 处理费 2.75(一阶) 方案二 居 民 5.50(二阶) 0.30 0.95 8.25(三阶) 非居民 3.68 终端水价 涨幅 4.00(一阶) 17.64% 6.75(二阶) 9.50(三阶) 0.72 - 5 - 1.4 5.80 1.75% 特 行 15 3.00 1.4 19.4 29.33% 四、适用范围 咸阳市城区公共管网自来水价格适用于市自来水公司、高 新供水公司、经开区供水公司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五、相关政策 (一)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政策。学校(含幼儿园、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教学和学生(含幼儿、婴幼儿)生活用 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 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 水、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机构用水等, 在执行居民用水第一阶梯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 0.10 元/m³。 (二)合表户居民用水价格。未实行抄表到户的两户及以 上合表户居民用水价格在居民第一阶梯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 0.10 元/m³,供水费用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三)居民阶梯水量。每户按 4 口人计,居民家庭超过 4 人的,每增加 1 人,可申请在第一阶梯年度水量基础上增加 36m³。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认定。 (四)低保用户水价每立方米优惠 0.5 元。 (五)特行范围。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 产、高尔夫球场、洗浴、足浴、滑雪场用水等。 (六)非居民用水及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 度。特种行业用水按照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咸阳市 城区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咸发改物 - 6 - 价〔2019〕478 号)规定,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分档水量 和加价标准同非居民用户一致。 (七)二次供水。居民用水已由供水企业直抄到户的,二 次供水运行成本计入居民基本水价,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 施运营维护;供水企业尚未直抄到户的,供水设施符合移交条 件而未移交的,物业服务企业(转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 施运营维护,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用通过物业费或公共收益解 决,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老旧小区及因供水企业自身原因无法 接收二次供水设施的小区,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用由供水企业 与物业企业(转供水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 准和服务费用,供水企业或物业企业(转供水单位)不得在居 民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任何费用。 实行二次供水的非居民和特行用户,供水企业直供到户的, 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营维护;供水企业未直供到户 的,二次供水运行费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居民和特行用户的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 任何费用。 (八)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所增加 的收入用途。可作为供水企业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 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六、影响分析 (一)对居民用户的影响。根据市水务集团 2022 年用水统 计,95%的居民用户年用水量在一阶用水量 150m³以下。根据咸 阳市统计公报,2022 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42542 - 7 - 元。现以年用水量 150m³,月用水量 12.5m³的四口之家的居民用 户为例,方案一:每户家庭水费年增加支出约 60 元(月增支 5 元);方案二:每户家庭水费年增加支出约 90 元(月增支 7.5 元)。 (二)对非居民用户的影响。水价调整后,非居民用水价 格增加 0.1 元/m³。对重点工业企业用水负担影响程度较低,通 过对全市 9 家重点工业企业 2022 年用水量调查,调价后各相关 重点工业企业用水价格上调会增加企业运营成本约 73 万元,占 年总营业收入的 298.1 亿元的 0.0024%。对中小餐饮企业成本影 响有限,以月用水 100m³的餐饮店为例,年用水量约 1200m³, 水价调整后,年用水支出增加约 120 元(月增支 10 元)。 (三)对特行用户的影响。方案一:特行用户每用 1m³水, 水费多支出 3.4 元;方案二:特行用户每用 1m³水,水费多支出 4.4 元。由于此次水价改革缩小了特行用户范围,由现行的 12 个行业调整为 6 个行业,进入非居民用户范围内的 6 个行业每 用 1m³水,水费支出减少 9.2 元。 七、配套措施 (一)加快推进户表改造和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镇供水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供水企业 要积极实施户表改造工作,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 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 条件。老旧小区供水改造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 用户出资的方式筹措。由供水企业承担的“一户一表”改造、运营 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加快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鼓 - 8 - 励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营维护,对于符合移交条 件且自愿移交的,供水企业应尽快接收,不得设置障碍,妨碍 移交;对于暂不具备移交条件小区,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牵 头制定移交方案,供水企业要积极进行户表改造,尽快实现直 抄到户。 (二)建立水价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 办法》规定,每 3 年对城市供水成本开展成本监审,结合实际,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如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调整变 更,其调整变更部分将进行联动传导至用户终端价格。 (三)建立合理补偿机制。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 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价格调整未达到供水企业准许收入的部 分,财政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四)规范供水企业收费行为。严格落实国办函〔2020〕129 号文件,供水企业在用户用水报装时,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 设安装工程费外,不得收取“接口费”、“入网费”、“增容费”“红 线外工程建设费”等明令取消的费用;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用水终端价格、 个性化延伸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 投诉电话,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 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五)加强宣传引导。相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 情、水环境教育,大力宣传我市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用水主 体树立节水观念。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衔接,做好政策 - 9 - 宣传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 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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