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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中关村企业专利与技术标准项目申报的通知 - 北科中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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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 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知识产权、标准部分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 号)和 《“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 划》(中示区组发〔2021〕1 号),进一步规范支持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推进中关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 革,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体系,促进各类新技术、新产业、 新业态、新模式在中关村示范区聚集发展,有力支撑世界 领先科技园区和创新高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从北京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 算进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 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 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高等学 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符 合支持条件的注册在北京市其他区域的创新主体参照执 行。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三节 支持加强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创制运用 第十四条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发明专利布局。 (一)支持内容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发明专利布局。 (二)支持条件 1.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 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精尖产业领域。 2.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和较好成长性。 3.具有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等 方面的发明专利布局。 4.围绕发明专利布局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 500 万元或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 200 万元。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每家企业连续三年只能获 得一次该项政策支持。根据企业开展发明专利创造运用情 况,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开展 发明专利的后续研究开发、转化落地等。 第十五条 支持重点企业开展 PCT 等高价值专利布局。 (一)支持内容 支持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和示范企业开展 PCT 等 高价值专利布局。 (二)支持条件 1.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应符合新一代信息技 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 等高精尖产业领域,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设 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且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经济 效益良好,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上年度 PCT 专利申请 量达到 100 件(含)以上。 2.中关村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新一代信息技 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 等高精尖产业领域,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设 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且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上年 度 PCT 专利申请量达到 10 件(含)以上。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根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高端布局情况,采取后补助方 式给予支持,每家企业连续三年只能获得一次该项政策支 持。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每 家支持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中关村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 家支持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知识产 权挖掘、信息检索分析、咨询、保护以及高价值专利转 化、运营等工作,不能用于支付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和代理 费用。 第十六条 支持建设重点领域专利池。 (一)支持内容 支持建设重点产业领域专利池,开展必要专利布局。 (二)支持条件 1.专利池应属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区块链、生物 医药、AR/VR 等重点产业领域,实施专利池内部成员单位专 利交叉许可和统一对外许可等。 2.每个专利池应包括不少于 100 件(含)有效发明专 利。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支持: 1.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的,支持周期一般不超 过 3 年,单个专利池支持总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第一年 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第二、三年根据对专利池前一 年度建设绩效考核结果给予支持,分别给予不超过 600 万 元、400 万元资金支持。 2.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的,单个专利池按照不 超过项目贷款利息的 30%,给予不超过 2000 万元资金支 持。 第十七条 支持推广使用“中关村标准”。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创制运用中关村标准。支持企业 进行中关村标准产品认证、贴标(即“1 字标”)。 (二)支持条件 1.企业、社会组织牵头制定的中关村标准应为申报周 期内新发布的标准,并获得中关村标准号。 2.在支持期内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技术标 准。 3.企业获得中关村标准产品认证,应由国家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组织开展,采用中关村标 准进行检测认证,并获得《中关村标准产品认证证书》。 4.通过中关村标准产品认证,并贴标(“1 字标”)的 产品应已实现规模销售。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新发布的中关村标准, 每项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中关村标准产 品认证证书》的产品,每项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资金支持。 对进行“1 字标”贴标的产品,每项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资 金支持。单个企业、社会组织每年支持总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资金用于企业、社会组织开展中关村标准创制及运 用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社会组织新立项国际标准提案,鼓励“中 关村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重点支持人工智能、区块 链、6G、物联网、车联网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的国际标 准。支持加入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 动。 (二)支持条件 1.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业 内专家认可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外专业标准化组织,如 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第三代移动通信伙伴组 织(3GPP)等。 2.国际标准提案应为由上述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在支 持期内通过立项的标准提案。 3.加入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要求在支持期内新任上述 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相关职务,任期到期续任的不在支持 范围内。同一企业有多人担任同一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职 务,由企业自主选择一项(人)进行申报。 4.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包括申请单位在京组织、承办 国际标准化活动、会议。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企业等新立项的国际标 准提案,每项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资金支持,其中人工智 能、区块链、6G、物联网、车联网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的 国际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资金支持。支持中关村 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资金支持。 对企业领军人物等新担任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或技术委 员会)主席、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或技术委员会)副主 席或分技术委员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 的,分别给予该企业不超过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资 金支持。对企业在京组织、承办国际标准化活动或会议, 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每项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资金支 持。单个企业、社会组织每年支持总金额不超过 200 万 元。资金用于企业进一步开展国际标准创制、参与国际标 准化组织活动、举办国际标准化会议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支持开展标准高端推进工作。 (一)支持内容 支持中关村标准化示范单位和试点单位开展标准高端 推进工作。 (二)支持条件 1.中关村标准化示范单位,应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 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 精尖产业领域,掌握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技术研发整体处 于国际先进水平,企业主导产品应在国内细分行业中拥有 较高的市场份额,社会组织应具有较高的产业或行业覆盖 率和国际影响力;具有良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标准化部 门和人员设置合理,近三年应主导或参与创制不少于 3 项 国际标准和不少于 2 项“中关村标准”;或主导或参与创 制累计不少于 10 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不少于 1 项“中 关村标准”。 2.中关村标准化试点单位,应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 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 精尖产业领域,企业技术研发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 具有高成长性,社会组织应具有一定的产业或行业覆盖率 和影响力;具有一定标准化工作基础,内部有明确的标准 化部门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具有明确的标准化发展目标, 近三年积极主导或参与创制不少于 1 项国际标准和不少于 1 项“中关村标准”,或积极主导或参与创制累计不少于 2 项国家标准和 1 项“中关村标准”。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每家企业连续三年只能获 得一次该项政策支持。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中关村标 准化示范单位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资金支持,中关村标准 化试点单位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资金支持。资金用于开展标 准高端推进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一)支持内容 支持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知 识产权布局、咨询、运营等专业化服务。 (二)支持条件 1.上一年度为不少于 5 家(含)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 务项目不少于 10 项。 2.上一年度知识产权服务收入不低于 200 万元 (含)。 3.有固定办公场所,有 10 名(含)以上专业服务人 员,专业服务人员中有 5 名(含)以上具备相关职业资 格。 4.近 3 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协会惩戒。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每家机构连续三年只能获 得一次该项政策支持。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不超 过 50 万元的资金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专家咨询、人才培 训、专用设备采购租赁、数据库采购、人员开支等,不能 用于支付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和代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支持标准化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一)支持内容 支持标准化服务机构开展标准认证、咨询等专业化服 务。 (二)支持条件 1.标准化服务机构应是为中关村企业或社会团体提供 标准化战略咨询、标准体系建设及布局、人才培训、检验 检测等服务的专业机构,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的第三方综合性认证机构。 2.中关村标准认证规则应为首次制定并在国家认证认 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使用。 3.每年每家认证机构获得支持的认证规则不超过 3 项 (含)。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每家机构连续三年只能获 得一次该项政策支持。对标准化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 化战略制定、标准布局与创制、国际标准化信息和标准数 据等服务的,按照服务绩效,每项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资金 支持。对制定并公布使用中关村标准认证规则的,按照服 务绩效,每项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资金支持。单个机构每年 支持总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资金用于机构提升标准化 服务能力。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申报采取公开征集、定向 组织等方式。其中,定向组织项目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 会根据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重点任 务,可联合有关部门,遴选、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并经论 证研究后确定支持项目。公开征集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环 节: (一)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书 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相关要求,通过北京市 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 (二)评审立项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项目受理情况开展评审, 根据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支持方案。 (三)结果公示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在官方网站 进行公示(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四)签订协议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与项目 承担单位签订立项协议(非合同项目除外)。其中事前补 助项目还需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和绩效目 标等。 (五)资金拨付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支持资金,并 依据协议、任务书加强对项目的管理。 (六)项目验收 对于事前补助的项目,应在实施期满后 3 个月内完成 验收工作。项目变更、延期、终止等事项依据市科委、中 关村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采取股权投资支持方式的,股权投资主 体、投资方式等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以当年 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九条 加强项目审核,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 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本办法不再重 复支持。 第三十条 申报项目(任务)评审前,申报主体在北京 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系统、科技部科研诚信 管理信息系统、“信用中国”等平台,处于科研失信行为 惩戒期内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等联合惩戒的,取消申报资格。在拨付支持资金前,如承 担单位已经吊销、注销,或注册地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或 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因失信被惩戒的,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 用。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 立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按规 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绩效监控、 绩效评价或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关结果将作 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项目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和申 报人须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 整,符合科研诚信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配 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做好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 查、审计等。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金支 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 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 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按 照相关规定,在信用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将 有关信息上传“信用中国”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 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 释。 第三十七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原有关文件或相关 政策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关村国 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 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0 号)、《中关村国家自主 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中科园发〔2019〕23 号)、《中关 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 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1 号)、《中关村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科园发〔2019〕24 号)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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