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三助岗”实施办法 2011-12-14.doc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关于设立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 及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2006 年 3 月 16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是国家面向公民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 家高级人才培养的主要方式。在创建优秀院校的进程中,学院整体水平的提高与 研究生教育密切相关。富有创新精神的研究生群体是学院教学、科研活动中的有 生力量。 第二条 为建立和健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激励机制,理 顺研究生培养中的责、权、利关系,学院决定,设置教学助理(简称助教,下 同)、科研助理(简称助研,下同)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下同)岗位(简称 “三助”,下同) ,实行岗位津贴制度。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设置由研究生处、人事处、科研处、 学工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硕士专业点所在系(部、所)共同协商、统一部署。各 系(部、所)由负责研究生培养的主管领导负责,组织专门人员共同开展助教、 助研和助管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等方面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指定 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面向研究生设置的岗位分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三类。助教岗位 由学校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助研岗位由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所承 担科研和相关工作任务设置;助管岗位由用人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分别在每年 6 月初和 12 月初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 作的需要,将助教、助研、助管岗位设置计划上报。研究生“三助”岗位待聘计 划需要明确岗位目标、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等,所有岗 位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第六条 岗位津贴 每个研究生助教、助研岗位的津贴标准为 300 元/月,每周工作不 少于 8 小时,每年按 10 个月发放。助管岗位津贴由用人部门参照助教、助研岗位 津贴标准确定。 第七条 参加教学、科研工作是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研究生在校 学习期间如果承担一个学期助教岗位工作,考核合格者,获得专业培养方案中 “教学实践”的相关学分,同时享受助教岗位津贴。超过一个学期的助教工作, 不记学分,享受助教岗位津贴。 第八条 助管岗位津贴的经费由学校列入每年度财务预算。助研、助教岗位 津贴的经费原则上由设置岗位的指导教师或课程主讲教师从自己科研经费或课 酬中提供,从科研经费或课酬中提供岗位津贴有困难者,可以申请学校予以适当 补助。 第四章 岗位申请 第九条 “三助”岗位申请和聘任工作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 第十条 研究生助教、助研岗位公布后,经导师或相关课题组同意,研究生 方可提出申请,系(部、所)审批同意后,报送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各设岗部门申请,设岗部门自行 审批聘用,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委托培养研究生、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及自筹经费研究生与计划内 非定向研究生一样,享有申请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资格。每位研究生可申请两 个岗位,但同一时间只能受聘于一个岗位。考试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研 究生原则上不能应聘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五章 岗位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经费由研究生处统一协调与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原则上按聘岗计划协定每月定时签单发 放。 第六章 岗位考核 第十五条 研究生助教、助研岗位的考核,由导师(或课程主讲教师)给予 评定。研究生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给予评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受聘“三助”岗位的情况是研究生毕业考核的重 要内容。对不认真负责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研究生,设岗导师或课程主讲教师、 用人部门负责人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该研究生“三助”岗位的建议,经所属系(部、 所)领导审核同意后,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原则上不 再拥有应聘上岗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院 2006 年 3 月 16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自 2006 年 3 月 20 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