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附件 2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 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国 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规范和 完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维护公民 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对现 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要求、程序进行了研究, 起草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 。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 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1985 年,我国汽车主管部门开始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品《目录》管理,2001 年参照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 建立了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制度,2004 年,按照《行政 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以下简称《公 告》)管理被设立为行政许可事项,并一直由汽车行业主管 部门实施。通过实施《公告》管理,有效保证了准入企业的 生产条件和产品一致性,促进了汽车产品持续满足安全、环 保、节能、防盗等强制性标准,对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相 1 关要求,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型、创新驱动起到了重 要作用,然而,实践中也存在许可管理文件分散、法律层级 较低、许可类型过散过细、企业资源整合利用不足、适应新 技术发展不充分等问题。为此,希望制定《办法》推动车辆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改革,缩减审批范围、优化管 理流程,促进汽车产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按照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 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我部开展了《办法》 起草工作。在起草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成立了 《办法》立法起草工作组,认真研究了国外相关制度,多次 组织专家对《办法》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进行了研讨。二 是多次组织汽车行业组织、企业和专家进行研讨,听取中机 中心、中汽中心、汽车工业协会、汽车工程学会、行业内骨 干企业和检测机构等的意见和建议。三是赴北京、长沙、广 州等地进行调研,并召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 汽车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形成了《办法(征 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四条,规定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 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监督检查、法 律责任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2 第一章 总则,主要规定了《办法》的依据、目的、适 用范围、车辆生产企业和车辆产品的的定义、实施准入许可 事项的部门及其职责等。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主要规定了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 产品准入许可的许可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工业和信息 化部受理准入许可申请的程序,明确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实施分类准入许可管理。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主要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受 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进行审查以及作出 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程序。 第四章 使用和变更,主要规定了对车辆生产企业在取 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准入许可后应当遵循的生产一致性保持 规则、发现问题报告规则和勘误规则,以及车辆生产企业及 产品有关许可事项变更规则。 第五章 特别规定,主要规定了鼓励技术创新、鼓励车 辆生产企业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 规范货车类改装车管理等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主要规定了对获得许可的道路机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的要求、内容和方式,以 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应的监督 管理职责。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已许可车辆生产企业 予以特别公示管理。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注销相关道路 3 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情形进行了列举规定, 此外,还规定了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 的行为予以处罚的具体措施。 第八章 附则,主要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并同 时废止《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 四、落实“放管服”主要举措 (一)大幅减少企业准入的类型。将原来过于细分的生 产企业分类(共 19 类,其中专用车 8 类、商用车 4 类、乘 用车 2 类、摩托车 4 类、低速汽车 1 类),根据生产方式和 基本生产条件,精简调整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 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 6 个类别(第七条),使得企业 获得某一个类别的准入许可之后,在该类别之内依据市场情 况生产新产品的时候,不用再次申请企业准入许可,大大减 轻企业负担,方便企业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经营。 (二)大幅减少产品准入的类型。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 理,鼓励企业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品按照系族申请产品准入, 生产同一系族内的产品,将不需要重新申请公告。据估算, 在系族管理全面推广以后,产品准入的类型将降幅约三分之 一以上(第二十八条)。 (三)优化准入许可管理流程。一是优化许可变更的流 程,将非涉及技术性的许可内容的变更改为备案管理,减轻 4 企业负担(第二十一条)。二是优化检测流程,有序开放检 测市场,明确对于获得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和国家 级资质认定、具备开展车辆产品准入检验所需检验能力的检 测单位,均可承担车辆产品准入管理的检验工作(第十条) , 同时,在企业集团试点开展产品自我检验(第二十七条)。 三是优化改装车准入许可流程,要求货车类整车生产企业对 采用本企业底盘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平板、仓栅、厢式、自 卸等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产品准入许可由 整车生产企业申报,产品质量由整车生产企业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四是推行企业集团管理,对符合规定条件 的企业集团,其内部成员之间可以共享研发、生产、销售及 售后服务等相关能力,在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时,对 准入许可审查要求予以简化;其某一成员取得许可的车辆产 品,其他成员无需取得该车辆产品的准入许可,只要取得同 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在获得委托的情形下即 可生产(第二十七条)。五是对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应用,导致相关准入事项不能满足或不适用现行标准法规、 技术规范的,可经评估豁免部分或全部要求,为智能网联汽 车、无人驾驶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进入《公告》作好铺垫 (第二十六条) 。 (四)减少审批时间和要提交的材料。一是不再要求企 业先提交检验方案,由中机中心进行审查,并由专门的检测 5 机构进行检测后再将检测报告送我部(时间约半年),允许 企业自行选择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申请准入许可的产品 进行检验(第十条),在拿到检测报告后将产品资料和相关 检验报告一次性报送我部,大大减少了审批时间(第九条) 。 二是对已经实施 3C 认证的汽车零部件,直接采用认证结果 替代检验报告,减轻企业负担(第九条)。 (五)精简了许可管理文件。将现行的《摩托车生产准 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规则》《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商用车生 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等十个许可管理文件进行整合, 纳入本《办法》,改变了以往不同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 可规则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情况,同时删除了管理过细的内 容,方便企业申请许可。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