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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加快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千亿级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嘉文产办〔2019〕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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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嘉 兴 市 财 政 局 嘉文产办〔2019〕2 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千亿级产 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为切实增强产业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共嘉兴市 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千亿级产业的若干 政策意见》 (嘉委发〔2018〕22 号)和《嘉兴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嘉财政〔2018〕673 号)精神,制订了 《关于加快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千亿级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 细则(试行)》(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快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千亿级产业的若干政策意 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 1 - 嘉兴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嘉 兴 市 财 政 2019 年 6 月 19 日 - 2 - 局 附件: 关于加快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千亿级产业的若干 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增强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现对《中共嘉兴市 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千亿级产业的若干 政策意见》 (嘉委发〔2018〕22 号) (以下简称《政策意见》 )中涉 及嘉兴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兑现的有关条款制定如下实施 细则。 一、扩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 (一)政策内容 自 2018 年起,市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 3000 万元市级文化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采用项目补助、银行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政 策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市本级文化产业发展,并随着市级财力增 长而相应增加。 (二)政策解释 1.“项目补助”指对文化影视、设计服务、数字创意、版权交 易、动漫游戏、艺术品拍卖等高成长性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园区 (平台)以及“十三五”期间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在项目完 成后按总投入的 4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得超过 50 万元, 项目实施不得超过 3 年,项目总投入以第三方审计认定为准,同一 企业一年最多申请一个项目。 - 3 - 2.“银行贷款贴息”指对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业园区(平台) 建设可按照该项目上年度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 60%—90%给予贴息, 上一年度实际发生利息总额 20 万元 (含 20 万元) 以内的部分按 90% 贴息,2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60%贴息,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 100 万 元,贴息期最长不超过 3 年,对逾期利息和罚息不予贴息,同一项 目不可同时申请项目补助和贷款贴息。按照若干期备案的重大文化 产业项目可视为不同项目。 3.“政府购买服务”指公益性文化产业项目根据购买质量、数 量及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购买价格(补助 额度) 。 二、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一)政策内容 对于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限)上企业要求并转为规(限) 上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县(市、区)根据 地方实际,推行把优势传统产业中创意设计部分从主业中剥离,在 满足主业发展的同时参与市场化竞争。对于剥离出来独立发展并形 成纳税销售实绩的文化企业主体,按照其实际经营业绩,最高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施文化企业经济贡献奖励,对于文化服 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万元的,给予 3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首次突破 2000 万元的,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政策解释 1.“对于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限)上企业要求并转为规 (限)上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适用于 2018 年 8 - 4 - 月 4 日后首次达到规(限)上企业,企业名单以统计部门核定为准。 2.“对于剥离出来独立发展并形成纳税销售实绩的文化企业 主体,按照其实际经营业绩,最高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指 的是剥离出来独立发展的文化企业主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00 万 元后按其年度营业收入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 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适用于 2018 年 8 月 4 日起剥离出来独立发展的文化企业主体。 3.“实施文化企业经济贡献奖励,对于文化服务业企业年主营 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万元的,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 突破 2000 万元的,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适用于自注册成 立以来且在 2018 年 8 月 4 日以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标准 的文化服务业企业。 三、对高成长型文化企业实施奖励 (一)政策内容 对市本级新成立或新引进的高成长型文化影视、设计服务、数 字创意、版权交易、动漫游戏、艺术品拍卖等文化企业,前三年内, 可最高按当年销售额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后两年内,可最高按 当年销售额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政策解释 1.对于文化影视、设计服务、数字创意、版权交易、动漫游戏、 艺术品拍卖等文化企业的认定,由市文产办会同市统计局根据行业 代码及企业业务属性认定。 2.“新成立或新引进”指 2018 年 8 月 4 日以后新注册成立或 - 5 - 从嘉兴市外新引进的企业,同一出资主体重复出资成立新企业不认 定为新成立的企业。 “高成长型文化企业”是指成立首年销售额在 500 万元以上且年度销售额增长超过 30%的文化企业,成立首年营 业不足 12 个月的企业按月折算全年销售收入。 3.“前三年” “后两年”以企业注册当年为第一年。 四、提升文化产业园区发展能级 (一)政策内容 新入驻市级重点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对其必要的 办公用房,可连续三年,按照房租的 50%进行补贴,三年累计补助 额不超过 20 万元。对其必要的装修,按最高 50%进行补助,最高 补助额不超过 15 万元。开业后三年内,最高可按当年度销售额的 1%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政策解释 1.“新入驻”指 2018 年 8 月 4 日以后入驻。 2.“市级重点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指由省委宣传部、市委宣 传部认定的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省级文化创意街区、市重点文 化产业园区。 3.房租补贴参考园区平均房租标准。 4.“开业后三年内”指入驻园区后三年内,其中企业为新注册 或新引进的高成长性文化企业可享受“对高成长型文化企业实施奖 励”政策。 五、打造公共服务平台 (一)政策内容 - 6 -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街区) 的,分别给予 6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市级 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政策解释 1.适用于 2018 年 8 月 4 日以后创建成功的园区,以正式发文 时间为准。 2. “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指中央和国家有关单位、省级 有关单位和市级有关单位认定并表彰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街 区) 。 3.同一年度成功创建各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街区)和市级 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六、鼓励盘活存量房地资源 (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旧厂房、仓库、特色工业遗址、商业城、 历史街区、 沿河建筑和校园建筑等存量房产改造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经营演艺、书画特色艺术品交易等文化业态,且改造建筑面积达 1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其改造实际投资额的 15%给予一次性补助,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政策解释 “改造实际投资额”指经第三方审计认定后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含装修) 。 七、加强文化企业对外交流 (一)政策内容 - 7 - 对有国际影响力的交流与合作项目,并有经济效益,经审计评 估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企业参加市级以上部门组 织的,或经申报同意参加境内外省级以上重点文化产业博览会、服 务贸易交易会等的,对参展企业摊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同一博览会 每家企业最高资助 3 个标准摊位),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参展补贴。 特装费给予 5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10 万元,已享受各级 财政资助的不再予以补助。 (二)政策解释 1.“有国际影响力的交流与合作项目”指企业与国外或境外企 业、社会组织签订明确合作协议的项目。 2. “一定数额的参展补贴”指按境外参展单个企业每天补助 3000 元,省外参展单个企业每天补助 2000 元,省内参展单个企业 每天补助 1000 元标准执行,其中境外省外补助最高不超过 6 天, 省内不超过 3 天。 3.文化企业申请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补助需事先将项目有关方 案向市委宣传部备案。 八、鼓励文化产品扩大出口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出口我市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根据出口产生的效益和产 业带动的作用,按照不超过出口金额 5%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政策解释 “出口金额”指的是一个完整年度出口金额,同类产品出口只 - 8 - 奖励一次。 九、支持文化企业品牌建设 (一)政策内容 鼓励文化企业争先晋优,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 重点(特色)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被认定为省成长型文化企业、 “文化+互联网” 创新型企业等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政策解释 “首次”指 2018 年 8 月 4 日后认定的上述称号。 十、对原创作品获奖奖励 (一)政策内容 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企业中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的影视 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电影金鸡奖、电影百花奖、电 影华表奖、电视剧飞天奖、电视金鹰奖等国家级奖项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五个一”工程奖、电影凤凰奖、电视 牡丹奖等省级奖项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我市申报、 我市企业为企业中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的戏剧、 动漫、网游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戏剧文华奖、动漫 美猴奖、越剧节大奖等国家级奖项的,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获得省级“五个一”工程奖、省戏剧节奖等省级奖项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原创作品如果多次获奖的, 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已享受市级政府相关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 9 - (二)政策解释 所涉奖项以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十一、对原创影视面市奖励 (一)政策内容 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有关 部门批准,在国内电影商业院线播出的原创电影,在对每部作品给 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按票房收入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每部作品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企业中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 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播出的原创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 间首播的,给予每部作品不超过 1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中央电 视台一套非黄金时间或其他频道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省级卫视台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企业中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 家有关部门批准播出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黄金时 间首播的,给予每部作品不超过 1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中央电 视台少儿频道非黄金时间或其他频道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省级卫视台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不超 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政策解释 原创电视剧根据“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间首播” “在中 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间或其他频道播出”和“在省级卫视台播出” - 10 - 分别按每集 5 万元、2 万元和 1 万元进行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 150 万元、50 万元和 20 万元。其中“播出”均指首播。 原创动画片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十二、对原创文化项目运营奖励 (一)政策内容 对在我市申报、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长期在我市演出并 取得良好效果的大型舞台商演项目,经审核评估后,给予每个项目 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企业中 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 网络游戏,经审核评估后,给予每款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政策解释 1.“大型舞台商演项目”承担主体需为嘉兴市本级文化企业。 2.“长期在我市演出并取得良好效果”指在嘉兴市本级演出满 1 年并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 指 2018 年 8 月 4 日以后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 十三、培育文化产业基础性人才 (一)政策内容 推动在相关文化企业建设一批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并给予一 定的补助。 (二)政策解释 “一定的补助”指一次性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 十四、附则 - 11 - 本文所指文化企业,是指主营业务符合 2018 年国家统计局公 布的文化产业范围内的企业。浙江省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分类 (2018)中增设的文化企业可参照本政策意见执行。 《政策意见》中“双限原则”指的是: 1.以每一户企业国、地税上一年度缴纳税款为基数,年度所有 财政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年度企业缴纳税款地方财政留成数; 2.企业同一项目补助按照所有补助政策中最高的政策享受,不 得重复享受。 3.孵化期企业、免税企业项目不受此限,但孵化期一般不得超 过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新办企业原则上按照以上规定进行补 助,特殊情况除外。 《政策意见》中涉及由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兑现的政策 在本文中未制定实施细则的,由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 员会审定。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嘉兴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 12 - 2019 年 6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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