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指引.docx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2023 年“双 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工作精神,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 现结合高新区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高新区综合 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在依法实施执法时,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 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 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 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的监管 工作。 下列情形不适用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一)国务院、住建部、省市政府和省住建厅对监督检查有 专门要求、重点工作部署的; (二)受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涉 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四)突发性安全生产事件的; (五)其他不适用于随机抽查事项的。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 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 展。 第四条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组织、 协调、督查、考核本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落实本 辖区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二章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第五条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应统一使用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 下简称省工作平台),实现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抽查事项清单公示、 年度抽查计划公示、执法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的建立、 抽查任务发起、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和派发、执法人员匹配、具体 检查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和公示、后续处置与管理、数 据存档等各个环节,均应当在省工作平台进行操作,确保全过程 留痕,责任可溯。 第七条 高新区城市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 评价,均通过省工作平台进行。 第三章 “一单两库”建设 第八条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领域监管随机 抽查事项清单。清单应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检查对象、检查内容、 事项类别、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和检查依据等要素。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 废释”和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情况。 第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为一般检查事项。 第十条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按照管辖权限核 准完善辖区内企业,分别建立本级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 维护。 第十一条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按照“谁管理、 谁维护”的原则,对照建库标准,建立本单位执法人员名录库, 并实行动态维护。 第四章 抽查工作计划制定 第十二条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制定本级年度 抽查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抽查计划应报上 一级上级城市管理部门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 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随机抽查检查工作,也可以配合其他 牵头部门参与随机抽查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项抽查的范围、时 间安排、预估数量以及抽查的比例等要求。 第十四条 抽查工作计划应综合考虑不同检查对象的安全风 险等级和信用水平。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 和频次。对于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原则上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 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 2 次。 除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的抽查任务外,各级根据需要组织 开展临时性抽查检查的,参照年度抽查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 在省工作平台中予以记录并公示。 第五章 任务设置及摇号抽取 第十五条 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执行抽查任务时,应当在抽查系统中预先设 置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以及摇号方式随机 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 摇号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视情采取不定向方式 (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所有主体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 类型、经营规模、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抽取)进行。省工作平台 支持对同一任务的多类检查对象按不同比例分别设置、 逐项抽取、 合并下达。 第十八条 摇号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经确认锁定并选择下发 名单后即通过省工作平台派发至各对应的任务执行单位执行,同 时自动在省工作平台发布抽查任务公告。 第十九条 同一任务执行段内,不同抽查计划设置的任务抽 取同一检查对象的,对不同任务进行合并,由任务执行单位一并 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二十条 各任务执行单位在安全监管抽查系统中查看任务 要求及具体检查对象名单,并进行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操作。 各任务执行单位结合本辖区的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 长、保障水平等特点,科学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 每个检查对象不少于 2 名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 组,选定 1 人为组长。特殊事项需要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际从 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或直接委派。 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 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合并进 行随机匹配。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包括行政执 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日常 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因岗 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 任务的,可以调整更换。任务执行单位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 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申请回避。 第六章 抽查任务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依法采取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组织开展综合联查、风险 分类联查、专项整治联查等抽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检查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负责任 务抽查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他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 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严格依照省工作平台自动匹配或 手动选配适用的检查表单开展检查。检查结束后,汇总检查情况 形成检查结果并由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工作实际和检查结果, 形成以下检查结论: (一)未发现问题; (二)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三)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五)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六)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七)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八)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对象应当配合接受现场检查、询问调查,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 正常进行的。 第七章 检查结果公示及后续处理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在抽查检查任 务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抽查系统,通过公示 系统公示。 检查结果是被检查对象在本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 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 任务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改。 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任务执行单位在接到申请 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 正。复核情况自作出复核结果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 馈。 信息录入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因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 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致使无法开展实质性检查的, 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 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应归档保 管。归档保存方式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 抽查检查职责的; (二)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三)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 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 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处理的; (四)无故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三条 其他监督管理事项可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 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 施意见》执行。 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综合执法局要 在工作中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 探索完善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